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
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说明。
昨日,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说明。经相应调整、修改后,法制委员会提出《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审议稿》)。《审议稿》明确提出,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等,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止以欺骗方式诱导老年人消费
《审议稿》中提出,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养老机构等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签订遗赠抚养、以地以房养老协议。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对患病残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政府经办机构应当提供上门服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发展养老服务产业,扶持企业开发、生产、经营安全有效的老年产品,鼓励设立老年用品专柜、专卖店和举办老年人产品展示会,促进老年消费市场健康发展。
禁止以欺骗方式诱导老年人消费。健全完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体系,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为患病残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上门服务。乡(镇)人民政府、派出所、司法所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为农村老年人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帮助。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照料老年人的日常生活。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回家看望老年人,并通过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妥善安排老年人生活和家庭劳务事宜。
对老年人实施家暴将追刑责
同时,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抚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抚养,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15年11月27日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6年1月1日执行。《条例》贯彻落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紧密结合省情实际,保障了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了省老龄事业发展。
《条例》以明确工作责任、提高服务保障水平、促进老龄事业发展、优化养老环境为重点,进一步明确了老年人依法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进一步细化了赡养者的义务、政府的职责和社会的职责,操作性和实效性更强。《条例》由总则、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附则等9部分内容组成。
1999年5月29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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