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震救灾资金管理整改通知范文
管好、用好抗震救灾资金是省、市、区各级政府关注的重点,是今后全区的中心工作。因此,增强资金使用效率、明晰账务处理、统一核算科目、强化监管职能显得尤为重要。在我局最近的检查中,发现了以下问题,请各乡镇认真进行自查:
1、各乡镇在9-10月期间,收到区民政局根据政府安排下拨救助资金10973.01万元和其他部门的捐赠款项7.5万元。在各乡镇的会计核算账务处理中,均未将第一笔下拨的应急资金和其他部门拨付的捐赠款项纳入统一的专户核算中,而是将其放入政府工作经费账户或日常救助资金账户中。
2、纳入抗震救灾专户的.资金,又未按资金使用性质和用途,分设明细帐核算,粗放型的仅设一个一级科目“暂存款”核算。
3、部分乡镇混淆了两笔资金的使用对象和范畴,将本应纳入“政府救灾工作经费”中列支的油料费、接待费、培训救助人员费,为参救人员所购的短裤、雨衣、衣帽、对讲机、电筒等救灾物品费,纳入了灾民使用的“应急资金”中。
4、资金发放缓慢,至今,仍有乡镇尚未将“三孤救助费”和“过度安置费”发放到灾民手中,“维修加固费”也未启动。
针对上述问题,特提出如下整改意见,请各乡镇抓紧整改。
1、为进一步深化账务处理,各乡镇必须将未纳入专户核算的捐赠资金和现存的应急资金及时转存于“8、30”抗震救灾资金专项存款中。
2、按资金使用性质和用途增设明细账务分别核算,在“暂存款”一级科目下,增设“8、30地震救灾资金”二级项目,用于归集核算本乡镇的全部资金使用发放情况。在增设的二级项目基础上,再按资金用途和性质,增设8个子目核算,即应急资金、捐赠款项、死亡抚慰金、三孤救助、过渡安置、恢复重建、维修加固、利息收入子目账户。
3、各乡镇主管财务领导和财务人员,在本月年总决算前,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自查,将挤占了的“应急资金”及时归位存入“8、30抗震救灾资金专户”。
4、个别乡镇在发放“三孤救助”费时,采取现金支付。在今后的资金发放中,严禁再次采用现金支付形式。
5、按照《关于8、30地震灾后补助资金的发放说明》的第六点要求,各乡镇应在补助资金发放后的第五个工作日内,将已经发放后的《×××补助资金发放花名册》和*发银行打印的“入账成功”清单(原件一份)及电子名称文档,送交区民政局建立资金发放名帐。资金发放后尚未报送有关资料的乡镇,及时将资料报送到区民政局后勤办公室或顶楼杨明均办公室(电话:),以便及时建立资金发放台帐。
6、及时、有序、合规地发放救助资金。
7、各乡镇必须集中力量,抓好救助资金的发放工作。同时为保障工作进度,在建造资金发放花名册时,可以社、组为单位,手续齐备后统一发放。
8、各乡镇党政办在文件的办理中,特别是抗震救灾相关文件传阅中,要及时转发到民政办及财政所。
各乡镇资金发放的有关资料报区民政局抗震救灾资金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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