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司法局宣传工作奖励制度
县司法局宣传工作奖励制度
为加强宣传,扩大影响,营造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鼓励广大干部职工多投稿,出优稿,特制定本制度。
一、奖励范围 1、被各级媒体采用的反映司法行政工作的新闻稿件。 2、被各级内刊采用的报道司法行政工作的信息稿件、经验材料、先进典型事迹材料、调研论文。 3、各级会议上的司法行政工作典型经验材料。 4、各级组织的获奖调研论文。
二、奖励原则 1、主体内容相似,标题不同的稿件(材料)认定为同一稿件。 2、多人执笔的典型发言材料确认一名主执笔者,奖金由主执笔者负责分配。 3、所有稿件允许一稿多投,除取最高级别进行奖励外,还视影响程度适当给予奖励。
三、奖励级别 1、国家级刊物和媒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国司法》、《人民调解》、新华社通稿以及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及其他公开发行的国家级刊物。 2、国家级内刊:《普法依法治理通讯》、《中国法律援助》及司法部内部发行的其他内刊、简报。 3、省级刊物和媒体:《江西日报》、《江南都市报》、江西电视台、江西人民广播电台及其他公开发行的省级刊物。 4、省级内刊:省委、省政府办公厅、省委宣传部、司法厅及其他部门内部发行的'刊物和简报。 5、萍乡市级刊物和媒体:《萍乡日报》、《赣西都市报》、萍乡电视台、萍乡人民广播电台。 6、萍乡市级内刊:萍乡市委、市政府办公厅、萍乡市委宣传部、萍乡市委政法委、萍乡市司法局简报。 7、本市媒体:上栗电视台 8、本市内刊:萍乡市委政府及各部、办、委内部发行的内刊和简报。三、奖励标准 1、公开发表且有稿酬的,按稿酬同等数额予以奖励。稿酬奖励标准低于我局宣传奖励标准的按局奖励标准执行。 2、刊于国家级刊物和媒体,500字以上的每篇奖励600元,500字以下的每篇奖励300元。刊于国家级内刊,500字以上的每篇奖励400元,500字以下的每篇奖励200元。 3、被省级刊物和媒体采用的,500字以上的每篇奖励400元,500字以下的每篇奖励200元。被省级内刊采用的,每篇奖励50元。 4、被市级刊物和媒体采用的,每篇奖励100元。被长沙市级内刊采用的,每篇奖励30元。 5、被本市媒体采用的,字数在200字以下的,每篇奖励50元,200字以上的每篇奖励100元。被本市内刊采用的,每篇奖励20元。 6、被本局司法行政简报、网站采用的,每篇奖励10元。 7、在市级会议上的典型发言材料每篇奖励100元。在省级会议上的典型发言材料每篇奖励200元。在国家级会议上的典型发言材料每篇奖励400元。 8、获奖论文按获奖奖金数给予等额奖励。 9、宣传稿件在上级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被加分的,在原有标准上再奖励50%。
四、奖励办法 1、稿件刊发后,由作者向局办公室提供清单,附作品和稿酬单复印件,经局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按季度发放。 2、本办法适应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包括局机关干部、司法员。 3、本办法由局宣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4、本办法从2013年元月1日起执行,以前制定的宣传工作奖励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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