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上海车牌限拍新规定
2016年7月19日起,新修订的《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将正式实行。新政为什么被称为最严限拍新规定?上海市民又是如何看待新规?
简单的说,新政收紧了个人申请参加车牌拍卖的资格条件。必须有上海户籍(或连续缴满3年社保)、无上海牌照、无上海牌照的私车、有驾照、1年内没有相关交通安全违法记录,才能竞拍,这也意味着今后上海市民每人名下仅能拥有一辆有上海牌照的私车。
“拍牌”或将更激烈
上个月上海车牌最低成交价84400元,平均成交价为84483元,中标率4.2%。此前,由于中标率太低,很多上海市民会用家人的身份证购买多张标书。
有网络媒体对此展开了调查,结果显示,有超过五成的非上海市户口人士正在拍沪牌,还有11.43%的受访者名下已有沪牌,仅33.86%的受访者表示限拍的新政策对其拍牌毫无影响;35.86%受访者认为并不能有效改善沪牌供不应求的状况;34.86%的网友则认为新政能起到一定作用,拍牌门槛高了,拍到沪牌的几率也就高了。
本周六,新买标书的市民将无缘参加的“沪牌大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本月拍中沪牌将容易些。有业内人士表示,根据此前披露的信息,目前市场上的标书已经超过30万张,这些拥有标书的参拍者中,其中一部分人在标书有效期到期后,按照新规则将失去拍牌资格。
因此,接下来,他们肯定会珍惜每一次机会,竞争将更加激烈。市场普遍推测,三四个月后,之前购买标书的部分市民因受新规限制将陆续失去参拍机会,届时或许参拍人数会有一定减少,中标率会有小幅回升。
新能源汽车牌照申领趋严
在上海新政收紧了个人申请参加车牌拍卖的资格条件后,很多人可能会就此把目光放到新能源汽车上。那么,当下上海的新能源汽车上牌又呈怎样的情况?
据媒体报道,因政策调整而暂停了近半年的上海新能源汽车免费牌照申领和办理,今年5月后才再度重启。
《第一财经日报》此前曾报道称,有上海的4S店销售人员表示,随着今年4月上海新能源汽车上牌细则出台,政府对于新能源申领人的资质审查严格了许多。
据了解,今年4月1日,上海发布《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虽然办法明确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用于非营运,且个人消费者名下无在上海市注册登记新能源汽车的,上海免费发放专用牌照额度。对使用专用牌照额度的新能源汽车,实行一车一牌制度,不予办理退牌业务,且自专用牌照额度启用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过户。新能源汽车报废,专用牌照额度自动作废。办理辖区外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失窃手续的,不再发放额度凭证。
而这里所说的消费者,包括个人用户和单位用户。个人用户是指信用状况良好的上海市户籍居民、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持有上海市有效居住证且最近24个月内连续在上海市缴纳社保满一年的非上海市户籍人员,以及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上海市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籍人员。
另据媒体报道,据企业人士表示,比如要审核车主的征信、社保,并且还要求必须持有上海有效居住证,同时满足最近两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一年以上社保。消费者购买新能源车,4S店会将车主的基本信息上交至上海新能源推进办公室,经由汇总后统一发送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及相关征信机构,核实车主信息,如果信息不吻合将不予免费沪牌名额。
同时,据了解,对于新能源车牌,此次细则还进一步明确了“三年内不得过户”的细节。对于充电桩的安装,政府也会采取各种方法进行核实和查证。这也就意味着,一些试图通过转卖新能源车购买资质的灰色牟利手段,将在一定程度上被杜绝。部分不具备充电条件的消费者,也将被刨除在免费享受新能源沪牌的车主之外。
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机动车总量控制,规范非营业性客车额度管理,根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非营业性客车额度(以下简称“客车额度”),是指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允许在本市中心城区通行的个人自用、单位公务等之需的非营业性客车上牌指标,包括个人客车额度和单位客车额度。
第三条(管理部门及职责)
市机动车额度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本市客车额度管理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结合城市综合交通发展规划、道路交通状况、环境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每年本市新增客车额度总量;根据客车额度拍卖情况和管理需求,调整完善本市客车额度拍卖管理办法和额度管理相关措施。
联席会议下设额度管理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委,负责落实经市政府批准的相关事项和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客车额度管理日常工作;
(二)对涉及客车额度管理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报联席会议审议决策;
(三)与市公安车管部门、市国税车购税征收部门合署办公,开展机动车额度证明审查和收缴工作;
(四)推进机动车额度管理信息化工作,为额度审查、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高效管理提供必要基础。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规定职责,做好额度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额度拍卖范围)
下列额度纳入拍卖范围:
(一)新增客车额度;
(二)个人和单位委托的沪A、沪B号牌摩托车转换客车的在用额度(下称“摩转汽额度”);
(三)个人和单位委托的在用客车额度。
第五条(额度拍卖数量确定)
额度管理办公室根据本市客车额度每年新增总量及相关情况,确定每次拍卖的客车额度投放数量。
第六条(拍卖机构)
客车额度拍卖,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
受托拍卖机构组织拍卖客车额度,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拍卖程序和方法,并在拍卖日7天前,发布拍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客车额度投放数量和拍卖时间、地点、方式及注意事项等。
第七条(竞买人资格)
个人客车额度竞买人,是指持有有效身份证明、本市居住证明(不含《临时居住证》)和机动车驾驶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个人客车额度竞买人通过拍卖获得客车额度后3年内,不得再次登记参加拍卖。
单位客车额度竞买人,是指持有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沪机构等单位,以及持有有效《上海市购买专项控制商品审批通知单》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本市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第八条(拍卖方式)
个人客车额度与单位客车额度分场、定期拍卖。个人客车额度拍卖采用无底价方式,单位客车额度拍卖采用有底价方式,底价为同月个人客车额度拍卖成交均价。拍卖通过网络、电话等进行。
第九条(拍卖监管)
市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拍卖系统的网络、电话运行状况的实时监控,维护正常的拍卖秩序。公证部门应当对拍卖工作进行监督。
额度管理办公室应当会同拍卖机构制订应急预案,并在出现突发情况时,按照程序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条(竞买成交)
竞买人应当遵守额度拍卖公告内容,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竞买。严禁串通操纵价格、干扰拍卖系统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竞买人竞买成交并按照规定付清全部款项后,即可获得付款凭证和额度证明。逾期未付款的,视为放弃客车额度。
摩转汽额度及在用客车额度的拍卖价款,由受托拍卖机构向其委托者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第十一条(额度证明)
客车额度证明根据每次投放数量等量印制,并委托拍卖机构向客车额度买受人发放。
客车额度证明由额度管理办公室负责监制和保存。
客车额度证明有效期为6个月。
严禁伪造、涂改、转让客车额度证明。
额度审查中收缴的额度证明等相关材料在销毁时,应当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额度审查)
市国税车购税征收部门在车主缴纳车购税后,应当将完税证明交由额度管理办公室,由其对车主应当提供的额度证明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审查无异议的,在完税证明上标注确认;对应当提供额度证明等相关材料而未交验的,保留完税证明。
对无需缴纳车购税的二手车或旧车,额度管理办公室也应当对车主的额度证明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审查无异议的,在相关证明上标注确认。
市公安车管部门应当根据完税证明或相关证明上额度管理办公室的有效审查内容,进行机动车登记。
市商务部门应当对二手车交易行为进行监管。
第十三条(限制条件)
额度证明使用人应当与购车发票上的车主名称一致。
个人客车额度限用于不超过9座的生活性小型客车。
个人和单位客车额度自启用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第十四条(额度管理)
逐步推进新增客车额度和在用客车额度纳入统一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资金收支)
市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客车额度拍卖收入的收支管理。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职责和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对外发布拍卖收入和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告知义务)
车辆经销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本规定的有关内容,并在与购车人签订购销合同时,予以书面提示。
本规定自2014年7月25日起施行。但办理2014年7月个人客车额度拍卖登记手续的,执行本规定。
2013年12月24日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沪府发〔2013〕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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