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日《拉萨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施行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维护城市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水质安全,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拉萨市制定了《拉萨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其中,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用水单位和个人提供用水。
供水管理
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
拉萨市市政市容管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要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工作。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标志和告示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一切污染和破坏水源的活动。
“城市公共供水管理覆盖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新建自备水源工程取水。同时已经建成的自备水源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限期关闭。”该负责人说道,不过因生产经营特殊需要,确需使用自备水源或者建设自备水源工程取水的,需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今后供水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工商营业执照、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后,才可以从事供水经营活动。”该负责人强调,同时供水企业还应当具备可以提供稳定的供水水源、拥有符合设计要求的供水设施及合格的从业人员、制定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规章制度及与供水规模相适应的应急处置能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等。
“供水企业在为居民提供供水服务时,也必须遵守相应的规定。”该负责人一一分析道,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供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压力和水质标准,保障安全正常供水,以及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提前24小时向用水单位和个人公告停止供水的原因和时间。停止供水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解决居民生活用水。“如果发生自然灾害、爆管、电力故障或者其他突发事故停止供水的,要及时抢修并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对于从事供水作业人员,《条例》规定,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体检合格后才能上岗。水价应当分居民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行业用水等类别。供水价格调整应当举行听证会,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会意见确定方案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用水管理
不得盗用或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条例》规定,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与用水单位和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实行一户一结算计量水表,定期抄表计量,由供水企业与用水单位和个人直接结算,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按时缴纳水费。
“生产和生活等不同类别用水,应该要分别装表计量,如果暂时不能分开装表的,由供水企业按实际用水量核定计算。”该负责人表示,用水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以向欠费用水单位和个人发出催缴通知,如果用水单位和个人逾期仍不缴纳水费的,供水企业须及时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合同约定采取相应措施。
“像我们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景观等公共事业用水的,也应该向供水企业办理用水手续,设立专用水栓,安装结算计量水表。如果此类用水具备再生水使用条件的,应当使用再生水,不具备再生水使用条件的,应当采取循环用水、重复用水或者其他节水措施,”该负责人强调,以水为原料生产的行业,应该采取节水型生产工艺和技术,生产后的尾水应当科学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同时,从事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经营业务的,应当安装、使用节水设施,提高水的利用率。
“假如用水单位和个人改变了用水的类别、扩大用水范围、变更户名、水表分户、移表或者停止用水的,也必须向供水企业办理变更手续,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按照水价高的类别计收水费。”该负责人解释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或者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擅自在城市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擅自私装、改装、拆卸、倒装、毁坏结算计量水表或者干扰结算计量水表正常计量。此外,严禁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以及其他危害城市供水用水安全的行为。
“《条例》要求,供水企业要保证结算计量水表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用水单位和个人对结算计量水表读数有异议的,有权要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校验。”该负责人说道,用水单位和个人发现结算计量水表损坏的,应当及时告知供水企业。因用户原因造成结算计量水表损坏不能计量的,供水企业可以根据用水单位和个人最近6个月的平均月用水量结算。
法律责任
违反《条例》将被处罚
“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按照相关内容进行处罚。”该负责人称,若有单位或个人盗用或专供任何单位和个人存在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等行为,就交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有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情形之一的,交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予以行政处分。
该负责人表示,工作人员在城市供水用水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违反该《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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