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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古城保护条例说明

时间:2021-03-02 16:39:24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荆州古城保护条例说明

  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公布《荆州古城保护条例》具体内容。该条例已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下面是CN人才网小编给大家分享的荆州古城保护条例说明,一起来看看吧。

  我受市政府委托,现就《荆州古城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有关问题,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如下说明:

  一、草案制定的必要性

  1982年2月8日,国务院公布了我国第一批具有重大历史价值的24座历史文化名城,其中华中地区的江陵属于其中之一。古城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是先人们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保护好这些遗产是我们的神圣职责。近来年,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对古城历史文化资源进行保护和古城内环境进行集中整治,但整体效果不够理想。因此,通过制定古城保护条例,从立法层面将保护古城的经验和成果进行固化,推进古城保护对象清晰化、保护措施规范化,对传承优秀传统文化、推动旅游产业、促进古城保护与利用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起草的主要经过

  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下,《荆州古城保护条例》被列入市人大2016年立法计划项目。为做好立法前期工作,打好地方立法第一仗,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做了大量的前期调研、考察和相关准备工作。5月底,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起草、修改形成了《荆州古城保护条例(草案)》第七稿,并移交市政府。根据市政府领导安排,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将草案进行修改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市政府法制办书面征求了市文旅局、规划局、住建委、荆州区政府等21家相关单位及企业的意见。因分歧较大,市政府法制办在认真学习上位法和充分借鉴其他省、市古城保护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人大起草的草案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8月4日,针对古城保护存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分别组织召开了部门征求意见座谈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对合理意见予以采纳,形成《条例(征求意见稿)》,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民意征集栏目、荆州日报刊登,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八易其稿,最终形成了《荆州古城保护条例(草案)》。

  8月1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荆州古城保护条例(草案)》。市政府法制办按照常务会议审议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本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

  三、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共八章四十八条,包括总则、保护机构、保护对象、保护规划、保护措施、开发利用、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一)关于草案的体例问题。草案主要围绕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个方面,采用条文式表述的体例。草案通过明确古城保护的原则和管理机构、划定保护的具体范围、对部门职责进行分工、罗列具体保护对象、规范保护规划编制和报批程序、规定不同保护对象的具体保护措施、设定各种违反条例行为的法律责任等,搭建古城保护的整体框架。

  (二)关于草案的适用范围。因市人大常委会确定的立法项目名称为《荆州古城保护条例》,因此,草案关于荆州古城范围的界定,以市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为准,具体范围为“东至东环路以东200米,南至凤凰路、赵家台、学苑路,西至西环路,北至北环路的区域”(第二条)。征求意见过程中,部分单位认为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保护范畴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从保护数量及保护价值方面相比,沙市区比荆州区更胜一筹,建议将古城范围确定为荆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范围,即沙市区范围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也应纳入立法范畴进行保护。考虑到沙市区范围内的中山路▬崇文街、胜利街等历史文化街区确实需要保护,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纪南城遗址等区域目前上升至立法层面进行保护的条件尚不成熟,因此,草案附则中明确“沙市区范围内的.中山路▬崇文街、胜利街等两片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四十六条)。

  (三)关于古城保护的责任主体。为避免在古城保护中出现权责不清、管理不严等情况,草案从决策机构、咨询机构、执行部门等三个不同方面,搭建了立体的古城保护责任主体分工,明确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设委员会、古城保护专家委员会以及市政府各部门职责。其中,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设委员会作为已经设立的决策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古城的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工作(第八条);其下设的名城保护办公室负责古城保护的日常事务等(第九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古城保护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古城保护规划、保护名录、建设管理等重大事项进行论证和评审(第十条)。

  (四)关于古城保护的具体对象。以古城墙为界标,按照由内及外、由大到小、由实物到非实物的顺序,以及实际保护需要,草案将古城保护对象确定为古城整体风貌和传统格局、古城墙、其他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古民居、古碑刻、古遗址、古树名木、护城河、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第十一条)。为摸清家底,强化保护的针对性,草案明确建立古城范围内各类保护对象的保护名录制度和普查制度(第十二条)。

  (五)关于古城的保护规划。按照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划分,古城范围具体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和环境协调区等三个区域。但由于市文旅局组织编制的荆州古城墙保护规划与市城市总体规划就古城墙控制地带的建筑限高不一致(分别为12米和15米),且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规划存在修改的可能性,因此,草案在明确保护规划的内容时,把握的思路是只对规划编制主体、报批程序、规划内容等方面作要求,不对规划中的具体技术指标作规定。草案明确了古城保护规划(第十四条)、专项保护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十七条)等三个不同层次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及程序等内容。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在《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颁布后的3次修改决定,充分发挥市人大常委会在重大决策中的审查、监督作用,草案规定:“古城保护规划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审批,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六条第一款)。”“对于涉及公共利益且投资规模较大的特别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第十七条第三款)。”同时,为确保新建项目与古城整体风貌相符,草案规定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古城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批准手续时,要进行古城风貌影响评估(第二十条)。

  (六)关于古城的保护措施。草案中规定的保护措施与保护对象对应,将重点确定在古城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历史文化街区(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历史建筑(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保护方面。为认真落实各类保护规划,更好的营造保护古城和发展古城旅游的环境,草案明确:古城范围禁止新建工业企业和与古城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第二十九条);鼓励单位和个人迁出古城(第三十条)。需要说明的是,关于古城内常住人口应该控制在具体多大范围内,有部门建议在草案中明确为6万人。因古城范围内常住人口有近期规划6万人以内和远期规划4.5万人两个不同的数字概念,考虑到立法的稳定性和前瞻性,草案采取了“应当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的表述。草案同时规定,“纳入古城疏散规划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不得在古城范围内新建、原地重建、扩建办公场所或者其他设施”,确保古城疏散规划得到顺利实施。草案还对古城范围内的各种管线建设、消防设施、护城河水系保护等作了相应规定(第三十四条)。

  (七)关于古城的开发利用。古城内的历史文化资源丰富,旅游开发前景较大,但保护力度不够,导致旅游资源利用率很低。因此,草案就古城的开发利用单设一章,鼓励在古城范围内发展文化旅游产业(第三十七条)。同时,为避免市、区财政经费保障不足,政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街区的修缮,对具备整体开发条件的历史文化街区进行保护性开发利用(第三十八条);设立古城保护专项基金,拓宽社会资金参与古城保护(第三十九条)。

  (八)关于古城保护的法律责任。草案未将古城保护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全部列举,重在对违反历史建筑、古城传统格局、古城风貌保护等方面的行为进行处罚。法律责任共设定为六条,占总条文的八分之一。其中,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设定,第四十一条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设定。对于古城范围内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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