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解读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已于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6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共七章六十条,从移民规划、安置实施、后期扶持、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进行了细化和规范。
“该条例第三十七条首次赋予移民远迁后对红线外属于个人承包的耕地、林地、园地等土地资源进行处置的权利。”四川省扶贫移民局总工程师都勤介绍,该条例在明确规定移民个人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并履行相关义务的同时,对生产技能培训、安置方式选择、后期扶持发展、诉求受理等事关移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问题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都勤指出,实际工作中,由于移民安置规划编制设计深度不够、征求移民意愿不足等问题存在,致使移民群众出现了不愿意搬迁或搬迁后返贫等问题。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对实物指标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编制、移民规划大纲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编制等工作环节的责任主体和报批程序均作了明确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杨新元表示,移民群众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往往难以得到有效保证,《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的颁布实施行,从根本上保障和维护了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四川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该条例规定,认真做好移民搬迁工作。
据悉,四川共有大小河流近1400条,号称“千河之省”,水能资源理论蕴藏量达1.43亿千瓦,占全国的21.2%,仅次于西藏。截至2015年底,四川已建、在建、拟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526座,涉及移民160多万人。
【解读】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7月23日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四川新闻网记者从8月31日上午举行的《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条例》共7章60条,以开发性移民为方针,以人为本、科学合理、规范有序为原则,构建了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和移民参与、规划设计单位技术负责、监督评估单位跟踪监督的机制,体现了四川特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我省水资源十分丰富,位居全国前列。数据显示,全川境内共有大小河流近1400条,号称“千河之省”。水能资源理论蕴藏量达1.43亿千瓦,占全国的21.2%,仅次于西藏。其中;技术可开发量1.03亿千瓦,占全国的27.2%:经济可开发量7611.2万千瓦,占全国的31.9%,居全国首位。截至2015年底,全省已建、在建、拟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526座,涉及移民160多万人,其中已建工程189座,涉及移民76万人;在建工程180座,涉及移民66万人;拟建工程157座,预计涉及移民约20万人。“面对我省众多在建、拟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面对量大面广需要搬迁安置的移民群众,及时制定和颁布符合我省实际的《条例》,意义十分重大。” 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杨新元表示。
因此,在《条例》制定中,体现了四川特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省扶贫移民局总工程师都勤介绍,为解决好移民群众、项目法人、地方政府、设计监评单位和移民管理机构“三个主体、五个方面”存在的工作职责不清、相互关系不明、相关程序不顺的问题,在第一章“总则”中,从第三条到第九条,对移民工作的方针原则、组织领导、各级政府、移民管理机构、相关职能部门、项目法人、规划设计单位、综合监理单位、独立评估单位、移民个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迁(复)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责职能、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依法依规推进移民安置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此外,为确保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条例》更加凸显了移民安置规划的重要性。都勤继续谈到,在第二章“移民规划”中,对实物指标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编制、停建通告发布、实物调查开展、移民规划大纲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编制等工作环节的责任主体和报批程序作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凸显了移民安置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能否有效维护好、保障好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衡量移民安置工作好坏的最大标尺。都勤介绍,《条例》在明确规定移民个人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并履行相关义务的同时,对实物调查结果确认、规划大纲编制、搬迁安置、生产技能培训、安置方式选择、后期扶持发展、诉求受理等事关移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问题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值得注意的是,《条例》第三十七条首次赋予移民远迁后对红线外属于个人承包的耕地、林地、园地等土地资源进行处置的权利。第四十五条鼓励大中型水电工程项目法人从发电收益中提取库区基金,专项用于项目所在地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让广大移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都勤说道,为固化我省移民安置工作中经实践证明的有效经验做法和成功模式,将三个方面的做法纳入《条例》:一是我省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批前需要进行移民工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二是将大中型水利工程和中型水电工程实施管理权限下放至市(州)人民政府,将一般设计变更管理权限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三是对水库蓄水后滑坡塌岸处理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此外,《条例》还对先移民后建设的工作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的出台是我省贯彻落实“依法治省纲要”,厉行治蜀兴川之法治,加快推进依法治省进程的务实之举。杨新元谈及《条例》出台的.意义时表示,近年来,尽管我省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移民政策、规章、制度,但未上升到法律层面予以强制规范,未从根本上解决我省移民工作中存在的各类矛盾和问题。因此,颁布《条例》对于全面规范我省的移民工作,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条例》出台,建设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需要。当前,我省水利水电资源开发进入建设高峰期,一大批在建和拟建工程正在或即将陆续开工,急需用法律手段来规范移民工作,用法律手段来规定各级各部门责任义务,用法律手段来明确相关工作程序。《条例》的颁布实施,恰逢其时地解决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此外,制定《条例》也是维护移民合法权益的需要。在移民工作“三个主体,五个方面”中,移民群众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往往难以得到有效保证,《条例》的颁布实施行,从根本上保障和维护了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必将极大激发和调动群众的参与热情。“我省《条例》的颁布实施,它既是我省地方立法工作的一项重要成果,又填补了我省水利水电移民工作地方立法的空白,必将对我省移民工作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杨新元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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