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企业会计核算和会计代理记帐机构管理的通知
各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省会计咨询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财政部门批准的持有《会计咨询服务机构设立资格认定书》的代理记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社会咨询服务机构代理记帐,否则财政、税务部门不予以办理相关业务。
从事记帐的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备独立记帐能力,并熟悉财税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等相关知识。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应按规定与接管人员及时办清交接手续,填制移交清册,并继续沿用原来的帐簿,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纳税人或代理记帐机构应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采用计算机记帐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办理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申请设立会计咨询服务机构必须到财政部门进行资格确认,并持确认资格认定书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到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会计业务。
一、凡从事会计咨询服务业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具有初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职龄内的专职从业人员,同时可以聘用一定的兼职从业人员。会计咨询服务机构负责人须具有中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且有最近连续3年以上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经历。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具有3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和必要的办公设备。
3、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及内部管理制度。
4、经济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偿服务、依法纳税。
5、会计咨询服务机构开展咨询业务,必须有1名以上高级会计师或其他相近专业具有高级技术资格的人员。
二、会计咨询服务机构的具体确认程序如下:
(一)申请。凡符合会计咨询服务机构设立条件的,应向财政部门提交专业资格确认申请报告,并提报以下材料:
1、会计咨询服务机构章程、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及有关规章制度;
2、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简历;
3、负责人及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4、专职从业人员应出具不在职证明或待岗证、失业证、退休证等原件、复印件;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二)专业资格确认。财政部门在收到申请资料30日内对申请设立会计咨询服务机构进行资格确认;对符合条件的,确定会计咨询服务机构从业范围。
(三)经确认符合会计咨询服务机构条件的申请人,持确认资格认定书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三、财政部门
对从业的会计咨询服务机构进行管理、监督、检查。税务部门在办理纳税业务时进行严格把关,凡没有到财政部门进行资格认定的会计咨询服务机构不能进行会计代理记帐、纳税申报等业务。工商部门对未取得资格认定证书的会计咨询服务机构不予注册登记。
四、没有经过批准的代理记帐机构和个人应在本通知发布应在本通知发布起60日内到财政部门申报确认。
从2008年1月1日起,没有《会计咨询服务机构设立资格认定书》的一律停止办理代理记帐业务。
五、处罚措施。
会计咨询服务机构违反《××省会计咨询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或在执行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政部门将根据《会计法》进行处罚,会计咨询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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