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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10月1日起实施
7月29日,《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落实最严格法律责任,大幅提高环境违法成本,是此次修法亮点之一。
去年1月,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出台,针对屡教不改的违法企业,创新设立“按日处罚”措施,大幅提高违法成本,给环保黑户形成一记重拳。作为对上位法的响应,同时也针对当前生态环境的严峻形势,按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此次修订的上海市环保条例根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上位法规定,新增了可实施按日计罚和双罚制的事项,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未按要求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二)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四)不正常运行环境保护设施,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雨水排放口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六)违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且排放污染物的;
(七)擅自倾倒危险废物,或者对危险废物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或者射线装置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行为。
条例还参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大幅提高罚款上限至一百万元,将最严格的法律责任从大气污染防治领域扩大至所有环境保护领域。同时,条例还对违反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违反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等创设事项设定了罚则,有力地克服了环保领域“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弊端。
市人大法工委主任丁伟表示,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旨在实现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
该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阅读延伸:条例修改哪些内容?
这位负责人向记者介绍,《条例(修订草案)》共8章84条,与原《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相比,增加了“绿色发展”和“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两章,条文从60条增加到84条。记者注意到,《条例(修订草案)》主要围绕7个方面作了修改。
一是关于环境管理制度优化和改革。有关负责人说,传统的环境管理制度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三同时”、项目试生产、竣工验收、总量控制、排污许可、排污申报等制度,层次较多,并存在一定的重叠,需进行必要的改革。
二是推进绿色发展。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首次把“绿色发展”作为指导我国未来发展的五大理念之一,绿色发展也成为贯穿“十三五”规划的重要理念。为推动形成绿色发展的内生动力机制,《条例(修订草案)》在相关制度设计上贯彻绿色发展理念。设立了绿色发展专章,明确要求从源头实现绿色发展,鼓励企业开展绿色生产、绿色经营,同时强化督政,以保障有关措施的落地。
三是推进社会共治。环境保护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条例(修订草案)》以“更好发挥政府的主导和监管作用,发挥企业的积极性和自我约束作用,发挥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参与和监督作用”为指导思想,明确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各个主体的定位和责任,力求形成多元共治的制度体系。
四是引入市场化环境治理机制。随着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任务的日益复杂,政府监管、企业治理都有必要借助市场化手段,在降低监管成本和企业运营成本的同时,实现治理目标。为此,《条例(修订草案)》新设了3项治理机制,即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污染防治协议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
五是关于如何有效落实国家要求,保障上海市环境的具体措施。据介绍,考虑到污染防治方面,上海市对大气、饮用水水源、社会噪声、放射性以及医疗废物等领域已有专项地方法规规章,《条例(修订草案)》主要围绕当前的薄弱环节进行补充规定。比如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推行绿色交通,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强化机动车船管理等。
六是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境信息公开是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的基本手段和公众监督机制的重要内容。为此,《条例(修订草案)》从政府和企业两个层面分别提出信息公开要求。一方面,要求环保部门等政府机构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监管信息。另一方面,要求企业主动公开污染排放信息。为了便于公众更好地了解企业污染排放状况,《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上海市环保部门需建立全市统一的污染源排放信息发布平台,企业将统一在这一网络平台上发布排放信息,市民可实现企业排放信息一网查询。
七是严格法律责任。为提高环境违法成本,《条例(修订草案)》强化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等硬措施,大幅提高罚款数额和处罚强度,对超标、超总量和无证排污等行为,也规定了差别化电价、停水断电、“双罚制”等措施。《条例(修订草案)》在法律责任部分充分吸收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行之有效的成熟经验,比如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大幅提高罚款上限,对超标、超总量等行为,由原来的罚款1万~10万元提高到10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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