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9月29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自治区城乡住房建设厅发布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据悉,广西是全国规定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第六个省份,对自治区绿色建筑的跨越式发展有着划时代的意义。
既有建筑改造方面,鼓励既有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改造,鼓励国家机关办公建筑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节能改造,对改造后节约的能耗资金,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机构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鼓励和扶持采用太阳能、空气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明确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引导金融机构对可再生能源应用等项目提供支持。
建筑节能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的开发与推广使用,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进一步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水平,严格建筑节能全过程监管工作。
《条例》共八章四十一条。《条例》明确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五个主要领域”: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绿色建筑应用节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节能;确立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七项基本制度”:新建建筑市场准入制度,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制度,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建筑能效测评制度,建筑能耗统计评价制度,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推广、限制、淘汰制度,建筑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制度;建立了“三项基本政策”: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培育政策、建筑节能经济激励政策、违反建筑节能处罚政策。
此外,《条例》完善建筑节能闭合管理机制,重点执行好规划节能审查、节能设计专篇、节能工程专项验收等管理制度,强化建设工程全过程把关,确保标准落到实处,凡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全面深入实施绿色建筑。《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的设计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审查作出明确规定,并明确了已获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项目的施工及运行管理的相关规定。
《条例》还规定城市规划区内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下列建筑应当至少应用一种可再生能源:1、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使用中央空调的公共建筑和机关办公建筑;2、集中提供热水的宾馆、酒店、医院、学校建筑;3、十二层以下的住宅建筑;4、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群。采用集中空调系统且有稳定热水需求、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含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应当配套设计和建设空调余热回收利用装置。鼓励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单位、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太阳能光伏发电、太阳能采暖制冷等太阳能利用系统。要求建设单位建设的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同时,《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针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组织开展节能改造。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和激励政策,确保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条例》还对新建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竣工验收及商品房销售进一步提高了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水平,严格建筑节能全过程监管工作。为确保实施,《条例》对法律责任的设定原则是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的,不作重复规定。对新设的禁止性规定,则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确保《条例》得以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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