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简化租房提取手续的通知
各位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简化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手续,使职工更方便快捷办理提取业务,自2017年5月27日起,职工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以租房自住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无需再提供个人及家庭名下无自有产权住房的证明。
若职工不提供租赁合同和发票而申请提取600元/人/月用于支付房租的,还可申请办理定期自动转账(每半年转账一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受理网点
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农业银行、农商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的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网点(地址详见公积金中心网站)。
二、办理流程
职工(或单位代办人)提交资料(附件),上述任一银行网点受理并录入扫描材料,公积金中心3个工作日内审结。
三、注意事项
(一)职工名下有非居住性质不动产,或公积金中心核查结果与职工实际情况不符的,需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个人及家庭名下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自出具之日起30天内有效)和其他相关资料,前往上述银行经办网点办理。
(二)职工办理租房定期自动转账后,若出现公积金中心核查结果与职工实际不符、职工转账账户异常等情况,自动转账将中止。职工若发现提取资金未到账,可前往上述银行经办网点查询办理。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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