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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知

时间:2023-02-20 10:11:57 通知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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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知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通知,通知一般由标题、主送单位(受文对象)、正文、落款四部分组成。相信写通知是一个让许多人都头痛的问题,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过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知,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过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知

过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知1

  为了有效防止城市噪声和大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县城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时间及范围:20xx年1月26日至2月12日;东至广梅汕铁路、西至汕梅高速公路、南至丰达路、北至汤坑镇段桥。在禁燃时间和禁燃范围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二、汤坑镇人民政府、县城管局要组织专门队伍对禁燃区范围内加强巡查,做好群众解释工作,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及时进行劝阻、制止。

  三、县城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在合理范围内醒目位置设置规范的禁燃标志,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四、在禁燃区内承办各类喜庆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对在禁燃区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公安、安监、环保等部门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未成年人违反本通告的,责令其监护人进行教育、管理,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xxx

  20xx年xx月xx日

过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知2

居民朋友们:

  燃放烟花爆竹是传统民俗之一,但燃放烟花爆竹会严重影响空气环境质量,加剧雾霾天气,产生噪音污染,易酿成火灾事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XX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心城区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规定,从即日起,XX区以下区域内,禁止在任何时间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除XX寺镇全镇,牛圈子沟镇蛤蟆石村、马架子村、水泉村、桲椤树村、碾子沟村、平房村、下河套村,水泉沟镇柳树底村、山神庙村、大窝铺村,大石庙镇东沟村、袁家庄村、马家庄村、双庙村、车子沟村、陈家沟村、鸡冠山村、石门沟村、西北沟村外所有区域。在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安监、城管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1.违反《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责令其停止燃放,处XXX元以上XXX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2.违反《通告》规定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监部门依法处理。

  3.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职工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为了“保卫蓝天、美化环境”,共建我们共同的美丽家园,请广大居民朋友们立即行动起来,从现在做起,从你我做起,告别烟花爆竹陋习,养成低碳、绿色、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我们向全区广大居民朋友发出倡议:

  1、做禁放烟花爆竹的践行者。请广大居民自觉遵法守法、不燃放烟花爆竹,在互联网+时代,采用喜庆音乐、鲜花等安全、绿色、环保的方式从事相关活动,尽己之力守护蓝天碧水、清新空气、整洁环境,全面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

  2、做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者。请广大居民开展普法宣传,利用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型媒体传播方式,向亲朋好友宣传禁放烟花爆竹的益处,努力把禁放烟花爆竹变成广大居民的自觉行为,凝聚起保护环境的'正能量。

  3、做禁放烟花爆竹的监督者。请广大居民自觉维护法律法规,发挥主人翁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既做到自己不燃放烟花爆竹,又积极劝阻和监督他人不去燃放烟花爆竹,彻底消除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危害。

  生态文明建设,功在当代、利在千秋。XX区是我们的共同家园,禁放烟花爆竹需要你我的大力支持和共同参与。移风易俗,践行绿色文明生活方式,为共建共享美好家园做出应有的贡献!

  XX区人民政府

  20xx年X月XX日

过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知3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满足人民群众关于降低大气和噪音污染的需求,预防和减少火灾,建设美丽孝感,维护城市生产生活的良好秩序,经市人民政府提出议案,市第五届人大会20xx年9月29日在第三十二次会议上作出《关于批准在孝感城区由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改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议》,孝感城区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禁鞭")。现就孝感城区"禁鞭"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鞭"时间。从20xx年12月1日零时起实施。

  二、"禁鞭"范围。(一)东至澴川路(包括临路临街所有商业门店、企事业单位、普通市民居所等,下同);(二)南至316国道复线;(三)西至澴河大堤;(四)北至长兴三路及其规划延伸线。

  三、孝感城区"禁鞭"范围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禁止生产、经营、储存、燃放、携带、邮寄和运输烟花爆竹。针对上述行为,市民都有制止和向公安"110"举报的权利。

  四、孝南区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认真做好本辖区、本单位的禁鞭工作。

  五、在孝感城区"禁鞭"范围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储存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八、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九、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储存、运输、邮寄、携带、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十一、监护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十二、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纪律规范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违纪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x

  20xx年xx月xx日

过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知4

尊敬的东方城业主:

  一年一度的春节即将到来,为使广大业主过一个祥和、幸福、平安、快乐、安全的春节。东方城小区根据《莒县人民政府关于20xx年春节期间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要求严禁在小区内燃放大型烟花爆竹,楼道内禁止烧纸。发现违规燃放的,物业将通知公安部门进行处理。小区内业主如有需要燃放小型鞭炮的请根据通知规定时间燃放,并在售楼处前小广场内燃放烟花爆竹。

  东方城物业服务中心

  二〇xx年一月二十七日

过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知5

丽惠公寓小区各位租户:

  您好!

  春节将至,丽江城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祝您新春快乐!并祝您度过一个快乐和谐、安全的新春佳节。再此物业公司提示您,小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敬请各位租户自觉遵守。

  楼外、楼梯间、阳台及公共区域内不得堆放任何易燃易爆等物品,以免造成火灾隐患和不必要的损失。为了保障您和他人的'财产及人身安全不受到侵害,敬请各位租户及时清理。

  如需燃放烟花爆竹的租户请到小区外安全地点进行燃放,并到正规渠道购买烟花爆竹,以免因质量问题造成的人身伤害。

  丽江城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感谢您对物业工作的支持和理解。祝您携手共度一个祥和、愉快的新春佳节!

xxx

20xx年xx月xx日

过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知6

  为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芜湖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城关地区青弋江、赵家河、纬三路、芜屯快速通道、永平路、南湖、罗保路、湾石路围合区范围内。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以及泊港的船只;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七)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八)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九)居民住宅小区。

  二、尊重传统民俗习惯,在农历除夕、春节、正月初二、正月初三、元宵节5天,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三、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禁止燃放不合格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燃放后,应当及时洒水、清扫。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噪声扰民;公民在殡葬、婚庆等活动中,不得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各镇、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对发现违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主动予以制止并配合主管部门及时依法查处。对沿途抛洒冥纸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容管理部门依据职责查处。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向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一经查实,将给予举报者适当奖励。

  举报电话:110(县公安局)、87917(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88117(县市容局)

  特此通告!

xxx

  20xx年xx月xx日

过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知7

  为消除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影响,预防火灾和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按照省市关于全域全时段全面禁止销售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现就我县关于全域全时段全面禁止销售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销售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xxx自治县行政区全域、塞罕坝机械林场全域、御道口牧场全域为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禁止燃放管控区域。

  二、禁止销售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自通告下达之日起,全年全时段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三、法律责任

  1.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场监管、应急、公安、生态环境等行政执法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人身、财务损失的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职工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由具有管理权限的组织和单位依规给予严格的党纪政纪处分。

  四、加强禁放宣传和依法依规监管

  1.各乡镇人民政府、塞罕坝机械林场和御道口牧场管委会为本辖区烟花爆竹禁止销售和禁止燃放工作责任主体,要认真组织本辖区内村(社区)、组和有关单位,大力宣传贯彻执行烟花爆竹禁售禁燃规定,引导广大群众严格遵守本《通告》的规定,对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执法机关依法处理。

  2.宣传、公安、应急、市场监管、城管、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烟花爆竹禁售禁燃工作。

  3.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和举报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非法制贩、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10(公安)、0314-12350(应急)。

  五、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xx年x月xx日印发的《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废止。

xxx自治县人民政府

  20xx年x月xx日

过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知8

  为切实加强xx年元旦春节期间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烟花爆竹领域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元旦春节期间安全形势稳定向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65号令)和《xx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xx政办发[20xx]151号)、《xx县公安局 xx县应急管理局 xx县综合执法局关于加强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范围内烟花爆竹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

  二、凡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需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经xx县应急管理局对其经营条件审查合格后,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将《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悬挂于销售场所明显位置。

  三、严禁“前店后宅”、“上宅下店”销售烟花爆竹;严禁无证经营、一证多点、超许可范围、异地违规销售烟花爆竹;严禁走街串巷、沿街摆放、流动销售烟花爆竹;严禁销售超过有效期的烟花爆竹;严禁销售非批发单位配送的来源不明的烟花爆竹。违反上述规定经营的,对其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依法予以没收并集中销毁,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无证经营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燃放烟花爆竹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1.文物保护单位;2.车站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内;3.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等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安全保护区内;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5.医疗机构、学校、图书馆、档案馆等;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7. 严禁在xx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时间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二)城区内除国庆节、春节等重要节假日、庆典日之外,禁止燃放大型烟花爆竹。

  (三)机关单位正常上班和学生正常上课期间以及晚间十点至凌晨六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因婚丧嫁娶、乔迁、开业庆典等活动需要燃放鞭炮的只能在专用的燃放铁桶内燃放,以减少环境和噪声污染。燃放烟花爆竹必须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确保安全。燃放后应及时清扫炮仗垃圾,保持市容环境干净整洁。

  五、单位或个人因庆典、开业等确需进行大型烟花爆竹燃放活动的,除遵守本通告关于烟花爆竹禁放的规定外,必须报县公安部门审批许可,并服从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在城区未经审批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的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七、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应当带头遵守本通告的相关规定,自觉抵制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过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知9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藁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上级有关要求,我区全域为“禁炮”区域,禁止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根据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指示,为切实加强春节期间禁炮工作力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本地本部门工作人员思想教育工作,切实起到带头作用,做到广大干部职工不购买烟花爆竹,不燃放烟花爆竹。

  2.各乡镇(区)要组织辖区各村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村广播、挂条幅等方式,加强宣传引导。

  3.各乡镇(区)要组织辖区各村组成专门巡查监管队伍,在春节期间,特别是除夕、初一、初五、初十、十五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严厉管控,对不听劝阻,执意燃放烟花爆竹的要第一时间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4.区公安局作为禁炮工作的'牵头单位,要主动组织各级干警开展禁炮执法检查工作,严厉打击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该处罚的处罚、该拘留的拘留,确保形成有力震慑。同时,要积极组织各级各有关部门开展禁炮工作。

  5.区大气办将按照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指示要求对各级各部门禁炮工作进行暗访,发现问题将在全区予以通报,并上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值此新春佳节来临之际,祝各单位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

xxx

20xx年xx月xx日

过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知10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预防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第一条市区范围内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①国家机关、部队驻地、学校、幼儿园、医院、疗养院、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②车站、广场、公园、停车场、商场、宾馆酒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网吧、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域;③城市道路、桥涵、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间;④加油站、液化气站、天然气站、加气站、燃气管网及其配套设施周边区域;⑤山林(台塬)、仓库、输变电站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及周边区域;⑥文物保护单位和旅游风景名胜区;⑦居民住宅小区;⑧经二路、中山路、清姜路、火炬路、公园路、高新大道、东风路、金台大道、大庆路、行政大道、陈仓大道西环路口至东门十字的沿街区域。

  第二条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后,严格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条除第一条规定区域外,市区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允许除夕至正月初六及元宵节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婚丧嫁娶活动可以在指定地点少量燃放烟花爆竹。

  公安、环保等部门应大力宣传大面积、阶段性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的危害,大力倡导用更环保的电子鞭炮、电子礼花来代替烟花爆竹作为节日庆祝工具。

  第四条市区烟花爆竹销售、举办焰火晚会活动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得从事经营活动;未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焰火燃放许可证》,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五条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人群密集场所以及禁止燃放的地点抛掷,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影响交通秩序。禁止在建筑物内的楼道、阳台、窗口、屋顶等位置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应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守本通告。

  第六条公安、安监、工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大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组织查处非法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占道摆摊设点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七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八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没收非法携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应加强对本辖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工作。教育、民政、住建、环保、园林环卫等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各镇政府(街办)、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加强对本辖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对环境保护和大气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倡导广大市民增强安全、环保、文明意识,尽量不燃放或少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一条严禁我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公款购买和燃放烟花爆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员干部应带头执行本通告规定。

  第十二条各县人民政府要参照本通告,分别划定县城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并采取积极措施予以落实。

  第十三条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xxx

  20xx年xx月xx日

过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知11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噪音污染,现就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自20xx年1月1日起,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请您及家人自觉遵守烟花爆竹有关规定。

  二、对违反规定的处罚。对违反有关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由相关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给予行政罚款或治安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剩余烟花爆竹怎么办?公安机关提醒您:如果您家中还有剩余的'烟花爆竹,切记不要储存在地下室或者小房内,应主动上交至附近派出所、综合警务服务站,以确保您家人和邻居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四、发现违法行为怎么办?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对非法燃放、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对举报查实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举报电话:83610110。对打击报复劝阻人.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

  为做好社区春节祭祀安全保障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火灾的发生,现将春节期间祭扫管理工作安排如下:

  1、特殊时期所有风俗祭祀活动一律从简,避免人群聚集,禁止焚烧迷信用品或丧葬祭祀用品。安要求做好必要防护措施,可通过家庭追思、鲜花祭祀等绿色祭扫。

  2、春节期间我村灵堂停止开放并安排安全巡查员对辖区周围进行巡视。

  请广大居民遵守以上规定。

xxx

20xx年xx月xx日

过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知12

尊敬的各位业主:

  每逢新春佳节来临之际,园区业主都会以燃放烟花爆竹的`方式欢庆传统节日,营造喜庆气氛。然而燃放烟花爆竹不仅易引发火灾,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还带来了空气污染、噪声污染等环境污染问题,危害身体健康。

  为使各位业主能够度过一个快乐和谐、安全的新春佳节,积极响应xx市人民政府于20xx年12月27日发布关于禁止销售及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万象美物业提示广大业主,自20xx年1月1日起至20xx年3月31日止,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xxx

20xx年xx月xx日

过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知13

  根据《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春节期间,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人休养场所;

  (五)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

  (六)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八)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

  (九)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十)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场所。

  违反规定在以上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进行处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五百元罚款。

xxx

20xx年xx月xx日

过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知14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期间、时限

  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五;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它时间一律禁止燃放。省、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III级及以上预警期间,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放。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

  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期间和时限内,以下区域、场所一律禁止燃放: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烟花爆竹燃放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安全、规范、文明燃放烟花爆竹,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内燃放;

  (二)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

  (三)不得燃放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

  (四)不得采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五)未成年人应当在监护人的看护下燃放;

  (六)燃放前,应当认真阅读燃放说明和警示语并严格遵守。

  根据《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规定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在盐湖区范围内严格实行禁放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者,盐湖公安将根据《通告》规定从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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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x月xx日

过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知15

全市广大市民朋友们:

  为持续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打击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自20xx年11月21日起,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春节即将来临,禁燃禁放,人人有责,特发如下通知。

  一、高度自觉,严格遵守禁放规定。以身作则,从我做起,自觉遵守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打击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大力弘扬低碳生活风尚,做到禁放区域、禁放时间内,不燃放烟花爆竹,以自己的文明行为影响和带动他人。

  二、培育新风,践行绿色环保理念。从现在做起,移风易俗,摒弃陋习,自觉选择电子爆竹等环保新方式,文明节庆,倡导绿色、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争做文明新风的传播者和践行者。

  三、广泛参与,积极配合执法监管。对在禁放区域、禁放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及时进行劝导和制止。每位市民都应向执法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查处。

  广大市民朋友们,让我们携起手来,群防群治,共建共享,为守护蓝天白云,打造安静舒适、文明有序的幸福城市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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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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