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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时间:2024-11-10 06:58:42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测绘公司管理规章制度4篇[合集]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测绘公司管理规章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测绘公司管理规章制度4篇[合集]

测绘公司管理规章制度1

  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测绘局是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主管全省测绘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

  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并接受上级测绘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测绘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并加强测绘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测绘科学技术水平。对为测绘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测绘基准与测绘系统

  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测绘项目,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以及国家测绘技术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五条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局部地区可以建立一个与全国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相联系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并采用国家统一的高程基准。本条例实施前,存在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的城市或者地区,当地测绘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有计划地改用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统一的高程基准。

  大城市、中等城市和大型建设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经省测绘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需要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市(地)测绘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批准,并报省测绘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布设四等以上平面和高程控制网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其设计方案,限额以上的报省测绘主管部门批准;限额以下的报市(地)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测绘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测绘规划与实施

  第七条 省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省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的计划,作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组成部分,按规定报经批准并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市(地)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地)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制定限额以下基础测绘和其他重要测绘项目的计划,作为本市(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组成部分,按规定报经批准并报省测绘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专业测绘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报省测绘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省测绘主管部门会同省土地管理等部门编制全省地籍测绘规划,并由省测绘主管部门按照规划组织协调地籍测绘工作。

  市(地)测绘主管部门,在全省地籍测绘规划指导下,会同市(地)土地管理等部门编制本市(地)地籍测绘规划,并组织协调地籍测绘工作。

  第九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需要进行航空遥感或者摄影的,必须报经省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与航摄单位签订航摄飞行合同。

  第十条 凡进入本省测绘市场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与其所从事的测绘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质量保证体系,向所在市(地)测绘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到省测绘主管部门办理测绘资格审查或者验证手续。

  第十一条 测绘单位应当在测绘资格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作业区域和作业限额内承担测绘任务。

  测绘单位变更业务范围、作业区域、作业限额、单位名称或者终止测绘业务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省测绘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测绘资格证书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测绘任务立项施测前,项目单位和承担测绘任务单位必须到测绘主管部门进行测绘任务登记。限额以上的到省测绘主管部门登记;限额以下的到市(地)测绘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三条 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来本省从事测绘活动的,应当向省测绘主管部门交验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并按本条例规定进行测绘任务登记。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市(地)测绘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测绘统计结果及时报送省测绘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本省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由省测绘主管部门会同行政区划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应当严格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不得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测绘任务。

  第十七条 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时,应当持有测绘工作证件。

  第四章 测绘成果管理

  第十八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基础测绘成果和专业测绘成果,必须向测绘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或者副本。限额以上的向省测绘主管部门汇交;限额以下的向市(地)测绘主管部门汇交。

  省和市(地)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向有关使用单位提供。

  第十九条 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其收费标准和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测绘成果需要保密的`,其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以及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执行。

  对外提供测绘成果或者携带测绘成果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他人测绘成果。确需复制、转让或者转借的,必须征得测绘成果所有权单位同意。

  受委托完成的测绘成果未经委托方同意,受委托方不得将其复制或者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第二十二条 省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基础测绘成果的质量监督检验的管理工作;市(地)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地)限额以下基础测绘成果的质量监督检验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的质量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和使用不合格的测绘成果。

  第二十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省测绘主管部门审核,并与有关部门会商后,报送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第五章 地图编制与出版

  第二十五条 地图编制和出版印刷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第二十六条 出版公开地图、内部地图,编制地图单位在印刷前必须将样图或者编稿图报省测绘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利用公开出版地图作为载体,标载企业事业单位名录或者以地图做广告的,必须持有省测绘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广告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公开地图由专门的地图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机构经省测绘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出版时事宣传图、旅游图、交通图、书刊插附地图。

  公开出版的地图必须加印省测绘主管部门的批准文号。

  第二十八条 承担地图印刷的单位必须持有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承印图书报刊许可证和省测绘主管部门核发的地图印刷资格证,方可承担地图印刷任务。

  未经审查批准的地图,印刷单位不得接受印刷。

  保密地图的印刷,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凡申请去港澳以及境外其他地方印刷(含制版)地图的单位,应当先向省测绘主管部门报送样(稿)图,经审查批准后,向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准印证件。

  第六章 测量标志保护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测量标志的维护费用,由同级财政统筹解决。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测量标志的义务,严禁从事下列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一)拆卸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觇标和其他地上标记,移动、拔除、损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地下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二)在永久性测量标志觇标上随意攀登、拴畜挂物;

  (三)擅自将永久性测量标志觇标用作观望台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四)距永久性测量标志十米范围内挖沙、取土;

  (五)距永久性测量标志五十米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爆破或者其他震动性大的活动;

  (六)距永久性测量标志一百二十米范围内建造高压电力线路塔架,或者在三十米范围内架设高压电力线;

  (七)在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范围内烧荒、耕种。

  第三十二条 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并按规定移交当地测绘主管部门管理。

  第三十三条 进行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当地测绘主管部门同意,经省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并按重置价格支付测量标志建造费用后,方可予以拆除。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依法占用的土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发包和调整承包耕地时,应当扣除相应的测量标志占地面积。

  第三十五条 测绘单位必须持有市(地)测绘主管部门签发的测量标志使用许可证,方可使用测量标志,并保证测量标志的完好。

  测量标志保管人员应当为使用者提供便利,并检查使用后的测量标志的完好状况。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明确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测绘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测绘资格证书或者超出测绘资格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承担测绘任务的,责令其停止测绘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三款规定,未办理测绘资格证书变更、注销手续,伪造、涂改、转借或者转让测绘资格证书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直至吊销测绘资格证书;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立项施测前未进行测绘任务登记的,责令停止测绘,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二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拒绝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或者副本的,责令限期汇交,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二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他人测绘成果的,给予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编制公开地图和内部使用地图未经批准的,责令停止编制,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利用公开出版地图标载企业事业单位名录或者以地图做广告未经批准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开出版地图未经批准、未加印批准文号或者未取得地图印刷资格证承担地图印刷任务的,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印刷,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测量标志使用许可证使用测量标志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可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该测绘成果的测绘单位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并负责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由测绘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至三万元罚款,直至吊销测绘资格证书。

  第三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收入全额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对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测绘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省测绘主管部门制发的执法证件。

  测绘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由本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军事测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军事测绘单位承担本省地方测绘任务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测绘是什么意思测绘学研究测定和推算地面点的几何位置、 地球形状及 地球重力场,据此测量地球表面自然形状和人工设施的几何分布,并结合某些社会信息和 自然信息的 地理分布,编制全球和局部地区各种比例尺的地图和 专题地图的理论和技术学科。又称测量学。它包括测量和制图两项主要内容。测绘学在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中有广泛的应用。

测绘公司管理规章制度2

  半年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1600本,办理《房屋他项权证》137本,产权登记合计1737本;进入房地产交易中心37户;完成测绘20xx户,测绘面积34.59万平方米,其中公产测绘7起,测绘面积7.57万平方米;私产测绘1893户,测绘面积35.38万平方米;商品房测绘4幢118套,测绘面积1.64万平方米;设定房地产评估158起,评估金额达8834万元,直管公房房租收缴20余万元,收缴率达到51;取得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丰收,特别是在以下几方面,取得较为显著的成绩:房地产市场逐步规范,产权登记条件得到改善;居民产权登记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商品房销售逐步纳入规范化管理;居民买房的积极性得到进一步调动;房地产行政管理不断加强,为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

  上半年,我局主要抓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强化房产行业行政管理职能

  房地产业是我市国民经济重要支柱产业,为了确保我市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我局强化了房产行业行政管理职能。首先,我局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加大了对我市房地产开发市场的调控和引导,及时解决商品住房市场动作中的矛盾和问题,着力增强普通住宅供应,有效遏制了投机炒作,全市房产行业的发展态势平稳,房价上涨速度、幅度正常,住房供应结构相对合理。今年以来,我局把规范整顿房地产市场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一是对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了又一次排查摸底,丰富完善了全市房地产市场的基本情况。二是规范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预售登记和产权登记,加强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查处了一批没有开发资质、群众投诉多的违规企业。三是开展了房地产中介的专项治理,摸清了基本情况,通过规范、整顿,开始取缔无资质无证书的中介公司,促进了房地产中介市场的透明、健康发展,保护了房地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其次,我局着重在加强市场引导,在开放搞活房地产市场上下功夫。一是加强了商品房预售管理,严格按规定发放预售许可证,规范销售行为,对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等手续不全的,坚决不予办理。上半年共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470余份,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720余份。二是鼓励、扶持房地产中介企业的发展,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三是提供优质服务,优质、高效办理各类房地产交易手续。

  其三,我局在内部管理上加大了工作力度。为提高服务质量,强化责任意识,年初我局制定了《首问责任制度》、《社会服务承诺制度》、《AB顶岗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限时办结制度》,并下达了目标管理责任书,各科室将任务层层分解责任到人,由于局属各科室目标明确,措施得力,各项工作大有起色。

  二、物业管理工作进一步发展

  加强行业监管,引导企业规范发展。一是加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对市利群物业管理公司和东方物业管理公司二家物业管理企业进行了临时资质审核,对市六合物业管理公司、学府花苑物业管理公司和开元物业管理公司三家物业管理企业核定了相应的资质等极,并对该三家物业管理企业进行了资质审核,进一步规范了我市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行为。二是做好业主自治的组织建设工作。积极与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开发商、业主代表等筹备组成员单位进行沟通,向其提供物业管理相关法规政策咨询,并根据小区特点和居民居住分面情况,指导筹备组制定出选举办法、业主公约、章程等文件和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促进物业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全行业的管理和服务水平,树立物管行业诚实、守信新形象,我局认真组织各物业管理小区积极开展了“物业管理行业诚信自律公约”活动,取得了良好反响。

  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与管理工作。按照《安阳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我局召开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大会,完善了

  规章制度,制定了工作程序,并制定了《林州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已上报市政府,正在审批中。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服务行为,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加快我市物业管理队伍建设步伐,我局对我市物业管理企业实行了动态考核,对经营管理差、服务质量低劣、已不具备从事物业管理条件的林州物业管理处和林州桂园物业管理处作出了吊销企业资质的决定;对在经营活动中有不规范行为的'中心企业物业管理公司督促其限期整改;从而树立起良好的服务意识和行为风气,进一步推动我市物业管理健康发展。

  三、房产产籍管理实现新突破

  房屋权属登记作为房产行政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政府职能的重要体现之一。只有经过房产权属登记,才能使房产进入买卖、租赁、抵押等交易市场,从而得到盘活固定资产,刺激消费,拉动经济增长,改善居民生活条件的目的。

  自我市房地产市场和建筑市场整顿以来,我局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坚持以产权管理为基础,以市场管理为核心,以房产测绘为重点,进一步调整办证手续,规范和完善工作程序,明确内部机构职责分工,加强衔接与协作。一是在房产测绘工作上我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抽调单位骨干力量在人员上由过去的一个组,分为两个勘丈组,一个内部操作组,并增加了两台手持式测绘仪器和两台电脑,从而提高工作效率,由原来的每天测绘7、8余户,出图7、8余户,跃增为每天测绘30户,出图30户,工作效率翻了两翻。二是在产权交易、产权发证上进简化了以往办事程序,由原来的先缮证再审批,转变为先审批再缮证,这样小小的一个变化却大大的提高了办证率,由过去的客户跑变为由内部的科室跑,缩短发证时间。三是规范产权产籍档案管理工作,上半年整理档案970卷,全部录入微机,实现了档案归档率、完整率、准确率三个100;档案查阅实现数字化管理,共向社会各界提供查档服务30余次,出具证明29份,提供测绘图纸利用43份,提高了房产档案的利用率。基本上实现了房地产交易与权属一体化的管理。

  四、完善直管公房的管理和维修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搞活直管公房的经营管理机制,我们积极探索改革直管公房的租赁经营管理模式,改变过去“重租轻管”的思想,对出租出去的房屋实行全方位监管,发现有转租的、在租赁房屋内从事非法活动的要坚决依法收回房屋租赁权,引入竞争理念,对非住宅房的租赁使用权进行公开竞租,同时起草制定直管公房经营管理改革意见,分发挥“管、收、修”三大职能作用,为下一步深化直管公房改革寻找到新的出路。

  加强直管公房的清查建帐工作。狠抓细化管理,建立健全了相应的公房管理制度,加强了公房资产监管。狠抓公房租金收缴。上半年收缴房屋租金20余万元,占年计划任务的51%,实现了时间过半任务过半。做好公房维修养护。指定专人经常走访住户,定期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有效的确保了公房住户生命财产安全。

  五、加大执法监察力度,维护房地产市场良好秩序

  一是进行全市房地产市场综合执法检查。今年以来我局加大了对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的整治力度,对全市房地产市场进行综合执法检查,主要检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业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是加大房产执法监察力度,开展查处取缔无照(证)经营专项整治活动。今年三月中旬,我局重点查处取缔未经许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中介和物业管理,或资质证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共查处三起,补办照(证)率达到了100,有效地维护了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

  六、积极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上半年,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在市房产管理局全面展开,按照安阳市商业贿赂工作会议要求和河南省建设厅《关于省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实施方案》精神,我局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实施方案》并成立了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

  该项工作分为宣传发动、自查自纠、建章立制三个阶段进行。在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工作中,我局召开了专门会议,进行了动员部署,统一了思想,明确了任务;并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了、等中央同领导同志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进一步认识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治理商业贿赂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

  在开展第二阶段的自查自纠工作中,我局主要抓好了五个环节。一是全面进行调查摸底,看是否存在有一些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搞不正当交易的现象。二是认真查找突出问题尤其是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三是对查找出的问题,根据事实经过、情节轻重、后果以及认识态度等,依法依纪、实事求是地作出处理。四是切实抓好整改。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查找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认真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以整改。五是强化监督工作,防止搞形式主义,防止走过场。有效的推进了我局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开展,确保教育职工、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要求。

  光阴似箭,半年转眼而过,虽然我局在上半年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还不够深入;二是物业管理企业的价格体系、整个管理手段、管理办法还不配套;三是行风整顿还不够彻底等等。下半年,我局将认真加以研究,抓紧时间予以改进,以确保全年工作任务目标的完成。

  20xx年下半年工作要点

  1、做好直管公房管理工作,确保公房管理工作稳步发展。非住宅租金努力实行市场化管理,做到稳中有升。做好公房汛期管理,确保安全度汛。

  2、加强房地产交易与产权产籍管理工作,规范办证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落实好服务承诺制;完善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增加服务设施和项目,为群众提供规范、快捷的房地产中介服务。

  3、规范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完善物业企业资质年检制度,严格资质审批程序;做好物业小区的达标评比和申报工作;规范物业企业服务行为,认真调解物业服务纠纷;组织物业人员培训工作,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平。

  4、深化住房

  制度改革,力争年底出台《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5、加强房产执法监察工作和执法业务指导,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

测绘公司管理规章制度3

  第一条为了加强管理,规范测绘活动,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活动和测绘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测绘,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

  第三条省测绘局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机构编制的有关规定明确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测绘法律、法规;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管理监督测绘活动和测绘资质;

  (四)组织测绘成果的汇交、储存、信息服务和监督管理;

  (五)管理监督地图编制及其相关活动;

  (六)管理和维护测量标志;

  (七)查处测绘行政违法案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实施测绘项目,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统一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测绘科学技术研究、测量标志保护和测绘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基础测绘

  第七条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和基础测绘成果定期更新制度。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基础测绘给予财政支持。

  第九条省基础测绘包括下列项目:

  (一)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二)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数字测绘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四)省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五)采用航空摄影与遥感技术获取基础地理信息;

  (六)编制全省基础地理底图和基本地图(册);

  (七)国家确定应当由本省实施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十条设区的市、县(市)基础测绘包括下列项目:

  (一)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加密、更新和维护;

  (二)本行政区域1∶500、1∶1000、1∶20xx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数字测绘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本行政区域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四)省确定应当由设区的市、县(市)实施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十一条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省实际,会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省基础测绘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级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测绘市场

  第十三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第十四条取得甲级测绘资质,应当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也可以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取得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应当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也可以由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转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测绘资质标准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核发、变更、延期、撤销、注销测绘资质证书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执业资格条件。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第十六条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和测绘人员的'测绘作业证件不得伪造、涂改、转让、转借。

  第十七条测绘项目依法应当实行招标投标的,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进行招标,并接受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测绘项目不实行招标投标的,测绘项目出资人可以自主确定实施测绘的单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测绘单位应当在测绘资质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内进行测绘活动。

  测绘单位不得超越测绘资质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不得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测绘项目实行承发包的,不得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不得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标准实施测绘,并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测绘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对其管理的测绘单位和在本行政区域承接测绘任务的其他测绘单位的资质、测绘成果质量等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采用航空摄影与遥感技术实施测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地籍测绘规划,并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

  第二十二条水利、建设、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测绘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测量技术规范实施,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需要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及相关数据库的,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二十四条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测绘活动,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在批准的区域和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测绘成果的汇交、管理和使用,依照《省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地图管理

  第二十六条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和制作地图产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

  未经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或者制作地图产品。

  第二十七条编制地图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编制地图。

  编制地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最新的基础地理底图;

  (二)准确反映各地理要素的位置、形态、名称、界线及相互关系;

  (三)具备符合地图使用目的的有关数据和专业内容;

  (四)地图的比例尺符合国家规定。

  绘有国界线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各类地图和示意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样图编制。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单位应当事先将试制样图报送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属于全国性地图的,可以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转送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一)印刷、出版地方性地图或者展示、登载未出版的地图的;

  (二)展示、登载、插附绘有国界线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各类地图和示意图的;

  (三)制作地球仪、电子地图等地图产品以及在广告、标牌和其他物品上附绘地图的。

  专题地图应当有专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经批准出版的地图,应当标明审图号;需要修订地图内容或者改变地图出版形式的,应当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二十九条地图和内部地图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出版、发行或者展示。

  第三十条普通地图不得刊登广告。在专题地图上刊登广告的,刊登广告的面积不得超过地图图幅面积的30%,不得压盖地图内容,影响地图的使用功能。

  第三十一条进出口绘有我国国界线的地图、书刊,进出口单位应当将样品送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协调测绘、工商、新闻出版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地图市场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章测量标志保护

  第三十三条永久性测量标志是国家的测绘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的义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设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检查、维护,所需经费按照基础测绘分级管理的原则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禁止下列危害测量标志安全或者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二)在地面测量标志36—100平方米、地下标志16—36平方米的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三)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线的;

  (四)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五)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信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

  (六)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

  (七)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实施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的,由工程建设单位提出拆迁申请,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位于本省泾阳县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地原点是国家重要的测绘基础设施,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有关宣传、保护工作。

  在大地原点半径1000米范围内,禁止修建加油加气站、易爆物品仓储场所、养鱼场,实施采掘、爆破以及其他可能危害大地原点地基稳固和影响正常观测信号接收的行为;在大地原点半径3000米、方位299°10′±1°、329°39′±1°的两个扇形区域范围内,禁止建设海拔44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物以及从事其他影响正常观测的行为。具体保护范围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条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应当在测量标志设置完成后,将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位置等相关资料,按照基础测绘分级管理的原则移交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与永久性测量标志所在地的有关组织和个人签订测量标志管护责任书,明确管护责任。

  第三十八条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持有测绘作业证件,并保持标志完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涂改、转让、转借测绘资质证书、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和测绘人员的测绘作业证件的,由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审定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附绘地图或者制作地图产品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地图或者地图产品及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危害国家或者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和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属于本省核发的测绘资质证书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属于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测绘资质证书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属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发的测绘资质证书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移送其发证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测绘成果资料、地图和地图产品、测绘工具,降低测绘资质等级,取消测绘资质和二万元以上罚款的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四十六条妨碍、阻挠测绘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测绘公司管理规章制度4

  一、总则

  (一)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政治、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掌握和了解各项测量规范和技术规程,精通各项测绘手段,努力提高个人的综合素质。

  (二)严格遵守测绘资质资格管理制度,不超越本单位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不转、发包测绘项目,严格按时对资格证书进行年检,对年检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改正和完善。

  (四)强化质检工作,建立产品质量审查制度,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岗位谁负责,质检员全程负责的双重管理办法,哪个环节出现问题必须即时查找原因,及时解决。

  (五)严格工作程序,接受委托后,组成测量小组确定项目负责人,拟定测绘方案,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外业生产,内业成果出来后,由作业人员自检、作业组互检后,提交给质检人员进行质量检验,确定成果符合要求,方可交付用户,最后移交资料室整理归档。以上程序,缺一不可,必须严格遵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六)加强测绘收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和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价和压价,扰乱测绘市场,从而影响测绘成果质量。

  二、生产作业过程的.质量管理

  (一)、职责

  1、 分管生产的副所长任本单位生产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负责生产作业过程的管理,实施监控。

  2 、作业组负责对测绘项目的生产和提供服务,必须按测绘规范操作,对各项生产和服务提供实施有效控制。

  3 、质检小组负责最终检查和不合格品的控制。

  (二 ) 测绘工作程序

  1 、受理测绘业务

  2 、派件

  由生产负责人派件给作业小组,下达项目管理表或技术设计书。

  3 接件

  作业组长接件,并按项目管理表或技术设计书的要求组织生产和服务。

  4 、测绘作业

  测绘工作人员按测绘规范和公司制定的相关技术要求进行测绘作业;由作业组长组织实地踏勘;根据项目管理表或技术设计书要求,组织作业,并填写相应的作业记,作业组长进行测绘成果核对(自查);

  5 、作业组自查后由作业组之间互检。

  测绘项目成果由测绘作业组之间互检后提交给质检检查小组。

  6 、质检小组负责测绘成果的最终检查。

  7 、编制技术总结。

  8 、收费。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和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费

  9 、归档

  办公室及档案室对测绘成果进行整理,归档保存。

  三、测绘质量奖惩管理

  (一)、 奖励

  1、按时或提前完成项目任务,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经济目标(指标),按年度经济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计奖。

  2、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提供信息情报,新技术应用,改革创新等,并在定期内有显著经济效益、产品质量改进,均视效益情况给予奖励。

  3、获得顾客好评或获奖的,给予奖励。

  4、一贯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勤业敬业出全勤,出色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的,给予奖励。

  5、其他对单位或社会有重大贡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惩罚

  1、未能及时完成项目任务或年度经济目标(指标),按年度经济责任制有关规定扣奖或经济处罚。

  3、,违章作业造成重大质量事故,使国家和人民财产遭受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和损失程度,分别给予警告、降级、撤职,直到开除处分,并予经济罚款。

  4、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和指挥或借故无理取闹,影响生产、工作的,初者批评教育,重者予以经济罚款并行政处分。

  (三)、考核

  1、每个月进行定期考核,年终汇总考核。

  2、考核结果公示一周,由办公室收集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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