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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详细解读

时间:2020-12-31 20:15:12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2016新版《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详细解读

  公交站变更要公示、冷僻公交线路及时开通、放开汽车租赁经营……2016年6月17日,《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获得与会代表表决通过。该《条例》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公交站点线路

  站点变更提前30天公示 冷僻公交线及时开通

  为了便利市民出行,《条例》规定,新建、扩建居民小区和大型公共活动场所,应依据规划建设公共汽(电)车首末站或者停靠站点。新建首末站和停靠站点,要具备遮雨功能。这些小区和大型公共活动场所交付使用后,哈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确定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并组织其在六个月内开通公共汽(电)车线路。逾期未开通的,责令经营者在三十日内开通,逾期仍不开通的,责令停业整顿。城市新建道路时要建设港湾式停靠站。

  此外,公共汽(电)车、班线客运新增、变更、暂停、终止线路运营,变更站点、站名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提前三十日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进行科学论证,并将意见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告。关键词客运线路经营

  实行公交客运退出机制 线路经营权招标确定

  《条例》规定,今后我省推行优胜劣汰的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和班线客运的班线经营权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和服务不好的企业明确退出机制。对无申请人的线路,政府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取资金扶持和线路搭配等方式,确定经营主体,开通线路。公共交通企业因承担社会福利而增加的费用,相关政府应当予以合理补贴。

  互联网+交通

  启建客运联网售票系统 逐步实现异地联网售票

  针对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条例》也出台了系列举措。据介绍,一是我省启动建立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推行售票信息化。今后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票务代理机构应当使用全省统一式样的客票,逐步实现异地联网售票、电子售票、自动售票机售票等多种售票方式。

  二是建立道路运输信息服务系统,长途车、公交、出租车、高速路情况都可以查询到,以满足供需双方信息需求。

  三是建立道路信息共享平台,为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驾驶人员提供营运车辆违法行为以及驾驶员培训、考试、发证等信息查询服务。

  营运安全

  实施驾驶员强制休息制度 旅客不系安全带禁开车

  对于营运车辆的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我省全面建立道路运输车辆联网联控,强化运输车辆动态监管。今后客货营运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车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确保正常使用。届时,将通过卫星定位系统监督、纠正营运车辆超员、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同时,《条例》规定,建立驾驶人员休息制度。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根据车辆运行时间和里程,按照规定的数量配备驾驶人员,减轻驾驶人员劳动强度,落实强制休息制度。

  此外,《条例》新增加了对于安全带的规定,要求班线、旅游等客运车辆未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安全带的,不得运营;对旅客未系安全带的.,客运站(场)经营者应当禁止客运车辆出站(场)。驾驶人员、乘务员、站务员未督促旅客系好安全带的,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罚款。

  驾驶员禁止行为

  的哥利用车载通讯接听与营运无关信息罚200元

  《条例》还规定了驾驶人员影响安全的禁止行为。《条例》规定,禁止公共汽(电)车客运驾驶员在乘客上、下车过程中关闭车门,禁止出租车驾驶员利用车载通讯设施传播、接听与营运无关的信息妨碍安全的驾驶行为。

  违反规定的出租汽车客运驾驶人员,利用车载通讯设施传播、接听与营运无关的信息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汽车租赁

  放开汽车租赁市场 实行备案制管理

  《条例》对汽车租赁经营者放开市场准入,实行备案制管理,以满足社会公众差异化的运输需求。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营业执照和车辆信息报送所在地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用于租赁的车辆为八座以下,号牌、行驶证齐全有效,办理相应的保险,备有灭火器等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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