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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变化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价格改革和实施普遍性降费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其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16年2月6日李克强总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的主要条款是:
一、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第十条、第十五条。
二、第十八条改为第十六条,将其中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设区的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三、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删去第一款中的“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四、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进口烟草专卖品的计划应当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五、第五十条改为第四十八条,删去第一款中的“参与外国烟草制品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六、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七、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八、删去第五十七条。
九、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六十一条,将其中的“第三十八条”修改为“第三十六条”,删去其中的“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十、删去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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