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修订旅行社条例解读
随着大众休闲旅游时代的到来,旅游行业远不止于业界相关,更渗入普通民众的生活中。更多的人愿意远游度假,享受山水,品味当地民俗。旅游业爆发式增长的态势,同时也暴露出业态未成形的诸多问题。天价虾、强迫购物、低价团等屡禁不止。而游客自身的不文明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他人行程,甚至破坏掉不能再恢复的古迹等问题,让原本美好的出行,受人诟病,更带上沉重的枷锁。
而昨日,国家旅游局发布《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涉及到旅行社,旅游网站,以及游客本身详细对当前旅游业出现的问题做了规定。特别针对近些年频发的强迫购物、不合理低价、游客不文明行为等问题,并首次明确旅游网站提供虚假信息也需担责。
一、肃清旅行社“不文明现象”
提及“低价游”似乎是业界的痛点,各地政府都在用重拳整治、严厉打击的态度,禁止近年来频频发生的低价游强迫购物、打伤游客事件,然而每逢旅游黄金期,这种痛声仍不觉于耳。此次条例明确规定若无正当、合理理由以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指定的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其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未明码标价,或者利用虚假、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旅游者进行交易,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等行为。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将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在老版条例中并没有像新版中规定具体的罚款数额。但老版条例中规定: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比新版条例中的“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力度更大。
目前市场上依旧存在大量不合理低价产品,消费者有时候很难辨别,罚款的规定只是一方面,日后是否能够在执法环节做到落实也是关键。有专家表示,对于不合理低价,处罚力度还应该更高,不光是在处罚数额上,还应该把相关旅行社列入黑名单。
此次条例中还规定对于不合理“低价游”滋生出强迫购物,游客可要求旅行社垫付退货款。
《条例》指出,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购物次数、停留时间、购物场所的名称和主要商品情况;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内容、价格及活动时长;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并与旅游者协商一致,由旅游者签字确认。同时,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安排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或者旅游者购物消费,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获取相关经营者给予的财物。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二、让文明出行吃颗“定心丸”
近日,一则中国游客大闹美国机场被捕的头条新闻让各大媒体争相报道,也让民众大跌眼镜。游客不文明现象已经不在是关乎自己的小事,已经上升到影响中国人的整体形象的大事。许多网友纷纷发表意见,多数网友指责游客,走出国门代表的是中国形象,这种行为需要相关法律约束。
虽然《条例》目前还处在送审和征求意见阶段,但它对游客的不文明行为进行了严格的约束,制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它的出现,适应旅游市场形势的发展,更适应提升游客素质的需要。
《条例》指出,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不文明行为的,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将旅游者的相关信息纳入不文明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并向公安、海关、检验检疫、边检、交通、金融等部门和机构、行业组织及有关经营者通报。有关部门和机构、行业组织、经营者可以根据职责权限在征信系统中记录,以及采取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出境旅游、边境旅游、参加团队旅游、乘坐航班等惩戒措施。
实则国家旅游局已经制定相关措施,如公布几批不文明游客的黑名单。而此次新规定中关于限制出游、乘坐航班等惩戒内容明显更加细化。《条例》的诞生,是给文明出行吃了一颗“定心丸”,也无形中让游客有意识自觉遵守旅行中的规则,成为了游客旅行活动中不可逾越的“红线”。
“老虎咬人事件”何尝不是另一件游客不文明现象,这一次血的教训是另一条生命条例,遵守规则,文明出行,这样的旅途风景更美。
三、“旅游网站”不再是漏网之鱼
旅游网站已经成为民众出行的首选,而近年来出现的旅游纠纷主要集中在旅行社、航空、酒店和景区等方面,其中涉及退款退货、旅行社不按合同履约、导游诱导购物等问题投诉较多。投诉数量较第一季度有所上涨,较去年同期相比增长了17.8%,此前国家旅游局并未对在线旅游做出特别具体的规定,但目前在线旅游市场火爆,这次条例的修订是非常及时的。
目前,市场上存在众多在线旅游网站,本身并不提供产品,而是让游客通过网站的平台去预订购买其他旅行社等供应商的产品。对于这类网站,条例中规定:旅游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订立包价旅游合同与旅行社产生纠纷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协助解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旅行社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旅游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同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旅行社业务经营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网络搜索平台提供者有偿提供搜索服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旅行社业务经营相关信息虚假的,应当及时更正或者删除;因未更正或者删除对旅游者造成损害的,与该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搜索平台提供者无偿提供搜索服务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提供旅行社业务经营虚假信息的,应当及时更正或者删除相关信息,对旅游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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