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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时间:2024-04-19 17:55:55 禧雯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商会章程(精选10篇)

  商会,是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一般是指商人依法组建的、以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工商业繁荣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法人。商会法律特征:互益性、民间性、自律性、法人性。商会是商人身份确立的过程,也是商人组织有序化的过程。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商会章程,希望大家喜欢。

商会章程(精选10篇)

  商会章程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xx商会”。

  第二条xx商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浙江在深圳市投资创业的企业自愿组织的全市性、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法人社团组织。

  第三条xx商会的宗旨:构筑交往平台,凝聚会员合力,整合会员资源,携手共谋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面向企业,服务企业”为主,多方位给会员单位提供有效服务,帮助企业排忧解难;组织有利于发展的学术讲座、经验交流、商务考察等活动,以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发挥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浙江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深圳市。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为广东省深圳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建立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平台,促进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交流。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本会的意见和建议,为当地政府制定有关经济政策、法规提供依据。

  (二)为会员企业提供政府有关优惠政策、办事程序的咨询服务;利用各种渠道为会员提供多方面的服务,享受政府的各种资源。

  (三)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各种相关的展览展销活动和外出考察活动,协助会员拓展国内外市场。积极为会员招商引资牵线搭桥,寻找投资项目,创造合作机会。

  (四)为会员适时举办各类以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和国际贸易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学术讲座和培训,组织开展企业经营管理类经验交流活动,并为会员提供经营、决策、管理等咨询服务。以此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互动,增强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

  (五)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法律知识培训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增强会员的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自觉性。

  (六)办好“深圳市浙商网”和《浙商》期刊(内部交流),提供法律法规、企业宣传、办事指南、最新政策动态等信息交流,并以此扩大本会在两地的影响,加强与兄弟协(商)会的沟通交流。

  (七)组织会员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文化娱乐、休闲联谊活动,弘扬浙商文化。

  (八)完成两地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相关事宜。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吸收企业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深圳市注册登记的以浙江人投资为主体的工商企业。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企业全称、工商登记注册正本复印件、企业负责人和联系人姓名、电话等);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商会活动、接受商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及声誉;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积极向本商会提供有关信息;

  (七)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第十三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不低于200000元;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三)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0元;

  (四)副秘书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五)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六)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七)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深圳市工商部门核准注销的企业,其会员资格随即自动注销。

  第十五条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2/3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商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商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商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商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商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商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至少由三人组成,设监事长一名,至少两名监事,监事由监事长提名,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长(或监事)。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具有热心为浙江在深工商企业服务的奉献精神,办事大公无私,品行端正。

  (四)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秘书长为当然理事。

  第二十八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常务副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议任免秘书长人选;

  第三十一条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会成员可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成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会会员退会或除名时,本会不退还已缴会费、资助和捐赠。

  第三十五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商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会员、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商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商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商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商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2009年xx月xx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商会章程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xx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由厦门市内从事国际经贸、投资、合作、会议展览、商事法律和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地方性、非营利性、联合性的社会组织。本会代表厦门市加入世界贸易中心协会(WTCA)。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福建厦门。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国家战略部署,推动厦门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开展促进中外贸易、投资、商事法律和经济技术合作的活动,为会员开展国际经贸合作搭建平台、提供服务。促进会员同世界各国(地区)工商界的合作交流,提升会员国际化经营能力,参照国际惯例,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廉政文化和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厦门市委员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国国际商会的指导。

  第五条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是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兴一路15号自贸法务大楼3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组织会员与中外政府部门、国际组织、商协会和有关机构沟通,反映会员企业的诉求和意见。向会员单位介绍政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和推动企业的生产经营及合规发展;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公平贸易;并在市场竞争中,对企业自律行为进行监督,维护xx商会诚信形象;

  (二)开展市场研究和经贸调研,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有关出版物,建立数据库、网站和其他信息平台,收集、整理和发布经贸信息,向会员提供信息咨询和资信调查等服务;宣传推介国家对外战略和政策、国际经贸规则和惯例,组织商事法律、风险防范等业务培训,帮助会员提高国际化经营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三)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在境内外举办博览会、展览会、会议、论坛,组织会员参加经贸洽谈、技术交流、商业推介、商务考察、项目对接等活动,协助境外经济合作区和境内产业园区开展推广和招商工作,为会员企业开展国际经贸合作提供服务;

  (四)与国内外政府部门、贸促机构、商协会、国际组织及企业建立联系,提供国际商业活动的各类信息,沟通并加强会员之间以及会员与境外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开展交流与合作;广泛邀请境外经贸界团组和人士来访,组织会员参与国际交流;设立海外联络点或代表机构,为会员提供对外联络、市场调研、信息交流等服务;

  (五)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和国际商事惯例,出具商事证明,认证商业单据,签发原产地证、暂准免税进口单证册,代办领事认证,出口品牌证明书,信用认证,不可抗力证明书等各类证书;以仲裁、调解等方式解决企业间国际经贸纠纷;办理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理算业务;为会员提供知识产权咨询、代理和争议解决等专业服务;组织、帮助和代理会员企业在海外维权,开展综合法律服务,帮助会员企业防范风险,维护合法权益;

  (六)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根据会员要求,提供其他有针对性的服务;

  (八)法人登记证书上业务范围简写为:政策咨询、国际交流交往、会议展览、论坛活动、法律服务、商事认证、仲裁调解、业务培训、商务服务与考察、出版刊物、招商、翻译、市场调研、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等章程中约定的业务。

  本会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总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其中单位会员包含企业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相关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在依法经营、

  保护环境、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以及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其他有关管理机关颁发的具有类似作用的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由本会秘书长审核,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履行入会手续,获得会员资格;

  (四)经理事会授权,由秘书处颁发相应会员证书,载入会员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依照程序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六)违反本会章程、制度等规定,损害本会利益的。

  第十六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并由理事会确认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七条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监事长、负责人、会员代表产生办法,报厦门市贸促会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条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诚信经商、遵纪守法;

  (二)业务发展状况良好,在行业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三)热心本会的工作,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第二十三条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法人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前六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会主要负责人、同级党组织负责人、理事代表、监事代表5至9人组成的换届选举委员会,并授权换届选举委员会,全权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督促指导其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四条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三)不得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四)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每届5年,理事可连任。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的,自动丧失理事资格,并由理事会确认后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条负责人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负责人,罢免程序须按其原产生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增补理事。

  第三十三条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十四条商会可设名誉会长,由理事会聘请市领导担任。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荣誉会长和顾问。

  第三节理事会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政治权利,遵纪守法,勤勉尽职;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一般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未被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六条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聘任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七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会长由领导干部兼任的或会长已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八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因主观或客观原因未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会出席各项重要活动,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六)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四十条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系单位席位,单位代表如有变动,由原单位提出新的人选报秘书处备案,并经理事会议确认后变更。

  第四十一条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会长缺席时,由会长委托一位副会长代行会长的职权。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经理事会授权,审核新会员入会并报请理事会确认;

  (三)提名会员成为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候选单位;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相关材料至少保存3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驻会会长办公会为商会日常重要工作事项的议事决策机制。理事会闭会期间通过驻会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重要工作事项。

  驻会会长办公会议由驻会会长或其委托的驻会副会长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

  驻会会长办公会由驻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副秘书长列席会议。与议题相关的有关人员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需要投票表决的事项,由驻会会长办公会成员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四条商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其职责是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经理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承担理事会交办的其它任务。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处理xx商会的具体事务。

  可根据有关法规,按国别、地区或专业事务申办设立有关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也可设立分支机构和海外代表机构(海外联络点)。

  第五节监事会

  第四十五条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监督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由3-9人组成,且为单数。监事长由监事会在其成员中推选产生,最高任职年限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监事不得由本会负责人、理事、财务人员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兼任,且不得与负责人、理事、其他监事来自于同一单位。

  第四十六条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八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条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五十一条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二条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含“协会”“联合会”“中心”“院”“所”“俱乐部”等)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五十三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四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五条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六条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费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会员代表选举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七条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八条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并在覆盖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九条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党建

  第六十条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六十一条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六十二条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社会组织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六十三条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四条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五条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六十六条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七条本会收入来源:(一)

  (一)会费;

  (二)捐赠收入;

  (三)政府资助或政府购买服务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投资性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八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额度和标准应当明确,同一档次不具有浮动性。

  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九条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七十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十一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每年进行年度财务审计,作出财务报告。

  第七十二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三条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七十四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七十五条本会换届应进行换届审计,本会届中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十六条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十七条本会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和特点,制定符合自身发展需要、科学合理的专职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七章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八条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本会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九条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2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八十条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八十一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八十二条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四条本会终止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五条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十六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七条本章程经2023年12月27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九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商会章程 3

  总 则

  xx商会是黄山市委市政府领导的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具有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基本特征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是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总商会工作是党的统一战线工作和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总商会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商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开展工作。

  总商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围绕经济建设中心,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为主题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中的引导作用,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与政治生活和社会事务中的重要作用,在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助手作用,在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中的促进作用,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中的协同作用。

  总商会以建设政治坚定、特色鲜明、机制健全、服务高效、作风优良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为目标,坚持政治建会、团结立会、服务兴会、改革强会,全面加强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坚决防止机关化、行政化、贵族化、娱乐化倾向,不断增强凝聚力、影响力、执行力;坚持团结、服务、引导、教育的方针,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积极投身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的实践,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第一章 职能与任务

  第一条 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

  (一)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加强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升,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继承和发扬听党话、跟党走的光荣传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企业发展的信心、对社会的信誉,自觉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表率和践行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典范,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新征程上贡献智慧和力量。宣传表彰先进典型,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注重对年轻一代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教育培养。

  (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自觉把自身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弘扬时代新风,树立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理念,致富思源、富而思进,自觉投身光彩事业、“百企帮百村”精准扶贫行动和其他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三)按照同级党委安排参与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支持企业党建工作、在企业建立工会等群团组织,并为其开展活动、发挥作用提供必要条件,加强企业文化建设。

  第二条 参与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积极参政议政。

  (一)围绕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调查研究,参与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协助推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促进形成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社会环境。

  (二)密切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联系,深入了解他们的意愿和要求,向党和政府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三)畅通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有序参与政治生活和社会事务的渠道,帮助其提高议政建言水平,积极反映社情民意。

  (四)按照思想政治强、行业代表性强、参政议政能力强、社会信誉好的标准,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发现、培养、推荐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协助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

  (一)积极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服务载体和机制,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法律、投融资、技术、人才等方面服务,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贯彻新发展理念,投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加强自主创新,加快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努力促进国民经济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

  (二)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促进城乡、区域统筹协调发展。

  (三)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第三方评估等事项。

  第四条 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

  (一)履行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对所属商会进行指导、引导和服务。对所属商会会员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加强对所属商会党建工作的指导,培育和发展中国特色商会组织,推动统战工作向商会组织有效覆盖,确保商会发展的正确方向。指导和推动商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制定商会章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内部管理,发挥政治引导、经济服务、诉求反映、权益维护、诚信自律、协同参与社会治理作用,研究并反映行业发展动态,参与行业标准和行业政策制定,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参与行业协会商会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

  第五条 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协同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同政府部门、工会组织和其他有关企业方代表一道,共同推动劳动关系立法、健全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参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与工会就职工工资、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三)协调处理投资者利益和劳动者权益的关系,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积极创造就业岗位,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尊重和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第六条 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依法诚信经营,了解反映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诉求,帮助其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促进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参与经济纠纷的调解、仲裁。

  第七条 依法加强会产管理、经营和保护。

  第二章党组织建设

  第八条总商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为黄山市工商联机关党委。

  第九条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总商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总商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十条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社团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二条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团体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团体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四条 凡承认本章程,自愿参加总商会的一个组织,承诺履行会员义务的团体、企业和个人,可以申请入会。

  (一)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各类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团体会员。

  总商会所属商会为总商会团体会员。

  (二)各类企业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企业会员。

  企业会员的主体是非公有制企业,主要包括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地投资的港澳企业等。

  (三)非公有制企业主要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个人会员;

  与总商会工作有联系的有关人士、在内地投资的港澳工商界人士,可以申请成为个人会员;与总商会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代表,经协商,可被邀请作为个人会员;原工商业者均为个人会员。

  第十五条 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不以企业资产规模和个人财富等设置入会门槛。

  各级总商会可根据本章程规定与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会员入会条件、办理入退会手续以及会员管理、会费收支的办法,并报上一级总商会备案。

  第十六条 全国总商会和省级总商会只发展团体会员。

  地方各级总商会的会员,同时也是上级总商会的会员。

  第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向总商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

  (三)参加总商会组织的参观考察、学习培训等活动;

  (四)接受总商会提供的服务;

  (五)要求总商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对总商会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

  (二)执行总商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参加总商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关心支持总商会工作;

  (五)接受总商会监督;

  (六)办理总商会委托的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的,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停止或开除其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应开除其会籍。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条 总商会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置全国组织和地方组织: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为全国组织,简称全国总商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商会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总商会,市(地区、自治州、盟、直辖市的区)总商会为地方组织。县(市、旗、省辖市的区)总商会既为地方组织又为基层组织。

  第二十一条 总商会所属商会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由总商会作为业务主管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制定商会章程并开展活动,接受总商会的指导、引导、服务,是总商会的基层组织和工作依托。

  总商会所属商会应依法进行登记。

  总商会可设立行业商会(同业公会)、乡镇商会、街道商会、园区商会、异地商会等所属商会组织。

  第二十二条 总商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上级总商会对下级总商会具有指导关系。

  第二十三条 总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代表大会。它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执行委员会的报告;

  (二)选举执行委员会;

  (三)讨论决定总商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总商会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协商推选方式产生,根据需要也可以特邀部分代表。

  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由执行委员会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

  总商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二十五条 执行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总商会的最高领导机构。它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和决定工作任务;

  (四)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

  执行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执行委员会委员(简称执行委员)名额分配、产生办法由上一届执行委员会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 执行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发挥参政议政作用,就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建言献策;

  (三)热爱总商会工作,参加总商会的会议和活动;

  (四)执行总商会的各项决议;

  (五)广泛联系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反映其意见和要求;

  (六)对总商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等组成,贯彻实施执行委员会的决议,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与执行委员会相同,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执行委员会职权。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常务委员会委员名额分配、产生办法由上一届执行委员会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

  县级总商会视情况决定是否设置常务委员会。不设常务委员会的,主席会议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执行委员会职权。

  第二十八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组成,研究决定重要事项。主席主持会务,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副主席分为专职副主席和兼职副主席。专职副主席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全国总商会兼职副主席原则上不连续任职,地方总商会兼职副主席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兼职副主席中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应向主席会议报告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情况,具体述职办法由同级主席会议制定。

  总商会可设常务副主席,由同级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

  每届领导机构和领导人,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总商会的经常工作,直到产生新的领导机构和领导人为止。

  第二十九条 总商会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会人员出席方能召开,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应到会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执行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条 执行委员违反本章程或触犯刑律的,依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撤销职务处分。

  执行委员连续18个月不按规定参加同级总商会的会议和活动、或不接受总商会分配的任务、或不履行总商会的决议,应免去其执行委员职务。

  第三十一条 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在届中进行调整,调整的人员由执行委员会作出决定或选举产生,也可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或选举产生,并向执行委员会报告。

  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县级总商会届中调整人员,可由主席会议作出决定或选举产生,并向执行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总商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部门和专门委员会;建立咨询制度。

  第三十三条 地方总商会新设或撤并,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并报上级总商会备案。

  第五章 工作人员

  第三十四条 总商会机关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养、考核、激励和监督,强化政治责任,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第三十五条 总商会工作人员应当做到: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学习贯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坚定理想信念,打牢思想根基,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和“四个自信”,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树立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基层导向,增强服务意识,坚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树立良好作风,密切联系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三)热爱总商会事业,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求真务实,掌握科学思维方法,注重增强学习本领、提高专业能力、培育专业精神,认真学习现代市场经济、现代科技、现代管理、法律等方面知识,具备较强的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群众工作能力、落实推进能力。

  (四)解放思想、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奋发有为,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改进工作方式和服务手段,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总商会工作。

  (五)严于律己、勤政廉洁、顾全大局、遵守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章 会 徽

  第三十六条 总商会的会徽为以桥梁纽带造型为主组成的图案。

  总商会的会徽,可作为会章佩带;可在总商会组织的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可作为纪念品、办公用品上的标志;不得作商业用途。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黄山市工商业联合会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黄山市总商会。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商会章程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商会名称是xx商会。

  第二条本商会的性质是由河北省在津投资企业、在津河北籍工商界人士、河北在津各类经济服务组织或机构为主,自愿结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商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自觉接受天津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管理指导,交流信息、共享资源、企业互助、发展诚信经营、加强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构筑与政府、行业组织及各社会团体联系的平台,促进津冀两地经济的发展,形成具有河北特色的冀商品牌产品和冀商企业群体,为国家和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第四条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天津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商会的住所在天津西青区。

  第二章加强党的建设

  第六条本商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七条本商会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八条本商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九条本商会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本商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企业遵纪守法、依法经营、文明从商,做到爱国、敬业、诚信、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二)组织会员以刊物、网络、会议、考察等形式,进行广泛的信息交流和业务联系,建立和拓展内外贸易、经济、技术、人才、资金、物流、项目开发等多领域多行业的互助协作,使会员获取更新更大的发展空间。

  (三)组织会员开展经贸考察、市场调研、投资研讨、管理经验交流、政策法律咨询等多种活动服务;

  (四)组织会员开展与国内外商会组织、企业团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的商务交流活动,加强区域、行业间的联系与合作。

  (五)在自愿的基础上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整合企业资源,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帮互助,挖掘现有资源潜力。

  (六)开展行业自律和企业自律,协调会员关系,规范经营行为,促进公平竞争。

  (七)组织会员积极参加的各类招商引资、联谊恳谈活动,按照互利互惠的原则引导企业双向投资创业、促进津冀两地的开放与合作,实现依托天津、区域互动、共同发展。

  (八)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协助会员解决在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护会员正当经营,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愿望、要求和建议,保持与政府各相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

  (九)开展本会和会员企业的党建工作。

  第四章会员

  第十二条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

  第十三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入会;

  (三)在天津市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有一定经济实力,商德商风好,文明经营的河北籍在津企业;

  (四)在津的河北籍工商界人士,热爱商会,遵纪守法,自愿履行本商会的会员义务。

  第十四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企业简介、企业法人代表简历、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二)经本会秘书处审查核实,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办理入会登记手续;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五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八)应尽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凡除名或退会者均不退还会费。

  第十八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商会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是: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年至少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和负责人;

  (三)决定本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及商会顾问的聘请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三节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本商会负责人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与专业才能;

  (八)热心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热心为会员服务,并有奉献精神。

  第二十七条本商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商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罢免程序:

  (一)本商会罢免法定代表人须由理事会做出决议,因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理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由2/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并推选一名召集人召开理事会(联名理事应为已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理事)。罢免法定代表人的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罢免法定代表人的决议须由2/3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全体签名;

  (二)罢免法定代表人的理事会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经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若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社会团体须以书面送达或公告等方式告知原法定代表人之后,由拟任法定代表人根据理事会决议签署。社会团体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原因,并提供已通知原法定代表人的书面证明材料。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按相关要求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新增副会长人选,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协调本会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兄弟社团之间的关系,并加强对外界的联络工作;

  (六)作为本会新闻发言人,代表本会正式发布信息,公布本会重要决定;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节监事或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本团体理事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切实履行职责。

  第六章诚信自律建设与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第三十五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事宜。通过建立和完善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促进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的规范化。按照法律、法规和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提升社会组织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

  第三十六条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七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执行。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2014年9月26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商会章程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商会的名称为xx商会(以下简称“本商会”)。

  第二条本商会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核准登记,由从事国际贸易、商务交流、投资合作和其他经贸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自愿组成的全区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商会的宗旨是:促进会员与世界各国各地区工商界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会员国际业务的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反映会员意见,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分会(以下简称“广西贸促会”),接受中国国际商会和广西贸促会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商会会址。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商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邀请和接待国(境)外工商企业界人士和经贸代表团来桂访问;组织广西经贸团组出国(境)访问、考察、交流、培训;

  (二)发展同国(境)外有关国际组织、区域性组织、商协会机构的友好关系;

  (三)承办外国商协会在桂设立机构的代办工作,为外国商协会来桂开展活动和联系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提供咨询和服务;

  (四)组织举办或参加境内外展览会、商务考察、项目对接、商业推介、洽谈会等贸易投资促进活动,为会员企业开拓市场和国际化经营搭建平台及提供服务;协助境外经济贸易机构、工商组织、企业来桂举办或参加经济贸易展览会、洽谈会、推介会等经贸交流合作活动;

  (五)推广国际商会规则惯例,帮助企业掌握和使用国际经贸规则,提高国际化经营能力;通过国际商会渠道向各国政府部门和有关国际组织反映企业诉求;为会员提供商事法律服务;

  (六)建设和维护管理信息服务网络系统,发布国际经贸信息,为会员提供经贸信息和形象宣传、产品推介和经贸合作机会;

  (七)征询了解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代表会员向立法机关、政府有关部门、机构转达或提出建议;协助会员与有关政府部门、机构、国际组织等进行沟通协调;为会员提供贸易投资促进服务;

  (八)为会员提供交流、沟通、商谈、推介、宣传的机会,搭建多方合作共赢平台,帮助会员企业获得更多发展机会、提高国际竞争力;

  (九)举办和开展国际贸易准则、管理理论与实务、市场经营能力、专业水平资质、技术技能、商事法律等业务培训;

  (十)根据会员要求,依法开展其他有益的社会活动;

  (十一)承接、提供餐饮服务及管理;

  (十二)承办中国国际商会交办的事务;

  (十三)承办广西贸促会交办的相关工作;

  (十四)开展商会宗旨允许的其他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商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商会;

  (三)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四)在遵纪守法、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保护环境、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无不良记录或口碑;

  (五)具有法人资格,从事与经贸活动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表明是否希望成为副会长或常务理事、理事单位的意愿;

  (二)提交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书或其他有关管理机关出具有法定代表人资质的证件复印件;

  (三)经本商会理事会授权,由秘书处审核后报会领导审批,办理入会手续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商会主办的各项经贸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商会经贸信息、政策法律咨询、贸易投资促进等服务;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需要选择加入国际商会相关的行业分会和专业委员会;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章程,执行本商会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自觉维护本商会形象;

  (三)支持和完成本商会委托或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商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1年不履行义务,经敦促后仍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商会章程或对本商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列入失信黑名单,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本商会设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商会章程(特殊情况下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提请下一次代表大会追认);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

  (三)审议通过财务管理办法;

  (四)决定本商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规划;

  (五)听取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视频等通讯形式召开(须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单位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因特殊情况,理事会可决定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如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凡是有换届选举事项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前15天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必须对会员(或会员代表)资格和人数进行确认,并经监事审核。凡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决定机构设置、变更和撤销;

  (五)决定监事、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罢免;

  (六)审定年度财务计划、收支决算;

  (七)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八)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授权,吸纳和罢免少数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并报会员代表大会备案;

  (九)决定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视频等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商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会是本商会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商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为xx商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二十四条业务主管单位可提名本单位多名代表为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副秘书长,其中会长1名、副会长和执行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执行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理事候选单位由上届理事会在会员中提名,理事候选人由理事单位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工作岗位变化时,理事单位应推荐相应的理事人选;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允许因职务变动而更换。

  第二十六条本商会执行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及其任职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执行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单位:

  1.具有广泛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的国企、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或全区知名商协会组织、学术机构等。

  2.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执行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任职人员: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任职人原则上应为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特殊情况另外,但需向本商会说明报备;

  4.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理事单位:

  有一定影响力的大中型国有、股份制和民营企业;业内优秀的中小企业;地市级以上商协会组织;有一定影响力的学术机构等。

  (四)理事任职人员: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任职人原则上应为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特殊情况另外,但需向本商会说明报备;

  4.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商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提名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候选人,提交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执行会长和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缺席时,由会长委托一名执行会长或副会长主持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商会内设秘书处。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代表本商会常务理事会履行职责,负责本商会的日常工作,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实行秘书长或执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三十条本商会秘书长为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由广西贸促会会长提名,提交商会理事会选举产生。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五章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商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资助、赞助;

  (三)业务主管单位补贴;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费;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商会的经费用于日常业务和事业发展。

  第三十三条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确保本商会每年审计合格。实行秘书长或执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三十四条本商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或委托第三方专业会计机构代管账务。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商会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和特点,制定符合自身发展需要、科学合理的专职工作人员招聘制度和薪酬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制度管理财务和资产,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业务主管单位、财政、审计和税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商会法定代表人离任,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条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特殊情况下经理事会修改后提请下一次代表大会追认。

  第七章终止程序

  第四十条本商会因解散、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一条本商会的注销,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经2021年10月26日第六届二次理事会审议,并提请向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商会章程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xx商会,以下称本商会。

  第二条本商会是嘉兴籍人士在南京从事工商、服务业的企业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商会的宗旨:本团体以政治建会、服务兴会、改革强会为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创建平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团结互助、交流合作、协同发展。努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积极为嘉兴籍的工商业界人士搭建沟通平台,创建合作舞台;加强嘉兴籍工商业界人士联系,互通信息,互相扶持;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为南京、嘉兴两地经济建设多做贡献。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南京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商会办公住所: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广泛联系在宁嘉兴籍工商业界人士,加强信息沟通,发挥本商会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资金、技术、信息、人才、服务等全方位合作的展开,为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提供服务。

  (二)加强会员和社会各界人士之间的联系,提供经济技术信息、市场行情和营销渠道;促进会员企业之间、会员企业与国内外工商团体、工商企业的联系与合作,推动会员企业做大做强。

  (三)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政策,举办或组织会员参加各种展销会、交易会、贸易洽谈会,组织会员考察访问,帮助会员企业开拓市场。

  (四)增进会员与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联系,及时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开展会员之间的活动,为会员调解矛盾和纠纷,帮助协调社会关系。

  (六)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为会员提供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交流、培训、投资等服务,办好本商会服务事业。

  (七)发扬嘉兴人的创业精神,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鼓励会员投身慈善事业,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八)积极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活动,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商会会员类型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商会章程;

  (二)有自愿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嘉兴籍人士在南京从事工商、服务业的企业单位承认本章程,满足本商会会员条件要求,按照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原则,办理章程规定的手续后均可成为本商会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各种资料和信息并享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声誉与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会费缴纳标准会长8万元/年;常务副会长、监事长1.5万元/年;副会长8000元/年;理事2000元/年;会员500元/年。

  (五)能及时、积极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六)其它应尽的合理义务。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本商会提倡会员之间相互尊重、相互信赖、相互依存,注重友谊、共谋发展,会员有责任为本商会提升整体形象;本商会会员不得有损害本商会其他会员人身、财产、名誉的言行或对外发表损害本商会商誉的言行。

  第十四条未经本商会批准或授权,本商会会员对外活动不代表本商会,一律视为个人行为。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凡除名和退会者均不退还已交纳的当年的会费。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本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等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的表决方式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推选会长、副会长候选人,选举或聘任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商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可采用通讯或视频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商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九、十、十一项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本商会常务理事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或视频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换届前常务理事会可就下一届理事会提名名单提出意见,该意见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商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上述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限制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商会会长任期年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本商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日常工作;

  (二)主持副会长负责的商会工作;

  (三)受会长委托行使会长所行使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常务理事会决议;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本商会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商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商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商会成员违反本商会纪律,损害本商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商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商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按规定交纳的会费;

  (二)接收会员、企业和有关人士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商会会员会费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

  第三十六条本商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会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八条本商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本商会所有资产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本商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社会团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变更的程序

  第四十三条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本商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xx商会2014年12月24日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商会章程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xx商会。

  第二条本会是以怀集县为中心及周边地区各种不同经济成份的青年工商界人士自愿共同组成的,并经政府部门核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民间社会团体,是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本会的宗旨是“同心、同德、同创造”。遵守国家宪法、法规,使之成为凝聚会员的场所,反映民意的群众性组织、促进会员与国内外经济纵横联系的纽带,沟通会员与外部联系的渠道,密切同政府和有关部门联系的桥梁。

  第五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怀集县民政局,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共青团怀集县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六条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本会的所在地为。

  第二章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八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建立会员与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沟通与合作的平台,共谋经济建设和企业发展大计;

  (二)联合金融部门搭建青年创业信贷扶持平台,为会员创业发展提供强大信贷支持;

  (三)建立会员发展要素支持机制,切实为会员提供政策、信息、项目、技术、人才等服务;

  (四)加强会员之间以及会员与外界、国外的有关团体、商会青年企业家的交流和合作,促进青年企业家之间的经济协作;

  (五)加强会员领袖能力培训,经常性举办企业发展高端论坛和国内外经贸考察活动,共同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开拓内外市场;

  (六)协调各方关系,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意愿,维护青年企业家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会员研讨各阶段经济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政府提供经济发展的决策参考;

  (八)经常性举办各种社会公益和文体活动,培养和树立诚信守法的优秀青年企业家;

  (九)指导和帮助会员团体开展工作;

  (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执行;

  (十一)贯彻实施政府有关部门各个时期的工作要求。

  第九条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十条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一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必须具备法人代表或股东条件,能够模范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遵守国家法律、依法经营、清政廉洁、遵守社会公德;

  (三)入会后能够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

  (四)身体健康,自愿参加,能够按照本会章程自觉履行会员责任和义务,按时缴纳会费。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具备良好的管理和创新机制,具有良好的成长空间和发展潜力,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在同行业和本地区中有一定影响力;

  (二)能够不断深化企业改革,在企业经营、管理上创新发展,取得突出成绩;

  (三)自愿参加,能够按照本会章程自觉履行会员责任和义务,按时缴纳会费。

  (四)入会后能够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

  第十二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如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等)发给会员证;

  (四)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年龄达到55周岁,对商会积极付出的,经大家一致同意可以晋升荣誉类的职务,不同意的视为自动退会。

  (八)常务理事、理事、会员一年一届,有优先机会参选顾问、副会长、会长。

  第十五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六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1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在确定会员资格后15个工作日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放弃入会。

  第十七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被列入失信名单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八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

  第二十一条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五)负责人任期内接受监事会业绩考核,年内工作不主动、不作为或360度全方位考核成绩达不到80分以上的,由理事会罢免职务或变为理事/会员。

  第二十二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长、监事;

  (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八)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会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

  第二十七条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3年。理事人数为会员的33%以下。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九条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青年工作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热心商会工作,办事公正;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

  (二)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三)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表决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十)表决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免;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表决名誉会长、名誉顾问、名誉会员的聘免;

  (十三)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三十三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会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提议时。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四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五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出席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六条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三十八条需要本会会长即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会长、法定代表人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创会负责人享受终身荣誉,其余各届负责人任期满后依程序可享受荣誉顾问或退为理事、会员。

  第四十一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三条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监事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六条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会。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

  第四十七条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八条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按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五)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条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会长任职期间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二)监事长、副会长任职期间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三)理事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四)会员、监事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五)凡荣誉类的会长、顾问、理事、会员不用交会费。中途加入商会的按月份缴纳当年度会费。

  第五十一条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三条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六条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五十七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八条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五十九条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六十条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以及会员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六十一条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六章党建工作

  第六十二条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第六十三条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六十四条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五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六条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七条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八条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章程经2020年6月13日第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三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商会章程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xx商会。

  第二条本会性质:本商会是由闽榕籍人士在广东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公司自愿发起组成的,以促进市际、省际经贸合作为宗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以法治会、以德兴会、以商养会、以会促商。

  引导会员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凝聚乡情,搭建交流平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竭诚为会员提供服务,把本会打造成莞榕商温暖之家。引导会员团结互助,信息互通、合作共赢,以敢拼就会羸的榕商精神,为促进两地经贸合作与经济发展,为泛珠三角区域经贸合作,为国家富强、民族复兴尽到榕商企业家责任与义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东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活动地域为广东省东莞市。

  第六条本会设址。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互帮互助、抱团合作、群策群力、共同发展、资源共享、服务会员,把本会建成莞榕企业家的温馨家园。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1、协调在莞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2、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编辑信息刊物,搜集市场信息,宣传两地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

  3、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促进企业发展和两地经济发展;

  4、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5、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6、接受两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7、为优秀会员做好政治上的推荐工作。

  8、建立慈善基金,组织会员参与各种社会公益活动,积极支持两地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

  9、组织会员进行各种学习、参观和调查研究活动,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宣传推荐会员的经营管理经验和先进典型事迹。

  10、建立和完善商会继任人才培养机制和传承机制,规范和完善选举与推荐制度,为打造百年商会夯实基础。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不吸收个人会员。凡闽榕籍人士在东莞市注册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经济实体并持有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最近连续三年无不良经营记录的公司、企业、经济实体、工商户均可申请入会。本商会每年年检时将会员花名册报东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备案。

  第九条本会可以以团体会员加入其相关异地商会,各项会议的表决权按其加入商会的章程规定执行。各异地商会为独立的社会法人,相互间不存在隶属关系,遵循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寻求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持有广东省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单位与工商户。

  (五)连续三年以上经营情况良好。

  (六)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填写入会申请表;

  (三)本会对申请单位进行综合考察,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审核;

  (四)发给会员证;

  (五)定期将新入会会员名单报理事会审议通过,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商会活动,接受商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引荐他人加入商会的权利;

  (五)自由退会权。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利于调查研究、问题探讨、招商引资等有关方面的相关资料,为莞福两地经济发展献计献策。

  第十四条本会架构举荐制度继任选培机制

  (一)本会架构:

  本会终身荣誉会长:由退任创会会长担任。

  本会荣誉会长:由对商会做出杰出贡献的退任的会长以及行业标杆和极具社会影响力的榕籍人士担任。

  本会荣誉顾问:由热心商会工作,对商会做出突出贡献且德高望重的闽籍人士担任。

  本会会长:主持商会全面会务工作,商会法人代表,对外代表商会形象。由热心商会工作,有爱心,有担当,并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凝聚力和领导力的榕籍人士。一般从监事长、名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中选拔。

  本会监事长:在会长领导下,代表会员意愿,行使监督职权(会员任职资格审核,财务监督,选举合法性等进行监督,并有义务向会员进行合法的信息披露),对会员大会负责。由有爱心、有担当、敢直言、公私分明的榕籍人士担当。一般从本会名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中选拔。本会设监事会,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及监事若干名。

  本会名誉会长:由本会退任的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等担当。

  本会名誉顾问:由热心商会工作,有丰富商协会工作经验的榕籍人士担当。

  本会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负责协助会长管理商会会务工作,如会长需要,经授权可以参与会务轮值工作。由具备一定社会影响力,热心商会工作的榕籍人士担任。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执行会长指示,负责商会日常会务工作,负责组织商会的重大调查研究工作,督促起草商会工作计划、会议纪要、商会简报、商会日记、大事记、文书处理、档案管理、宣传报到和对外联络工作。由较强的组织能力和沟通能力,有文化底蕴和创新力,热心商会工作,乐意奉献的榕籍人士担当。秘书长可以选任制,也可以聘任制(聘任制:可以非榕籍人士)。

  本会副会长:负责协助商会片区工作,如会长需要经授权可以参与会务轮值工作,由热心商会工作在商会中有影响力的榕籍人士担当。

  (二)举荐制度

  1、本会荣誉和名誉职务: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人士为商会顾问或名誉职务。商会顾问或名誉会长必须为榕籍人士或东莞知名人士,在东莞具备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但不具备会员身份,不具有表决权。商会荣誉或名誉职务的产生程序:由会员推荐——商会秘书处组织考察——由商会秘书处与被推荐人沟通并征得对方同意——报理事会研究决定——由商会颁发聘书聘任。

  2、候任会长:由届任会长、监事长联合举荐1-3名候选人,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报理事会通过。

  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可以通过会员群等渠道广泛收集会员意见。

  理事会决议,可以是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

  3、候任监事长:由届任会长和候任会长联合举荐,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报理事会通过。

  4、候任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由候任会长举荐,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报理事会通过。

  5、候任秘书长:由候任会长举荐,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报理事会通过。

  6、候任副会长:自荐或候任会长举荐,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报理事会通过。

  7、候任监事、理事:由会员推荐——商会秘书处组织考察——商会秘书处与被推荐人沟通并征得对方同意——报理事会研究决定。

  (三)继任选培机制:

  温馨百年商会人才第一,选拔和培养下一届商会领导核心会长、监事长是届任会长和监事长的义务和责任,也是会务业绩考核之一。

  从本届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在理事、监事中选拔,每个核心职务可以多名。

  选培标准:热心商会事业,认同商会的价值观,有爱心、讲奉献、敢担当、顾大局,且有领导力或行业影响力的榕籍人士。

  选培工作应在商会换届时间前一年进行,选培对象可以应邀参加轮値和列席监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根据选培对象择优举荐,竞争上岗。

  第十五条会员缴纳会费标准:

  (一)、会长、监事长单位本届缴纳会费20万元;

  (二)、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单位本届8万元;

  (三)、副会长、副监事长、副秘书长单位3万元;

  (四)、理事、监事单位本届缴纳会费1万元;

  (五)、会员单位本届缴纳会费0元。

  第十六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退会时未交回会员证,视未退会,应履行会员义务。会员届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应交回会员证。

  第十七条会员不遵守本商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八条会员的除名:会员除名由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对会员的除名,须有全体半数以上会员通过方可除名。

  4.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九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订或修改章程;(须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须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四)制订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副监事长、秘书长(选任制)、副秘书长、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八)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消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终止事宜。

  第二十一条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东莞市民间社会组织管理局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由全体监事签名确认,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四条本会投票方式:本会制订或修改章程、会费标准,选举或者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本届商会理事会届满前3个月成立商会换届选举委员会。同时,由本届理事会推荐下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名单。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会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

  第二十六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等组成,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商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商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决定商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商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八)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九)聘任或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其报酬事项。决定任免商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十)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长签字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执行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第一、三、四、五、六、七、八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3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执行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可以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5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监督会议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情况,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有权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或向登记管理管理机关反映情况。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三十三条商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按章程规定经常务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常务理事会审核;

  (二)部署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第三十四条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告。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执行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五条商会设会长一人,执行会长二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会长为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商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包括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来自于同一单位。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理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商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对外代表本会开展各项活动;

  第三十八条本会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二)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三)根据会长提出的方针目标,制定讨论本商会的短期工作安排;

  (四)受会长委托行使会长职权。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或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秘书长如采用选任制,会员大会享有对其的选举权及罢免权。列入第二十条(五)中。如采用聘任制,理事会享有对其聘任权及解聘权,列入第二十七条(九)中。

  第四十条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处理商会其他日常事务;

  (六)秘书长出席(或列席)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第四十一条理事、监事、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本会届中理事、监事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追认。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理事公告,并经理事会追认。

  第四十二条监事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副监事长、秘书长(选任制)的变更和增补:

  本会届中监事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副监事长、秘书长(选任制)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追认,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本会会长(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提前2个月书面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会员大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内部管理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用款计划必须提请会长办公会议商讨,由理事会审议决定,保证用款计划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本会在银行设立帐户,所有收入款项存入银行,银行取款必须由会计和秘书长同时签名并加盖本会公章才有效。商会的经费审批权限由商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四十六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商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九条本会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商会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它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本会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五十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方、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方、会员、监事的查询,商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五十三条本会换届、变更法人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本会的印章管理:商会印章、秘书处印章及财务专用章的使用审批权限由商会理事会审议核定。商会印章由会长保管,秘书处印章由秘书长保管,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保管。

  第五十五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

  第五十七条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本会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大会、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捐赠或赞助,发生对商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应提前30天向东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作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五十八条评比达标表彰备案:商会开展面向商会会员及会员以外的对象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须提前6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工作:商会通过网站、会刊等媒体披露的所有信息必须经过理事会研究决定才能对外公开,任何个人都不得擅自对外披露商会信息。同时,必须确保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党的建设

  第六十条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相关的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基层党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并按期进行换届。

  第六十一条本会党组织是中国共产党在本会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的路线方针和上级党组织的各项决定,强化党的领导,团结凝聚会员,建设先进文化,以党建带动商会建设,确保本会各项工作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六十二条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和经费支持。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和重大事项决策。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三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五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1、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2、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3、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4、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六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

  第六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商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八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会会徽为圆形,中心以福州市市标“三山一水”图案为核心,突显商会地域性,画面简洁、动感、平衡、和谐。寓意福州商会团结、拼搏、创新、向上之精神。

  商会章程 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xx商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广州地区从事物流业发展及相关的经营、研究、咨询、教育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架设起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的合法经济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团结和引领广州地区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挖掘、集中、整合产业资源,培育物流需求新市场,促进广州物流产业健康有续发展。

  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以法人登记证书载明地址为准。住所变更的,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

  第二章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权益;

  (二)搭建交流平台,加强信息沟通;

  (三)开展业务培训,提供良好服务;

  (四)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物流产业发展的政策、法规;

  (五)受政府委托,组织和实施行业调查与行业统计,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行业产业政策、经济立法等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六)开展物流产业市场调查,分析市场形势,开发信息资源,建立信息网络,为会员单位、政府部门提供信息、技术和咨询服务;

  (七)组织对现代物流领域内的经济理论与实务进行研究,举办各种类型的学术讨论会、报告会,促进现代物流理论水平的提高;

  (八)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参与物流方面的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化的制度修订,参与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认证,不断提高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

  (九)协助政府加强行业法制建设,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的建立,接受委托参与协调行业之间的经济、法律关系,调解会员之间纠纷,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十)组织开展各项与国外有关经济组织和物流团体的活动,包括组织考察、人才培训、举办展览、经贸洽谈等,促进会员发展对外贸易、经济技术、科学管理、学术研究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十一)经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全国性和区域性物流设备、技术等商品的交易活动;

  (十二)组织会员参与公益活动,积极支持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十三)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年鉴、资料等出版物;

  (十四)承担政府有关部门的购买服务和会员委托的相关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的活动,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八条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六)本会法人登记证书载明事项内容发生变化,应按规定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党建工作

  第九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十条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二条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章会员

  第十三条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四条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在广州地区注册登记,从事与物流相关的,证照齐全的企业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二)承认并遵守《xx商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三)爱国守法、诚信重义、支持会务、热心公益。

  第十五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及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八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支持商会举办的各项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九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1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更新会员名单。

  第二十一条非理(监)事会成员的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理事会中负责人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奇数。

  第二十四条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4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二十六条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等负责人和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对本会名称、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单位会员调整理事代表的除外)变更,举办经济实体等重大事项及本会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全体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会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

  第三十条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任期4年。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的三分之一,且为奇数。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或提前换届时间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三十二条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会会员;

  (二)承认并遵守《xx商会章程》,履行理事义务;

  (三)爱国守法、诚信重义、支持会务、热心公益。

  第三十三条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担任。特殊情况可书面委托单位其他负责人出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三十四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

  (二)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三)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住所变更以及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聘任或解聘聘任制秘书长,表决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十)表决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免;

  (十一)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三十六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会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提议时。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三十九条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会长、法定代表人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一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会。秘书处下设内设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

  第四十三条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等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四条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理事会成员及秘书处工作人员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监事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七条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八条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或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本会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各分支(代表)机构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代表)机构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四十九条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六章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条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按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五)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

  (六)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五十一条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合理制定会费标准。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二条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0元;

  (二)副会长、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三)理事、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第五十三条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五条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工作人员的福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第五十六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七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八条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五十九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十条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六十一条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法、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六十二条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监事会以及会员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职能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六十三条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六十四条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六十五条本会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将本会的相关信息和承诺服务内容向社会公布,公开接受服务对象、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公开的内容、方式和范围包括:

  (一)社会团体理事会会议制度、监事会会议制度、财务制度、劳动用工制度等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文本或展板,在单位相应的内设机构办公室,以上墙张贴或悬挂的方式进行公开。

  (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收费许可证等证书正本,以及经核准的章程、会费标准等相关信息的展板,在住所的醒目位置,以上墙悬挂的方式进行公开。

  (三)本会登记基本信息及年度活动情况、工作报告、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等的有关情况,在相关媒体或广州社会组织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开。

  有条件时,还可在电子屏幕、报刊、电视、本单位网站等,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和承诺服务的内容。

  第七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六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七条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八条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九条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经2019年12月21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七十三条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七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五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商会章程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商会的名称是xx商会。

  第二条本商会是由本会是由辽宁籍人士在江苏投资或兴办的各类企业,辽宁省驻苏或在江苏投资、经商的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和经营者、服务组织和机构,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联合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商会的宗旨:爱国、守法、敬业,崇尚道德,整合辽宁省在江苏的企业资源,纵横联合、互通信息,为会员打造信息平台、维权机构、政企桥梁及发展枢纽,做到行业自律、诚信立业、资源共享,积极参与江苏、辽宁两省经济建设、为两省经济建设做出贡献。

  本商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商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

  本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本商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商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商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商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商会承担。

  第六条本商会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开展辽宁、江苏两省经济项目交流;为会员提供服务;

  提供会议、展览服务;出版刊物。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商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自愿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凡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方面从事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的人事、劳动、组织、干部、教育、培训、科研、教学等机构,拥护本商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均可成为团体会员。

  (三)凡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的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拥护本商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均可成为个人会员。

  (四)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拥护本商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均可成为免缴个人会费的个人会员。

  一、辽宁籍人士及在辽宁学习、参军、生活、工作过的,在江苏省投资经营的企业或经营者,以及与本会有联系的经济工作者、经济理论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其他有关人士;

  二、承认拥护本会章程;

  三、执行本商会的决议,按期缴纳会费;

  四、参与本商会的各项活动;

  五、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的会员。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商会服务;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商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1年召开1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1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商会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经理事会或者本商会50%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30%。

  第二十一条本商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商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八)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第二十七条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 50 %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 10 %【最高不超过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经会长或者 50 %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本商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商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会长(理事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本商会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商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监事(或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本商会设监事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本商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本商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监事(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商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会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商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商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商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本商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本商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商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本商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本商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商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本商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八条本商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本商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本商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本商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本商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本商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经2016年9月3日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商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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