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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2017年3月1日起实施
11月1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成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后全国第11个修订《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省份。该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在原条例37条的基础上,扩展为九章五十五条内容,包括总则、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新增条款多数属于社会服务、社会保障、社会优待和宜居环境等方面的内容,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明确法律责任及追责办法。
《条例(修订)》在第五十一条到五十四条,对擅自改变养老设施用途、对养老机构违规收费等行为,设定了责令改正等惩戒措施,并对有关部门、组织和国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老年人权益保障职责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细化。
《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是在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老龄问题日益突出的严峻形势下结合我省实际出台的,是积极实施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的重大举措,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全省广大老年人的关怀,对推进全省老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大老年人权益保障力度将发挥重要作用。
完善居家养老、医养结合等社会服务体系。
社会服务是此次修订新增内容较多的核心部分。目前我省绝大多数的老年人选择居家养老,这既是传统养老方式的传承,也是符合国情、省情的经济实用的养老方式。《条例(修订)》明确了构建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更好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主要内容从第二十五条到三十八条,包括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养老机构建设与运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促进老龄产业发展等方面的相关措施。
更加明确了特殊老年群体的社会保障规定。
近年来,我省不断完善对老年人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条例(修订)》从第十七条到二十四条,在完善老年人的医疗保障、护理保障、住房保障等都作出规定,同时对困难老年人社会救助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的特别扶助也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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