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街道工委工作条例
经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在上周五闭幕的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重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有效促进区县(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作用的发挥,促进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街道工委依法履职,促进人大代表作用的更好发挥。
此次立法有3个方面的亮点:一是对人大街道工委组织代表开展活动,服务代表履职方面的职能职责进行了细化,并做出了关注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的要求。二是将地方组织法规定的“人大街道工委办理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交办的监督工作”做出了细化,明确了监督的形式和建议意见的研究处理,为人大街道工委依法履职提供了依据。三是结合重庆实际,理顺了人大街道工委与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之间的关系,为协同推动工作创造了条件。
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构设置及领导体制】 人大街道工委是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在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常务委员会负责。
第三条【组织建设】 人大街道工委一般由五人至七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委员三人至五人。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主任一般应当从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辞去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职务。
第四条【主要职责】 人大街道工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保证其在本辖区内的遵守和执行。
(二)组织本辖区的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视察、检查、调研等活动。
(三)根据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可以开展以下工作:组织本辖区的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街道办事处和区县(自治县)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街道办事处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根据需要可以进行专项工作评议;办理本辖区的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罢免等工作;对本辖区的居(村)民委员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四)协助本辖区的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协调和督办相关工作。
(五)联系本辖区的代表,组织本辖区的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联系选民、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等活动,建立代表履职档案,对代表履职情况进行记录,并在适当范围公开。
(六)加强街道人大代表之家等履职平台的建设,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服务。
(七)听取和反映本辖区的代表对人大街道工委、街道办事处和区县(自治县)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及其国家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八)办理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主任职责】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处理人大街道工委的日常事务,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人大街道工委全体会议;
(二)组织实施人大街道工委全体会议议定的有关事项;
(三)组织本辖区的代表开展活动,为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
(四)联系本辖区的代表和人民群众,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五)完成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人大街道工委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六条【议事规则】 人大街道工委全体会议由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全体会议一般每个季度举行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增加会议次数。人大街道工委全体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表决事项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人大街道工委全体会议主要研究讨论年度工作要点、重要活动安排,本辖区内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以及本条例第四条中需经全体会议讨论的有关事项。
人大街道工委举行会议时,应当邀请街道办事处和区县(自治县)有关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工作机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负责人以及本辖区的代表列席会议。
第七条【审议意见办理】 人大街道工委组织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和开展专项工作评议提出的建议、意见,交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区县(自治县)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研究处理。建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街道办事处、区县(自治县)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应当书面报送人大街道工委,由人大街道工委向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
第八条【制度建设】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建立健全学习制度、会议制度、代表活动制度、代表联系选民制度等,推动人大街道工委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
第九条【与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关系】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定期向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人大街道工委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参加有关活动。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与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加强联系,协同推动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区县(自治县)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召开重要会议时,应当邀请人大街道工委主任或者副主任参加,听取其意见和对有关工作的建议。
第十条【接受监督】 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受本辖区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工作经费】 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经费,列入区县(自治县)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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