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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

时间:2022-10-27 12:41:37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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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

  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往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显然已经不适用于现在的深圳经济特区,那么修订之后的《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什么不同?有哪些亮点?一起来看看小编整理的《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吧。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

  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一、立法必要性

  1994年我市制定并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6号),已经不能适应现阶段人口计生事业发展的需要。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经第四次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综合治理、奖励优待、生育管理与服务等方面的部分规定比较原则,需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予以细化,从而增强操作性。

  解决新问题的需要。在实际管理中出现了不少新的热点、难点问题,如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偏高,超生人员及子女入户,全市各区社会抚养费计征基数不同导致超生人员规避管理等等,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需要对此做出具体规定予以明确。

  目标:调控人口数量向调控人口数量与质量并重转变、从注重人口管控向人口管理服务并重转变,通过加强综合治理、健全利益导向机制、完善服务和管理等措施,进一步强化部门职责,鼓励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提高政府计划生育服务水平,以促进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科学发展。

  二、主要亮点

  (一)加大了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的力度。

  ---“实行晚婚、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除按国家、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实行晚育的,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法定婚龄:男22岁,女20岁。晚婚年龄:男25岁,女23岁。婚假:国家规定婚假3天,《省条例》晚婚假增加10天,共13天。

  产假:今年5月国务院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省条例》晚育增加15天,如果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增加35天和男方享受10天看护假,《市条例》晚育又增加15天。共计163天。

  ---将广东省计划生育奖励金范围由“独生子女父母”扩大到“具有本市户籍且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父(或母)。

  ---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并将其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落实避孕节育手术假期、补助等。规定:“本市户籍育龄夫妻或者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且纳入实际管理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的,凭手术证明,由所在单位给予休假,并由现居住地的区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3天,手术后七天内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并给予不低于二百元的补助;

  2、输精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7天并给予不低于六百元的补助;

  3、输卵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21天并给予不低于六百元的补助;

  4、妊娠十四周以内落实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15天并给予不低于三百元的补助;

  5、妊娠满十四周(含十四周)以上落实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42天并给予不低于五百元的补助。

  (未婚青年按卫生部、国家计生委文件,休息时间同上,但没有补助)

  同时施行两种避孕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和补助。在规定的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规定:接受输精管结扎、输卵管结扎、妊娠十四周以内及以上落实补救措施终止妊娠手术的,其配偶可以享受五天看护假。

  (二)统一了独生子女保健费支付渠道。

  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由市区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标准、具体发放方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2013年6月底前颁布实施)

  (三)细化超生情形,统一了本市户籍人口超生子女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和倍数。

  境外生二胎的,一律按超生处理。规定,①“夫妻双方为本市户籍,或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中国内地公民,违反女方户籍地生育政策在境外生育子女且其子女在本市办理入户或者两年内在境内居住满十八个月的,算超生。” (2013年6月底前颁布实施)

  (香港入境事务处统计显示,2001年港产内地婴儿还只有620人,2011年达4.4万人,几乎连年翻番,范围也不断扩大,从最早的深圳、广州等与香港接近的广东地区,发展到与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相对富裕的城市,这种趋势无疑对香港医疗资源造成很大的压力,于是香港出台禁止“双非”的规定,即双方为大陆公民的夫妻双方禁止到香港生育。)

  规定其他超生情形,②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的”; ③ “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收养子女的,经责令120日内补办收养手续而逾期未补办手续的”; ④“有配偶一方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的”; ⑤ “第一胎子女未经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病残儿,也未经依法批准再生育的;或者虽经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病残儿,但未经依法批准再生育的”; ⑥“对于有证据证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本人拒绝接受、配合主管部门调查且不能提供其与子女的非亲子关系鉴定结论或者非亲子关系证据的”。

  违法生育公民缴纳社会抚养费,是对社会相应增加的公共投入的补偿。内地居民在国(境)外生育的子女,大多数都带回内地居住,与其他孩子一样享受我国的教育、医疗等福利,因此也是相应增加了社会公共投入,其父母应作出相应的补偿。

  规定“本市户籍人口社会抚养费以生育行为发生时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征收的计征基数。超生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社会抚养费;超生两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对每个超生子女以超生子女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其目的是为了堵塞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中的漏洞,防止全面城市化和特区一体化后各区存在不平衡的现象。(2010年最高的福田区社会抚养费23.5万元,最低的龙岗区16.9万元)

  超生一胎至少罚款22万(2011年深圳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505元,夫妻双方为73010元,三倍为219030元)

  被征收人上年度实际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出部分还应当按照超出部分的二倍加征社会抚养费。

  未婚生子不算是超生,但要征收社会抚养费。规定“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且自生育之日起60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2011年深圳人均可支配收入36505元为计征基数,夫妻双方为73010元)

  符合再生育政策规定,未经批准怀孕第二胎的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也要按计征基数征收2%社会抚养费。(2011年深圳人均可支配收入36505元为计征基数,2%为730元)

  对超生的男女双方,有关单位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1、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集体企业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2、隐瞒超生事实调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集体企业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3、自依法处理完毕之日起未满5年的,超生人员及其子女户口不得迁入本市;

  4、自依法接受处理之日起未满5年的,不得申请廉租房及公共租赁住房;

  5、自依法接受处理之日起未满15年的,不得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

  6、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还所领取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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