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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7月七实施

时间:2017-06-20 08:44:51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新修订《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7月七实施

  日前,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在杭举行。会议表决通过了《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条例和批准了3件地方法规。其中,环保部门被赋予“特权”,一旦发现有关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可以进行通报,并可以向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提出对该部门负责人的处分建议。

  浙江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赋予环保部门处分权

  5月23日至27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在杭举行。会议作出4项决议决定,审议11件省、市法规案,表决通过《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条例和批准了3件地方法规。

  2016年3月初,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问卷调查形式向社会征集条例修订意见。在汇总多方意见后,条例新增了部分条款,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未在规定期限完成重点防治任务、或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不力的,主要负责人将被问责。

  同时,条例明确了环保、经信、质监、工商、交通、农业等各部门管理职责。其中,环保部门被赋予“特权”,一旦发现有关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可以进行通报,并可以向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提出对该部门负责人的.处分建议。

  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浙江省环保厅应会同浙江省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暂停审批新增大气污染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书。约谈可以邀请媒体及相关公众代表列席,针对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和要求等向社会公开。

  此外,排污企业和第三方检测机构“沆瀣一气”将被重罚。条例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均应开展监测,重点排污单位公开监测数据且保存时间不得低于三年,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委托第三方。一旦违法排污,单位及主要负责人不仅会被公开曝光,而且会纳入诚信档案;监测机构瞒报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或数据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吊销资质。

  会议经表决,任命李学忠为浙江省发改委主任,免去谢力群的浙江省发改委主任职务。根据决定,全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换届选举工作,将统一安排在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进行。

  【解读】

  据介绍,条例主要从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管体制和部门职责;考核、约谈和问责制度;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机动车船污染防治等方面作了修改与完善。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条例针对近年来重污染天气增多的情况,专门增设“重污染天气应对”一章。

  条例规定,省、设区的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完善会商研判机制,开展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在此基础上,条例还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要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确定预警等级,及时发布预警。预警信息发布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气象等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

  不仅如此,条例还明确了相关应对措施。根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预警级别采取相应应急响应措施。具体措施包括:责令有关企业暂停生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或者限制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停止学校和幼儿园组织的户外活动或者教学活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应急响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