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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全文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是为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提高民族素质而制定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全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全文1
1993年11月26日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发布关于颁发《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的通知。根据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1986年联合发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86>卫妇字第7号文修改而成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全文,《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健康发育和成长,提高民族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女职工保健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注意女性生理和职业特点,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保护女职工的各项政策和法规。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章 组织措施
第四条 本规定由各单位分管女职工保健工作的行政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医疗卫生、劳动、人事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及有关人员共同实施。
第五条 县(含城市区)以上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各单位实施本规定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各单位的医疗卫生部门应负责本单位女职工保健工作。女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厂矿应设兼职妇女保健人员;女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厂矿,在职工医院的妇产科或妇幼保健站中应有专人负责女职工保健工作。
第三章 保健措施
第七条 月经期保健
1.宣传普及月经期卫生知识。
2.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并设专人管理,对卫生室管理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女职工每班在100人以下的单位,应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对流动、分散工作单位的女职工应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器。
3.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从事《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四条所规定的作业。
4.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第八条 婚前保健
对欲婚女职工必须进行婚前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咨询,并进行婚前的健康检查及指导。
第九条 孕前保健
1.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2.积极开展优生宣传和咨询。
3.对女职工应进行妊娠知识的健康教育,使她们在月经超期时主动接受检查。
4.患有射线病、慢性职业中毒、近期内有过急性中毒史及其它有碍于母体和胎儿健康疾病者,暂时不宜妊娠。
5.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第十条 孕期保健
1.自确立妊娠之日起,应建立孕产妇保健卡(册),进行血压、体重、血、尿常规等基础检查。对接触铅、汞的孕妇,应进行尿中铅、汞含量的测定。
2.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孕期保健和营养指导。
3.推广孕妇家庭自我监护,系统观察胎动、胎心、宫底高度及体重等。
4.实行高危孕妇专案管理,无诊疗条件的单位应及时转院就诊,并配合上级医疗和保健机构严密观察和监护。
5.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建立孕妇休息室。妊娠满7个月应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
6.妊娠女职工不应加班加点,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一般不得上夜班。
7.女职工妊娠期间不得从事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作业。
8.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妊娠满7个月后,其工作场所应设立工间休息座位。
9.有关女职工产前、产后、流产的假期及待遇按1988年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和1988年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执行。
第十一条 产后保健
1.进行产后访视及母乳喂养指导。
2.产后42天对母子进行健康检查。
3.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1至2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工作量。
第十二条 哺乳期保健
1.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提倡4个月内纯母乳喂养。
2.对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工,应保证其授乳时间。
3.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4.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点。
5.有哺乳婴儿5名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哺乳室。
6.不得安排哺乳女职工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所指出的作业。
第十三条 更年期保健
1.宣传更年期生理卫生知识,使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得到社会广泛的关怀。
2.经县(区)以上(含县、区)的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更年期综合症者,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且不适应原工作的,应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
3.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应每1至2年进行一次妇科疾病的查治。
第十四条 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查治。
第十五条 女职工浴室要淋浴化。厕所要求蹲位。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女职工保健工作统计制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劳动、人事部门,工会及妇联组织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3款第(1)、(2)、(3)项、第十条第7、9款、第十二条第2、6款的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可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全文2
1、工作人员准时到岗,不早退,不乱串科室,不擅自离岗。
2、仪表大方,着装整洁,配戴胸牌。
3、热情接待患者,开展椅旁医患交流认真细致的进行检查、诊断、治疗。
4、严格规范工作程序,操作程序及防止交叉感染程序。
5、遵守医德规范,廉洁行医,不接受患者礼物和红包。
6、文明行医,不准酒后上班。
7、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每天上班前和下班后清理卫生,上班期间随时保持治疗台及周围卫生整洁,每周大扫除一次。
8、不动用科内任何公共财物,(包括处方、收款条、棉球)
9、上班时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乱串科室、闲谈,坚守工作岗位。
10、保持工作室安静,不大声喧哗,不看与业务无关书籍,上班时间不在科室内吃东西。
11、查体期间不准请假。(重大事情除外)
12、联系查体的'人员必须当周联系完毕,如有困难与科室及时联系。
13、去远方学校查体时,请及时到院集合,不准迟到,不去者按旷工处理。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全文3
一、妇幼保健所岗位制度
(一)妇幼保健所工作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一法、两纲、两规”和妇幼卫生工作方针,面向群众,面向基层,以社会效益为准则,全心全意为广大妇女和儿童健康服务。
2、全面掌握调整全县(市、区)妇幼保健管理的基本情况,掌握本辖区的妇女、儿童保健主要指标状况,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搞好主要的敏感指标动态监测。
3、加强全县(市、区)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及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等,为上级主管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4、做好全县(市、区)妇幼保健的业务指导工作,制定全县(市、区)妇幼保健人员业务培训计划,定期组织业务交流和专题讲座,努力提高基层专业队伍的业务素质。
5、配合市妇幼保健所具体落实县(市、区)妇、儿保围产协作组活动,每半年一次,组织全县(市、区)孕产妇死亡病历讨论每半年一次,儿童死亡病历讨论每年一次,并进行信息反馈。
6、定期召开基层妇保、儿保业务例会。
7、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和基层现场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各项妇女、儿童保健常规制度、保健措施、适宜技术的贯彻落实和推广。
8、根据妇幼保健统一要求,对妇幼保健所各类人员的医德、医风、业务技术、学习进行考核。
9、采用多种形式(如录像、广播、报刊、宣传册、画版),向广大群众进行健康教育,宣传妇女、儿童卫生保健知识。
10、积极开展科技工作,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服务水平,更好地为全县(市、区)广大妇女、儿童的健康服务。
(二)基层例会工作制度
1、每月召开一次妇儿保工作例会。
2、例会内容:
(1)根据当月工作计划,布置和交流阶段性工作。
(2)研究基层妇幼保健及行业管理的对策。
(3)负责对中心工作的开展提出指导性意见。
(4)组织业务培训、专题业务讲座不断提高妇幼业务骨干及管理人员的水平。
(5)进行全市孕产妇死因及围产儿死因评审,分析顺位,制定干预措施,进一步提高围产保健工作质量。
3、例会要求:
上述例会均应设有“例会会议记录本”,记录会议时间、参加人员、会议内容、解决问题、布置工作任务等。例会前应做好准备,争取每次例会解决1—2个问题,不流于形式。
(三)基层培训工作制度
1、。年初各科室分别制订对基层人员的培训计划。阐明办班目的、对象、形式、时间。
2、根据培训计划,各科室分别做好培训管理工作和准备工作。
3、培训应根据县(市、区)妇儿保、生殖健康等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开展新知识、新技术及当年妇幼卫生中心工作的要求。
4、担任培训班的老师,由保健所组织安排所内、外专家进行授课。
5、每次培训结束,均应进行总结,并进行不同形式的考核。
6、各科室应根据卫生部、省卫生厅、徐州市卫生局及徐州市妇幼保健所举办的各类学习班和学术研讨会,组织基层人员参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四)保健人员培训工作制度
1、保健人员外出进修学习必须由保健所统一安排。
2、保健所各科人员应积极参加所内、外的业务学习、专题讲座,每年完成继续教育学分。
3、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选拔思想素质好的中青年业务技术骨干进修或学习专科知识,进修期满,应做好考核和书面鉴定,交到保健所。
4、所有外出学习、进修、参加学术会议人员,回所后应及时传达、汇报有关内容,并尽快开展新的工作。
5、妇儿保医生应定期到临床轮换。
6、副主任医师以上的医师应掌握本科有关的新知识、新理论,开展新项目。鼓励其参加重要性的学术交流会及本学科发展前沿的短期培训,做好对下级人员的带教和培养工作。
(五)工作人员考核工作制度
1、在所长领导下,由保健所及各科长组成考核组,负责保健人员的考核。每年一次。
2、凡当年分配到保健所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或新调入的大中专毕业生,必须在上一级妇幼保健机构进修学习后方可上岗,时间不得少于2个月。
3、年满45岁以下医护人员均需通过保健“三基”考核,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者均与奖金、晋升、聘任、调资等挂钩。
4、对深入社区参与保健促进、开展妇幼保健工作、推广适宜技术等工作进行考核。
5、保健所人员必须自觉执行“医务人员医德规范”,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有关具体要求按本所医德医风规范标准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于年终记入个人档案。
6、对外出学习、培训的`人员开展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六)保健与临床轮转工作制度
1、妇幼保健所新分配毕业生或新调入的大中专毕业生,第一年先轮转病房。45岁以下住院医师、主治医师每3—5年轮转临床相应科室,强化训练半年。
2、妇幼保健所在各科室安排好正常工作前提下,有计划地安排保健人员进行临床轮转训练。外出学习三个月以上者,当年不安排轮转临床科室。
3、轮转期间,妇保医生应全面熟悉妇女疾病的诊断治疗及各种技术操作规程,参与产前检查、高危妊娠的管理筛查及对疑难病症的处理。儿保医生应熟悉新生儿呼吸系统、神经系统等临床专业知识,掌握临床专业技术操作以及处理较复杂临床技术问题。
4、学会书写各种医疗文件,病历甲级率达90%以上。
5、轮转人员应遵守所在科室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
6、有关人员根据医教科安排定期参加门诊,以了解和掌握妇女儿童各种疾病的防治新技术在临床实践的应用。
(七)质量管理工作制度
1、妇幼保健所负责全县(市、区)妇幼保健质量管理工作,并拟定全县(市、区)的妇幼保健质量管理标准。
2、质量管理小组每年活动一次,通报本季度质量管理信息,研究保健质量管理工作。
3、根据省妇幼保健分级分类管理有关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
4、指导各科室质量管理小组工作,督导科室质量管理具体实施。
5、深入科室了解情况调查研究,掌握所内保健管理质量第一手资料。
6、深入基层核查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是否建立孕产期保健服务质量的自查制度,以及自查情况的落实、对存在问题整改效果。
7、定期对妇幼保健所各科的质量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各种保健资料进行检查,并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结果及时反馈。
(八)下基层监督指导工作制度
1、根据《母婴保健法》要求,对各有关基层单位,依法进行监督指导服务。
2、每月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孕产妇系统管理、儿童系统管理监督指导。
3、每季组织一次对县(市、区)属重点工厂女职工保健监督指导。
4、每季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业务监督、考核指导。
5、对县(市、区)直属托幼园所卫生保健监督指导,每季度一次,对一类托幼园、所卫生保健监督指导,每半年一次。
6、对监督指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监督指导意见,及时反馈给被查单位,健全相关资料并做好整理归档。
二、群体保健科岗位制度
(一)群体保健科工作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一法、两纲、两规”和妇幼卫生工作方针,面向群众,面向基层,以社会效益为准则,全心全意为广大妇女和儿童健康服务。
2、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妇幼保健相关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
3、按照《母婴保健法》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加强行业管理。
4、负责对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进行监测、报告、分析,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
5、负责新生儿疾病筛查、儿童视力筛查、产前筛查、儿童听力筛查的组织管理。
6、组织调研影响和危害妇女和儿童健康的重点问题,有针对性推广适宜技术。
7、制定全市各级各类人员业务培训计划。举办相应的培训班,不断提高基层专业队伍的业务素质。
8、掌握全市妇幼卫生基本状况及妇幼保健主要指标,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为主管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9、加强对基层妇幼工作的指导、监督,经常下基层指导开展各项工作。
10、开展多种形式健康教育活动。
(二)群体保健科二级专业组工作制度
1、基层指导组工作制度基层指导工作制度
1、根据《母婴保健法》及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对各有关基层单位依法进行监督、指导服务。
2、对县(市、区)下属妇幼保健业务指导每季不少于1次。
3、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县(市、区)妇幼保健工作进行行业管理,每季不少于1次。
4、对爱婴医院孕产妇系统管理监督指导,每年进行复查,复查率达到100%。
5、对县(市、区)属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监督指导每年2次。
6、对监督指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监督指导意见,及时反馈给被查单位,并上报行政管理部门,将监督指导工作有关资料按要求整理及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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