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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社会公益服务管理办法

时间:2022-11-04 21:43:00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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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社会公益服务管理办法

  《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社会公益服务管理办法》近日印发实施。该管理办法提出,保障对象应当参加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安排或认可的,与其身体健康状况相适应的社会公益服务,每人每月参加社会公益服务时间累计不得少于60小时。下面就一起来看看CN人才网小编整理的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社会公益服务管理办法,快来看看吧。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

  对象参加社会公益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民规字〔2017〕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社会公益服务管理办法》业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广州市民政局

  2017年1月26日

  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

  社会公益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社会公益服务的管理,根据《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社会公益服务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社会公益服务的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社会救助权利与服务社会义务相结合;

  (二)社会服务与保障对象身体健康状况相适应;

  (三)就近、方便服务;

  (四)保障劳动权益。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社会公益服务工作的政策制定和规划。

  区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社会公益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审核、调整社会公益服务的具体项目;负责投诉、举报的受理、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保障对象违规行为的处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社会公益服务具体项目的管理工作,包括提出具体岗位和服务标准、核定参加公益服务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并根据其实际情况制定参加社会公益服务计划;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社会公益服务评估。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社会公益服务具体工作,包括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协助做好相关通知告知工作、服务考勤等工作。

  第五条 社会公益服务单位是指直接管理社会公益服务的单位,主要负责对参加社会公益服务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培训指导、考勤管理、服务评估等具体事务以及配合区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社会公益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社会公益服务单位的职能一般由村、居民委员会承担,也可以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区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辖区内已通过购买服务使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的,可以委托社会力量承接社会公益服务单位的职能。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公益服务单位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社会公益服务管理工作,包括设计具体岗位和服务制度,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就业培训或服务指导;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社会公益服务评估等。

  第七条 市、区民政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社会公益服务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社会公益服务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为参加公益服务的保障对象提供适当的高温补贴、餐费补贴、交通补贴等服务津贴,并且服务津贴的给付标准应与同一社会公益服务单位在同一次社会公益服务中给付其他志愿者、义工的服务津贴标准等同。

  保障对象参加社会公益服务所获得的服务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社会公益服务单位应当为参加社会公益服务的保障对象中的残疾人提供无障碍工作环境。

  第九条 保障对象应当参加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安排或认可的,与其身体健康状况相适应的社会公益服务,每人每月参加社会公益服务时间累计不得少于60小时。

  第十条 保障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社会公益服务:

  (一)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患有不适宜参加劳动疾病的人员;

  (三)重度(一、二级)残疾人;

  (四)精神、智力残疾人;

  (五)子女未满6周岁且未入幼儿园的父亲或者母亲的一方;

  (六)需照顾生活不能自理家庭成员的人员。

  其中,全日制在校学生应提供所读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患有不适宜参加劳动疾病的人员应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不宜参加劳动证明或市劳动鉴定中心认定其无劳动能力的证明;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应提供(一、二级)残疾人证;精神、智力残疾人应提供二代精神、智力残疾人证,无法提供残疾证的,应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精神异常不适宜参与公益服务的证明;子女未满6周岁且未入幼儿园的父亲或者母亲的一方应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其子女未入幼儿院的证明;需照顾生活不能自理家庭成员的人员应提供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被照顾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诊断证明。同一家庭中,只能免除一名照顾者参加社会公益服务。

  第十一条 社会公益服务项目的具体岗位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区民政部门审核后确定。主要包括以下项目和内容:

  (一)困难群体、残疾人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帮扶服务;

  (二)社区基本环境卫生保洁服务;

  (三)社区治安值勤巡逻;

  (四)社区交通秩序维护;

  (五)家庭综合服务中心举办的社会公益服务;

  (六)其他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安排或认可的内容。

  第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时,应告知申请人关于参加社会公益服务的相关规定和义务。

  第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已认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是否符合参加社会公益服务条件进行甄别。对符合参加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社会公益服务登记表》,制作《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社会公益服务通知书》(下称“《通知书》”,其内容应包括服务时数、服务人员、报到时间、报到地点、联系人等),并通知保障对象家庭。

  保障对象对《通知书》无异议的,应当按通知要求的报到时间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到。如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免除服务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受理免除服务申请提出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免除服务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保障对象决定结果及理由。

  第十四条 保障对象应按《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到,如实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映自己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文化水平以及技能特长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保障对象反映的基本情况,安排保障对象参加与其基本情况相适应的社会公益服务,填写《社会公益服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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