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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解读

时间:2021-01-24 12:19:14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新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解读

  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搜集分享的新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解读,快来看看吧。

  一、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进行修正的原因是什么?

  三个方面考虑

  1为了遏制欠薪、维护稳定

  2005年出台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对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广东省企业很多,所有制构成复杂,从业人员规模大,劳动者关系主体多元化,企业用工形式和分配多样化,劳动者利益诉求日益多样。以欠薪为主的劳资纠纷案件长期处于高发多发态势。目前,广东省处于经济发展新常态,企业处于转型升级阶段,关停并转、搬迁等问题引发的劳资纠纷和群体性事件呈上升的趋势,特别是建筑领域的欠薪问题比较严重。为了遏制这方面的欠薪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有必要进行修改。

  2为了总结经验、完善制度

  近年来广东省为加大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力度,重点治理欠薪和欠保,预防企业解散、倒闭引发的群体性劳资纠纷,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促使劳资纠纷总体稳中有降,不发生重大恶性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相继出台了一些政策性的措施,比如说《广东省劳资纠纷风险预警防范办法》、《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等,这些措施的`出台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必要上升为法律。

  3为了严肃执法、衔接司法

  《刑法修正案(八)》专门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广东省每年移送的涉嫌此罪的嫌疑人位居全国前列,但因对此罪理解不一,导致犯罪嫌疑人常常会逃脱法律的制裁,所以有必要将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起来。

  二、新修正条例适用哪些人群?

  新修正条例第二条规定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另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何德尧: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适用于本条例。具体来说,一类为民办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还有民办非企业单位,比如民办学校等非盈利的民办单位。

  另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依照本条例执行。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司法机关是“一府两院”,事业单位包括教科文卫、医院、研究所等。社会团体分为政治类、经济类等。

  张振飚:机关事业单位是用人单位,但并不是机关事业单位里的人都适用,公务员不适用于这个条例,机关单位里有劳动关系的,比如工勤人员等形成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就适用,如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则不适用。

  三、新修正条例重点修正和补充了哪些方面?

  何德尧:这次修正的重点针对建设工程领域的工资支付作了规定,例如:实名制、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制度、对政府项目拖欠工程款引发欠薪的追责等。在第二条中还明确了其适用范围,修正后,基本上所有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都适用本条例。

  四、新修正条例与原条例相比,新增或删减了哪些?

  陈明:条例一共增加了8条,其中有5条主要是针对建设领域增加的条款。目前建设领域欠薪处于高发多发状态,且用工不是十分规范,建设领域拖欠职工的工资占全省的比例比较大,很多时候工人的工资支付并没按月支付,很多职工都是以借支或者借生活费等方式提取工资,到了年底或者是工程结算时才真正拿到工资。所以在新修正条例中增加第32条,主要就是明确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责任。

  新修正条例还增加了第33条,建设工程领域劳动者工资支付实行专项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将施工工程款中的劳动工资与其他款项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将工资与工程款分离,可以避免包工头多要工程款。实名制和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办法,也正在制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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