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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福建义务教育条例全文最新解读
在刚刚结束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法规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公众关注的就近入学、素质教育等都被写入法规。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享同等待遇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保障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学校就近入学,通过对口直升或者在划定范围内随机派位等方式升入初中。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当地教育资源,按照公开、公平原则就近安排入学。他们在编班、学籍管理、奖惩和升学等方面与所在学校其他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确定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规模,划定招生范围,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实施。招生范围有调整的,应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各界代表意见和建议。
建立学生课业负担监测和公告制度
《条例》设“素质教育”专章,我省成为率先在地方性法规中全面规范素质教育的省份。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学生课业负担监测和公告制度,不得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升学率对地区和学校进行排名,不得将考试成绩或者升学情况作为考评学校、教师的唯一依据。
《条例》同时明确在实施素质教育过程中,学校不得有的禁止性行为:擅自增减课程和课时;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的排名;利用假期、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上课或者集体补课;组织学生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社会活动和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类比赛、竞赛活动等。
学校设重点班校长将受处分
《条例》规定学校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对校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举行或者变相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或者以各类竞赛证书、考级证明作为招生入学和学生编班依据的;分设或者变相分设重点班、非重点班的;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的排名;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组织或者指定学生购买教辅材料的;利用学校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和教师等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民办学校的。
保障就近入学 不得考试招生
《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遵循科学、合理、便民原则,确定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规模,划定招生范围,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实施。招生范围有调整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各界代表意见和建议。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保障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学校就近入学,通过对口直升或在划定范围内随机派位等方式升入初中。
《条例》还明确,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采取考试或者变相考试的方式,选拔招收学生,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或者考级证书,作为招生入学和学生编班的依据,不得以任何名义分设或变相分设重点班、非重点班。
同时,针对学校的“禁令”还有:不得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排名;不得利用假期、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或变相组织学生上课补课。曾经饱受诟病的“老师卖书”现象也被明令禁止,第三十三条规定,教授不得向学生推销教辅读物或其他商品,也不得收受家长、学生财物。
保证每学年至少一次校运动会
在保障义务教育资源上,《条例》提出了多条具体规定。用地方面,县级政府应当将学校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学校的搬迁和撤并,应先建后迁撤,保证正常教学。学校的新建、恢复,则须由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
师资方面,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社保单位缴纳部分,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未取得教师资格或教师资格注册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学校教学工作。
素质教育方面,学校不得擅自增减课程和课时,保证学生每天至少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时间,保证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运动会。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升学率对地区和学校进行排名,不得将考试成绩或升学情况作为考评学校、教师的唯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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