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重点解读
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原来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相比,新修正条例在适用范围、管理部门、应对建设领域欠薪、工资支付专户、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等方面做了新增或者删减。下面就一起来看看新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重点解读吧。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第八条修改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未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或者当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实际支付的工资视为与劳动者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律师解读: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劳动合同基本条款之一,也是计算员工加班费用的基准,此前劳动合同未明确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不少地方仲裁机构和法院存在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工资核算的做法,条例修改后,劳动合同未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用人单位风险将显著增加。
三、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按月支付工资的约定时间不得迟于第二个月10号。”
律师解读:目前《条例》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相对比较宽泛,用人单位1-2个月工资很常见,条例修改后,未按规定限期支付工资的,将面临拖欠工资的法律风险。
四、第十八条修改为“日工资按照劳动者月工资额除以国家规定的月计薪日确定;小时工资以日工资除以约定的日工作时间确定,但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约定小时工资标准或者日工资标准的,劳动者的'月工资标准应当按前款规定进行反向计算;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按时、按日或者按件计薪的,应当按前款规定折算支付劳动者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的工资。”
五、第二十六条后增加一条,“台风黄色、橙色、红色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地点、工作性质、防灾避灾需要等情况安排工作人员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的,应当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六、第三十一条增加第二款,“省人民政府应积极探索建立欠薪保障基金,按照社会共济原则筹集资金,向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比例或者数额收取。欠薪保障基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律师解读:此前出现用人单位欠薪情形,如果公司无力支付,政府将承担部分员工工资的垫付义务,政府不堪其负,条例欠薪保障条款如修改通过,无疑将进一步增加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
七、第三十二条修改为,“不具备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资格的承包人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发包的组织与承包人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律师解读:现实中存在不少用人单位将企业的业务承包给个人,这种做法不能规避工资支付连带责任的风险,用人单位必须注意采取多事,降低相关法律风险。
八、第四十条“七个工作日、六十日”分别修改为“五个工作日、四十五个工作日” 。第二款删除“并告知举报投诉人”。
九、第四十七条将“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或者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十、第五十条前增加一条,规定对拖欠或者克扣工资的处罚责任。“第条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拖欠或者克扣工资人数十人以上的;
(二)连续拖欠或者克扣工资二个月以上的;
(三)一年内拖欠或者克扣工资数额累计十万元以上的;
(四)一年内拖欠或者克扣工资累计三次以上的;
(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 ”
律师解读:条例修订通过后,欠薪不仅面临承担支付工薪的责任,还要面临较大的行政处罚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恶意欠薪罪)。
十一、第五十四条第(四)项修改为,“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逾期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的行为;工资支付义务虽然未到期,但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或者主要负责人采取逃匿、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即将到期的工资支付义务,或者以明确的意思表示表明不履行即将到期的工资支付义务的,视为拖欠工资。”
十二、将“劳动保障部门”统一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理由:规范行政部门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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