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大全【15篇】
在现在社会,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劳动保障规章制度1
目的
为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内部劳动关系,明确各方职责,防范和化解劳动纠纷,制定本规章制度。
范围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职工,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等,相关规定亦适用于公司内部劳动关系及与外部单位的合作关系。
制度制定程序
1、提出制度制定的建议并报告公司领导;
2.进行调研、征求各部门意见;
3.对调研结果进行研究、讨论、修改;
4.经公司领导审批并在内部发布实施。
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政策规定
1、《劳动合同法》
2. 《劳动法》
3.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4. 《行政管理法》
5.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规定。
制度名称、范围、目的、内容、责任主体、执行程序、责任追究
1.职工入职与离职管理规定
范围:适用于新员工入职、员工离职与解除或终止合同。目的:规范新员工入职流程,明确离职与合同解除、终止程序与标准。
内容:
(1)新员工入职的资格条件与手续;
(2)新员工岗位工资、薪酬结构等规定;
(3)员工离职与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程序与标准;
(4)员工辞职的程序与标准;
(5)员工被解聘的程序与标准等。
责任主体:人力资源部、各部门经理。执行程序:人力资源部门管理、监督和执行。
责任追究: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工作责任及法律责任。
2.用工合同管理规定
范围:适用于公司新签合同和续签合同、合同变更及解除、用工期满、员工自动离职等。
目的:规范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的程序与标准。
内容:
(1)合同签订的程序与标准;
(2)合同变更的程序与标准;
(3)合同解除的程序与标准;
(4)合同期满与续签协议的程序与标准;
(5)员工自动离职的程序与标准。
责任主体:人力资源部、各部门经理。执行程序:人力资源部门管理、监督和执行。
责任追究: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工作责任及法律责任。
3.工资福利管理规定
范围:涉及公司所有职工的工资待遇、薪酬考核和福利待遇等。
目的:规范薪酬发放程序、考核方法,明确福利待遇标准与管理。
内容:
(1)薪酬考核的程序与标准;
(2)工资福利待遇的标准与管理;
(3)加班工资的支付规定;
(4)绩效工资的`发放标准;
(5)工资调整的程序与标准等。
责任主体: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各部门经理。执行程序:人力资源部门管理、监督和执行。
责任追究:财务部和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工作责任及法律责任。
4.劳动纠纷处理规定
范围:团体纠纷、个人纠纷、集体合同纠纷等。目的:明确定义纠纷的类型及处理程序,防范和化解劳动纠纷。
内容:
(1)劳动纠纷的类型及处理程序;
(2)人力资源部门和工会组织的职责和义务;
(3)妥善处理纠纷的必要性;
(4)协商解决纠纷的程序和规定;
(5)仲裁处理纠纷的程序和规定。
责任主体:人力资源部、工会组织。
执行程序:人力资源部门管理、监督和执行。
责任追究: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工作责任及法律责任。
总则
本规章制度的修改、补充或废止,应当按照制度制定程序进行,并依据企业经营需要和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完善,进一步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确保企业的健康发展。
劳动保障规章制度2
一、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的领导下,开展宣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和咨询服务工作。
二、负责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掌握就业、失业人员就业状况,并及时更新信息;开展城乡人力资源调查统计,建立基础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三、收集、发布就业信息,开展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等就业服务;了解、掌握培训需求,收集、发布培训信息,掌握有培训意向人员的信息并及时上报;组织推荐城乡困难人员到公益性岗位就业。
四、掌握有创业意愿的人员信息,积极开展创建创业型社区工作,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工作、创业项目收集、创业典型的推介,打造一村(社区)一特色的创业工作;受理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协助贷款回收,提供相关创业服务。
五、做好就业援助对象的日常动态管理工作,受理就业援助申请,建立管理台账和及时更新信息库,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申报工作,为就业援助对象提供提供各种再就业援助服务。
六、配合市、区劳动监察部门对辖区内的用人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及时采集和维护用人单位在用工管理、工资支付、劳动标准、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基本信息。
七、负责指导本辖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签订履行情况报告备案工作,参与做好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
八、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督促本辖区应参保企业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办理本辖区内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居民医保、少儿医保等参保、续保手续;为辖区内服务对象查询社会保险参保情况,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申报工作;协助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以及其他社会保障工作。
九、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病人收治管理情况进行督查。
十、做好本辖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了解本辖区内退休人员基本情况,并建立基本信息库(卡);发放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指导建立退休人员自管组织,开展日常文体娱乐、定期走访慰问、医疗保健、护理服务等方面活动;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各类人员进行资格认证。
十一、完成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交办的其他事项.
旺苍县东河镇马家渡社区劳动保障站
二零零五年五月二十日
劳动保障规章制度3
一、目的
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经济稳定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范围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本企业工作的员工。
三、制度制定程序
1、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相关制度草案。
2.相关部门进行讨论,制定初步的制度草案。
3.由人力资源部审核和修改制度草案。
4.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审批通过后正式实施。
5.制度实施后进行监督,认真做好制度落实工作。
四、公司内部政策规定
1、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制定薪酬福利体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3.为员工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晋升机会。
4.员工劳动保障保险缴纳及领取办理规定。
5.禁止非法雇佣、招聘及人身侵害。
五、制度名称、范围、目的、内容、责任主体、执行程序、责任追究
1.制度名称:员工工作时间和休息制度范围:所有员工目的:规范员工工作时间,保证员工合法权益内容:规定员工工作时间和休息制度,包括每天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加班安排等。责任主体:人力资源部门、直接主管执行程序:每个月月初发布晚班表;直接主管安排员工加班责任追究:违反规定的员工,由人力资源部门进行调查,直接主管进行惩罚。
2.制度名称:员工保险福利制度范围:所有员工目的:保障职工权益,提升企业凝聚力内容:规定员工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和福利待遇责任主体: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执行程序:缴纳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发放福利待遇责任追究:责任主体未按照规定操作的,由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处理。
3.制度名称:员工安全生产制度范围:所有员工目的:保障职工安全生产,保障企业稳定内容:规定员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人员安全、设备安全、物资安全等。责任主体:安全生产部门、生产主管执行程序:每个月对设备和场地进行检查;安排人员参加安全培训责任追究:责任主体发生安全事件或未按要求操作的,由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处理。
4.制度名称:员工社会责任制度范围:所有员工目的`:推行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内容:规定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包括环保、节能减排、公益慈善等。责任主体: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公共关系部门执行程序:每年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开展各类公益慈善活动责任追究: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公共关系部门未按照要求操作的,由企业董事会进行处理。
制度责任及违规责任追究:
1.不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或不履行职责,不认真做好工作的员工,将由人力资源部门与直接主管进行约谈和批评教育,不合格者,经确认属实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处分。
2.对于违反公司制度或违反法律法规的员工,公司将对其进行严肃的追究和惩处,情节严重者除予以撤职、辞退外,还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以上为本企业《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范本》,如员工发现企业内部存在相关问题,请及时告知人力资源部门。
劳动保障规章制度4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员工的行为,维护汉中市汉水石英矿产有限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汉中市汉水石英矿产有限公司是在陕西省汉中市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代表:陈鹏达 ;业务活动地址:汉中市新沟桥。 .
第3条 单位下设:财务部、经营部、办公室、生产车间
第4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5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6条 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7条 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8条 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9条 员工应聘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10条 单位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11条单位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约定。
第12条 单位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5天至6个月: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两年的,试用期60天;合同期限满两年以上的,试用期3至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13条 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4条 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5条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20xx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16条 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7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公司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按本规定第31条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另多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代通知金);依本条第一款第(1)项解除劳动合同,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同时支付员工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50%,患绝症的增加100%。
第19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3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0条 单位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单位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单位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21条 非单位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知悉医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
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单位的损失。
第2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单位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3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22条的情形除外)。
第24条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5条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26条 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工资。
单位依本规定第21条和第23条第(2)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不超过12个月工资;依本规定第23条第(1)、(3)、(4)项等员工无过错情形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可以超过12个月工资(不封顶)。
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以解除劳动合同前三个月员工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和工资性的补贴、津贴。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7条 单位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对特殊岗位的员工,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的另行规定。
第28条 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上午 8:00~12:00,下午 13:00~17:00
第29条 单位根据生产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休息日(星期六、日)加班,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3小时,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30条 员工加班加点应由部门经理、主管安排或经本人申请而由部门经理、主管批准;员工经批准加班的,依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31条 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1)休息日:星期日;
(2)休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节3天、国庆节3天。
第32条 员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婚 假: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
(2)、丧 假: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丧假3天;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
(4)、产 假:女员工生育,可享受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增加产假35天。
第五章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第33条 员工的最低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34条 单位实行结构工资制,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基础工资、岗位(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员工的基本工资(标准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工资的决定、计算、增减等事项另行规定。
第35条 员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以员工的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员工的正常日工资=基本工资÷21.75天,小时工资=基本工资÷167.4小时;加班加点工资是正常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法定倍数。
第36条 按劳动法的规定,平日加点,支付基本工资的150%的加点工资;休息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第37条 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38条 单位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公司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39条 单位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每月15日前发放前一个月的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当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和依法享有的经济补偿金。
第40条 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1个月内)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发给员工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41条 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其病伤假工资为: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60%;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工资的70%;工龄十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80%。
第42条 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停发病假工资,按下列标准付给病伤救济费: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50%;工龄满五年及五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60%。
第43条 病伤假工资或救济费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劳动保障规章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使本公司业绩蒸蒸日上,从而造就机会给每一位员工有所发展,严格的纪律和有效的规章制度是必要的。本手册将公司的员工规范、奖惩规定集一册,希望公司全体员工认真学习、自觉遵守,以为我们共同的事业取得成功的保证。
第二条公司信念
1、热情一以热情的态度对待本职工作、对待客户及同事。
2、勤勉一对于本职工作应勤恳、努力、负责、恪尽职守,作风诚实。
3、服从一员工应服从上级主管人员的指示及工作安排,按时完成本职工作。
4、整洁一员工应时刻注意保持自己良好的职业形象,保持工作环境的整洁与美观。
第三条生效与解释
5、本员工手册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6、公司的管理部门有权对本员工手册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和补充应通过布告栏内张贴通知的方式进行公布。
7、本员工手册印制成册,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章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1、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2、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应当已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如实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3、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
4、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岗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5、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
1、企业招用职工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七条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
2、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终止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企业、职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4、企业原则上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工作制,但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许可后,可对部分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5、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工作时间。
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应当将加班凭证交付职工,作为职工要求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的凭证。
6、年休假、婚丧假等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节工资福利
1、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正常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2、企业可以按照不同岗位实行年薪制、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具体工资标准以劳动合同约定的`为准。
3、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企业可以安排职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4、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5、因职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职工赔偿或依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处理,并可按规定幅度从职工工资中扣除。
第四节社会保险
1、企业用工当月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三章职工劳动纪律制度
第一节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实行打卡考勤的,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由本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卡方能有效;
(3)因事、因病请假必须报经部门经理或主管同意,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院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4)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5)职工辞职应当经用人单位批准,并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第二节奖励与惩戒
为增强职工责任感,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实行奖励制度。奖励可分为表扬、晋升、奖金三种。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3)举报损害企业利益行为,使企业避免重大损失的;
(4)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职工实行惩罚制度。惩罚分为:警告、赔偿经济损失、解除劳动合同三种。同时,用人单位可酌情减发职工相应报酬。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给予警告: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的;
(3)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4)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携带危险物品入超市的;
(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企业生产秩序的;
(7)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企业利益受损的;
(4)连续旷工时间超过xx日,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xx日的;
(5)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x元以上的;
职工违规违纪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除按规定给予警告、解除劳动合同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劳动保障规章制度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规矩和规则,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举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举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落实。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帮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能够托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托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该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取。
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该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矩和规则,接受并协作劳动保障监察。
第七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矩和规则的状况举行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该注重听取工会组织的看法和建议。
第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遵从公平、藏匿、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导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背劳动保障法律、规矩或者规则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害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该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背劳动保障法律、规矩或者规则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赋予嘉奖。
其次章劳动保障监察职责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扬劳动保障法律、规矩和规则,催促用人单位贯彻落实;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矩和规则的状况;
(三)受理对违背劳动保障法律、规矩或者规则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订正和查处违背劳动保障法律、规矩或者规则的行为。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则制度的状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状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状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别劳动庇护规定的状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光和歇息休假规定的状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落实最低工资标准的状况;
(七)用人单位参与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状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状况;
(九)法律、规矩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受法律庇护。
劳动保障监察员应该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隐秘。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控告。
第三章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第十三条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工作需要,能够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够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详细方法。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平时巡察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根据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举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背劳动保障法律、规矩或者规则的行为,需要举行调查处理的,应该准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托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该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对因违背劳动保障法律、规矩或者规则的行为引起的大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该按照应急预案,快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实行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举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咨询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须要时能够发出调查咨询书;
(四)实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状况和资料;
(五)托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状况举行审计;
(六)法律、规矩规定能够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行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晰、证据确凿、能够当场处理的违背劳动保障法律、规矩或者规则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订正。
第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员举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该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展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该回避。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背劳动保障法律、规矩或者规则的行为的调查,应该独自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状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能够延伸3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背劳动保障法律、规矩或者规则的行为,按照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依法应该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打算;
(二)对应该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打算;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发觉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该准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该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背劳动保障法律、规矩或者规则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打算前,应该听取用
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打算,应该告诉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其次十条违背劳动保障法律、规矩或者规则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觉,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背劳动保障法律、规矩或者规则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背劳动保障法律、规矩或者规则的行为有延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其次十一条用人单位违背劳动保障法律、规矩或者规则,对劳动者造成伤害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对应该利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根据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该告诉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其次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该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用人单位有重大违背劳动保障法律、规矩或者规则的行为的,由有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法律责任
其次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根据受侵犯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支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支配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支配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支配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伸其工作时光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六)支配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伸其工作时光或者支配其夜班劳动的;
(七)支配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举行健康检查的。
其次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其次十五条用人单位违背劳动保障法律、规矩或者规则延伸劳动者工作时光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赋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能够根据受侵犯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其次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离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酬劳、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根据对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酬劳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赋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其次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背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吊销许可证。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其次十九条用人单位违背《工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一)阻挠劳动者依法参与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协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的;
(二)无正值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举行打击报复的;
(三)劳动者因参与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消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打算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背前款规定,构成违背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赋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隐秘的,依法赋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属于本条例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法律、其他行政规矩对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劳动保障规章制度7
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为了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制定的相关制度。这些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劳动报酬制度:规定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支付方式、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方法等。
工作时间制度:规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加班加点等。
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规定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职业病防治等方面的规定。
社会保险制度: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种类、标准、缴纳方式等。
其他相关制度:包括员工福利制度、奖惩制度、培训制度等。
这些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同时也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同时也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这些都是为了促进劳动者的全面发展,提高整个社会的劳动生产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这表明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是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他们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必须制定和实施的重要制度之一,它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和整个社会的稳定发展。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同时也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保障规章制度8
1、宣传贯彻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结合社区实际,兴办社区就业实体,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具体实施社区就业工作。
3、发挥社区平台优势,开展在就也援助行动,做好辖区内“4050”人员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4、受理下岗事业人员《在就业优惠证》申请;受理下岗事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开展资格审查,出具信用证明,知道下岗事业人员用好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开展资格审查,出具信用证明,指导下岗失业人员用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促进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5、按照就业服务专业化、制度化、社会化的要求,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知道、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协助做好事业等级、事业保险金申领发放的服务工作。
6、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和城镇居民参加社会保险的服务性工作.
7、做好辖区内劳动信息网络建设基础数据采集,建立基础台帐和数据库;运用劳动保障资源,做好辖区内劳动保障信息化服务工作.
8、开展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组织辖区内退休人员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活动;核实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和领取退休金资格,协助发放退休金;协办辖区内社会化管理退休职工死亡安葬的有关服务性、事务性工作。
9、协助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了解辖区内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
10、完成上级劳动保障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劳动保障规章制度9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根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各类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我市所有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制定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第三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在程序上必须事先征求工会和职工意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讨论通过(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过半数通过),并在用人单位内部长期公示。
第四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应当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劳动合同制度,主要包括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的条件和方法,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各环节的具体规定和经济补偿赔偿办法。
(二)工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工资支付(含奖金分配办法)等基本工资制度及加班加点、病假、产假等特殊情况下的职工工资支付办法。
(三)职工社会保险制度,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
(四)工时及休假制度,主要包括考勤办法、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
(五)职工奖惩制度,主要包括对职工的奖励和违纪处理办法。
(六)职工培训制度,主要包括对职工进行在岗、转岗、晋升以及对新录用人员上岗前培训的办法,建立培训、考核和使用待遇相结合的制度。
(七)其他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制定的内容。
第五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制定的依据:
(一)制定劳动合同制度的依据,主要是《劳动法》,《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和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等。
(二)制定工资管理制度的依据,主要是《劳动法》,《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实施意见(试行)》等。
(三)制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依据,主要是《劳动法》,《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宁波市《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和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宁波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xx年5月1日起施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宁波市区全民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女职工生养基金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等。
(四)制定工时及休假制度的`依据,主要是《劳动法》,《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宁波市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及实施细则等。
(五)制定职工奖惩制度的依据,主要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复函等。
(六)制定职工培训制度的依据,主要是《劳动法》,劳动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培训规定》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等。
第六条 我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须落实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为用人单位制定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和备案工作提供免费服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在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备案工作。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在本县(市)、区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备案工作。
第七条 我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原则上实行自愿备案。
(一)xx年1月1日后新开办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应在正式开业后半年内将制定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报送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对xx年1月1日之前已成立的用人单位,报送备案时间不受限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有要求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进行审查的,用人单位必须按要求上报备案。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上报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备案时,须统一装订成册正式行文(一式五份),行文主要说明该规章制度所具备的程序性规定及内容的合法性。
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新开办用人单位报备文书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到用人单位实地查看并公告单位职工。用人单位必须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公告。xx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用人单位,其办理时限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须在接到新开办用人单位报备文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程序上和内容上都合法的,应出具同意备案意见书。xx年1月1日之前已成立的用人单位,其办理时间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一条 同意备案后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应与相关政策法规保持一致,并随政策法规的立、改、废作相应修改。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制定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劳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保障规章制度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四条、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产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用工自主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五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六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应当已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如实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七条、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健康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
第八条、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岗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九条、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风险提示:
企业要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企业需要承担双倍工资的风险;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条款,建议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先咨询专业的律师,或者查阅好相关法律问题,避免引起不必要的劳动纠纷。
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条、企业招用职工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____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
第十二条、企业与职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终止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企业、职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企业原则上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工作制,但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许可后,可对部分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十五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工作时间。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应当将加班凭证交付职工,作为职工要求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的凭证。
第十六条、年休假、婚丧假等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工资福利
第十七条、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正常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第十八条、企业可以按照不同岗位实行年薪制、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具体工资标准以劳动合同约定的为准。
第十九条、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企业可以安排职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条、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下一个工资发放日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第二十一条、因职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职工赔偿或依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处理,并可按规定幅度从职工工资中扣除。
第五节、社会保险
第二十二条、企业用工当月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三章、职工劳动纪律制度
第一节、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
第二十三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实行打卡考勤的,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由本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卡方能有效。
3、因事、因病请假必须报经部门经理或主管同意,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院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4、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5、职工辞职应当经用人单位批准,并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企业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2、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3、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4、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保持企业环境卫生清洁。
5、爱护公物,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
6、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7、同事之间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8、关心企业,维护企业形象,不做有损企业形象和利益的行为。风险提示:
实践中,发生离职员工侵犯公司商业秘密时,争议焦点往往不是员工有没有义务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而是该秘密是不是构成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以及单位如何提供证据证明离职员工实施了侵权行为及侵权造成的损失。由于商业秘密侵权证据很难收集,或调查取证的成本非常高,往往导致单位对侵权行为束手无策。
企业在制定规章的时候可以约定通过保密协议,据此证明商业秘密的存在、证明企业对商业秘密采取了保护措施,一旦发生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便于举证,有利于企业借助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维护合法的权益。
9、遵守企业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节、奖励与惩戒
第二十五条、为增强职工责任感,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实行奖励制度。奖励可分为表扬、晋升、奖金三种。
第二十六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可视情给予表扬、晋升、奖金的奖励: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3、举报损害企业利益行为,使企业避免重大损失的'。
4、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二十七条、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职工实行惩罚制度。惩罚分为:警告、赔偿经济损失、解除劳动合同三种。
第二十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给予警告: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的。
3、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4、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的。
6、擅自带外人到生产车间逗留的。
7、携带危险物品入厂的。
8、违反企业规定携带物品进出厂区的。
9、其他程度相当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为严重违反纪律,可视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企业生产秩序的。
2、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企业利益受损的。
3、将企业内部的文件、账本给企业外的人阅读的。
4、连续旷工时间超过____日,或者________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____日的。
5、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________元以上的。
6、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企业经济损失________元以上的。
7、违反企业保密制度,泄露企业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________元以上的。
8、二次以上警告视做严重违反纪律。
9、其他程度相当的情形。职工违规违纪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除按规定给予警告、解除劳动合同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风险提示:
企业规章制度也可以成为企业用工管理的证据,是公司内部的法律,但是并非制定的任何规 章制度都具有法律效力,只有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才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以及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都由企业举证,所以企业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的时候,应该注意收集和保留履行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的证据,以免在仲裁和诉讼时候出现举证不能的后果。
劳动保障规章制度11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大纲。
一、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二、公司倡导树立“ 一盘棋” 思想,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三、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四、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风硬、业务强、技术精的员工队伍。
五、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公司实行“ 岗薪制” 的分配制度,为员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证,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员工各方面待遇; 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 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七、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八、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1、要提前30分钟到岗,做好上班前的准备工作(穿工衣、戴工牌、检查衣作是否干净整洁得体大方,头发是否梳理)。
2、打卡后开始上班,上班时要先检查机子是否正常,不正常的记录下来让上一班的同处理。上一班的员工要处理完才能下班,遇到不处理的问题做好交班记录,让技术好的同事或交给技术主管处理。
3、检查完机子后检查所看区域卫生,有没有做好的地方要让其处理,否则有权不接班,一直等到上一班的同事处理完了再接班。上一班的员工则要处理完所有事情方可下班。注意:一定要等到接班的员工确实无误签字后才可以下班离岗。
4、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做好记录,写在交班本上,便于以后查询。
5、网管在自己不忙的情况下要帮服务员做卫生和服务工作。服务员和网吧要互相配合把工作做好。
6、上班时及时完成上司交待的任务,若未完成要做好记录,交与下一班的.同事,如果上司交待的是单人完成的任务,那么自己明天接着处理。
7、下班时写好交班记录,让下一班的同事签字确认后方可打卡下班。
8、早班工作人员要做好全场的台面清洁,包括台面、键盘、鼠标、显示器并要按标准摆放。桌椅和显示器屏幕要一个星期全部清洁一次。
9、中班工作人员主要是巡场,并保持台面、地面的清洁。洗手间和楼梯道要2小时打扫一次,有明显污渍时要用拖把拖掉。地面上有烟头、纸屑等垃圾要及时清理。
10、晚班要多注意安全防盗问题,多巡场,负责把全场地面打扫一遍,打扫时注意把椅子移出来,打扫完再放回去。
1、 准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和旷工,如有违反,按集团相关规定处理。
2、 请假提前三天告之领导,请假条一天前送到,必须由本人或亲属送达,病假当天须寄交病假条,医院证明,必须由本人送达,如有特殊情况,可亲属代送。
3、 上班时必须按规定着装,戴工号牌,着装要整齐干净,不佩带首饰(手表除外),不留长指甲,女餐饮员工要统一盘花,化淡妆,穿肉色丝袜,男餐饮员工不得留长发,胡须,穿深色袜子。
4、 站位期间,站位要端正,不可背靠墙或家私柜,不得私自窜岗,打闹,争吵,不得跑,大声喧哗,唱歌。
5、 要时刻用好礼貌用语,必须“请”字当头,“谢”不离口,如遇客人或领导要主动打招呼。
6、 上班期间不得玩或接听私人电话,手机一律关机,上下班必须走餐饮员工通道,不可走前门,不得进入吧台重地。
7、 上班期间不能擅用店内设施及物品(客用电梯,客用楼梯,客用洗手间等)。
8、 不得擅自接触客人的随身物品,不得与客人带的小孩嬉戏玩耍。
9、 熟悉本店现阶段供应的酒水和菜单价格。
10、 禁止偷吃偷喝,偷拿店内财务,情节严重者将转交司法部门处理。
11、 内部餐饮员工的私用物品不可带入餐厅,统一放在更衣柜。
12、 当班领班及值班人员必须检查好灯,门窗,排风,水电及卫生;
13、 餐饮员工用餐时不可倒饭倒菜,禁止浪费。
14、 下级必须服从上级,上级有错也要先服从后投诉,要有层级管理,不得顶撞,争吵。
15、 工作期间不要嚼口香糖,不要吃零食,在任何时候都要维护自身的形象,不要发脾气。 严禁在店内外打架斗殴,违者重罚。
劳动保障规章制度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妥善处置我县境内因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问题引发的突发紧急情况,降低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对社会稳定、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不良影响,确保社会稳定,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凡是因劳动保障问题所引发的五人以上的罢工、游行、静坐、请愿、集体上访事件,称为劳动保障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
劳动保障问题主要是指劳动合同纠纷、拖欠员工(民工)工资及拖欠发放社会保障待遇等。
第三条根据突发紧急情况、参加人员多少、影响大小程度,可划分为一般性、重大、特大突发事件。
一般性突发事件:5人以上10人以下到县以上政府部门集体上访的行为。
重大突发事件:10人以上30人以下到县以上政府部门集体上访、静坐、请愿等行为。
特大突发事件:30人以上到县级以上政府部门集体上访、静坐、请愿等行为,或人数虽不到30人以上,但行为激烈,影响巨大,有罢工、游行、冲击办公场所,或有引发阻断交通、阻碍执法、危害公共安全,需出动警力才能恢复秩序等行为。
第四条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处置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处理,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贯彻统一指挥、组织有序、分工明确、条块协调、保障有力、信息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县政府成立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突发事件处置的统一指挥。领导小组成员由县委政法委、总工会、法院、监察局、信访局、工商局、发展计划局、经济贸易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局、交通局、农业(水利)局、林业局、卫生局、审计局、法制办、安全监督管理局等单位组成,各成员按各自职责做好处置工作。
第六条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和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
一般突发事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同事件主管部门调查,责成有关责任单位处理。
重大突发事件由领导小组副组长协调有关部门处置。
特大突发事件由领导小组组长协调有关部门处置。
政法、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防止发生社会混乱等事件。
第三章处理程序
第七条突发事件发生后,最先接警的部门第一时间向突发事件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办公室迅速派员赶赴现场,会同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查实事件性质、发生时间、发生原因等基本情况,及时报告领导和有关部门,并根据事件等级,分别启动预案。
第八条处置人员赶往现场,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采取事件分理、解释、安抚等措施,防止事态扩大。现场解答能解决的问题,及时解答问题,劝散人员。现场解答未能解决的问题,选择处理途径和手段。
对于现场劝散无效的,或明显违法、故意制造事件破坏社会稳定,经教育引导又不听的,及时报告领导小组。
第九条对于能劝散回去的一般性突发事件,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协同有关部门和责任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条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查处。
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承包单位工程款,从而造成拖欠民工工资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垫付。承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款导致施工单位拖欠民工工资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承包方先行垫付。对于责任单位携款藏匿,导致当事人权益一时无法保障的,由政府劳动保障应急周转资金垫付。
对其他一时难以处理的问题,必须在30日之内处理完毕。并将结果答复当事人。
对不属于劳动保障范围能解决的问题,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属于司法救济对象需要救济的,帮助联系给予司法救济。
第十一条对于重大、特大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领导小组领导,由领导小组协调处置。
(一)对处置中拒不配合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和法院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予以处理。
(二)对现场处置已经完毕的重大、特大突发事件的后期调查处理也按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对于越级突发事件按信访有关规定劝返。
第四章保障机制
第十三条发展计划部门要严格审批管理,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规定比例的,不批准其立项,建设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规划建设和交通部门继续整顿和规范建设建筑市场秩序,严肃查处规避招标、假招投标、综合整治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
第十五条积极推行以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施工企业合同履约担保为核心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提取预防拖欠工程款及工资的保证金。
第十六条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法律宣传,提高劳动者法律意识,增强民工维权意识,建立用工单位自觉与劳动者签订用工合同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制度,对未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按《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规定对用人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对于严重违反规定的企业,记入档案并向社会曝光。
第十七条引导企业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帮助和组织企业清偿债权债务。政府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协调,引导企业依法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县财政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建立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处置应急周转资金。对于确实属于应支付未付的拖欠款,企业一时无力支付的,经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处置领导小组核实同意,用于先行垫付部分拖欠,以平息突发事件,下一步再向企业追偿。
处置应急和日常的专项经费列入财政专项预算。
第五章奖惩措施
第十九条对在突发事件中依法执行公务且事迹突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第二十条在突发事件中,构成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处置预案是政府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各部门、单位要根据处置基本预案,结合实际,制订、细化完善有关应急处置分案,制定各种行动方案、相关保障方案,以提高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能力和应急反应效率。
劳动保障规章制度13
名目
第一章总则················3
其次章员工招用与培训教导·········3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4
第四章工作时光与歇息休假········· 6
第五章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6
第六章劳动平安卫生与劳动庇护·······8
第七章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8
第八章嘉奖与惩处·············10
第九章附则···············12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按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矩、规则的规定,结合的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则制度。
第2条本规则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一般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别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酬劳、歇息休假、得到劳动平安卫生庇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该履行完成劳动目标、遵守规则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酬劳、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庇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则制度权等权利。
其次章员工招用与培训教导
第5条公司招用员工采取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别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招用员工采取全面考核、择优录取、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聘请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员工。
第7条员工应聘职位时,普通应该年满18周岁(必需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需是本人的真切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哄骗。录取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8条公司非常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导,按照员工素养和岗位要求,采取职前培训、职业教导或在岗深造培训教导,培养员工的职业骄傲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公司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商定。
第10条公司对新录取的员工采取试用期制度,按照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5天至6个月: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两年的,试用期60天;合同期限满两年以上的,试用期3至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11条公司招用员工采取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2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需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光或条件另有商定的,从其商定。
第13条在本公司延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能够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14条公司与员工商议全都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双方商议全都能够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酬劳、违约责任等。
第15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实不符合录取条件的;
(2)严峻违背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则制度的;
(3)严峻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伤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公司依法制定的惩处制度中规定能够辞退的;
(7)法律、规矩、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能够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支配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节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商议不能达成协议的;
(4)公司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峻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规矩、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未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另多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代通知金);依本条第一款第(1)项解除劳动合同,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同时支付员工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强50%,患绝症的增强100%。
第17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15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能够依据本规定第16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彻低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本事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规矩、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8条单位与员工能够在劳动合同中商定违背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商定,遵从公正、合理的原则。员工违背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商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公司录取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商定的按商定办理;
(3)对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商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19条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知悉公司商业隐秘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商定的从其商定(不超过6个月)。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按本规定第18条的规定赔偿单位的损失。
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商定的终止条件浮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公司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规矩、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公司能够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规矩、规则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1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连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第22条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3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第24条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的延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以解除劳动合同前三个月员工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和工资性的补贴、津贴。
第四章工作时光与歇息休假
第25条单位采取每日工作7小时、每周工作42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对特别岗位的员工,经劳动部门批准采取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的另行规定。
第26条员工天天正常上班时光为: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
第27条单位按照生产需要,经与员工商议能够依法延伸日工作时光和支配员工歇息日(星期六、日)加班,但每日延伸工作时光普通不超过3小时,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歇息一天。
第28条员工加班加点应由部门经理、主管支配或经本人申请而由部门经理、主管批准;员工经批准加班的',依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支配补休。
第29条员工的歇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1)歇息日:星期日;
(2)休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节3天、国庆节3天。
第30条员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年休假: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年休假与春节假一起连休。
(2)婚假: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强10天。
(3)丧假: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丧假3天;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赋予3天以内的丧假。
(4)产假:女员工生育,可享受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强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强产假15天;采取晚育者(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增强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惠证》的增强产假35天,产假期间赋予男方看护假10天。
(5)探亲假:在公司延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与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在年休假期间支配探亲,不再另行休探亲假。
第五章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第31条员工的最低工资不低于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中夜班津贴、凹凸温津贴、有毒有害津贴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32条单位采取结构工资制,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基础工资、岗位(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员工的基本工资(标准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工资的打算、计算、增减等事项另行规定。
第33条员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以员工的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员工的正常日工资=基本工资÷20、92天,小时工资=基本工资÷167、4小时;加班加点工资是正常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法定倍数。
第34条按劳动法的规定,平日加点,支付基本工资的150%的加点工资;歇息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第35条歇息日支配员工加班,医院能够支配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36条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托付银行代发工资,公司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37条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每月15日前发放前一个月的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3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和依法享有些经济补偿金。
第38条公司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1个月内)的,按劳动合同商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发给员工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39条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其病伤假工资为: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60%;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工资的70%;工龄十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80%。
第40条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停发病假工资,按下列标准付给病伤援助费: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50%;工龄满五年及五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60%。
第41条病伤假工资或援助费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42条因员工缘由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能够要求员工赔偿,并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依公司规则制度对员工举行处罚的罚款能够在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罚款和赔偿能够同时落实,但每月扣除的工资总额不超过本人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43条员工依法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员工因私事请假,公司不予发放工资。
第44条有下列状况之一,单位能够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扣除依法赔偿给医院的费用;
(5)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医院处罚的罚款;
(6)劳动合同商定的能够减发的工资;
(7)依法制定的医院规则制度规定能够减发的工资;
(8)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9)员工请事假而减发的工资。
(10)法律、规矩、规则规定能够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45条公司逐步改善和提升员工的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员工的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增强各项津贴和补贴。
第46条公司依法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依法支付应由公司负担的社会保险待遇。公司依法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章劳动平安卫生与劳动庇护
第47条公司努力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平安卫生条件和须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和未成年工定期举行检查。
第48条公司对员工举行生产平安教导和培训,使员工具备须要的平安生产意识,认识公司管理制度和生产平安操作规程,掌控本岗位的平安操作技能。
第49条公司采取平安责任制,分管经理(或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平安问题负责,法定代表人对全公司的平安问题负责。
第50条公司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采取特别劳动庇护,担心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法律、规矩禁止的劳动。法律、规矩、规则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有其他特别待遇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第51条员工必需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必需自己签到,不得托付他人签到或代替他人签到;
(4)有事、有病必需向部门负责人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5)请假必需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实(病假应有医生证实),在不得已的状况下,应提早电话、电报或托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6)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7)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8)员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负责人提交《辞职通知书》,试用期内辞职应提前一周书面通知;
(9)员工辞职由部门负责人批准,辞职获准后,凭办公室签发的《离职通知书》办理移交手续。
第52条员工必需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进入公司,必需按规定佩戴胸牌和穿着工作服;
(2)敬业乐业,勤奋工作,听从公司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支配;
(3)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则制度、平安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4)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游戏,不大声说笑、喧哗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5)日常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公司环境卫生清洁;
(6)爱惜公物,当心使用公司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盗窃、贪污或有意损坏公司财物;
(7)倡导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省用水、用电、用气,严禁铺张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公司内部人际关系,团结亲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9)维护医院形象,敢于同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10)上班时光一到即刻开头工作,下班之后无特殊事务不得逗留;
(11)上班时光原则上不准会客和打私人电话,因故而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的除外;
(12)遵守单位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隐秘。
第53条员工必需遵守如下平安守则和操作规程:
(1)要做好设备的保养、修理和用前检查工作,在确保设备可平安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设备时,必需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保证产品质量,维护设备平安及保障人身的平安;
(3)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觉有异样状况,操作工应准时告诉领班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动作;
(4)发觉直接危及人身平安的紧张状况,要立刻实行应急措施,并准时将状况向领班、部门主管或部门经理报告;
(5)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需常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急防止设备,不得有任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的行为;
(7)修理机器、电器、电线必需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8)非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不得任意操作机械设备;
(9)危急物品必需按规定放置在平安的地方,不得任意乱放;
(10)仓库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重烟火。
(1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急物品进入公司;
(12)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平安,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第八章嘉奖与惩处
第54条为增加员工的责任感,鼓舞员工的乐观性和制造性,提升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公司对表现优秀、成果突出的员工采取嘉奖制度。
嘉奖分为表扬、记功、晋升、加薪、发奖金五种。
第55条员工品格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怀公司,听从支配,足为其他员工楷模者,赋予通令表扬。
第56条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员工,除赋予通令表扬外,另赋予记功、晋升、加薪、发奖金四种嘉奖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嘉奖:
(1)对于公司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详细计划,经落实确有成效,能提升公司经济效益,对公司贡献较大的;
(2)节省物料,或对废料通过具有成效,能提升公司经济效益,对公司贡献较大的;
(3)遇有灾变,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救护,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伤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使公司避开重大损失的;
(5)对公司利益和进展作出其他显著贡献的;
(6)其他应该赋予嘉奖的。
第57条为维护正常的秩序,公司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员工采取惩处制度。
惩处分为:警告、记过、罚款、辞退四种。
第58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判教导无效的,第一次口头警告,其次次以后每次书面警告1次,并罚款20至50元;每警告2次记过1次;一个月内被记过3次以上或一年内被记过6次以上的,予以辞退:
(1)托付他人签到或代替他人签到的;
(2)无正值理由常常迟到或早退(每次10分钟以上)的;
(3)不戴胸牌或不穿工作服进入公司的;
(4)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5)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6)随地吐痰或乱丢垃圾,污染环境卫生的;
(7)铺张公司财物或公物私用的;
(8)未经批准,上班时光会客或打私人电话的;
(9)非机械设备的操,任意操作机械设备的;
(10)下班后不按规定关灯、关电、关水、关气、关窗、锁门的;
(11)对客人服务态度恶劣,给社会造成影响的;
(12)携带危急物品入公司的;
(13)在禁烟区吸烟的;
(14)任意移动消防设备或乱放物品,堵塞消防通道的;
(15)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59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判教导无效的,每次记过1次,并罚款50至100元;一个月内被记过3次以上或一年内被记过6次以上的,予以辞退:
(1)无正值理由不听从公司正常调动或负责人工作支配的;
(2)未落实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
(3)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公司工作秩序和员工生活秩序的;
(4)上班时光打牌、下棋的;
(5)将单位内部的文件、帐本给单位外的人阅读的;
(6)私自调换床位或留宿外人的;
(7)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60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判教导无效的,予以辞退:
(1)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5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日的;
(2)提供与录取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情况证实,骗取公司录取的;
(3)、通过工作或职务方便,收受贿赂而使单位利益受损的;
(4)违背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铺张原材料,造成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5)盗窃、贪污、侵占或有意损坏公司财物,造成单位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6)违背公司保密制度,泄露公司商业隐秘,造成单位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7)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61条员工违规违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按规定处罚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对员工的罚款,每次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
第九章附则
第62条《企业内部劳动规则制度》为公司制订的内部管理制度,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63条发生劳动争议时,企业能够与员工先举行平等商议,也能够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能够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第64条原相关管理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时,以本规定为准,同时公司保留修改的权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公司代表:xx
职工代表:xx
劳动保障规章制度14
一、上班时员工应按时去调度室拿考勤卡,下班应提前20分钟停机、洗手,并且交考勤卡;如有加班安排,需交至当天值班人员签字。代拿(交)卡者,迟到早退者,将严肃处理。
二、考勤卡不得私自涂改,所有缺勤、加班都需有主管人员签章,月终结算以考勤卡为准。
三、病、事假需事先办理手续(特殊除外),事假不办理手续者,按旷工论处;请病假者,需医院开据相关证明,否则按事假处理。
四、上班时间严禁溜岗、吃零食、看电子小说、玩游戏、吹牛聊天、干私活、酗酒,如有以上情况者,一经查实,严格处理。
五、每台机床人手一本工票本,需认真填写,如发现私改工票者,交公司按规定处罚;每批零件加工完成后,必须交检察人员检验,工票、路线单一并签字,方可生效,否则该工票视为无效工票。
六、调度人员下达生产任务需按时按量完成,如有特殊情况导致无法完成时需作出合理解释,被主管人员认可才行。
七、对于安排加班不服从命令者,消极怠工、教育无效者,均交由公司按规定处理。
八、行运起吊人员必须积极配合操作人员,且需要服从主管人员的命令,严禁推诿,严禁私自分区域、分机床管辖范围,如有以上情况发生,将严肃处理。
九、行运人员必须将工件摆放整齐,不准占用过道,不得超越黄线。
十、所有操作人员需正确穿戴劳保用品,旋转机床不得戴手套作业。
十一、工作现场不得抽游烟,违者严肃处理。
十二、操作者在保证完成任务的同时应确保产品质量,如遇质量问题,严格按公司《质量管理办法》处理。
劳动保障规章制度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规矩、规则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则制度。
其次条本规则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一般职工。对特别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职工享有取得劳动酬劳、歇息休假、得到劳动平安卫生庇护等劳动权利,同时应该履行完成劳动目标、遵守企业规则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四条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酬劳、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产条件、庇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用工自主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则制度权等权利。
其次章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一、职工招用与培训教导
第五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普通应该年满18周岁(必需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六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应该已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照实填写《应聘人员记下表》,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七条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资历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实等证件必需是本人的真切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哄骗企业。
第八条企业强化职工的培训和教导,按照职工素养和岗位要求,采取岗前培训、职业教导或在岗培训教导,培养职工的职业骄傲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九条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商定。
二、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条企业招用职工应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企业对新录取的职工采取试用期制度,按照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
第十二条企业与职工应该根据劳动合同的商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双方商议全都的状况下,能够变更劳动合同商定的内容。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终止应该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劳动法律规矩规则的有关规定。企业、职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工作时光与歇息休假
第十四条企业原则上采取天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工作制,但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许可后,可对部分特别岗位的职工采取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十五条企业按照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商议能够依法延伸工作时光。企业支配职工加班的,应该将加班凭证交付职工,作为职工要求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的凭证。
第十六条年休假、婚丧假等歇息休假按国家规定落实。
四、工资福利
第十七条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正常工作时光应享有些工资酬劳。
第十八条企业能够根据不同岗位采取年薪制、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详细工资标准以劳动合同商定的为准。
第十九条企业支配职工加班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歇息日支配职工加班,企业能够支配职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其次十条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其次十一条因职工缘由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能够要求职工赔偿或依企业规则制度对职工举行处理,并可按规定幅度从职工工资中扣除。
五、社会保险
其次十二条企业用工当月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离担当。
第三章职工劳动纪律制度
一、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
其次十三条职工必需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采取打卡考勤的,必需自己打卡,不得托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别缘由未能打卡的,必需由本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卡方能有效。
(3)因事、因病请假必需报经部门经理或主管同意,请假必需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实(病假应有医院证实),在不得已的状况下,应提早电话或托付他人请假,上班后准时补办请假手续。
(4)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5)职工辞职应该经用人单位批准,并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其次十四条职工必需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敬业乐业,勤奋工作,听从企业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支配。
(2)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规则制度、平安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3)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游戏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4)日常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保持企业环境卫生清洁。
(5)爱惜公物,不得盗窃、贪污或有意损坏企业财物。
(6)倡导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省用水、用电、用气,严禁铺张公物和公物私用。
(7)同事之间团结亲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8)关怀企业,维护企业形象,不做有损企业形象和利益的行为。
(9)遵守企业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隐秘。
二、嘉奖与惩戒
其次十五条为增加职工责任感,调动职工乐观性和制造性,提升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秀、成果突出的职工采取嘉奖制度。嘉奖可分为表扬、晋升、奖金三种。
其次十六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可视情赋予表扬、晋升、奖金的.嘉奖: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详细计划,经落实确有成效,能提升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2)节省物料,或对废料通过具有成效,能提升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3)举报伤害企业利益行为,使企业避开重大损失的。
(4)其他应该赋予嘉奖的。
其次十七条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郑重厂规厂纪,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职工采取惩处制度。
惩处分为:警告、赔偿经济损失、解除劳动合同三种。同时,用人单位可酌情减发职工相应酬劳。
其次十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赋予警告:
(1)托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无正值理由常常迟到或早退的。
(3)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4)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非机械设备的操,任意操作机械设备的。
(6)擅带外人到生产车间逗留的。
(7)携带危急物品入厂的。
(8)违背企业规定携带物品进出厂区的。
(9)其他程度相当的情形。
其次十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为严峻违背纪律,可视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企业生产秩序的。
(2)通过工作或职务方便,收受贿赂而使企业利益受损的。
(3)将企业内部的文件、帐本给企业外的人阅读的。
(4)延续旷工时光超过__日,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光超过__日的。
(5)盗窃、贪污、侵占或有意损坏企业财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__元以上的。
(6)违背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铺张原材料,造成企业经济损失__元以上的。
(7)违背企业保密制度,泄露企业商业隐秘,造成企业经济损失__元以上的。
(8)二次以上警告视做严峻违背纪律。
(9)其他程度相当的情形。
职工违规违纪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除按规定赋予警告、解除劳动合同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不同商定的,优先适用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已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研究,并与工会商议后确定,并向全体职工公布。本企业向每位职工发放本手册,职工签收以此作为已向职工公示的证实。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20xx年xx月xx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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