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规章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制定应注意哪些
一、企业规章制度存在什么问题?
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查处职工投诉举报案件中发现,有不少用人单位制订规章制度没有紧密结合企业自身情况依法进行。存在下列问题:
一是规章制度的内容违法。许多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时由于不了解或漠视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而致使所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某些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是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制定。许多企业制定规章制度都只是由企业的董事会或总经理甚至是某个部门制定后即实施。但法律规定企业的规章制度应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是规章制度未经公示。许多企业的有些规章制度根本不为员工所知,这就使员工无所遵从,法律规定企业规章制度必须要向全体员工公示,否则不对员工产生效力。 四是规章制度未及时修改、补充。许多企业规章制度制定好以后便完事大吉,由于劳动保障现行法律不断推陈出新,制订当时属合法的内容可现在已不合法,对已有的规章制度没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及时修改、补充相关内容。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法律”,贯穿于用人单位的整个用工过程,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合同解除权的重要依据。没有规章制度,用人单位的管理将会陷于困境。《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对用人单位如何制定规章制度作了明确规定。
二、制定企业规章制度注意什么?
为此,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提醒: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做到“合法、合理、全面、具体”。不能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也不能违反民法通则等其它基本法律。甚至,国家机关出台的一些政策性规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也都是必须考虑进去的,防止稍有不慎,就步入雷区。规章制度是企业文化的窗口,要处处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体现人性化管理。所依据的条款规定要具体,要有可操作性。防止制定一些自我障碍条款,导致束手束脚。使用术语名词要规范,不能使用生涩词汇,令人模棱两可,出现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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