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湖北物业服务管理条例10月施行
7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规定小区车位(库)不能卖给外人,小区内不能养烈犬、大犬,维修资金可按单元(栋)表决使用,或者按业主占建筑面积比例算。
小区车位(库)不能卖给外人
物业区域内车位、车库的销售、使用,也是社会热点,同时也是该条例审议过程的中热点。
据介绍,由于物权法在规定车位、车库时,没有对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车位、车库的权属作明确规定,人民防空法也没有对其所有权进行规定。考虑到在使用中的复杂情况,该条例没有对此类车位的'使用管理作出规定。
但是,一个物业区域内,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且初始登记所有权人为建设单位的停车位、车库,当事人可以通过销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不得销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优先满足业主需要后对外出租的,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如果是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其分配、使用及收费管理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如果违反,不仅要退还违法所得,最高还可处车位价钱的三倍罚款。
小区禁止养烈犬、大犬
该条例在审议和立法调研过程中,有代表和专家提出,小区内犬只扰民、伤人现象比较突出,尤其是烈性犬和大型犬,应该对此予以规范。
省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小菁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条例对此作了专门规定,明确禁止在物业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犬只的具体品种、体高和体重标准由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如果有人在小区内养烈犬、大犬,公安机关可以没收犬只,并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业主、物业使用人养其它犬只,携犬出户要束犬链牵引,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要承担法律责任。
物业公司应加强物业区域内养犬行为的监督,及时制止违法违规养犬行为。如果业主、物业使用人携犬出户没有束犬链牵引,公安机关要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
维修资金可按单元(栋)表决使用
7月28日下午,该条例表决通过之后,省人大常委会还举行新闻发布会,就相关规定回答了记者提问。记者注意到,针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难的实际情况,该条例提出了创新方法:小区公共设施损坏需要动用维修资金,不再需要整个小区的业主同意,哪一栋坏了或哪一个单元坏了,只需要所涉单元(栋)同意即可。
省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小菁介绍,经业主大会依法决定,可以根据维修范围,以单元(栋)为单位进行表决,也可以采用异议表决。
某一单元或某一栋楼出现问题,该栋楼反对的业主人数在三分之一以下,而且专有建筑面积占整栋楼面积三分之一以下,两者同时具备,所涉单元(栋)可以动用维修基金。
另外,该条例还专门对紧急情况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作了规定,即可以“先采取应急措施,再申请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