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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入伍是一件神圣而光荣的事情,代表着守卫祖国大好河山的伟大重任,代表着不断的磨练与挑战,最终成就一个更稳重、更成熟的自己。无论身处何处,只要脚下那一寸的土地属于中国,就会倍感温暖、幸福、安定,因为还有一群群可爱、刚毅、可靠的士兵在守护着我们,在为我们负重前行。每一位军人都有退役的时候,那退役后,国家会如何安置他们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浙江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浙江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做好。
第三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由原征集地的市(地、下同)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其工作机构设在民政部门。退伍安置期间,有关部门应抽调人员参加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工作,实行集体议事制度,协助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并负责检查、督促在本市区域的实施。
(二)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具体负责本区域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以及复员干部、转业志愿兵工作;
(三)制订年度退伍义务兵安置计划,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后,统一达到本地区各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和省属企事业单位);
(四)因地制宜,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五)做好退伍义务兵的欢迎接待和家访工作,帮助退伍义务兵解决生产、生活的实际困难,协助兵役部门做好对他们的管理教育工作;
(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中转接待和过往部队的军用饮食代供应工作;
(七)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及时统计上报退伍安置工件情况,完成上级安置机构给予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各级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应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所需编制从当地行政编制总额中解决。
第六条 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所需的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安排。
第七条 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其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均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即为本单位工龄),享受本单位职工的同等待遇。
第八条 义务兵退伍后,无论分配到何单位,从事何工作,均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试用期,直接按有关规定确定其基本工资。退伍义务兵凡在部队获二等功以上或提前晋级奖励的,其工资可在定级工资基础上再向上高定一级。
第二章 接收
第九条 地方接收退伍义务兵的范围:
(一)符合《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二条(一)、(二)项规定的;
(二)经批准作士兵退伍处理的军事院校学员;
(三)经部队军级(含军)以上机关批准,按义务兵退伍处理的志愿兵;
第十条 地方接收退伍义务兵的时间:
(一)退伍义务兵应按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的当年退伍期接收。
(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务院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三)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含师)以上机关批准作中途退伍的,可由部队商请原征集地的市、县安置部门同意后,予以个别接收;
1、特等、一等革命军人;
2、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非本人退伍家庭生活难以维持,并经家庭所在地县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门证明的;
3、经部队治疗半年未愈的精神病患者;
4、被批准退学和作士兵退伍处理的军事院校学员;
5、因刑事犯罪被半处有期徒刑的,宣告缓期执行,考验期满后不宜继续留队服现役的;
6、被处劳动教养、期满解除劳教后,不宜留队服现役的;
7、图谋行凶、自杀或搞其他破坏活动的,继续留队确有现实危险的。
第十一条 义务兵返回原征集地途中,凭退伍证可以优先购票、优先托运行李、优先乘坐车(船)、优先中转换乘。
第十二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后,在返回原征集地途中或已回到原征集地尚未报到前,因遇到意外事故、患重病和急需住院治疗的,应分别由铁路、交通部门或当地兵役机关负责送至就近医院治疗,所需费用,由兵役机关按规定列报;病故的,由原部队按现役军人病故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认真做好欢迎接待工作,并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家访。
第十四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应尽快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办理报到手续。无正当理由,超过三十天不报到的,农村的取消其退伍义务兵的有关优惠待遇,城镇的取消当年安排工作的资格。
第十五条 退伍义务兵报到后,凭县以上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介绍信办理户口和粮油供应手续。
第三章 安置
第十六条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帮助他们解决好生产和生活问题,按下列规定进行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的,应根据自力更生、集体帮助、辅之以国家必要补助的原则加以解决。对自建(修)房屋的,当地政府应在宅基地选定、审批、建材供应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对自建和靠集体帮助仍有困难的,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规定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补助经费。
(二)对在服现役期间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伍义务兵,应在企事业单位安排工作,户粮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申报。对农村入伍参战荣立三等功的退伍军人,在当地劳动部门下达向社会招工计划指标进首先安排。招收进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可以转为城镇户口,由国家供应口粮。
(三)对二等、三等伤残的退伍义务兵,应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他们力所能及的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四)城市用人单位和乡镇企业向农村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尤其是参战、立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
(五)对退伍义务兵中有一定专长的军地两用人才,应当积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介绍,各用人单位在政策许可的情况下,应优先给予录用;对他们中从事生产经济活动的,应在政策、技术、资金、物资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
(六)乡镇、村选聘干部,对符合条件的退伍义务兵,应作为优先选聘对象。
(七)有条件的地方,可从当地实际出发,实行“征兵、优待、安置一条龙”的做法,在应征入伍同时,落实退伍后安置去向。
第十七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由原征集地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安排工作。
对应予以安排工作的退伍义务兵,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进行安置。各级政府庆分配指令性名额时,事先要与有关接收单位协商。各接收单位包括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都应把接收安置退伍军人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
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各地安置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配任务。在当地劳动指标下达前,可先行安置,最后统一结算,所需劳动指标应予以保证。
(二)有关部门如需向社会招用干部,在同等条件下,要首先在退伍军人中考核录用。
(三)对二等、三等伤残军人,应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四)退伍义务兵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退伍后原则上仍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以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在安排工作时应给予适当照顾。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合并的单位负责安置。
(五)义务兵退伍要求自谋职业的,应在报到后一月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当地退伍军人安置部门审批同意后,有关部门应当允许,并在审批场地、办理执照方面军给予优先。自本人申请之日起,逾期三个月,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六)根据不同情况,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进行安置:
1、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立二等功和参战三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2、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参战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3、对退伍义务兵中有一定专长的军地两用人才,安排工作时应尽量做到按专业、特长对口安置;
4、无正当理由而本人坚持要求中途退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处)被装配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只出具落户证明,不负责安排工作,由县、市街道办事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由原征集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街道办事处按社会待业人中对待。
(七)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六个月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再负责制安排工作,由街道办事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八条 退伍义务兵已办理退伍手续,退出现役回到地方后,又回到部队补办立功手续的,一律无效。
第十九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经劳动部门批准,在计划内从农村招有物不迁户粮的合同制工人,由原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凡入伍时,原合同期未满的,退伍后仍回原单位复工复职,继续履行合同至期限满。
第二十条 入伍前,原是集镇自理口粮户口的退伍义务兵,退伍后原集镇应准予落户,仍作自理口粮人员对待。如本人要求回乡村原籍的,也应允许。
第二十条 原是城市(含县城)居民,通过不正当手段,占用农村征集名额,从农村应征入伍的退伍义务兵,退伍后原则上由入伍地乡镇接收安置。本人要求回入伍前户粮所在地安置的,当地可准予落户,但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由街道办事处按待业人员对待。
第二十二条 特等、一等革命军人,凡要求进省革命荣誉军人康复医院休养,符合入院条件的,应予以解决;要求到原征集地县城或配偶居住地域城镇安置的,应当允许。要求将其农业户口的配偶及十六岁以下子女(或已超过十六周岁仍在学校读书的子女)转为安置地城镇户口的也应当允许。他们中确需建房的,由县人民政府审批,每户住房建筑面积一般为五十平方米,由当地房管部门负责建造,产权归公,经费由当地财政开支。
第二十三条 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病的退伍义务兵,经部队治疗半年未逾,病情较重,确需继续住院治疗的由部队派人与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联系,在办妥入伍地接收手续后,由部队派人护送至指定的地方精神病院收治。
第二十四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在年龄上可放宽三至四岁,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向原所属主管部门申请,酌情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毕业后,退伍军人安置部门不再负责为其安排工作。
第二十五条 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六条 入伍前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其父母双方户口迁入的居住地(包括由农村迁入城镇,下同)或入伍前父母一方已迁入新的居住地,另一方在军人服现役期间迁移,原征集地无直系亲属的,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经父母所在地单位,原居住地公安机关核实后,应当允许在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迁居后,父母系城镇户口的,该退伍义务兵应与所在地城镇退伍义务兵一样安排工作;父母系农业户口的,随父母落户,与所在地的农村退伍兵一样对待。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每年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组织检查评比。对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退伍安置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比条件、奖励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第二十八条 对在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中,违反《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拒绝接收安置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在退伍安置工作中营私舞没或渎职的,根据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制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政厅负责制解释。
什么是义务兵
两年制,士兵是义务兵服役期限为两年,两年之后可以转为志愿兵。
征兵首先就是义务兵,义务兵的服役时间为两年,第一年为一等兵,第二年为二等兵。两年义务兵满后可以升士官。士官也就是延长军龄。升一级士官是延长3年,一次类推。可以在部队里考军校,也就是出来就是军官。军官就只有退休和转业了,没有服役时间。
义务兵的待遇有哪些
当前义务兵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第一年每月津贴700元,第二年每月津贴820元;若两年后晋升士官,领取工资,下士约4500元左右,中士约5400元左右,上士约6400元左右,四级军士长约7400元左右。各地区因为艰苦环境不一样,略有不同。
义务兵服役期间,享受家庭优待金,城镇籍义务兵标准为每户每年12000元-15000元,农村籍义务兵每户每年4500-6000元;到西藏、新疆等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家庭由当地县市区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这个各地区也略有不同。
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部队按每年4500元,发给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由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按每年2000元,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
虽然义务兵是按照兵役法来部队义务服兵役的,但就从付出回报比来说吧,义务兵目前薪金待遇普遍偏低,除非执行特殊任务,不然一个几百块钱更不要提什么福利待遇,退伍后各地区安置政策不一样有好有差,但总的来说还是在各方面大幅落后于社会平均,凭借士兵证可以免费游览一些景点随是不多的福利,但义务兵能有多少机会出营门去玩,看病有医保,但最常发生的就是训练外伤和普通感冒,根本没有机会让你去大医院享受医保的福利,一般就是门诊部给开两片膏药,或者乙旋螺旋霉素。
我国在逐渐实行士官职业化后,士官队伍福利待遇显着提高,一期士官月的工资已经到3000左右,算上吃穿住看小病不用花钱,生活水平能够达到社会平均水平,同时随着士官等级的上升,福利待遇还会大幅升高。
当然,这里只是算上个人的生活消费,对于那些成家,特别是双方为独生子女的士官来说那些工资真是杯水车薪,就中国这个房价每个月还能剩多少,士官家属来队的政策更是让很多的士官苦于两地分居之痛,部分作战部队训练任务重,能否真正落实每年一次的探亲休假都难说,更别提时常被提前召回!
义务兵可以探亲吗
义务兵服役期间没有探亲假。如因家中遇有特殊情况需请事假探亲的(通常为直系亲属病危或死亡的),但要经团以上单位领导批准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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