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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牌珠宝: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内控管理制度

时间:2021-03-01 10:14:52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明牌珠宝: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内控管理制度

  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内控管理制度

明牌珠宝: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内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5 号: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公司及下属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须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 二条 公 司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生产经营所需的主要原辅材料,目的是利用套期保值工具规避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锁定经营成本,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三条 公司的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金融系统内的黄金租赁业务、上海交易所的延期交易业务和境内商品期货交易所进行场内市场交易。

  第四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被套期保值项目为公司库存中的发出商品,对应的套期工具数量不得超过公司发出商品的库存总量。其他经营业务不受该制度影响。

  第五条 公司设立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 “工作小组 ”),作为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机构,负责交易计划的拟定,经授权进行黄金租赁、T+D 建仓和期货交易,负责与外部合作机构的信息协调沟通。

  第六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公司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执行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七条 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科学调度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并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八条 公 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从事商品套期保值交易的相关业务人员和操作人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九条 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新的风险控制需要。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组织建立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有关事宜。

  第十一条 公司工作小组主管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运营中心总监、财务总监、内部审计部负责人以及与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人员组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设置如下:工作小组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对公司从事商品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二)听取下设机构的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三)负责制定公司套期保值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和方针;

  (四)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五)负责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

  (六)制订、调整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七)执行具体的套期保值交易;

  (八)其他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公 司拟投入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保证金金额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由总经理审议批准;公司拟投入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保证金金额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10%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如超过该标准的,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公司有关内控制度的规定,进一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授权工作小组具体执行套期保值业务。各项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四章 授权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对商品套期保值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授权书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

  第十五条 被授权人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被授权人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授权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

  第十六条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变动的,授予该被授权人的权限应立即予以调整,同时应由授权人立即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自通知之时起,原被授权人不再享有原授权书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五章 套期保值业务流程

  第十七条 工作小组负责对被套期工具商品的市场行情、订单、库存情况进行研究,加强日常监控,拟定保值方案。

  第十八条 套期保值业务流程:由公司工作小组进行研究决策,确定书面方案→工作小组负责人审批→交易员下单。

  第十九条 资金调拨流程:由交易员依据操作指令实施操作→工作小组负责人审批→财务部进行资金调拨并备案。

  第二十条 工作小组依据套期保值方案对持有的 套期工具在临近归还日时,对需要继续持有的头寸,可与金融机构协商签订展期协议,或调配上海黄金交易所 T+D 空头业务,对需要进行实物交割的合约,应及时知会财务部、采购部安排交割。

  第六章 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风险。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中必须披露相关风险;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应当采取合理的交易策略,降低追加保证金的风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前必须做到:

  (一)慎重选择金融机构和商品期货经纪公司;

  (二)合理设置工作小组业务组织机构和选择安排相应岗位业务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二十四条 公司建立风险控制系统如下:

  (一)财务部负责资金风险控制,具体包括:

  1、定期了解公司套保工具账户的动态权益;

  2、监控交易保证金额度及交易持仓头寸,对可能发生的保证金追加作风险提示;

  3、每月末与金融机构、上海黄金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核对保证金账面余额以及期货合约持仓状况,出具书面报表;

  4、定期对商品套期保值的风险进行评估。

  (二)内部审计部负责操作风险的监控,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报告期货部负责人:

  1、工作小组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公司具体的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4、工作小组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5、公司商品套期业务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业务的正常进行;

  6、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三)风险处理程序

  1、公司工作小组应及时召开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2、相关人员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行。公司应合理选择保值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配备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电子计算机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保证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套期保值业务及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七条 交易员定期向工作小组负责人报告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及平仓头寸情况、保值后库存净敞口变动情况及最新市场信息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指派专人与金融机构、商品期货经纪公司进行商品期货交易相关对账事宜,定期向工作小组负责人、财务总监报送包含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并定期报送套期保值业务有效性评价报告。

  第二十九条 每月结束后,财务部编制商品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盈亏明细表,报工作小组负责人、财务部总监及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部门。

  第八章 保密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商品套期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第三十一条 公 司商品套期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商品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为进行套期保值而指定的商品期货的公允价值变动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销后,导致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绝对值的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

  第 三十三条 公 司从事商品套期保值业务需要定期披露或临时披露信息的,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5 号: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确定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时间等事项,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等相关手续。

  第十章 应急处理预案

  第三十四条 公司执行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时,如遇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工作小组应充分分析,并在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第三十五条 如因地震、泥石流、滑坡、洪水、旱灾、台风、龙卷风、火灾、暴乱、骚乱、战争、恐怖袭击、传染病疫情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按中国期货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期货合约及相关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如公司所在地发生停电、计算机及企业网络故障致使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公司应及时启用备用无线网络、笔记本电脑等设备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委托期货经纪公司进行交易。

  第三十七条 因公司生产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时进行交割的,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平仓或组织货源交割。

  第十一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公司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保存至少 15 年。

  第三十九条 公司对商品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等档案应保存至少 15 年。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结算、内控审计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的,风险及损失由公司承担。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的资金拨付、下单交易等行为,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行为人对风险或损失承担个人责任;公司将区分不同情况,对违规行为人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并通过法律途径向其追究民事赔偿责任;违规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公司的参股公司从事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5 号: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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