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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黄标车新规定

时间:2021-06-19 18:42:23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山东黄标车新规定

  2014年10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公布的《关于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指出,2016年1月1日起,山东省区域内全部限行黄标车。

  黄标车是对高污染排放车辆的简称,是指低于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汽油车(生产时间一般在2000年以前,供油方式为化油器)和低于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柴油车(生产时间一般在2008年以前),不包括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

  《通告》指出,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规定,山东省政府决定,在前期对设区市城市建成区实施黄标车限行的交通管制措施基础上,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

  《通告》要求,自2014年11月1日起在全省所有设区市的城市建成区、县(市)城区和高速公路全天禁止黄标车通行,城市建成区具体限行范围由设区市在建成区边缘道路作进一步细化确定。

  自2014年11月1日起,对违反限行规定的黄标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给予罚款200元、驾驶人记3分处理,每日处罚不超过1次。2016年1月1日起,全省区域内全部限行黄标车。

  山东规定5种黄标车不能享受“黄改绿”补贴

  山东省近日印发了《山东省黄标车“黄改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根据暂行办法,5种情况的黄标车将不能享受“黄改绿”补贴。

  黄标车“黄改绿”,是指对部分车况较好、残存价值较高的国Ⅱ标准柴油黄标车,通过加装尾气净化装置,使其颗粒物排放达到国Ⅲ以上标准的绿标车水平,同时换发“黄改绿”环保检验标志的黄标车治理改造方式。《办法》规定,属于车主自愿对在本省注册登记并满足相应技术改造条件的在用柴油黄标车实行“黄改绿”的,政府予以补贴。 根据《山东省黄标车“黄改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按照“黄改绿”的改装价格,政府和车辆所有人各承担50%。其中政府承担部分原则上不超过同时段、同车型的`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标准。政府承担的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负担。

  根据《办法》,在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淘汰的各级财政供养单位的黄标车;强制报废日期在2015年12月31日前的黄标车;已享受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黄标车;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依照强制报废车辆处理;不在省环保部门向社会公布的可进行“黄改绿”的车型范围内的车辆,将不能享受“黄改绿”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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