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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职业资格许可

时间:2021-01-08 16:49:55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取消职业资格许可

  8月,国务院取消了房地产经纪人、注册税务师等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到明年将基本完成取消职业资格许可事项的工作,职业资格考试太多、证书太乱的现象有望改变。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在回答委员的提问时,人社部负责人透露上述信息。

取消职业资格许可

  “持证上岗”原本是为管理劳力市场、提高专业技能、保证劳动质量而实行的规范性举措。但由于其在具体实践中夹杂了太多权力与利益的因素,导致过多过滥的职业资格许可,已成权力寻租、备受诟病的社会公害。取消所有于法无据的职业资格许可事项,不仅彰显政府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改革勇气,更会对反腐倡廉、权力约束及生产力解放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其正能量意义就是建立法律至上原则。

  资料显示,截至2013年年底,由各部门设置的职业资格共有560项,还有地方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575项。这1135项职业资格且属经过多年“清理”之后的“保留”项目。

  取消所有于法无据的职业资格许可,其看点不止在于职业资格许可数量上的大幅“缩水”,更在于职业资格许可在程序规定上的“法治”回归。即所有职业资格的“许可”事项,必须拥有法律依据,得到法律的“许可”。这既是对职业资格许可乱象的.正本清源,也是国家致力法治社会建设的现实需要。

  法律至上是法治社会的固有特性。“法无授权不可为”,也是约束政府行为、践行依法行政的基本准则和题中之义。无论政府设定职业资格许可事项的初衷如何善意、理由多么充分,得到法律授权都是不可或缺的必要条件和制度红线。矫正过多过滥的职业资格许可乱象,就是要依法排查、依法规范、依法取缔,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深化改革。

  诚然,对于一些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密切相关的重要行业和领域,严把资质门槛,的确不无限定工作范围、保障劳动质量、减少安全事故的监督与管理需要。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4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同时规定,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时,应接受相应的处理。但纵观名目繁多的职业资格许可事项,其彰显部门权力强势及其利益,甚至不惜弄虚作假,“花钱买证”者不乏其例。取消于法无据职业资格许可,无疑是对借职业资格认定敛财腐败行为的釜底抽薪。

  对于普通劳动者,取消于法无据的职业资格许可,不啻于一场激发活力、减负前行的革命性变革。它不仅解除了依附于“许可”之上的报名、培训、考试、备案、年检等一系列繁琐压力,也为各类人才的脱颖而出和自由流动提供了宽松环境,尤其是有助于年轻人才回归市场、尝试就业、勇于创业的激情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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