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介公司规章制度范本
各行各业都要按照上级部门规定的合法制度下进行运作,并有相关的规章制度。那么大家知道婚介公司规章制度要如何写呢?下面一起来看看!
一、婚姻介绍所是为国内择偶男女提供理想伴侣信息的服务场所,必须坚持服务第一的宗旨。
二、民政部门是婚姻管理的法定管理部门,成立婚姻介绍所必须由举办单位申请,以当地民政部门逐级审查,报请省民政厅审批。凭省民政厅颁发的《婚姻介绍经营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主可合法经营。未经省民政厅批准,不得成立婚姻介绍所。
三、婚姻介绍所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及婚姻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民政部门的指导、管理和民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
四、婚姻介绍所必须具备以下工作条件:
1、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相应的办公用房、办公设备;
2、有三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3、有三人以上的专业工作人员,有明确的法人代表;
4、有明确的服务项目和经当地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
5、财务有专帐管理。
五、民政部门对辖区内的婚姻介绍所实行平时抽查和年度检查制度,省民政厅对辖区内的婚姻介绍所实行三年更换《婚姻介绍经营许可证书》制度。对经营不合格的婚姻介绍所,民政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直至收回《婚姻介绍所经营许可证书》取消其婚姻介绍资格。
六、《婚姻介绍所经营许可证》由江苏省民政厅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伪造,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婚姻介绍所应按有关规定向民政部门交纳证照费和管理费。
婚姻介绍所管理补充规定
一、凡拟成立婚姻介绍机构的,一律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申请,将填好的"江苏省婚姻介绍机构申请登记审批表"及验资证明报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省民政厅审批,经批准后凭"江苏省婚姻介绍经营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方可经营。
二、本着提高质量,控制数量的原则,每个县(市)、区原则上只办一个婚姻介绍所,省辖市可办1-2个,为辖区内群众服务,介绍所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会同公安、工商部门对辖区范围内的无证婚姻介绍所进行取缔。
三、各婚姻介绍所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物价部门审核批准,要公开服务项目,向征婚者出具正规发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四、婚姻介绍所更换办公地点及法人代表须报县、市两级民政部门批准,并报省民政厅备案。凡经批准的介绍所应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开业;经营满3年的应重新更换许可证,否则取消经营资格。婚姻介绍许可证不得转让。
五、不得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作虚假言行。禁止搞虚假相亲、严禁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婚姻介绍,严禁借婚姻介绍名义拐卖妇女。
六、征婚者必须无配偶,申请时应出具本人户口和身份证,如实填报自己的工作单位、家庭地址和经济状况等。介绍所对征婚者的情况必须认真审查,对材料档案妥善保管,做到安全、保密。加强防范意识,严防有人利用征婚搞违法活动。
七、对不按婚姻介绍所管理规定办事、年度检查不合格的介绍所,民政部门可限期整改、处罚直至撤销。其中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八、婚姻介绍所应认真学习、积极宣传婚姻法律法规,提高服务水平,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要把婚姻介绍所办成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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