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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焦点解读

时间:2021-02-20 10:43:35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焦点解读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指出,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康复费等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合理费用,由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依法承担。下面是CN人才网小编搜集的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焦点解读,快来看看吧。

  公安部官网发布关于《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包括一系列针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权益保护条款,包括对于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康复费等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合理费用,应由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依法承担。

  意见稿中,“见义勇为人员”被界定为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事迹突出的公民。

  官方消息显示,公众可通过公安部网站(www.mps.gov.cn)查阅公开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建议可在2017年4月1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jyyw1@cjyyw.com和jyyw2@cjyyw.com。

  焦点1

  行为发生日起2年可申请见义勇为

  意见稿规定,具有5种情形之一且事迹突出的,可以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包括:同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同正在实施侵害国家、集体财产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破获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的;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抢险、救灾、救人的以及其他见义勇为的。

  见义勇为行为和人员的.确认,由行为发生地县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负责。

  记者注意到,申请确认见义勇为有时效限制。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二年内提出。

  县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受理申请、举荐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收集有关证明材料。

  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申请、举荐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焦点2

  见义勇为人员及子女可享就学照顾

  在权益保护方面,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予以援助和保护。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绿色通道,及时救治,不得拒绝、推诿或拖延。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治疗期间,有固定收入的,用人单位不得扣发其工资、奖金等待遇;无固定收入的,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每月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非因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得辞退或者解雇见义勇为人员。

  见义勇为人员还拟可以享受一系列“福利待遇”。如对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子女,应当给予就学、升学照顾;对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证照,按规定减免有关费用等。

  【追问】

  因见义勇为产生费用谁负担?

  见义勇为人员的相关费用问题在实践中往往引发争议。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康复费等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合理费用,由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依法承担;无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的,参保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逃避或者无力承担的,参保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先行支付,并有权依法追偿;其余部分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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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指出,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康复费等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合理费用,由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依法承担。

  征求意见稿就见义勇为引起的合理费用由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依法承担之规定,我以为,这对于营造见义勇为良好氛围,震慑犯罪,促使人们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等都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可谓一举多得,值得肯定。

  首先,有助于营造见义勇为的良好氛围。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优良传统。近年来,在国家的大力倡导下,这一传统美德得到了传承和发扬。但由于现行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各地对见义勇为认定标准不够统一等原因,现实中,不乏有见义勇为人员因与犯罪分子搏斗、抢救溺水人员、参与灭火等过程中负伤、致残或牺牲后,他们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用、丧葬费等合理费用无法落实的情况。这不仅严重影响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而且也不利于见义勇为精神的传承和发扬。英雄流血岂能又流泪?可见,征求意义稿明确见义勇为引起的合理费用由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依法承担;无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的,参保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逃避或者无力承担的,参保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先行支付,并有权依法追偿;其余部分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解决之规定。无疑对消除见义勇为人员的后顾之忧,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现象的发生大有裨益。

  其次,让加害人承担见义勇为人员的合理费用,体现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精神。以往,每当见义勇为者受伤以后,人们往往更多地看到政府官员到医院慰问,要求医院全力抢救的场景,至于医疗费用等合理开支往往由医保或者由见义勇为基金会支付,很少听说由加害人承担的情况。对此,人们早有异议。如今,征求意见稿规定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康复费等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合理费用由加害人承担,明显让加害者感受到了犯罪成本的增加,这从一定意义上讲也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震慑,同时也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应有之义。

  其三、见义勇为人员的合理费用由责任人、受益人承担,能促使相关人员更好地履行法定职责。从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来讲,见义勇为人员一般都不是特定义务人,通俗地讲,参与灭火的他既不是消防员又不是失火仓库的管理员,抢救溺水儿童的他不是儿童的监护人等等。见义勇为人员之所以不顾个人安危出手相助完全是出于自愿而为之,他们参与灭火、抢救溺水儿童,其实就是帮了仓库管理员、儿童监护人的忙,为他们挽回由于疏于防范、监护造成的损失。仓库管理员、儿童监护人不能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让他们承担见义勇为人员的相应费用完全理所应当。因此,让责任人、受益人承担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康复费等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合理费用,合情合理无可厚非,有助于促使相关责任人认真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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