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南通市濠河风景名胜区条例最新规定
作为一个全开放式公共场所,濠河既是5A旅游景区又是南通市民休闲、健身、娱乐的场所,已经和市民的生活密不可分,考虑到它特殊的双重属性,我市在制定《濠河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过程中将市民的合理需求放在首位。
濠西书院周边的绿地里,常有市民在这里打牌,他们大部分都是家住附近的退休老人,有的是约上牌友特地来此,还有的是带小孩散步顺便看看。
濠河边的秀丽风景自然不用多说,能在5A级景区里打牌,这些铁杆牌友们也觉得幸运自豪。
但是在这次条例的意见征集过程中,有人提出作为面向外地游客的景区,市民在其中打牌的行为并不妥,建议禁止。多方征求意见后,立法工作组认为条例首先要保护市民的合理需求。
同样的,遛狗、钓鱼等行为也存在较大争议,立法过程中都采取了保护景区资源同时向市民合理需求倾斜的原则,从具体区域、文明有序行为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南通市濠河风景名胜区条例》作为南通首部地方实体法,于2015年9月启动制定工作,2016年2月26日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濠河条例法规案。此后,市人大常委会多次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意见和建议,召开座谈会,并于7月11日,审议通过了该条例。7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批准了该条例。
《条例》确立了濠河风景区的统一管理体制和协调配合机制,强化了风景区规划和建设活动的管控,加强了对风景名胜资源的`利用和保护,强化了对风景区的管理和监督,规定了违反条例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条例》共有八章四十八条,结合南通实际,对风景区活动遵循原则、管理体制、规划和建设、利用和保护、管理和监督以及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
这些事儿不能做
(一)炸鱼、毒鱼、电鱼,设网以及使用抛钩等危险方式捕鱼,擅自栽植、放生外来物种;
(二)擅自航行、停泊或者水上作业;
(三)在禁止区域或者时段游泳、垂钓;
(四)破坏绿化设施,擅自占用绿地、广场、步道、水域;
(五)在景物、建(构)筑物和设施上涂写、刻画,攀折、刻划树木,擅自张贴、悬挂、晾晒物品;
(六)乱扔垃圾,焚烧垃圾或者物品,随地便溺;
(七)违规停放车辆;
(八)未经批准饲养家禽、家畜;
(九)携犬进入禁止区域,携犬不束牵引绳,宠物粪便不作清理;
(十)娱乐健身等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十一)其他影响和破坏风景区资源、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其中,第三项、第九项规定的禁止区域、时段由风景区管理机构划定,向社会公布。
这些事儿得先审批
(一)设置、张贴户外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户外演出、影视拍摄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以上活动应当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这些行为会被处罚
未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区从事建设活动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在风景区内建设禁止建设的建筑物和设施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植被、水体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炸鱼、毒鱼、电鱼、设网捕鱼的,没收渔具和渔获物,炸鱼、毒鱼的,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电鱼、设网捕鱼的,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使用抛钩等危险方式捕鱼,擅自栽植、放生外来物种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航行、停泊或者水上作业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在禁止区域或者时段游泳、垂钓,经劝阻教育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破坏绿化设施的,可以处损失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擅自占用绿地的,可以处所占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擅自占用广场、步道、水域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在景物、建(构)筑物和设施上涂写、刻画,攀折、刻划树木,擅自张贴、悬挂、晾晒物品的,处五十元罚款。
(六)乱扔垃圾,焚烧垃圾或者物品,随地便溺的,处五十元罚款。
(七)在公园、绿地、广场、步道违规停放车辆的,机动车辆可以处五十元罚款,非机动车辆可以处二十元罚款。
(八)未经批准饲养家禽、家畜的,每只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九)携犬进入禁止区域,携犬不束牵引绳,宠物粪便不作清理,经劝阻教育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罚款。
未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区内进行相关活动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同意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指定地点、区域和管理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擅自在风景区内的公园、绿地、广场、步道摆摊设点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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