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草案)最新解读
2016年8月1日,长春晚报记者从市法制办获悉,为了提高交通管理能力,规范道路交通秩序,改善交通环境,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我市就《长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如果您有话想说,可于8月29日前传送至邮箱fzbjfc@sina.com。
【草案解读】
校园周边可设临时停车区域,供接送学生上放学
条例(草案)中明确,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清理占用道路、公共停车泊位的地桩地锁、铁链栏杆及其他物品;交警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在临街商家、单位门前施划专用停车泊位。专用停车泊位在商家经营和单位办公时间内,由临街商家、单位专属使用,其他时间对社会开放使用。
在中小学校、幼儿园上放学期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校园周边设置临时停车区域,供接送学生的机动车临时停车。
快速路车流量饱和,上桥匝道口可临时封闭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通行状况实时监测机制,引导交通出行,采取临时性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疏解道路交通拥堵。
城市快速路车流量达到饱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临近饱和路段的上桥匝道口采取间断放行或者封闭等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
道路沿线大建设项目,影响交通将不予批准
城市道路沿线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要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对道路交通有不利影响的,提出改进措施,消除不利影响;对道路交通有重大不利影响且无法消除的,不予批准。
城市道路沿线的大型建筑改为商贸、餐饮、娱乐等场所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对道路交通有重大不利影响且无法消除的,不予批准。
洗车修车等行为,不允许妨碍停车泊位使用
禁止下列影响道路通行和妨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行为:设置地桩、地锁、石墩或者其他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妨碍行人通行;使用铁链、栏杆、锥筒等物品私自圈占道路停车泊位;在道路停车泊位内从事广告宣传,贩卖物品,机动车清洗、装饰、修理,仓储等活动;占用临街商家、单位门前设置的专用停车泊位停车。
车身贴膜改变外观,如此改造机动车不允许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不得安装、使用高音、怪音喇叭,大功率音响;不得改装、加装外部照明、信号设备、光电器材等干扰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和影响车辆运行安全的`装置;不得非法改装消声器、车身贴膜、加高或者降低机动车底盘等改变机动车外观、构造和技术数据。
夜间在城市道路行驶,不得使用远光灯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等候,不得进入路口或者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已进入路口的应当立即就近驶出;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夜间在城市道路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不得有穿拖鞋、吸烟、使用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在夜间行驶使用远光灯,将被处以200元罚款。
路上不允许发广告,滑板轮滑不允许上路
行人在道路上通行,应遵守下列规定:按照道路交通信号指示通行;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机动车专用高架桥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轮滑等滑行工具;在道路上不得乞讨或者从事散发广告、兜售物品等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公共汽车、公路客运车,不得擅自改变行驶路线
条例(草案)规定,公共汽车进入站点时,应当在站点内单排靠右侧停车,暂时不能进入站点的,依次单排等候进站;驶离站点时,应当单排依次按顺序行驶。公共汽车和公路客运车不得擅自改变行驶路线;在道路上行驶不得在站点以外停车上下乘客或候客。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被处以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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