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解读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小编分享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亮点解读吧。
新修订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已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深化和细化了《物权法》规定,对于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社区具有重要意义。我市某律师事务所周律师对条例进行了解读,认为该条例有维护业主的车位权利、物管赖着不走将被严惩、擅改房屋结构要受处罚、不能随意改变房屋用途、突出基层组织作用等十大亮点。
车位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新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业主的需要。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且取得车位、车库权属登记后方能出售,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拟出售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出售价格。拟出售的数量少于本区域房屋套数时,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车库。
周律师认为,以前很多小区的车位在不知不觉中就被卖了,上述规定将有利于维护业主的知情权。此外,由于车位毕竟属于稀缺资源,“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车库”,保证了业主对车位需求的公平性。
物管赖着不走将被严惩
新条例规定,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原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责令限期退出;逾期拒不退出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颁发其资质证书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周律师指出,这一规定将会有力打击那些不尊重业主自治解聘决定,赖在小区不走的物业企业,极大保障了业主对物业服务方式的完全选择权。
不能随意改变房屋用途
条例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但也未一刀切地给予禁止,如果业主确实需要改变房屋用途,例如因下岗再就业需要将住房改为商铺的,应依法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要符合国家卫生、环境保护要求等,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同意可以“住改商”。
擅改房屋结构要受处罚
新条例明令禁止“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如果违反这项规定,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周律师认为,新条例首次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行为做出处罚,对此专设一项禁止性规定,旨在遏制不断引发纠纷的此类现象,有效遏制“房中房”改造问题。
业主有决定重大事项表决权
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对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和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作出决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对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物管服务费明码标价
物业管理服务费一直是小区业主关注的热点之一。有市民反映,小区环境并不怎样,但是小区的物业服务费却很贵,物业公司根本没有按照政府指导价来收取物业管理费,这个问题在这次的物管法中同样有相应的规定,《条例》指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明码标价,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
物业服务不满意罢免不再难
近几年来关于业主与物业公司纠纷事件的报道越来越多,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但却拿物业公司没办法,物业公司一直处于强势地位。针对这一情况,新的物管条例第五十条做出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一个月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没有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原物业服务企业自愿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合同自动延续至业主大会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为止。”
业主大会召开条件放宽
此前有多数市民提出,自己所住的小区虽然已经交楼入住一段时间了,但一直没有召开过业主大会,也没有说要成立业主委员会,而且什么事情都是由开发商请的物管来管理的问题。在此次的物管法中也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法。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符合前两款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
车位优先权倾向业主
随着私家车的增多,车位不足也成了小区的一个热点问题,有物管公司为了增加收入,把小区的车位出租给小区外的用户,为此业主抱怨不少。《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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