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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下车库日常管理规章制度

时间:2024-10-24 09:47:06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集合】公司地下车库日常管理规章制度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公司地下车库日常管理规章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集合】公司地下车库日常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对物业项目辖区内车辆的管理,保障业主利益,创造优美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的所有物业项目辖区内的车辆管理。

  第二章 停车场(库)的管理规定

  第3条 车辆处负责业主(住户)的车辆管理,车辆处主管负责协调指导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保安队长负责监督、检查,车管员负责车辆的存放、保管、放行等具体管理工作。

  第4条 车辆必须按车辆处规定的行驶路线行驶,不得逆行,不得在人行道、绿化带上行驶,不得高速行驶和按高音喇叭,进入车库时限速五公里以下。

  第5条 凡住户或业主的机动车、自行车、三轮车一律不能停放在非指定停放的位置,任何违章停放车辆将被拖移。业主/住户领回车辆时,除须按相关规定交付保管费外另应交纳拖车费。被拖移的车辆停留于扣留车场超过24小时未领回的,须另加超时保管费。凡超过72小时未领回的,由车辆处报请公安机关处理。

  第6条 业主(或住户)长期在物业区域内地面停放车辆,必须在车辆处办理定位立户手续,领取停车牌放于车上,将车停于指定车位,并凭牌出入小区,按月或年交纳停车费。

  第7条 大厦车库只供本大厦业主(或住户)使用,外来临时车辆不得入库停放。使用车库须先到管理部门办理车位租赁手续,领取停车牌,凭证入库,对号停放,并按月交纳停车费。未办租赁手续及车辆保险的车辆一律不得入库停放。

  第8条 凡办理有关手续,领取了停车牌的车辆,其停车费由车辆处通过每月的费用通知单通知车主,未办理停车牌的车辆进入小区停车,由小区入口保安人员收取停车费。

  第9条 车辆如需停止使用停车位,应及时到车辆处办理注销手续,否则,继续支付停车费。如发生丢失或私自转让停车牌(位)情况,车辆处将扣留押金并取消车辆的停车位,收回停车牌。

  第10条 车辆入库后,贵重物品请勿放在车内,否则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车主自负。

  第11条 临时进入大厦范围内的车辆,必须在临时车位停放,并交纳停车费;不得超越车位或跨位停放,更不能停于车道上。

  第12条 车辆入库停放后,车主须向保安人员领取车牌并妥善保管,取车时一律凭取车牌取车。保安人员只按牌放行,特殊情况急需用车而无取车牌的,须出示本人有关证件,由保安人员(或车库门卫)登记后方可取车。

  第13条 不得在停车场和小区范围内洗车或将车上的杂物扫落于地面。漏油、漏水车辆不许进入车库。

  第14条 为杜绝车库内发生意外事故,凡进入车库的车辆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及各种腐蚀性物品;同时,在车库内不得随地扔烟头,违者按章罚款。

  第15条 为了保证车库有良好的卫生环境,进入车库的一切人员不得随地吐痰、乱扔果皮和纸屑及清扫车上的杂物。

  第三章小区停放车辆管理规定

  第16条 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爱护小区(大厦)的道路、公用设施,不乱停放车辆。

  第17条 车辆不准在小区(大厦)内长期停放,临时停放按《__市机动车辆保管统一收费标准》缴费。

  第18条 小区(大厦)内车辆行驶、停放须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应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安全,并在规定位置停放。

  第19条 停放好车辆后,必须锁好车门,调好防盗系统至警备状态,车内贵重物品须随身带走。

  第20条 机动车辆在本区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严禁超车。

  第21条 机动车辆在小区(大厦)内禁止鸣号。

  第22条 不准在小区(大厦)内任何场所试车、修车及练习。

  第23条 不准辗压绿化草地,损坏路牌和各类标识,不准损坏路面及公用设施。

  第24条 不准在人行道、车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机动车辆只能在停车场/库或道路上划线停车位内停放,非机动车必须停放在自行车棚或保管站)。

  第25条 除执行任务的车辆(消防车、警车、巡逻车)外,其他车辆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章自行车、摩托车管理规定

  第26条 业主(或租户)、住户需要保管自行车和摩托车请先到小区管理处办理立户登记手续,领取存车牌,挂于车上,凭此享受按月收费待遇(费用由车场门卫查收)。未挂牌车辆按临时停车对待。

  第27条 住宅区(大厦)摩托车实行统一保管。

  第28条 车主必须办理保管手续并交纳保管费(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文件规定),凭缴款单领取月卡。

  第29条 摩托车、自行车出入保管站,实行发卡、收卡制度,业主凭月卡存车,凭保管卡取车。

  第30条 车主不准在保管站内洗车,不准在保管站内维修摩托车,以防发生火灾事故。

  第31条 已交纳保管费并有原始收费凭证和保管卡的自行车,如有遗失,由保管单位负责赔偿。

  第32条 需要保管的摩托车必须购买综合保险,车辆遗失时,由车主及时报案,保管部门出具证明,协助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

  第33条 存放于保管站的自行车,长期存放没人使用,且未交保管费达三个月者,由车管班清出保管站,不再负保管责任。

  第34条 在车棚存放车辆后务必立即领取“存车牌”,并参阅“存车牌”背面的“存车须知”。

  第35条 自行车、摩托车必须存放在指定位置,未按规定存放,造成丢失的,责任自负。

  第36条 要尊重停车棚门卫的工作,服从其管理。

  第37条 停车棚门卫的工作受各位住户的监督,对其任何失职行为住户均可向物业公司反映。

  第五章附则

  第38条 本制度由秩序管理部制定,其修改权、解释权归秩序管理部所有。

  第39条 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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