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解读
2016年7月29日下午,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尤权主持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福建省国防动员条例》、《福建省旅游条例》、《福建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等。
《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6年7月29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9月1日起施行。1988年6月28日通过、1997年10月25日修正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同时废止。
《条例》全文,共九章六十六条。《条例》首先指出,这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提高义务教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
随着义务教育的实施与发展,种种问题也随之出现,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问题,学生辍学问题,教师待遇问题等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热点和重点。为此,《条例》明确并增加了相关规定。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保障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学校就近入学,通过对口直升或者在划定范围内随机派位等方式升入初中。《条例》明确规定了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采取考试或者变相考试的方式选拔招收学生,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或者考级证书作为招生入学和学生编班的依据。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按照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原则就近安排入学,并保证其在编班、学籍管理、奖惩和升学等方面与所在学校其他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条例》强调,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帮助其改正错误,但不得将其退学或者开除。
针对学生辍学问题,《条例》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学校要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健全预防辍学工作机制,做好辍学学生复学工作。
在教师待遇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教育津贴,在农村学校任教的.教师享有农村教师补贴。教师的医疗保险与当地公务员享受同等待遇,学校应当定期组织教师进行健康体检。”正式列入法规条例,强调了义务教育的特殊性。
长期以来,应试教育备受诟病。《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设“素质教育”专章,对其内涵、实施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据悉,福建省是率先在地方性法规中全面规范素质教育的省份。
保障就近入学不得考试招生
《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遵循科学、合理、便民原则,确定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规模,划定招生范围,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实施。招生范围有调整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各界代表意见和建议。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保障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学校就近入学,通过对口直升或在划定范围内随机派位等方式升入初中。
《条例》还明确,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采取考试或者变相考试的方式,选拔招收学生,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或者考级证书,作为招生入学和学生编班的依据,不得以任何名义分设或变相分设重点班、非重点班。
同时,针对学校的“禁令”还有:不得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排名;不得利用假期、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或变相组织学生上课补课。曾经饱受诟病的“老师卖书”现象也被明令禁止,第三十三条规定,教授不得向学生推销教辅读物或其他商品,也不得收受家长、学生财物。
保证每学年至少一次校运动会
在保障义务教育资源上,《条例》提出了多条具体规定。用地方面,县级政府应当将学校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学校的搬迁和撤并,应先建后迁撤,保证正常教学。学校的新建、恢复,则须由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
师资方面,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社保单位缴纳部分,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未取得教师资格或教师资格注册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学校教学工作。
素质教育方面,学校不得擅自增减课程和课时,保证学生每天至少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时间,保证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运动会。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升学率对地区和学校进行排名,不得将考试成绩或升学情况作为考评学校、教师的唯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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