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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时间:2021-01-27 19:25:14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退休职工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只有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

退休职工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一)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阅读延伸:独生子女一次补助最新规定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工资规定

  国家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享受一次性补助,现在的'企业不履行怎么办?

  03年以前是退休后退休工资比多生子女父母多5%的工资,现在是按去年的社评工资的30%一次性支付,可现在的企业不给,请问国家有没有什么强制措施?

  在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的前提下,部分经过企业改制的职工已经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这部分人员在我国实施计划生育政策时,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只生了一个孩子。但是当他们到了退休年龄时,却因为没有聘用单位而得不到政府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补助金。

  根据规定,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夫妻双方为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二)当一方为职工,另一方无工作单位,或者丧偶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

  (三)城镇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四)离开原工作单位的人员,又没有聘用单位且已经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按照第(二)项和第(三)项顾之规定处理。然而,一句“顾之规定”,便使得这部分没有单位且已经到了退休年龄的独生子女父母迟迟得不到国家规定的补偿。

  请问现在退休后独生子女一次性补贴按新政策应该是多少钱?

  夫妻双方均为城镇居民的独生子女家庭,在退休时可享受到每人5000元合计1万元的补助,双方均为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家庭在年满60岁后双方均可领到每年720元的补助,但是一方为农村户口一方为城镇户口的家庭则只能领到5000元补助。以上条件必须为父母双方年满60岁。各地的标准也不一样。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补助的政策问题,看计生局的回复

  前些日子,因群众关心,本人在网上议事厅上发了一个帖子《关于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享受一次性补助的政策问题 》,后来得到了计生局的“说法”,但是,“说法”没有解答本人所问的问题,而是给了这样一段话:“您好,根据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因您未留联系方式,我们无法与您取得联系,请您电话咨询8778065,我们工作人员会为您详细解答。 ”这就让人很奇怪,什么问题如此讳莫如深?不可以在网上公开回复?还是这个问题仅仅就本人自己在问,别人都不关心?但本人的这个帖子下,好多网友都在“同问”,可见,想了解此项政策的还大有人在。不能公开回复的到底是什么内容呢?本人将此电话告知有关人士,有关人员致电8778065,得到了这样的答复。

  问:“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补助发放范围、标准是什么?”答:“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补助,是奖励为企业做出贡献的独生子女父母,标准是上年度全市平均工资的30%,有单位的,单位发放。”问:“下岗失业的呢?”答:“下岗失业的,没有了工作单位,有政府发放。因为他们也为企业做出过贡献。”问:“自谋职业、无业居民、自缴社保的呢?比方在义丰、春光挂档的?”答:“没有单位、挂档缴费的,没有补助,因为他们没有给企业做贡献。”

  得到这样的信息后,本人奇怪了,奇怪的地方有三:一是《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那款那条说明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补助是补助企业职工的呢?如果说独生子女为企业做出了贡献,难道非独生子女的父母就比独生子女为企业做的贡献少?企业的奖励还需要根据职工子女人数的多少来确定吗?二是从山东省其他地市的新闻报道里看,政府拿出一部分资金解决“下岗失业、自谋职业、无业人员等群体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补助”,却从无见到“为企业做出贡献”一说,当然,各地政策可能存在差异,难道龙口市就是这样的规定?三是,就算龙口市就有这样的规定(有没有真不知道),难道不能公开吗?政府从财政拿出部分资金,为群众发放补助,是好事啊,应该大张旗鼓的宣传才对,为什么计生局连在网上公开回复一下都不肯?是计生局工作很低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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