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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调剂金管理通知

时间:2021-02-24 12:13:09 通知 我要投稿

关于海南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调剂金管理通知

  【海南关于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调剂金管理通知】:

关于海南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调剂金管理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调剂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XX年四月二十日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调剂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基金的互济功能,确保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险调剂金的筹集、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险调剂金是医疗保险基金的组成部分,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省本级上解的医疗保险调剂金;

  (二)医疗保险调剂金的利息;

  (三)其他收入。

  第四条 医疗保险调剂金包含医疗保险基础调剂金和医疗保险附加调剂金两部分。

  医疗保险基础调剂金按本地区(单位)上年度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10%提取。

  对上年度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增长幅度超过全省平均增长幅度10%的地区(单位),再按本地区(单位)上年度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医疗保险附加调剂金。其中:

  上年度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增长幅度超过全省平均增长幅度10%-15%(含15%)的地区(单位),其医疗保险附加调剂金的提取比例为1%;上年度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增长幅度超过全省平均增长幅度15%(不含15%)-20%(含20%)的地区(单位),其医疗保险附加调剂金的提取比例为3%;上年度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增长幅度超过全省平均增长幅度20%以上的地区(单位),其医疗保险附加调剂金的提取比例为6%。

  省级统筹第一年只提取基础调剂金,第二年开始提取附加调剂金。

  当医疗保险调剂金的累计结余额达到全省上年度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收入时,全省各地区(单位)暂停上解调剂金。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医疗保险调剂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调剂金上缴比例。必要时按照《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调整缴费费率,以避免医疗保险调剂金入不敷出。

  第五条 医疗保险调剂金存入省本级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 各地区(单位)医疗保险调剂金的提取,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地区(单位)上年度医疗保险基金财务报表中的征缴收入总额和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增长幅度情况,核定出各地区(单位)当年应提取的调剂金金额,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由省财政部门下达各地区(单位)年度应提取上解的调剂金指标。各地区(单位)应于每年5月底前将应上解的调剂金划拨到省本级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医疗保险调剂金的上解和下达通过“下级上解收入”、“上解上级支出”、“上级补助收入”、“补助下级支出”四个科目进行账务处理。省级经办机构设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省级调剂金-×××”明细科目,反映医疗保险调剂金结余情况。

  第七条 医疗保险调剂金用于各地区(单位)医疗保险基金出现缺口的.补贴。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医疗保险调剂金补贴:

  (一)完成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下达的医疗保险扩面征缴任务的;

  (二)医疗保险基金当期出现缺口的;

  (三)按规定及时足额上解医疗保险调剂金的;

  (四)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医疗保险基金,无擅自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待遇支付标准,以及挤占挪用基金等行为的;

  各地区(单位)医疗保险基金出现缺口时,因不具备上述条件而无法申请医疗保险调剂金补贴的,其缺口由同级财政进行补贴。

  第九条 各地区(单位)医疗保险基金当期出现缺口时,由当地历年滚存结余基金和省级调剂金按比例弥补。具体办法是:

  (一)各地区(单位)医疗保险基金缺口低于或等于其上年度基础调剂金上解额的部分,由医疗保险调剂金全额补贴。

  (二)各地区(单位)医疗保险基金缺口超过其上年度基础调剂金上解额但低于上年度基础调剂金上解额300%的部分,由医疗保险调剂金和当地历年滚存结余基金按4∶6的比例补贴。

  (三)各地区(单位)医疗保险基金缺口超过其上年度基础调剂金上解额300%的部分,由医疗保险调剂金和当地历年滚存结余基金按3∶7的比例补贴。

  (四)当地历年滚存结余基金不足或没有历年滚存结余基金的,应由历年滚存结余基金承担的基金缺口由同级财政补足。

  第十条 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第二季度对上年度出现基金缺口且符合调剂条件的地区(单位)进行调剂。

  第十一条 省级调剂金原则上每年调剂一次,特殊情况可紧急调剂。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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