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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7月1起实施
今后,深圳市开门立法的“门”将开得更大,立法的全过程都将在网上“晒”出来,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也更多。被称为“管法的法”的《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从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深圳市立良法行善治提供了制度基础。
立法辩论有望实现常态化
引入立法辩论制是条例的重要亮点之一。条例规定,常委会会议期间,可以根据需要就法规案中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问题,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联组会议上进行辩论。
早在2008年,市人大常委会在深圳无线电管理条例的审议中率先引入立法辩论制度,引发各地强烈关注。此次条例的实施,意味着立法辩论有望在深圳实现常态化。
“理越辩越明,问题越辩越清。”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在立法中引入辩论制度,可以把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利益最大限度地表达出来,不仅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而且有利于法律的贯彻实施。
审议法规有重大意见分歧可单独表决
针对法规案有关事项或者条款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情况,条例的另一项立法机制创新是建立单独表决制度。单独表决后,由主任会议根据表决结果对法规案作出相应处理。
当前,我国立法一般对法规案整体表决。人大常委会委员经常面临一种困惑:投赞成票吧,又不赞成法规案中的某个条款;投反对票吧,又觉得法规案整体没问题。单独表决制度的实施,将使得立法审议的焦点更为集中,立法过程更加科学、民主,立法质量有望进一步提高。
立法全过程向社会公开
作为同时拥有两个立法权的城市,深圳目前现行有效的法规达164项。在新的形势下,公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法,而是法好不好,管不管用。《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于2001年实施,此次修订的核心就是贯彻新修订的立法法的精神,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
扩大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渠道,将“开门立法”制度化是新修订后条例的一个显著特点。条例规定,各项法规案在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前,须向公众征求意见,且时间不少于15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同时,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规草案、法规草案修改稿以及相关起草、修改的说明和审议结果的报告向社会公开。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法规案的审议意见也要向社会公开。这些程序的规定意味着,市人大立法的全过程,都向社会公开。
根据改革需要可暂停法规实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在全面深化改革的今天,如何处理改革的“破”和法律的“立”之间的关系?条例规定,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要注重发挥先行先试和创新变通作用,引领、推动和保障深圳经济特区的改革和发展。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当前我们的改革往往是以试点的形式推进,经验证总结后再全面铺开的。这种模式具有社会风险小、制度磨合成本低等突出的优点。然而,这种模式也存在一个重大缺陷,即先行先试的改革往往是以突破法规的方式推进的。
如何确保改革在合法的框架下进行,这一直是困扰中国立法者的难题。此次条例找到了一条解决之道,并将其制度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在全部或者部分区域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深圳市法规或者深圳经济特区法规的有关规定。
配套规定应当在法规施行六个月内作出
法规的具体配套规定迟迟未能“出炉”,影响了法规的实施效果,这是当前我国立法过程中遇到的难题之一。为此,条例专门规定,法规具体配套规定应在法规施行六个月内作出。法规对配套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条例还增加了两项法规“体检”的制度。一是立法表决前评估——即拟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规案,可以对法规草案中主要制度的可行性、法规出台时机、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评估。二是立法后评估——法规实施满一年后,可根据需要对其主要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及实施效果进行评估。这两项制度旨在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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