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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管理学院的固定资产,提升其使用效率,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以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为目标,本办法根据相关单位规定及《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而成。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在企业中长期使用、价值较高且不易于变现的各种设备、建筑物等物质财产,并且使用寿命在一年以上。其中,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应高于1000元,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应高于1500元。另外,虽然有些物资的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但它们具有较长的耐用时间,也应该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范畴。在使用过程中,这些资产的原有物质形态基本保持不变。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是企业运营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其主要职责涵盖固定资产购置、使用、维护、变更和处置等方面。此外,还包括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以及相关档案的管理等工作。有效的固定资产管理能够确保企业资产的安全性和利用率,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运营效率。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人账物”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好。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院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责任明确”的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牵头领导,办公室负责具体监督管理。
第六条、根据要求配备资产管理人员,对学院拥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1.正确使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按系统授权规范的履行职责,并保证系统安全运行,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处置的系统录入登记工作;
2.严格按照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的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管理和使用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
3.登记有关固定资产台帐,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标签;
4.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负责组织或参与固定资产的处理;
5.组织资产清查工作,检查、报告固定资产日常使用情况。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变更及处置
第七条、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研究编制购置计划。购置计划由责任部门提报,提出资金和配备可行性报告,严格按照学校相关程序,完成采购、验收、入账。购置的固定资产有具体使用人的登记到使用人名下,涉及公共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归口管理原则,登记到部门负责人名下。
第八条、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固定资产的使用人应直接负责维护和保管固定资产。如果涉及公共使用的固定资产,则由负责该部门的管理人员负责维护和保管。对于所有的固定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员都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制度,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九条、固定资产使用人发生变更时,填写《固定资产变更审批表》,经院长审批通过后,由固定资产管理员按照程序办理资产变更手续,登记台账,及时变更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内的资产信息,更新固定资产标签。
第十条、为保证固定资产管理的准确性和实效性,学院原则上每年会对所有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以确保账目、物品、使用人、存放地点相符。若发现固定资产盘盈或盘亏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分清责任,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当固定资产的使用人员离开学院或者退休时,必须要将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全部交回。在进行交接资产时,需要按照学校的规定办理相关的手续。
第十二条、及时与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沟通,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报废、处置固定资产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截留或挪用资产。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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