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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解读

时间:2021-01-02 13:30:30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2016最新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解读

  2016年7月1日,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起草工作方案安排,安徽省人大官方网站正式向社会公开征集对《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

  该《意见稿》共7章106条,详细的对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停车位管理、物业服务的责任,物业费的使用和维护,物业费的定价、维修基金使用等居民普遍关心的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旨在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

  近年,物业业主的纠纷频频发生,冲突不断,物业和业主的关系已经陷入了死循环的“怪圈”,剪不断理还乱。

  其中,关于停车位的纠纷是近年物业矛盾的焦点,随着老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车辆也成为人们生活中最重要的代步工具。伴随着城市的迅速扩张,机动车的迅猛增加,车辆在方便我们生活同时,因停车而引发的各种纠纷也层出不穷,当下停车难已经是有车一族的共识,车位增加速度远远不及车辆新增的速度。

  此次的`征集意见稿中第八十四条至第八十七条,就明确对社区停车位和人防停车位的租赁和收益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意见指出,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确需占用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并收取车辆停放费。车辆停放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属于业主共有的车辆停放费单独列账,独立核算。业主委员会应当对车辆停放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并向业主大会报告。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此外,意见中还提出将对物业不得擅自撤离,停止物业服务,否则不仅会面临罚款处罚,还会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 物业费的收取方面也将实行政府指导价。

  【阅读链接】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条例》)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草案又做出了多处修改。

  禁止违规养宠物

  城市居民饲养宠物的现象很普遍,而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增加破坏小区绿化、饲养大型犬类威胁他人安全的行为规定。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住宅小区内攀折花木、破坏小区绿化现象以及违反饲养宠物规定的行为比较普遍,损害了其他业主权利,威胁其他业主的人身安全。对此类行为做出禁止性规定,对于维护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十分必要。

  为此,《条例》修改稿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性行为增加了两项规定,在小区内损坏公共绿化及其附属设施及违反规定饲养宠物都会被禁止。具体表现为: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和杂物、焚烧垃圾,乱停车辆,乱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等。《条例》规定,物业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或依法处理。

  车位权属应明确

  还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住宅小区内车位、车库等公共设施的权属不明,已经成为物业管理服务中的焦点问题和突出矛盾,应当予以明确。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明确车位、车库的归属,有利于业主准确知情,减少矛盾纠纷。

  《条例》修改稿作出规定:车位、车库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权属,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不动产登记证书、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证明文件,并优先满足业主需要。

  新房须现场查验

  《条例》对新建物业的综合查验做出了规定,将之前修改稿中“对新建住宅物业,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相关事项进行现场综合查验”中的“可以”修改为“应当”。原因是,规定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进行综合查验,没有约束力。

  不仅如此,《条例》还在法律责任中规定,对新建住宅物业,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未履行综合查验职责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综合查验发现的问题,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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