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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新规定
自贸区条例提出在国家框架下推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在金融、交通航运、商贸、专业、科技文化和社会等服务领域,取消或放宽对港澳投资者资质要求等准入限制措施。
其一,自贸区要规划建设粤港澳创新产业基地和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区,促进粤港澳服务要素的便捷流动,推进粤港澳服务行业管理标准和规则的衔接,逐步试行粤港澳认证及相关检测业务互认制度、服务业人员职业资格互认制度。
其二,广东自贸区应当扩大港澳航运业开放,建设粤港澳航运服务的示范区,从而推动粤港澳航运物流服务自由化。
提升金融业合作
其三,广东自贸区应当建立与粤港澳商贸、科技、旅游、物流、信息等与三地服务贸易自由化相适应的金融服务体系。
其四,支持港澳金融机构在自贸区以人民币新设、增资或参股自贸区内金融机构等直接投资活动。探索区内金融机构与港澳地区同业开展跨境人民币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其五,自贸区内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开展与港澳地区跨境人民币业务。
设点港澳元兑换
其六,自贸区应当推动公共服务领域的支付服务向港澳银行业开放,促进金融集成电路卡和移动金融在自贸区和港澳地区互通使用。符合支付服务市场发展导向,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自贸区内港澳资非金融机构,可以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
其七,广东自贸区将推动个人本币和外币兑换的特许机构、外汇代兑点发展,便利港元、澳门元在自贸区的兑换使用。
其八,广东自贸区应当发展与港澳地区保险服务贸易,同时探索与港澳地区保险产品互认、资金互通、市场互联的机制。
创新基地作支持
其九,自贸区应当加强与港澳在项目对接、投资拓展、信息交流、人才培训等合作,共同到境外拓基建和能源资源开发。
自贸区建立粤港澳创业创新基地,完善创业创新扶持体系,为创业创新提供项目对接、创客空间建设、融资担保等支持。
其十,广东自贸区应当创新粤港澳口岸的通关模式,推进粤港、粤澳查验单位之间的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阅读延伸:容错机制写入广东自贸区条例
条例从适用范围、管理体制、投资开放与贸易便利、高端产业促进、金融创新与风险监管、粤港澳合作与“一带一路”建设、综合管理与服务、法治环境等方面对广东自贸试验区的建设和发展做了全面规定,并自7月1日起施行。
和其他三个自贸试验区同类条例相比,广东自贸试验区条例在建立容错机制方面有所突破,使之成为可操作的务实法律条款,为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开展创新提供了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条例总则第四条规定,“在自贸试验区进行的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牟取私利或者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减免相关责任。”
条例用专章对高端产业促进做了规定,明确了在《总体方案》框架内各片区的产业定位和重点发展的特色产业,并列明了几个重要领域和发展原则,包括自贸试验区鼓励发展总部经济,支持要素交易平台、跨境电子商务、保税展示、融资租赁等新型贸易业态发展,推动金融产业集聚创新发展,实施海空港联动发展国际航运与物流业等。
广东自贸试验区肩负建设成为粤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要枢纽的特殊使命,为突出粤港澳合作和对接“一带一路”建设这一区域特色,条例专设了粤港澳合作和“一带一路”建设相关条款,内容包括促进粤港澳人才流动、支持三地青年创新创业、深化对港澳服务业的开放、创新粤港澳口岸通关便利化、简化原产于港澳地区的常规商品检验检疫手续、探索实施三地查验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自贸园区合作、建立面向“一带一路”的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平台、开发具有丝绸之路特色的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展人文交流合作等。
此外,条例创新性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规定由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或市场主体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情况进行打分,并纳入该部门的年度考核。这有助于推动各级政府部门对自贸试验区各项改革创新工作加大支持,有利于形成合力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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