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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规章制度

时间:2024-07-09 11:59:53 禧雯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财务部规章制度(精选31篇)

  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规章制度内容广泛,包括了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财务部规章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财务部规章制度(精选31篇)

目录
【1】医院财务部规章制度
【2】公司财务部规章制度
【3】社区财务部规章制度
【4】学校财务部规章制度
【5】财务部规章制度

  医院财务部规章制度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规范医院财务行为,加强医院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医院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卫生院等。

  第三条、医院是承担一定福利职能的社会公益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四条、医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为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原则下讲求经济效益。

  第五条、医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医院预算,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医院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六条、医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符合条件的医院应建立总会计师制度。医院的财务活动在主管院长或总会计师领导下,由医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七条、医院医疗收支和药品收支分开管理,分别核算。

  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

  第八条、医院预算是指医院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医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九条、国家对医院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或定项补助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可根据各级各类医院不同的特点和业务收支状况以及财力可能进行确定。大中型医院一般以定项补助为主,小型医院一般以定额补助为主。

  第十条、医院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收入的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业务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编制支出预算。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医院要逐步采用零基预算方法编制预算。?医院所有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医院财会部门根据年度事业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医院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二条、在医院预算执行过程中,当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由于国家有关政策的变化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医院须报经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小时,由医院自行调整,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医院收入是指医院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四条、医院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医院从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取得的财政性事业经费(包括定额和定项补助)。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医院从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三)医疗收入,即医院在开展医疗业务活动中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挂号收入、床位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化验收入、护理收入和其他收入。

  (四)药品收入,即医院在开展医疗业务活动中取得的中、西药品收入。

  (五)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培训收入、救护车收入、废品变价收入、不受用途限制的捐赠和对外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

  第十五条、医院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医院门诊、住院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并切实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

  医药费用原则上当日发生当日入账,并及时结算。门诊、住院的现金收入不得坐支。

  第十六条、医院药品收入实行“核定收入、超收上缴”的管理办法,财政和主管部门核定医院药品收入总额(包括药品成本、加成收入、折扣等各项收入),超出核定部分的收入按规定上交卫生主管部门。

  第四章、支出及成本费用管理

  第十七条、支出是指医院在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中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八条、医院支出包括:

  (一)医疗支出,即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包括在开展医疗业务活动中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卫生材料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和其他费用。

  (二)药品支出,即医院在药品采购、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具体内容与医疗支出相同。

  (三)其他支出,即医疗、药品支出以外的支出。包括被没收的财物支出、各项罚款、赞助、捐赠支出、财产物资盘亏损失、与医院医疗业务无关的基础性科研支出、医疗赔偿支出等。

  第十九条、医院实行成本核算,包括医疗成本核算和药品成本核算。成本费用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即医院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可以直接计入医疗支出或药品支出的费用。包括医疗科室和药品部门开支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卫生材料费、药品费、修缮费、购置费和其他费用。辅助科室中能明确为医疗或药品服务的科室或班组的费用支出,如一般医院的营养食堂、洗衣房等的支出,基本上是为医疗业务服务的,可直接计入医疗支出。提取修购基金应按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分别计入医疗支出、药品支出。

  (二)间接费用,即不能直接计入医疗支出或药品支出的管理费用。包括医院行政管理部门和后勤部门发生的各项支出,以及职工教育费、咨询诉讼费、坏账准备、科研费、报刊杂志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利息支出、银行手续费、汇兑损益等。间接费用按医疗科室和药品部门的人员比例进行分摊,并按支出明细项目逐项进行分配。

  第二十条、医院从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医院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医院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医院的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五章、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二条、收支结余是指医院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业务收支结余和财政专项补助结余应分别计算。收支结余的计算公式如下:业务收支结余=财政补助收入中经常性补助+上级补助收入+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其他收入-医疗支出-药品支出-其他支出药品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财政专项补助结余=财政专项补助上年结余+财政补助收入中专项补助-财政专项支出第二十三条、年末业务收支结余首先支付超收上缴款。支付超收上缴款后的收支结余为负数的应由事业基金弥补,不得进行其他分配;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保留待分配结余为正数的,按规定提取职工集体福利基金,记入专项基金,剩余部分转入事业基金。财政专项补助结余按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六章、流动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医院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库存物资、药品等。

  第二十五条、医院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医院应收款项包括应收医疗款、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和其他应收款等。

  医院对应收款项应及时清理,应收住院病人医药费要及时结算。对期限超过3年,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医疗款应作为坏账处理,坏账损失经过清查,报经主管部门、主办单位批准后,在坏账准备中冲销。年度终了,医院应按年末应收医疗款和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科目余额的3%-5%计提坏账准备。

  第二十七条、库存物资是指医院为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而储存的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购入的库存物资按实际购入价计价,自制的库存物资按制造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盘盈的按同类品种价格计价。库存物资要按照“计划采购、定额定量供应”的办法进行管理。库存物资要合理确定储备定额,定期进行盘点,年终必须进行全面盘点清查,保证账实相符。对于盘盈、盘亏、毁损等情况,应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及时处理。盘盈的以其价值冲减管理费用。盘亏、毁损的、属于正常损失部分,扣除残料价值后,计入管理费用;盘亏、毁损中属于非正常损失部分,经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批准后,扣除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偿和残料价值后,计入其他支出。低值易耗品实物管理采取“定量配置、以旧换新”等管理办法。物资管理部门要建立辅助账,反映在用低值易耗品分布、使用以及消耗情况。低值易耗品领用实行一次性摊销,个别价值较高或领用报废相对集中的可分期摊销。低值易耗品报废收回的残余价值,作为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条、药品是指医院为了开展医疗活动而储存的各类药品。药品管理要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价格政策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并遵循“计划采购、定额管理、加速周转、保证供应”的原则。医院药品按零售价进行核算,其实际购进价与零售价的差额为进销差价。月末按当月药品销售额和药品综合加成率(或综合差价率)计算药品销售成本。药品必须建立健全出入库制度。药房要正确计算处方销售额并与药品收款额核对相符。使用计算机进行药品管理的,应做到“金额管理、数量统计,实耗实销”;没有实行计算机管理的,必须做到“金额管理、重点统计、实耗实销”。医院自制药品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进行成本核算。自制药品按规定的零售价入库,成本与零售价的差额计入药品进销差价。有条件的医院应设置分类账分类分批核算制剂成本。

  第七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业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医院固定资产分为五类:房屋及建筑物、专业设备、一般设备、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第三十条、购入固定资产,按购入价格、包装费用、运输装卸费用、安装调试费用和进口设备的进口税金等计价。新建的房屋建筑物,按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物,按其原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拆除的固定资产原值和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制造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成本计价。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安装完毕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借款利息也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市场同类固定资产的价格计价。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无偿调拨或由于医院撤并转入的固定资产,按原单位账面原值记价。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按账面价值的一定比率提取修购基金(详见附件3:医院专用设备修购基金提取年限表),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具体的比率由医院根据固定资产原值和使用年限核定,报卫生主管部门备案或批准后执行。比率一经确定,除有特殊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

  第三十二条、医院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固定资产盘盈,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同类固定资产价值或重置完全价值增加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固定资产盘亏及毁损,在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扣除变价收入、保险公司和过失人的赔偿后,冲减固定基金。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清理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经有关部门鉴定,报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后,其变价净收入转入修购基金。

  第三十四条、医院应设置专门管理机构或专人,使用部门应指定人员对固定资产实施管理,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三账一卡制度,即:财会部门负责总账和一级明细分类账,财产管理部门负责二级明细分类账,使用部门负责建卡(台账)。大型贵重设备实行责任制,指定专人管理,制定操作规程,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财产物资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点、核实,按期报废,并与财会部门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十五条、大型医疗设备的购置,要科学论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八章、无形资产及开办费管理

  第三十六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版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及其他财产权利等。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支出计价,在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计入管理费用;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捐赠方提供的资料或同类无形资产估价计价;商誉除合作外,不得作价入账。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规定的有效使用期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没有规定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摊销。转让无形资产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计入其他收入。医院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摊余价值),应计入其他支出。

  第三十七条、开办费是指医院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其他支出。开办费从医院开业的下一个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摊入管理费用。

  第九章、对外投资管理

  第三十八条、对外投资是指医院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或院办独立核算企、事业单位的投资和购买国家债券。对外投资按照投资回收期的长短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投资回收期1年以上的为长期投资,不足1年的为短期投资。

  第三十九条、对外投资必须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报经财政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批准。

  第四十条、医院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确认的价值与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事业基金。?医院认购的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金额作价。

  第四十一条、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收回的对外投资与投资账户账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其他收入。

  第十章、负债管理

  第四十二条、医院负债是指医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流动负债是指偿还期在1年以内的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医疗预收款、预提费用和应付社会保障费、应交超收款等。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1年以上的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

  第四十三条、医院实行住院病人预交金制度。预交金额度应根据病人病情和治疗的需要合理确定。

  第四十四条、医院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还的负债,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计入其他收入。

  第十一章、净资产管理

  第四十五条、医院净资产是指医院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包括:

  (一)事业基金,即未限定用途的`基金。包括滚存结余资金,主办单位以国有资产形式投入医院未限定专门用途的资金、资产评估增值等转入形成的基金。

  (二)固定基金,即单位固定资产占用的基金。其主要来源于国家基建拨款、专项经费拨款,单位事业基金和专项基金。

  (三)专用基金,即医院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修购基金,即医院按固定资产一定比率提取的用于固定资产更新、大型修缮的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即医院按规定提取的和结余分配形成的用于职工福利的资金。其他基金,即医院按照有关规定提取或设置的住房基金、留本基金等其他专用资金。

  专用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专项基金使用形成的固定资产价值转入固定基金。

  (四)财政专项补助结余,即需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的未完工项目的财政专项补助。

  (五)待分配结余,即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亏损。

  第十二章、财务清算

  第四十六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宣布医院撤销时,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由各级政府授权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负责按有关规定组成清算机构。清算机构负责制订清算方案,对医院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的清理,对现有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债权清单、债务清单,通知所有的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清算机构申报债权,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清算期间,未经清算机构同意,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处理医院财产。医院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的全部财产和清算期间取得的财产。清算期间发生的财产盘盈、盘亏或变卖,无力归还的债务,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等计入清算损益。

  第四十七条、在宣布医院终止前6个月至宣布终止之日,下列行为无效:

  1.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应属于医院的债权。

  第四十八条、医院清偿的顺序为:

  1.清算期间发生的费用;

  2.应付未付的医院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等;

  3.债权人的各项债务;

  4.剩余资产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后并入接收单位或上交主管部门。医院被清算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应按照比例进行清偿。

  第四十九条、医院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编制清算期间的收支报表,验证后,报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或主办单位审查备案。

  第五十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宣布医院划转时,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下列办法办理:

  1.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医院,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财政补助经费指标;

  2.转为企业管理的医院,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3.合并的医院,全部资产移交接受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核准处理。

  第十三章、财务报告与分析

  第五十一条、财务报告是指反映医院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和业务开展成果的总括性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医疗收支明细表、药品收支明细表、基金变动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医院的业务开展情况、结余实现与分配、资金增减与周转、财务收支、财产变动、财务分析评价等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医院财务分析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医院业务开展情况分析、财务状况分析、医院结余情况分析、劳动生产率分析、医院效益分析和财产物资利用分析等。医院财务分析指标一般包括:人员经费占总费用的比例、管理费用占总费用百分比、人均门诊人次、人均住院床日、人均业务收入、平均每门诊次收费水平、平均每住院床日收费水平、病床使用率和周转次数、出院病人平均住院日、流动资金周转次数、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百元固定资产业务收入等。

  第五十二条、医院应当按月份、季度、年度向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提供财务报告。

  第五十三条、医院在办理年度决算前,应对财产物资、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并编制盘存表,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等应按本制度规定及时处理。

  第五十四条、医院要以国家有关政策和财政法规制度、财经纪律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对单位的财务收支、财产物资管理以及收费制度执行情况,加强检查监督。

  第十四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医院举办的非独立核算分院的收支是医院财务收支的一部分,必须纳入预算管理,应与医院合并编制财务报告。

  第五十六条、医院必须在取得行医资格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文件向卫生主管部门进行财务登记,并由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国家对医院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向财政部、卫生部备案。

  第五十九条、本制度由财政部、卫生部负责解释,变更时由财政部、卫生部负责修订。

  第六十条、本制度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与本制度相抵触的有关制度规定同时废止

  医院财务部规章制度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医院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持医院的公益性。

  第三条医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真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经济管理,实行成本核算,强化成本控制,实施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加强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条医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医院的财务活动在院长和总会计师领导下,由医院财务科统一管理。

  第二章 机构、岗位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医院设置财务科,负责医院财务核算管理工作。

  第六条财务科职责

  (一)在院长、分管院长(总会计师)的领导下,组织全院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保护国有资产;

  (二)开展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告,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各种报表;

  (三)开展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制定增收节支措施、提高经济效益;

  (四)完善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开展财务分析,提供决策信息;

  (五)协助制定绩效考核方案,调动全院职工积极性;

  (六)合理设置会计岗位,制定岗位职责,考核会计人员;

  (七)组织全院会计人员参加会计业务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和专业能力;

  (八)承办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医院会计岗位分为:会计负责人岗位、出纳岗位、工资核算岗位、固定资产核算岗位、总账报表岗位、稽核岗位、往来结算岗位、收入核算管理岗位、成本核算岗位、材料物资核算岗位、涉税事务岗位、银行对账岗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绩效工资核算岗位。

  第八条医院会计人员须具备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廉洁自律的品质,会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财务科科长须具备会计师以上职称,并从事会计工作五年以上。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预算是指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目标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医院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决算、分析和考核等制度。

  第十条预算分为收入、支出预算、资本预算三部分。收入预算是反映预算期内医院收入目标及其构成要素的财务安排;支出预算反映的是预算期内各预算单元需开支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内容,包括全院支出明细汇总表及各预算单元支出明细表;资本预算是反映预算期内进行资本投资活动的预算,主要包括固定资产购置预算、基建工程预算等。医院所有涉及价值形式的经济管理活动都应纳入预算管理,明确预算目标,实行预算控制。

  第十一条医院预算编制应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原则,不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医院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按以下制度执行:

  (一)预算编制制度

  1.医院财经(预算)管理委员会根据医院发展战略和预算期经济形势的初步预测,于每年10月底以前提出下一年度医院的财务预算目标,包括医疗收入目标、医疗成本费用目标、结余目标和现金流量目标,并确定财务预算编制的政策,由预算管理办公室下达各职能部门和临床各科室。

  2.各职能部门及归口单位按照医院下达的财务预算目标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及预测的条件,提出详细的部门财务预算方案,于11月底前上报预算管理办公室。

  3.预算管理办公室于12月上旬前对职能部门上报的财务预算方案进行初步审查、汇总、提出综合平衡的建议。在审查、平衡过程中,由医院预算管理小组进行协调,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初步调整的意见,并反馈给有关职能部门予以修正。

  4.预算管理办公室在有关职能部门预算修正调整的基础上,于12月底前编制出医院的财务预算方案,报医院预算管理委员会讨论。对于不符合医院发展战略或者财务预算目标的事项,医院预算管理办公室责成有关职能部门进一步修订、调整。在讨论、调整的基础上预算管理办公室正式编制医院的年度财务预算草案,由预算管理办室报预算管理委员会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

  (二)预算审批制度

  医院于次年初由预算管理办公室将财务预算报告报预算管理委员会,由预算委员会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医院以文件的方式正式下达预算,同时报主管部门备案。

  (三)预算执行制度

  1.经批复的医院预算是控制医院日常业务、经济活动的依据和衡量其合理性的标准,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各部门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将预算指标层层分解,从横向和纵向落实到内部各部门、各环节和各岗位。

  2.医院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定期将执行情况与预算进行对比分析,及时发现偏差、查找原因,采取必要措施,保证预算整体目标的顺利完成。

  (四)预算调整制度

  1.医院正式下达执行的预算,一般不作调整。但当市场环境、经营条件、国家法规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公共紧急事件等致使预算的编制基础不成立,或者将导致预算执行结果产生重大差异,需要调整预算的,由职能部门书面报告,阐述预算执行的具体情况、客观因素变化情况及其对预算执行造成的影响程度、预算的调整幅度等,报分管副院长审核提出意见并进行修改。

  2.预算管理办公室对职能部门提交的预算调整报告进行审核分析,集中编制医院年度预算调整方案,提交医院预算管理委员审议通过后报院长办公会审批,然后下达执行经审批的预算调整方案。

  (五)预算决算制度

  年度终了,财务科组织预算决算,按业务归口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决算结果,并编制决算报表。

  (六)预算分析和考核制度

  医院建立对预算情况的分析、考核制度,并逐步建立与年终评比、内部收入分配挂钩机制。根据年初预算与年终预算执行结果的差异水平对各预算责任单元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各部门负责人年度工作业绩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收入是指医院开展医疗服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四条医院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其他收入。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医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补助收入,包括财政基本拨款收入和财政项目拨款收入。财政基本拨款收入是指由财政部门拨入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人员经费、政策性亏损补贴等经常性补助收入;财政项目拨款收入是指由财政部门拨入的主要用于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承担政府指定公共卫生任务等取得的专项补助收入。

  (二)事业收入包括医疗收入和科教收入。

  1.医疗收入是医院开展医疗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门诊收入和住院收入。

  (1)门诊收入是指为门诊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挂号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药事服务费收入、其他门诊收入等。

  (2)住院收入是指为住院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床位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护理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药事服务费收入、其他住院收入等。

  2.科教收入是医院取得的除财政补助收入以外专门用于科研、教学项目的补助收入。

  (三)其他收入,即医院开展医疗业务、科教项目之外的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培训收入、租金收入、食堂收入、投资收益、财产物资盘盈收入、捐赠收入、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第十五条医院严格按省市物价政策组织收入,各项收入由财务科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其他任何部门、科室和个人不得收取款项,收入取得部门应按有关规定使用财政部门或税务机关监制的票据,严禁使用虚假票据。严禁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现金收入不得坐支。

  (一)门诊收入管理

  1.收费员应按标准收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随意减免有关费用,严禁少收、漏收。当日收款当日结算上交,做到诊疗单、交款单、日结单、资金四相符,严禁挪用公款。

  2.收入稽核员应对收费员收费情况进行稽核,确保门诊收入真实、准确、完整,收入会计根据每日门诊收入汇总报表再次核对账务准确后编制会计凭证,对已挂账的应收医保资金及时跟踪收回。

  (二)住院收入管理

  1.住院结算处根据医生开具的电子入院证为患者办理入院手续,按临床通知收取住院预收款,并开具预收款收据。

  2.临床医技科室记账员根据临床医生开具的医嘱和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活动情况进行确认收入。

  3.患者出院时病区记账员应据医嘱核对患者费用,提供结算资料,办理出院。患者持结算资料到住院结算处办理费用结算。结算时收费员应将结算结果交由患者确认,收回预收款收据,多退少补,向患者提供结算收据。

  4.当班收费员每日业务结束时,应编制住院收费员日结单,并附上银行结算的各种凭据,保证收据、日结单、资金三相符,当日资金当日入库,经财务科收入会计审核签收后,与住院收费日报表核对无误后编制住院收入会计凭证。

  (三)其他收入管理

  除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外其他各项收入由财务科统一办理收款事宜,任何科室不得擅自收取现金,严禁隐瞒、截留、挤占和挪用医院收入。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费用是指医院在开展医疗服务及其他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七条本期费用包括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资产处置费用、上缴上级费用、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所得税费用、其他费用。

  (一)业务活动费用是指医院为实现其职能目标,依法履职或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员经费、耗用的药品及卫生材料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提取医疗风险基金和其他费用,不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和科教项目收入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费用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

  (二)单位管理费用是医院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开展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单位行政及后备管理部门发生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资产折旧(摊销)等费用,以及由单位统一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等。

  (三)经营费用是医院在医疗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

  (四)资产处置费用是医院经批准处置资产时发生的费用,包括转销的被处置资产价值,以及在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或者处置收入小于相关费用形成的净支出。

  (五)其他费用是医院发生的除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资产处置费用、上缴上级费用、附属单位补助费用、所得税费用以外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费用、坏账损失、罚没支出、现金资产捐赠支出以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指医院针对专项活动或从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用途的项目资金,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各种费用支出标准和审批程序按医院支出相关控制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医院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国家关于药品、耗材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成本管理

  第二十一条成本管理是指医院通过成本核算和分析,提出成本控制措施,降低医疗成本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成本管理的目的是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医院成本信息,强化成本意识,降低医疗成本,提高医院绩效,增强医院在医疗市场中的竞争力。

  第二十三条成本核算是指医院将其业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耗费按照核算对象进行归集和分配,计算出总成本和单位成本的过程。

  成本核算应遵循合法性、可靠性、相关性、分期核算、权责发生制、按实际成本计价、收支配比、一致性、重要性等原则。

  第二十四条医院成本核算分为科室成本核算、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病种成本核算、床日和诊次成本核算。现阶段医院以科室为成本核算对象,逐步实现医疗服务项目、病种、床日、诊次为核算对象。

  第二十五条科室成本核算是指将医院业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耗费以科室为核算对象进行归集和分配,计算出科室成本的过程。

  (一)科室区分为以下类别:临床医疗类、医技类、医疗辅助类和行政后勤类等。临床医疗类指直接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并能体现最终医疗结果、完整反映医疗成本的科室;医技类指为临床服务类科室及病人提供医疗技术服务的科室;医疗辅助类科室为临床医疗类和医技类科室提供动力、生产、加工等辅助服务的科室;行政后勤类指除临床服务、医疗技术和医疗辅助科室之外的.从事院内外行政后勤业务工作的科室。

  (二)科室成本的归集。成本按照计入方法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指科室为开展医疗服务活动而发生的能够直接计入或采用一定方法计算后直接计入的各种支出。间接成本是指为开展医疗服务活动而发生的不能直接计入、需要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分配计入的各项支出。

  (三)科室成本的分摊。各类科室成本应本着相关性原则,采用分项逐级分步结转的方法进行分摊,最终将所有成本转移到临床服务类科室。先将行政后勤类科室的管理费用向临床服务类、医疗技术类和医疗辅助类科室分摊,分摊参数可采用人员比例、内部服务量、工作量等,再将医疗辅助类科室成本向临床服务类和医疗技术类科室分摊,分摊参数可采用人员比例、内部服务量、工作量等,最后将医疗技术类科室成本向临床服务类科室分摊,分摊参数可采用工作量、业务收入、收入、占用资产、面积等,分摊后形成门诊、住院临床服务类科室的成本。

  第二十六条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是以各科室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为对象,归集和分配各项支出,计算出各项目单位成本的过程。核算办法是将临床服务类、医疗技术类和医疗辅助类科室的医疗成本向其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进行归集和分摊,分摊参数可采用各项目收入比、工作量等。

  第二十七条病种成本核算是以病种为核算对象,按一定流程和方法归集相关费用计算病种成本的过程。核算办法是将为治疗某一病种所耗费的医疗项目成本、药品成本及单独收费材料成本进行叠加。

  第二十八条诊次和床日成本核算是以诊次、床日为核算对象,将科室成本进一步分摊到门急诊人次、住院床日中,计算出诊次成本、床日成本。

  第二十九条为了正确反映医院正常业务活动的成本和管理水平,在进行成本核算时,凡属下列业务所发生的支出,一般不应计入成本范围。

  (一)不属于医院成本核算范围的其他核算主体及其经济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二)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购入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资本性支出。

  (三)对外投资的支出。

  (四)各种罚款、赞助和捐赠支出。

  (五)有经费来源的科研、教学等项目支出。

  (六)在各类基金中列支的费用。

  (七)国家规定的不得列入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条医院应根据成本核算结果,对照计划成本采取趋势分析、结构分析等方法及时分析实际成本变动情况及原因,把握成本变动规律,提高成本效率。

  第三十一条医院应在保证医疗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利用各种管理方法和措施,按照预定的成本定额、成本计划和成本费用开支标准,对成本形成过程中的耗费进行控制。

  医院应建立健全成本定额管理制度、费用审核制度等,采取有效措施纠正、限制不必要的成本费用支出差异,控制成本费用支出。

  第七章盈余管理

  第三十二条本期盈余是指医院本期收入扣除本期费用后的净额。包括:财政项目盈余、医疗盈余、科教盈余。

  第三十三条本期盈余应于期末扣除按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的资金后,结转至结余分配,为正数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专用基金,转入事业基金;为负数的,应由事业基金弥补,不得进行其他分配,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转入未弥补亏损。

  财政项目结转(余)、科教项目结转(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医院结余资金纳入单位预算,在编制年度预算和执行中需追加预算时,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安排使用。医院动用财政项目补助结转(余),应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和报批程序。

  第八章流动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含一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医院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三十六条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医院应当严格执行《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医院在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医疗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财务科应加强对应收及预付款项管理,定期分析、及时清理。年度终了,按期末应收账款(应收账款中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不计提坏账准备)和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按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提取比例根据相关规定设定为3.8%,不足补提,超过转回。对账龄超过三年,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医疗款和其他应收款可作为坏账损失处理。坏账损失经过清查,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报批后,在坏账准备中冲销,收回已经核销的坏账,增加坏账准备。

  第三十八条存货是指医院为开展医疗服务及其他活动而储存的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药品、其他材料等物资。低值易耗品是指医疗服务中单位价值较低、使用年限相对较短,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其原有实物形态不变,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用具、设备。

  购入的存货和低值易耗品按实际购入价计价,自制的物资按制造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盘盈的物资按同类品种市场价格计价。日常管理按《药品及库存物资管理制度》和《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固定资产是指医院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其中:专业设备音准价值在1500元及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确认为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等。

  第四十条固定资产在取得时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第四十一条固定资产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再计提折旧。

  对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实际成本确定后不需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第四十二条按规定上报经批准出售、转让固定资产或固定资产报废、毁损的,应将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转销计入当期费用。

  第十章 在建工程

  第四十三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按规定尚未达到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无论是新建、改建、扩建还是进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等,在建工程所发生的各种建筑安装支出均属于资本性支出,所形成的资产为固定资产。

  医院工程项目包括:医疗、教学、科研、办公业务用房;职工食堂、职工活动场所、职工浴室等用房;道路、围墙、水塔和污水处理等公用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修缮工程;以及大型设备的安装、修理等。

  第十一章 无形资产

  第四十四条无形资产是指医院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版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医院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应用软件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无形资产以取得并使之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其成本进行计量。

  无形资产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分期平均摊销。

  第四十五条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医院带来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应当在报经批准后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

  第十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四十六条对外投资是指医院以货币资金购买国家债券或以实物、无形资产等开展的投资活动。

  对外投资按照投资回收期的长短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投资回收期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为长期投资。

  第四十七条医院应在保证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对外投资,投资范围仅限于医疗服务相关领域。医院不得使用财政拨款、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

  投资必须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和财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八条医院投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按评估确定的价格作为投资成本。

  医院认购的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金额作价。

  第四十九条医院应遵循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等原则,对投资效益、收益与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三章负债管理

  第五十条负债是指医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医疗款、预提费用、应付职工薪酬和应付社会保障费等。

  非流动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

  第五十一条财务科应加强债务管理,控制财务风险,严格执行《债权和债务管理制度》。对确因债权人原因无法偿还的负债,按规定计入其他收入。

  第十四章净资产管理

  第五十二条净资产是指医院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包括累计盈余、专用基金、本期盈余、本年盈余分配、无偿调拨净资产和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等。

  (一)累计盈余是指医院历年实现的盈余扣除盈余分配后流存的金额,以及因无偿调入调出资产产生的净资产变动额。

  医院设置“累计盈余”科目,核算历年实现的盈余扣除盈余分配后滚存的金额,以及因无偿调入调出资产产生的净资产变动额。按照规定上缴、缴回、医院间调剂结转结余资金产生的净资产变动额,以及对以前年度盈余的调整金额,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专用基金,即医院按照规定设置或提取具有专门用途的净资产。主要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医疗风险基金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专用基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业务收支结余(不包括财政基本支出补助结转)的一定比例提取、专门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

  医疗风险基金是指从医疗支出中计提、专门用于支付医院购买医疗风险保险发生的支出或实际发生的医疗事故赔偿的资金。医院按当年医疗收入的3‰提取,不足补提,超出转回。

  其他专用基金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提取、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专用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三)本期盈余反映医院当期各项收入、费用相抵后的余额。医院按会计期间结转全部收入和费用,保证本期盈余归集完整、计算准确。

  (四)医院的盈余应按照规定进行分配,“本期盈余----医疗盈余”科目扣除财政基本拨款形成的盈余以及非同级财政拨款等具有限定用途资金形成的盈余后,于年末结转至本年盈余分配科目。“本期盈余分配”科目为贷方余额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并转入累计盈余;为借方余额的,应由符合 规定的累计盈余弥补,不得进行其他分配。

  (五)无偿调拨净资产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体现了无偿调拨资产行为给调出方及调入方造成的净资变动情况。

  (六)以前年度盈余调整是指医院在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盈余的事项,包括本年度发生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及调整以前年度盈余的事项,借方登记收入的减少额、费用的增加额,贷方登记收入的增加额、费用的减少额,年末,将本科目余额转入累计盈余。

  第十五章 财务清算

  第五十三条医院发生撤销、划转、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清算。

  医院清算时,应由各级政府授权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财政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组成清算机构,并在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工作。清算机构负责按规定制订清算方案,对医院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对现有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债权清单、债务清单,通知所有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清算机构申报债权,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清算期间,未经清算机构同意,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处理医院财产。

  医院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的全部财产和清算期间取得的财产。

  清算期间发生的财产盘盈、盘亏或变卖,无力归还的债务,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等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在宣布医院终止前六个月至宣布终止之日,下列行为无效:

  (一)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应属于医院的债权。

  第五十五条医院撤销时清偿的顺序为:

  (一)清算期间发生的费用;

  (二)应付未付的医院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障费等;

  (三)债权人的各项债务;

  (四)剩余资产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后并入接收单位或上交主管部门。

  医院被清算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应先按照规定支付清算期间发生的费用,再按照比例进行清偿。

  第五十六条医院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编制清算期间的收支报表,验证后,报送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和财政部门审查备案。

  第五十七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宣布医院划转、合并、分立时,其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六章 财务报告与分析

  第五十八条财务报告是指反映医院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和业务开展成果的总括性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净资产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医疗活动收入费用明细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预算收入支出表、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支出表。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医院的业务开展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状况、成本控制情况、负债管理情况、资产变动及利用情况、基本建设情况、绩效考评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五十九条医院应通过相关指标对医院财务状况进行分析。

  第六十条医院应当向卫生计生和财政局报送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按规定聘请注册会计师审计。

  第六十一条财务科在办理年度决算前,应对财产物资、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并编制盘存表,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等按本制度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七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二条财务监督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医院的财务活动及相关经济活动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第六十三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管理的监督、收入管理的监督、支出管理的监督、资产管理的监督和负债管理的监督等。

  第六十四条财务科应履行财务监督职责。通过内部控制制度和经济责任制实现监督。

  第六十五条财务科通过参与论证、参与谈判、事前报告等方式实现事前监督,开展事中检查,实现事中监督,通过事后分析总结实现事后监督,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接受财政、审计和物价等部的监督。

  第十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医院财务部规章制度 3

  1.按照《会计法》、《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全院财务实行统一管理,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管理制度、物价管理制度以及完善财务科相应的岗位责任制。

  2.正确贯彻执行各项财经政策,加强财务监督,严格财经纪律。财会人员要以身作则,奉公守法,对一切贪污盗窃、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3.合理组织收入,严格控制支出。凡是该收的要抓紧收回。对各项开支实行预算管理。对于临时必须的开支,应按规定的审批手续办理。

  4.根据事业计划,正确及时编制年度和季度的财务预算,办理会计业务。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期限,报送会计月报和年报(决算)。

  5.加强医院经济管理,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成本核算的管理工作。

  6.凡本院对外采购开支等一切会计事项,均应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如发票、账单、收据等)。原始凭证由经手人、验收人和主管负责人签字后,方能以据报销。一切空白字条,不能作为正式凭据。出差或因公借支,须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任务完成后及时办理结账报销手续。

  7.财务科应与有关科配合,定期对房屋、设备、家具、药品、器械等国家资财进行经常的监督,及时清查库存,防止浪费和积压。

  8.每日收入的现金要当日送存银行,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的规定限额。出纳和收费人员不得以长补短。如有差错,由经手人详细登记,每月集中讨论,找出原因后报领导指示处理。

  9.原始凭证、账本、工资清册、财务决算等资料,以及会计人员交接,均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10.按照国家统一的招标投标目录进行采购,建立目录外的药品、耗材、设备、物资、劳务的采购管理制度。

  11.绩效工资分配的原则、标准、程序公开透明,体现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坚持绩效工资分配不得与药品收入、检查收入挂钩的原则。

  12.加强医疗机构经济活动内控制度建设,建立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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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财务部规章制度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爲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

  (一)筹集资金和有效使用资金,监督资金正常运行,维护资金安全,努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二)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三)加强财务核算的管理,以提高会计资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四)监督公司财産的购建、保管和使用,配合综合管理部定期进行财産清查。

  (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做好分析、考核工作。

  第四条财务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对财务管理工作负有组织、实施、检查的责任,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坚决按财务制度办事,并严守公司秘密。

  第二章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五条加强原始凭证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原始凭证是公司发生的每项经营活动不可缺少的书面证明,是会计记录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公司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健全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爲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前後相一致。

  第八条做好会计审核工作,经办财会人员应认真审核每项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和资料的准确性。编制会计凭证、报表时应经专人复核,重大事项应由财务负责人复核。

  第九条会计人员根据不同的帐务内容采用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位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

  第十条建立会计档案,包括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都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保管和销毁。

  第十一条会计人员因工作变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交接人员及监交人员应分别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後,移交人员方可调离或离职。

  第三章资本金和负债管理

  第十二条资本金是公司经营的核心资本,必须加强资本金管理。公司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根据验资报告向投资者开具出资证明,并据此入帐。

  第十三条经公司董事会提议,股东会批准,可以按章程规定增加资本。财务部门应及时调整实收资本。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和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财务部门应据实调整。

  第十五条公司以负债形式筹集资金,须努力降低筹资成本,同时应按月计提利息支出,并计入成本。

  第十六条加强应付帐款和其他应付款的管理,及时核对馀额,保证负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凡一年以上应付而未付的款项应查找原因,对确实无法付出的应付款项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後处理。

  第十七条公司对外担保业务,按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式报批後,由财务管理中心登记後才能正式对外签发,财务管理中心据此纳入公司或有负债管理,在担保期满後及时督促有关业务部门撤销担保。

  第四章流动资産管理

  第十八条现金的管理:严格执行人民银行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根据本公司实际需要,合理核实现金的库存限额,超出限额部分要及时送存银行。

  第十九条严禁白条抵库和任意挪用现金,出纳人员必须每日结出现金日记帐的帐面馀额,并与库存现金相核对,发现不符要及时查明原因。财务管理中心经理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以保证现金的安全和完整。公司的一切现金收付都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条银行存款的管理:加强对银行帐户及其他帐户的保密工作,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银行帐户印签实行分管、并用制,不得一人统一保管使用。严禁在任何空白合同上加盖银行帐户印签。

  第二十一条出纳人员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馀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将银行帐户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或套取现金。在每月末要做好与银行的对帐工作,并编制银行存款馀额调节表,对未达帐项进行分析,查找原因,并报财务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应收帐款的管理:对应收帐款,每季末做一次帐龄和清收情况的分析,并报有关领导和分管业务部门,督促业务部门积极催收,避免形成坏帐。

  第二十三条其他应收款的管理:应按户分页记帐,要严格个人借款审批程式,借款的审批程式是:借款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借用现金,必须用於现金结算范围内的各种费用专案的支付。

  第二十四条短期投资的管理:短期投资是指一年内能够并准备变现的投资,短期投资必须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记帐、核算收入成本和损益。

  第五章长期资産管理

  第二十五条长期投资的管理,长期投资是指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分爲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公司进行长期投资应认真做好可行性分析和认证,按公司审批许可权的规定批准後,由财务管理中心办理入帐手续。公司对被投资单位元没有实际控制权的长期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産的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资産应纳入固定资産进行核算:

  ①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②不属於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産要做到有帐、有卡,帐实相符。财务部负责固定资産的价值核算与管理,综合管理部负责实物的记录、保管和卡片登记工作,财务部应建立固定资産明细帐。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産的购置和调入均按实际成本入帐,固定资産折旧采用直线法分类计提,分类折旧年限爲:

  (一)房屋、营业用房30年

  (二)通讯设备、交通运输设备3年

  (三)电子电脑、办公及文字处理设备3年

  (四)电器设备、安全保卫设备3年

  第二十九条已经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産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産,不再补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産,当月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産,当月照提折旧。

  第三十条对固定资産和其他资産要进行定期盘点,每年末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盘点一次,盘点中发现短缺或盈馀,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编制盘盈盘亏表,报财务部审核後,经总经理批准後进行帐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无形资産指被公司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産,包括:专利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无形资産按实际成本入帐,在受益期内或有效期内按不短於10年的期限摊销。

  第三十二条递延资産是不能全部计入当期损益,需要在以後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産的改良支出和摊销期限超过一年,金额较大的修理费支出。开办费自营业之日起,分期摊入成本。分摊期不短於5年,以经营租入的固定资産改良支出,在有效租赁期内分期摊销。

  第六章收入管理

  第三十三条公司的营业收入包括手续费收入、其他营业收入等。营业收入要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并认真核实、正确反映,以保证公司损益的真实性。

  第三十四条营业收入要按照规定列入相关的收入专案,不得截留到帐外或作其他处理。

  第七章成本费用管理

  第三十五条公司在业务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业务有关的支出,按规定计入成本费用。成本费用是管理公司经济效益的重要内容。控制好成本费用,对堵塞管理漏洞、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十六条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利息支出、营业费用、其他营业支出等。

  (一)利息支出:指支付以负债形式筹集的资金成本支出。

  (二)营业费用包括: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医药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保险费、固定资産折旧费、摊销费、修理费、管理费、通讯费、交通费、招待费、差旅费、车辆使用费、报刊费、会议费、办公费、劳务费、董事会费、奖励费、各种准备金等其他费用。

  (三)固定资産折旧费:指公司根据固定资産原值和国家规定的固定资産分类折旧率计算摊销的费用。

  (四)摊销费:指递延资産的摊销费用,分摊期不短於5年。

  (五)各种准备金:各种准备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按年末长期投资馀额的1%实行差额提取,坏帐准备金按年末应收帐款馀额的'1%提取。

  (六)管理费用包括:物业管理费、水电费、职工工作餐费、取暖降温费、全勤奖励费等其他费用。

  第三十七条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14%计提,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2%计提,教育经费按工资总额3%计提。住房公积金经批准後,由公司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

  第三十八条加强对费用的总额控制,严格制定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和审批许可权,财务人员应认真审核有关支出凭证,未经领导签字或审批手续不全的,不予报销,对违反有关制度规定的行爲应及时向领导反映。

  第三十九条公司各项成本费用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和核算,费用支出的管理实行预算控制,财务管理中心要定期进行成本费用检查、分析、制定降低成本的措施。

  第八章利润及利润分配管理

  第四十条公司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支出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一)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等。

  (二)营业外收入是指与公司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固定资産盘盈、处理固定资産净收益、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罚没收入、罚款收入,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式经批准的应付款项等。

  (三)营业外支出是指与公司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具体包括:固定资産盘亏和毁损报废净损失、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第四十一条公司利润总额按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後,依照缴纳所得税,缴纳所得税後的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二)弭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

  (三)提取法定盈馀公积金,法定盈馀公积金按照税後利润扣除前两项後的10%提取,盈馀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不再提取。

  (四)提取公积金、公益金按税後利润的5%计提,主要用於公司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根据股东会决议,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第九章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第四十二条财务报表分月报和年报,月报财务报表包括资産负债表、损益表。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産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营业费用明细表、利润分配表。公司财务月报表应於次月15日内完成,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於次年90日内制作,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四十三条年末还应报送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业务、经营情况,利润实现情况,资金增减及周转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

  (二)财务会计方法变动情况及原因,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变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资産负债表制表日至报出期之间发生的对公司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爲正确理解财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财务分析是公司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管理中心应对公司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总结、评价和考核,通过财务分析促进增收节支,充分发挥资金效能,通过对财务活动不同方案和经济效益的比较,爲领导或有关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十五条总结和评价本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财务报告指标包括:

  ①经营状况指标:流动比率、负债比率、所有者权益比率;

  ②经营成果指标:利润率、资本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

  第十章会计电算化

  第四十六条会计电算化硬体设备是指专用於会计电算化的微机及其配套设备,包括伺服器、工作站、网线、印表机、ups电源等。会计电算化硬体设备由财务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和使用,非会计电算化工作人员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特殊情况确需使用时,应经财务管理中心经理批准,在不影响会计电算化正常工作情况下进行。

  第四十七条财务软体是用于完成会计核算、处理会计业务的软体。操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发现软体的设计功能未能正常实现时,应立即与软体发展商联系,进行修改、调试,完成调试後,应及时检查、核对,以确保相应帐务资料和功能模组的正确性。

  第四十八条每月10日前对上个月的会计资料进行备份。操作人员运用财务软体必须是通过系统功能表选项进入系统操作,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操作许可权和密码。操作人员对使用的硬体设备的安全负责。下班时,应关闭设备的电源。设备的开啓和关闭应严格按规范程式进行。

  第四十九条公司会计电算化未通过财政部门评审之前,采用微机和手工帐并行的办法。每月末,会计核算人员必须将手工帐与微机帐进行核对。保持手工帐与微机帐一致。

  第五十条企业银行电子支付系统的管理,严格按照企业银行电子支付程式和许可权规定执行。电子支付密码器、智慧ic卡、帐户密码和操作人员密码是使用企业银行系统的关键要素,应妥善保管,主管卡和操作员卡应按照分管并用的原则,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人和操作员分别设制密码,不得一人统管使用。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开始施行。

  公司财务部规章制度 2

  一、为规范我公司财务行为和财务管理制度,有效运作资产,积极增收节支,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严格按公司法、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业务,特制定本制度。

  二、根据公司管理会计核算的具体要求设置公司财务部,内设财务会计,出纳员,责任明确,分工协作,共同搞好企业财务工作。

  三、公司内部建立必要的内部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对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进行登记。

  四、公司财会人员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正确进行会计核算与监督。

  五、本公司遵守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和银行结算办法,建立现金管理办法。

  六、财务部对各种应收款及预付款加强核算、管理,控制限额,确定回收时间,确保企业管理循环和周转及时清算和催收。

  七、严格流动资金管理,确定最佳现金余额,避免现金闲置,保证现金安全。不准将公司收入的现金直接支付,坐支现金,职工的`.工资、福利、津贴用现金结算,其他结算必须用转帐结算。

  八、公司职工有困难需要借款的,借款人填写借款单,注明个人用途,公司给予不超过个人二个月的工资为借款依据,并且及时还清借款,否则下次不予借支。

  九、公司对出差人员给予一定的借款,借款的金额由经理核定批准。在返回公司3天内报销差旅费。

  十、参与制定本公司经营管理财务计划,资金管理,收支计划,分析考核预测经济成果,严格收支范围,认真审核费用支出,凡支出款项必须有经理签字。

  十一、公司应定期对会计人员进行岗位培训,财务人员必须每二年培训一次,跟上新形式下财务核算的要求。市场推广人员薪资标准一。工作职责在公司指定场所(地铁商铺、商厦、办公楼、卖场等)按照公司市场推广操作流程进行市场推广活动

  公司财务部规章制度 3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财务部门的职能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三)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费用。

  (六)对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了解,检查财务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七)完成公司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公司财务部由总会计师、会计、出纳和审计工作人员组成。在没有专职会计前,由会计事务所代理。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和员工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第五条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公司的下列工作:

  (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公司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四)承办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六条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复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按期报账。

  (二)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公司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招待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经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公司参谋。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完成经理或主管副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押现金。

  (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四)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经理签字后,方可生效。

  (五)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账、报账工作。

  (六)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

  (七)及时收回各部门上缴的各项费用。

  (八)完成经理或主管副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第八条审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审计管理制度。

  (二)监督公司财务计划的执行、决算、预算外资金收支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详细核对公司的各项与财务有关的数字、金额、期限、手续等是否准确无误。

  (四)审阅公司的计划资料、合同和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便掌握情况,发现问题,积累证据。

  (五)纠正财务工作中的差错弊端,规范公司的经济行为。

  (六)针对公司财务工作中出现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七)完成经理或主管副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财务工作管理

  第九条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会计、出纳员记账,都必须在记账凭证上签字。

  第十二条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经理办公室专人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十三条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账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经理,并报送有关部门。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会计签名或盖章。

  第十四条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实行会计监督。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佥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五条财务作人员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经理或主管副经理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七条财务审计每季一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事项实行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报送经理。

  第十八条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经理办公室主任、主管副经理监交。

  第十九条支票由出纳员或经理指定专人保管。支票使用时须有“支票领用单”,经经理批准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

  第二十条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核对(购置物品由保管员签字)、经理审批。填写金额要无误,完成后交出纳人员。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账号,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领用单”及登记簿上注销。

  第二十一条财务人员月底清账时凭“支票领用单”转应收款,发工资时从领用工资内扣还,当月工资扣还不足,逐月延扣以后的工资,领用人完善报账手续后再作补发工资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于报销时短缺的金额,财务人员要及时催办,到月底按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凡一周内收入款项累计超10000元或现金收入超过5000元时,会计或出纳人员应文字性报告经理。凡与公司业务无关款项,不分金额大小由承办人文字性报告经理。

  第二十三条凡1000元以上的款项进入银行账户两日内,会计或出纳人员应文字性报告经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财务人员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经理签字。经理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现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员工资、津贴、奖金;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四)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经理批准的其他开支。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元,结算规定的调整,由经理确定。

  第二十六条除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审核,经理批准后支付现金。

  第二十七条公司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二十八条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XX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二十九条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报经理批准。

  第三十条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经理批准后提取。

  第三十一条公司员工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定《借款单》,经会计审核;交经理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超过还款期限转应收款,在当月工资中扣还。

  第三十二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凭发票、工资单、差旅费单及公司认可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经手人签字,会计审核,经理批准后由出纳支付现金。

  第三十三条发票及报销单经经理批准后,由会计审核,经手人签字,金额数量无误,填制记账凭证。

  第三十四条工资由财务人员依据经理办公室及各部门每月提供的核发工资资料代理编制职员工资表,交主管副经理审核,经理签字,财务人员按时提款,当月发放工资,填制记账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差旅费及各种补助单(包括领款单),由部主任签字,会计审核时间、天数无误并报主管副经理复核后,送经理签字,填制凭证,交出纳员付款,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第三十六条无论何处汇款,财务人员都须审核《汇款通知单》,分别由经手人、部主任、经理签字。会计审核有关凭证。

  第三十七条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账款相符。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凡是本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三十九条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账、主管),由经理指定专人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第四十条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经理指定专人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四十一条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经理批准。

  处罚办法

  第四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并扣发本人月薪1至3倍;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

  (二)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

  (四)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五)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六)保留账外款项或将公司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

  第四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

  (一)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二)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账表、文件资料的;

  (三)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财物的;

  (五)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公司款项的;

  (六)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惩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

  (七)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公司财务部规章制度 4

  第一节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 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

  第3条 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第4条 公司及全资下属公司、企业(含51%股权的全资、内联企业)的财务工作,都必须执行本制度。其他中外合资合作及内联企业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节 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第5条 公司及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非独立核算的单位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第6条 公司部会计师。

  公司设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设部长、副部长。

  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设财务部。财务部设部长、副部长

  计划财务部及各财务部,根据业务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

  第7条 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管理好整个系统的财务会计工作,对全系统的财务会计工作负责。

  总会计师主要职责如下:

  1.执行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主持编制并签署公司的财务计划、信贷计划和会计报表等,落实完成计划的措施,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指导各项财务活动,考核生产经营成果,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2.审查公司基建、投资、贸易等发展项目及重要经济合同,对可行性报告提出评估意见;

  3.负责全系统的资金融通调拔决策工作,经总经理或董事会签署后执行。

  4.审核下属公司、企业投资和效益的计算方案;

  5.编制公司员工工资、奖金、福利方案和股东分红派息方案;

  6.监督全系统的财务管理和活动;

  7.监督全系统的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法令、制度和遵守财经纪律,制止不符合财经法令、不讲经济效益、不执行计划和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

  8.对各级财务人员的调动、任免、晋升、奖惩等提出建议、评定,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9.负责搞好全系统财务人员的培训工,断提高财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10.签署下属公司、企业的100万元以下贷款担保书。

  第8条 计划财务部是公司的财务主管部门,除做好本部门各项业务工作外,负责从业务上对下属各级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进行领导、指导、检查、监督。

  第9条 计划财务部部长领导计划财务部的工作,在总经理和总会计师领导下主持公司的财务工作。

  计划财务部部长的主要职责是:

  1.主持计划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务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切实地完成各项会计业务工作;

  2.执行总经理和总会计师有关财务工作的决定,控制和降低公司的经营成本,审核监督资金的动用及经营效益,按月、季、年度向总会计师、总经理、董事会提交财务分析报告;

  3.筹划经营资金,负责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批、报批和银行借、还款工作;

  4.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会计人员对下属公司、企业进行财务检查,监督下属公司、企业执行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

  5.协助总会计师编制各种会计报表,主持公司的财产清查工作;

  6.参与公司发新项目、重大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第10条 计划财务部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负责公管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11条 下属公司、企业的财务部设部长,在经理领导下主持本单位的财务工作。财务部部长的主要职责是:

  1.主持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会人员完成各项会计业务的工作;

  2.制订财务计划,搞好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完整地核算生产经营成果,考核计划执行情况,定期提供数据、资料和财务分析报告;

  3.参与投资、重大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4.负责编制会计报表,主持清查财产;

  5.执行财经法令、制度、决定,坚持原则,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6.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帐表、单证,杜绝贪污、浪费及不合理开支。

  第12条 财务部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负责分管的财务工作。

  第13条 各级财务部门都必须建立稽查制度。

  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14条 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

  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洁,按期报帐。

  第15条 各级领导必须切实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第16条 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财务部门报告。

  公司支持财务人员坚持原则,按财务制度办事。严禁任何人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公司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17条 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被撤销、合并单位的财会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立、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

  移交交接必须监交。下属公司、企业一般财会人员的交接,由本单位领导会同财务部部长进行监交;财务部部长的交接,由计划帐务部部长会同本单位领导进行监交;计划财务部部长的交接,由总经理会同总会计师进行监交。

  第三节 会计核算原则及科目报表

  第18条 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第19条 公司采用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

  第20条 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帐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规定办理。海外企业应选定一种货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21条 合资企业所发生的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应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记帐,同时应选用一种货币为本位币,将所有外币折合成本位币记帐和编制财务报表。

  第22条 一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必要时可用外国文字旁述;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

  第23条 公司对公司资本坚持资本确定、资本充实的原则。

  第24条 公司各单位收益与费用的计算,实行分级核算,按部设帐。

  对同一时期的各项收入及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都必须在同一时期内反映,如应付工资、应提折旧等均按规定时间进行,不应提前或延后。

  第25条 公司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非董事会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

  第26条 凡与公司合作经营的企业,应按合同规定的资本总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投入资本。具体如下:

  1.以现金投资的,应以收到或顾入开户银行的日期和金额作为记帐依据;

  2.以厂房、设备、原材料等实物投资的,应按合同规定并经检验核实的实物清单、金额、收到实物的日期作为记帐依据;

  3.以专有技术、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作投资的,应以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为记帐依据;

  4.各方交付的出资额,应由政府批准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据以发给出资证明。

  第27条 公司向其他单位投出的资金,应按投出时交付的金额记帐,所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应在投资损益科目中入帐,在利润表中单独反映。

  第28条 公司对境外的投资或在境外购置房屋等固定资产,必须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行。

  第29条 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使用单位用款时间计算利息。

  第30条 公司以单价XX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分为5大类: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2.机器设备;

  3.电子设备(如手提程控电话机、复印机、电传机等);

  4.运输工具;

  5.其他设备。

  第31条 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

  1.房屋及建筑物35年;

  2.机器设备(含室内装修)10年;

  3.电子设备、运输工具5年;

  4.其他设备5年。

  固定资产以不计留残值提取折旧。固定资产提完折旧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补提足折旧。

  第32条 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价。需安装的固定资产,还应包括关税及工商税等。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以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原价。

  第33条 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的计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

  1.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价,按新旧的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帐,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转入公积金。

  2.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3.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其收益转入公积金,其损失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4.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及内部转移等都要办理会计手续,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算。

  第34条 凡单项债权(不论境内外)帐龄超过1年仍未回收时,各核算单位按年度提取10%的比例提取坏帐准备金。

  第35条 公司主要的会计报表有如下几种:

  1.资产负债表(年、季、月);

  2.损益表(年、季、月);

  3.股息红利分配方案(年度);

  4.财务状况变动表(年度);

  5.专用基金明细表(半年);

  6.固定资产增减变化表(月);

  7.银行贷款增减变化表(月);

  8.现金出纳月终盘存表(月);

  9.提取坏帐准备金明细表(月);

  10.应收、应付和预付款项明细表(月)。

  公司财务部规章制度 5

  1.目的

  为了加强集团财务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统一会计档案工作制度,更好地为集团经济业务核算服务,以保证财务核算资料的安全完整,特制定本办法。

  2.应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职能部门及各子公司。

  3.职责

  3.1集团财务部负责集团总部及集团所属各子公司财务核算档案的使用与保管工作,必须保证财务档案的安全完整。

  3.2因保管需要,财务部需定期将财务档案移交总裁办档案室,档案室要保证财务档案的安全,并随时保证财务部门的查询语调档。

  4.具体规定

  4.1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核算业务的重要史料和依据。集团财务部负责建立和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工作。

  4.2集团财务部各子公司财务会计人员对本公司的财务核算资料,必须按照会计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当年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可暂由低柜架摆放,超过一年以上的会计档案应存放到高柜架摆放。三年以上的会计档案,全部移交到集团总裁办的档案库保管,并办理规定的交接手续。

  4.3档案部门对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必须认真负责保管,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装订,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应当会同原财务会计部门和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对所管档案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4.4会计档案应为本单位积极提供利用,向外单位提供利用时,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上级主管批准,但不得拆散原卷册,由财务部门派专人携带随同办理,借出档案必须在当日归还,次日再借。

  4.5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起特点,分为永久、定期二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种。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4.6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会计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并报集团董事会同意后方可实施销毁。

  4.7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以前,应当认真进行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盖章,并将销毁情况向集团董事会报告。

  4.8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如下:

  4.8.1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汇总凭证保管期限15年;其中涉及外事的会计凭证永久保存。

  4.8.2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管期限3年。

  4.8.3会计账簿:日记账、明细账、总账辅助账簿保管期限15年;其中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存5年,涉及外事的会计帐簿永久保存。

  4.8.4会计报表:月、季度财务报表,包括文字分析保存期5年,年度会计报表(决算)永久保存。

  4.8.5会计移交清册保管期15年;会计档案清册保管期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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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财务部规章制度 1

  1.报账人员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严格审查报销凭证,坚持报销原则,对记载不完整、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应坚决退回补填或者更正。

  2.社区支出全部实行审批制度。支出票据由经办人、社区党委书记签字,街道财政所所长审核、经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报街道财政所进行报账。

  3.水、电、暖、电话费、办公用品按正常程序审批;差旅费按《凉州区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凉办发[2014]144号)的标准报批;维修维护费必须签定协议,写清事由,提供图片,附社区党委会议记录,按正常程序报批;社区支出实行预算报告制,1000元以上大额支出经社区党委会议研究后执行。1000元以下支出由经办人、社区党委书记签字后,按程序报账。3000元以上开支由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后,按程序审批。

  4.社区支出计划中,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必须询价后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经街道分管财务领导审核签字后到财政所报账。

  5.社区的资产由街道统一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目,确保社区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6.社区监督委员会对社区财务工作进行监督,保证财务收支符合财务制度各项规定。

  7.本管理制度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社区财务部规章制度 2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社区财务管理,明确财务报销制度,透明财务管理,结合社区实际和相关法规、条例,制定本社区财务管理制度:

  一、现金管理

  1.现金实行库存管理,由财务管理人员统一保管。

  2.库存现金主要用于缴纳、报销社区办公经费及临时性的必要开支,已使用的库存现金应及时报销并将现金回流库存。

  3.现金库存严禁白条抵库,因公或特殊原因需借支现金的,须在借款单上注明用途和借款人,并由社区主任审批后方能借出。

  4.社区应指派专人定期和不定期清点现金,核对现金余额,防止现金余额丢失和挪用现金现象。

  二、财务收支管理

  1.所有收入都需开票入帐,收费人员必须及时收取各种应收款项,出租店铺须在月底之前收取当月的管理费及租金,并应将收取的现金交于财务管理人员管理。

  2.验收人员应严格查验报销单据和实物,各项开支必须由经办人签名并注明用途后由验收审验、主管审批、才能予以报销。

  3.经费的使用,在 1000 元以上需提前向街道办申请审批同意后方可购买在 1000 元以下需经社区两委讨论通过后才能购买。

  4.每月 10 日、25 日两天为固定报销时间,财务管理人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时向街道办报销,努力做到日清月结。

  5.每月出具财务报告,对当月的收支做出汇总,以便于管理和查看。

  三、财务公开内容

  1.社区财务年度预算和决算情况。

  2.各项专项经费收支情况。

  3.重大项目建设预算和决算情况。

  4.社区日常办公费用开支情况。

  5.社区自有产业收支情况。

  6.社区干部工资报酬情况。

  7.其他需公开的财务事项。

  四、公开方式

  1.每年召开一次社区村民(代表)大会,报告财务预决算情况。

  2.每半年召开一次社区村民(代表)大会,审议社区重要决策。

  3.每个月在社区居务公开栏公布一次社区财务情况,专项工作及时公布。

  五、资产管理

  1.凡社区购置的`固定资产都应登记造册。

  2.不按规定,造成本单位财产人为损毁或丢失,应由责任人自行负责。

  3.工作人员调离岗位或调出单位,原使用的有关公物用品,应办理移交手续,方能办理有关调动手续。

  六、会议资料和票据管理

  1.单位所用票据一律由财务管理人员保管,领、销登记需淸楚明确,已用完的票据需及时交回会计进行核销。

  2.会计资料保管严格按财政部门颁发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3.会计资料未经允许,不得随意由他人翻阅。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上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社区财务部规章制度 3

  为加强我街道财务管理,规范合理使用资金,确保街道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财经法规和制度的有关要求,特制定以下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机构设置与管理

  街道、各站所及各村(社区)的单位账目由各自独立管理,其中各村(社区)账目委托代理记账公司管理。街道办会计、出纳员由办事处指派专人担任,各站所、各村(社区)报账员由村(社区)指派专人担任。各站所、各村(社区)未经批准不得以本单位、本村(社区)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任何单位不得私设“小金库”,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财务人员应做到日清月结,每月月底要将本单位的收支情况上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中街道财务室及村(社区)代理记账公司每月月初要将上月收支情况表及本月经费收支预算情况呈报街道主要领导。

  二、收入管理

  (一)街道财政所设立专职管理员,负责街道财政范围内所有票据的领购、使用、核销工作。

  (二)坚决执行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有收入应向财务人员开具票据,款项缴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做到日清月结。

  (三)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补助资金、专项资金、业务费、手续费及全额上缴留成回拨资金等,各单位持上级文件或通知书,负责办理拨款手续。

  (四)固定资产及租赁的收入,负责收取租金的单位也应建立能够反映收入项目内容的台账进行管理,定期检查台账,及时组织收入。

  三、支出管理

  (一)开支标准及管理

  1.街道办各科室(不含站所、村社区)及个人因工作需要使用的办公用品、用具应向党政办请领,任何人不得擅自购置;街道办购买较大批用品或大件固定资产均须通过政府采购,先打报告经报街道办主任,后报街道党工委班子会审定后,再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购买手续,购买后确认使用人、保管人由街道财务统一建账核算。对于损毁、报废、转移、调动的固定资产都必须办理移交或核销手续,任何人不能私自处理,人员调动、退休时必须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其他手续。报废的固定资产要及时上报或上缴到财政所进行消账处理,对于遗失的固定资产将由保管人或使用人按原价进行赔偿。

  2.街道各单位(含村、社区)购置及上级拨款购置,外部调拨、奖励、赠送的交通、通讯、家具等耐用消费品都属本单位集体财产,应统一由财务登记入账。

  3.严禁公款报销烟、高档酒、购物卡、高消费娱乐等发票。

  4.会议费:各村、社区、各站所召开的各种会议、培训班,应事先编制预算方案,逐级申报领导审批。会议费开支的范围包括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等。会议费实行一会一结算,报销时将费用正式发票和费用清单一起作为报销凭证并附预算审批表。

  5.接待费的管理:街道公务接待一律实行报告制,根据来客人数、陪同人数进行定点接待。公务接待应事先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各项内容要仔细填写清楚,经分管领导同意由主任审批后方可接待,特殊情况须向街道主要领导汇报,经同意后进行接待,事后再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办人员报销接待费时应附正式发票和《公务接待审批单》,凡接待单位和事由不清的财务不得报销。

  6.街道办超过5000元的开支,要通过召开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并由街道党政办书面通知街道财务室执行。

  7.公务车运行维护:车辆燃油、修理等统一由机关事务管理局统筹安排。

  8.差旅费报销:外出学习、培训等报销差旅费必须附主办单位通知文件,并经单位负责人审批,标准按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维稳等特殊情况除外。

  9.学习培训费:经街道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参加街道以上各级举办的专修班、培训班、进修班及短期业务培训班、学习班,按区政府规定执行;经街道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参加学习,持参加学习的审批表、学习期间学杂费收据,办理申请审批手续。报销标准按文件规定执行。

  10.正常经费开支:属工资、补贴部分的,按区人社局工资管理制度执行。通讯费、水电费、报刊费等按正常审批手续办理。

  11.资金拨付:财务人员在接到按审批程序办理完整的审批表后,对原始单据重新审核,符合开支标准的要及时拨付款项,最迟不得超过三天,对于预拨款项事后要及时进行结算。若办事处资金周转困难或其它原因不能及时付款,财务人员要立即向街道领导反映。

  (二)预借款的使用管理。

  工作人员因公务需要借用公款时,应由借款人按规定填制借款单并注明归还时间,经办事处主任审批后,出纳员方可办理借款手续。公务结束后应及时办理借款核销手续,公务结束后一个月内未办理借款核销手续的要报告街道领导。工作人员因公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退还借款凭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单。

  四、报账员工作职责及规定

  (一)各单位(含街道办、各站所、村、社区)设立一名专职报账员,负责办理日常经费支出及专项支出的报账业务。除街道领导交办的专项事务可以不经报账员外,街道领导及财政所不再受理其他人员的报账事务。

  (二)掌握单位年度经费预算,经费使用情况,并对财务报销、转账等各种财务支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负责建立本单位经费收支台账、往来款项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账,对往来款项及时进行清理、偿还,对历史遗留的呆账、坏账提出处理意见。

  (四)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向上级部门和街道财政所申请各项经费,并将经费支出的相关文件和审批手续及时报送财政所等相关部门。

  (五)报账员要及时办理经费结算报销,按规定程序逐级报有关领导办理审批手续,不能跨越程序报账,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报账。

  五、报账工作程序及规定

  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是正确进行会计监督和会计核算的`一个重要方面。为了正确反映和监督各项经济业务,确保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财会人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对各类原始凭证进行认真严格的审核。首先是经济业务发生时的经办人员和有关人员,他们都是参与者,最了解经济业务发生时的实际情况,应当把好第一关;其次是审核报销的财会人员,这是审定关,也是财会人员对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核销前的监督。

  (一)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审核及规定

  1.报账员接受单位领导和业务经办人报销的发票时,必须对原始凭证进行初审。

  2.原始凭证的经手人、证明人对经济业务内容负有解释说明义务,所有签字人员都对此经济业务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报销的原始凭证必须是国家规定可作报销的税务发票、其他专用收据等,票据必须要素齐全、内容完整、书写清楚,凭证大小写金额要相符。

  4.原始凭证必须填制凭证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必须填写齐全并盖有填制单位公章;票据所填内容必须与出票单位的经营范围相符。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5.在本地购买的商品必须出具本地发票,出具外地发票的不予报销。报账时发票、清单背面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字。

  6.属于基建项目的,发票必须税务部门局开具;单位修缮项目应事先编制预算,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施工方,并签订施工合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必须凭合法正式的原始凭证。修缮项目竣工后,应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及验收报告,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审批的,由承办部门负责办理。

  7.白发票不能作为报销凭证。

  (二)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审核及规定

  1.街道、各站所、村、社区必须依据预算确定的项目开支范围进行经费报销,不得擅自调整项目或扩大开支范围。

  2.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对于自制的工资表等原始凭证错误处应加盖私章或公章。

  3.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4.对于所开品名为“办公用品”等之类的汇总发票,必须附有所购物品清单,注明各种物品的单价、数量、金额并加盖开出单位公章。按相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5.特殊情况下,确实有经费支出,而又不能取得正规的原始凭证的,由经办部门写出书面报告,报经办事处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作为原始凭证予以报销。

  6、报账员必须对初审无误的原始凭证进行整理、归类、粘贴,并核算清楚凭证的张数。

  (三)严格执行财务审批程序及规定

  1.街道办报账审批程序及规定:

  (1)5000元以下的费用,报分管领导→街道办主任审批→财政所。

  (2)5000元至以上(含5000元)的费用,报分管领导→街道办主任→街道党工委会审批→财政所。

  2.村(社区)报账审批程序及规定:

  (1)3000元以下的费用,由村(社区)支书(书记)审批。

  (2)3000元(含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费用,报村(社区)支书(书记)→包点领导→村(社区)两委会议审批。

  (3)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费用,必须先报告街道审定同意后,才能实行报账审批流程。

  (4)以上费用为日常办公费用,其余凡重大事项如集体经济开支使用事宜等按相关规定执行。

  3.防城镇林场及街道各站所,具体财务管理参照各村(社区)执行。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社区财务部规章制度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居委会财务管理,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有效保障居委会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居)级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宿区办发[2015]60号)文件精神,结合近两年的市、区相关财务管理要求和项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项里街道所有居委会(果树试验场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的制定是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居)级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原则下,结合项里实际,对《意见》的具体细化。

  第二章会计核算

  第四条居级集体财务管理实行居账委托代理制度。街道成立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中心安排专门会计人员代理居级记账,核算居委会集体财务运行情况、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控和进行会计档案管理。全面推行居委会财务电算化,提高代理效率。到户核算明细和资金的直接运用由居委会报账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居委会居民小组财务并入居委会大账,统一管理。

  第五条依据《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以居委会为单位单独设立账簿,分科目核算。会计账簿包括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记录账簿,其中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由街道办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理会计负责记录核算,记账和其他辅助记录账簿由居委会报账员负责记录核算,每个居委会设报账员一人,居委会发生的各项收支情况在履行相关的程序后,由居委会报账员按原始凭证登记日记账,月初将经过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的原始凭证报送街道代理会计,登记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结出余额,填制月结余额表。

  第六条居委会每年都必须按要求编制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并交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街道会计委托服务中心备案。居委会各项收支情况要严格执行收支预算。

  第七条居委会一切经济收支情况,都要进入会计过程、按规定程序和会计制度记账核算。居委会所有收入款项发生后3日内,要存入专户,对瞒收不报或不及时入账超过一个月的,视情节追究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社区支出款项超过时限不履行相关程序进入会计过程的,由经办人负责。

  第八条居委会收入一律使用印有江苏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监制章的内部结算凭证,不得以表代据或使用白条票据,入账按实际收入登记账簿,欠收部分要认真分析原因,经确认暂时无法收取的应严格履行入账手续,计入往来账,应当减免的,履行规定的批准程序后,办理减免手续,记入相关账务。

  第九条居委会支出范围一般包括生产性经营支出、公益事业支出、干部报酬、办公费用以及偿还债务等,居委会支出必须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支出标准,出现扩大范围和超标准的支出,谁支出谁承担,谁批准谁负责。

  居委会办公经费包括:居委会干部的差旅费、培训费、办公用水电费、电话费、办公用品、账册账簿和凭证订购等。办公经费的收支执行“村务卡”使用制度,超过1000元以上要通过转账支付。

  取消居级行政性招待费,压缩非生产性开支,居级支出必须以正规发票入账,对工程类支出必须取得税务发票,并附有工程合同、项目预算及验收报告(决算)等资料;严禁“白条”入账。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条各居委会设立独立基本账户,社区经济的一切收入包括直接经营收入、拍卖资产资源性收入、专业承包上交收入、土地补偿收入,收取群众“一事一议”款、以资代劳款、各种类型收费返还和奖励、各种代收代管款项、上级财政转移支付收入、以及各项扶贫、捐助、慰问资金等一律进入基本户。

  第十一条居委会办公经费实行“村务卡”结算制度。各居委会根据实际需要,核定“村务卡”内预留备用金金额,但总额不得超过2万元,多余部分必须全部上交存入专户,不得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和存在账外账。

  第十二条居委会资金使用实行报账制。需要使用大额资金时,由居委会编制支出计划提出申请,经街道业务条线分管领导或驻居领导审核,报街道办主任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居委会经费支出,一律执行民主理财制度,居民委员会主任批准,报街道会计委托服务中心逐级审核后方可入账。2000元以上经费支出需经居两委班子集体研究,需报街道办主任批准。居委会工程类项目实施,20000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需先预算,由居两委研究后,公开操作,完善相关项目预算、合同、验收报告等手续,方可履行相关审批报账手续;20000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由居委会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街道相关人员参与监督。采购20000元及以上货物及服务项目,需提供询价手续或公开招标确认采购单位。居委会发生经济业务结算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不得使用现金。

  第十四条财政转移支付的“居级经费”属于居委会集体所有,由居委会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由街道经济发展局根据年初预算的金额,拨付到指定专户,单独记账,单独核算保障社区级组织正常运转。

  第十五条 “一事一议筹资和一事一议筹劳资金”属于出资者全员所有,只能用于居民议定的公益事业支出,结余或超支部分按居民议定的意见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平调、截留、无偿占有。

  第十六条居委会必须建立债权清收和债务化解制度。每年要拿出计划,认真组织清收债权和化解债务,想方设法逐步降低或消除不良债权债务,维护集体经济组织良性运转。

  第十七条严格控制不良债务的发生和增长。居委会借款必须有还款来源,且必须列入预算,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经街道办事处研究批准后才能施行。

  第十八条任何人不得以集体的'名义或用集体资产为单位或个人搞经济担保和抵押贷款;任何人不得用集体资金和高息借款为他人垫付资金。

  第十九条要建立健全新增不良债务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程序擅自借贷形成的债务,按照“谁经手、谁负责、谁偿还”的原则处理。要把制止新债、化解旧债作为考核居委会干部的任期目标和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民主理财

  第二十条社区集体财务管理实行民主理财制度。由社区监督委员会履行民主理财义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一般由3-5人组成,监督委员会主任由社区纪检委员兼任,其他成员从本居委会党员、干部、乡贤和群众中通过居民选举产生,其他居支两委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成为监督委员会成员。监督委员会成员要熟悉业务、财务制度和有关政策。

  第二十一条监督委员会主任要于每月末,召集监委会全体成员,对本月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全面审核,符合报账要求的,盖上“**社区监督委员会”专用章;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不予入账。

  第二十二条监督委员会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与制定和讨论通过本居委会的财务收支预、决算;

  2、参与研究制定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3、检查本居委会财务收支账目,监督本居委会财务收支和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

  4、参与居委会收益分配方案、对外投资项目、大中型固定资产的购置、变卖和报废、计划外的财务开支项目和借(贷)款、主要生产项目承包等事项的研究讨论活动;

  5、参加财务、政策等方面的培训等。

  第二十三条监督委员会成员参加理财活动,可以给予适当的报酬,具体标准由居委会集体研究确定。

  第五章财务公开

  第二十四条街道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具体指导组织所辖社区财务公开工作。社区监督委员会参与公开监督,对居委会财务公开的及时性、全面性实施监督。

  第二十五条每个居委会要按统一要求设置财务公开栏,财务公开栏设在群众经常集聚、方便群众观看的地方,并根据居委会的大小增设个数。财务公开栏应有防雨设施和意见箱。

  第二十六条居委会组织的财务计划、各项收支、各项资产资源以及债权债务和收益分配等内容要全面公开;土地征用补偿费、惠农补贴资金等逐项逐笔公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农业小型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拨付到居委会使用的财政资金等要全程公开。居委会所有收支情况,都必须按月整理,分别经监督委员会和街道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后,于每月8日前,在居委会财务公开栏内公布;居委会所有与群众利益相关的事项,都要及时在财务公开栏内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居民对财务公开有疑议的,有权要求居民委员会作出解释或向上级反映。对群众提出或上级指定要求解释的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于5日内作出解释,并在公开栏内再度公开。

  第二十八条街道财务公开领导小组要组织专人每月进行一次财务公开检查监督,及时发现解决问题;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居委会财务公开进行抽查,保证公开效果。

  第六章内部审计

  第二十九条全面开展居委会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以下简称内部审计)。其中:对当年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开展干部离任审计,对完成换届选举后开展年度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的内容为:居委会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财经法纪执行情况,以及群众关注的集体资产处置情况、债权债务管理情况、土地发包承包情况、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财务公开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时间为:干部任期审计在换届选举前进行,换届选举结束并公布审计结果;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在每年元月份进行。对因工作需要调整的村干部要在调整后10日内审计结束。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工作由街道组织开展,必要时可以申请区委农工办、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参与,区委农工办每年要定期对群众反映的财务问题意见较大的重点社区随机抽取部分居委会开展财务专项审计。纪检部门对审计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及时调査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审计要坚持实事求是和客观公正的原则,在提出处理建议和审计决议时,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既不能放纵违纪违法行为,也不能单纯脱离实际情况找问题,挫伤干部的积极性。审计结果要向全体社区居民公开。

  第七章报账人员

  第三十四条居委会都要按照要求,配备一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报账人员。社区书记和居委会主任的直系亲属不得在同一居委会任报账员。

  第三十五条居委会报账员要加强农村财务管理、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农村财务审计、会计电算化管理、承包合同管理、土地流转业务、农村统计及收益分配、控减农民负担政策和农村产业化经营等业务学习,通过考核考试,取得由省农经部门监制的“江苏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上岗证”,实行持证上岗,并实行年检制度。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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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财务部规章制度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不断提高学校财务工作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规范财务行为,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实现财务管理“可查、可控、可追溯、可评估”的管理目标,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市财政局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临沂古城小学。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依法组织收入,统筹使用各项资金,保障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资金需求;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加强经济核算和财务资产状况分析,保障资金支出合法合规;加强对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资金支出标准,实施对单位经济活动的指导、监督和控制,防范财务风险,预防腐败。

  第四条财务工作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业务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财务人员配备管理

  第一条财务部门职责

  (一)依照《会计法》行使会计机构职责,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务规则等会计法规、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二)依法建立健全会计集中核算机构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积极调度资金为单位各处室服务。

  (三)协调、指导处室编报预算。依法审核各项原始凭证及支出标准,依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及时准确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和反映会计事项。

  (四)负责学校预算内外资金的统一管理和会计业务的集中记账、核算,负责实施监督学校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经费支出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财政授权支付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

  第二条财务人员业务要求

  (一)财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二)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认真履行财务人员职责,坚持原则,对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和会计制度的行为进行抵制。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报销,对填制不完整、印章不清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

  (三)认真钻研财会业务,做到账目清楚,分类明确,结账及时;认真编制各种会计报表,撰写财务分析报告,做到内容真实完整,数字准确,报送及时。

  (四)办理会计事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认真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五)熟悉本单位的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服务。

  (六)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物价、监察部门搞好财务检查和审计,积极主动的当好领导的参谋,充分挖掘资金来源,开展增收节支,为领导决策提供有力依据。

  第三条财务人员的权限

  (一)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分管领导、校长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二)财务会计人员对违犯《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三)财务会计机构、财务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分管领导、校长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犯《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行为,有权检举。

  第四条财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关系

  (一)向其他处室宣传国家的财经法规、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厉行节约,充分发挥资金的效益。

  (二)帮助各处室建立健全各种辅助账,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各处室账务处理情况,提出改进意见。

  (三)会同其他部门组织全校资产的定期清查和盘点工作,及时组织核算,编制盘点报告,查清发生盈亏的原因,搞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四)听取各处室对学校财务工作的意见,及时解决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财务工作。

  第五条会计人员在做好日常工作的基础上,要在单位财务决策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六条学校财务实行定期轮岗制度,会计人员轮换工作岗位或者离职,应当按照规定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执行法定监交制度。

  第三章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第一条学校财务设会计主管岗位、审核岗位、出纳岗位、总账岗位、往来结算岗位、固定资产核算岗位、稽核岗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会计电算化岗位等会计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岗位轮换。

  第二条主管会计岗位职责

  (一)负责预、决算的编制及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加强预算管理与监督,搞好预算收支平衡。

  (二)合理调度各项资金,掌握财政收支进度,做到收入按政策,支出按进度,追加按程序,严把资金使用关。

  (三)做好日常会计事项和学校财务工作,正确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做到账账相符、每月月末与开户行对账。

  (四)做好与县财政局结算工作,完整、真实地编报各类报表,编好年度决算。

  (五)管理本校零余额账户,按规定处理好国库业务。

  第三条出纳会计岗位职责

  (一)负责工资的核算与发放。

  (二)对收入的现金要当日送存银行,库存现金不能超过规定限额。

  (三)不准用白条抵库,不准白条报销。

  (四)要按规定支付现金,不准坐支、套支。

  (五)支付现金要严格执行审批制度,每张票据必须有经手人,主管领导及校长签字后方能报销。

  (六)每月月末与会计认真对账,做好现金交接单。

  (七)保管好现金支票等重要凭证,发生丢失等情况立即报开户行进行挂失处理,并形成书面材料原因及查找结果,且要对产生的后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员岗位职责

  (一)熟悉、掌握并贯彻执行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负责学校新购置资产的领用、缴销,严格按程序操作,及时录入规范的资产管理信息,建立和健全资产台帐。

  (二)根据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定期对本部门的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汇总造册,做到帐帐、帐卡、帐物相符,如不符,须对出现的盈亏、毁损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负责固定资产合理配置和新购资产的申请报告,对新购资产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各类资产管理做到分类科学,帐目分明,查询便利,所有固定资产做到编号唯一。

  (五)加强资产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爆、防锈、防蛀、防盗等工作,确保资产的使用寿命和使用效率。

  第四章财务工作处理程序

  第一条会计科目使用

  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并结合财政部有关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规定和学校具体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有关明细科目并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条会计凭证格式、账簿设置及会计报表

  会计凭证格式、会计账簿设置、编制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第三条会计凭证审核要求

  (一)审核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

  1.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并且符合财政、税务部门的规定;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财务章。

  3.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

  4.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5.经批准的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6.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7.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二)审核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

  1.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机关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2.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3.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4.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5.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6.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7.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在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格处划线注销。

  第四条会计凭证传递程序

  (一)原始凭证传递程序:取得原始凭证后,由经办报销人填制支出报销单(购买材料物资的需要填制材料入库单;购买固定资产的,要填制固定资产入库单,领用库存物品需填制出库单),然后由处室负责人签字、分管副校长签字、财务审核,最后由校长签字、出纳报销。

  (二)记账凭证传递程序:由编制凭证岗位会计填制记账凭证,交审核岗位会计审核签章,主管会计复核签章,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交出纳岗位会计、记账岗位会计记账,最后将记账完毕的记账凭证交档案岗位会计保管。

  第五章财务收支管理与审批制度

  第一条经费管理原则

  (一)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凡是涉及学校开支的所有支出,一律纳入学校财务开支管理,由学校财务统一办理各项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

  (二)严格经费收支预算。认真编制部门预算和分月用款计划,确保工作需要。学校各部门经费开支坚持厉行节约,预先申报的原则。

  (三)坚持“量入为出、勤俭节约”原则。合理安排经费使用,做到办事有计划,花钱有预算,开支有标准,报销有审批。

  第二条收入管理

  行政性收费要严格按照有关征收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征收,坚决杜绝协议收费、定额收费和擅自减免、缓缴费用。各项收入要严格按照财政局规定的缴款程序及时缴库,并将缴库凭证及收费收据及时交学校财务记账,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不得设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三条支出管理

  为节约支出,减少浪费,学校各项开支实行事前报批,报销单据由报销人经审核后报校长签批。

  (一)学校各部门因工作需要申请经费开支时,必须填写事前支出审批单,一万元以下(含一万元)由分管财务的副校长导审批,一万元以上由校长审批。报销时,事前支出审批单附后。

  (二)费用发生后,要及时报销,原则上当月发生的费用当月报销,跨年度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发票及各种报销原始凭证,应由经办人、处室负责人、分管副校长签字、财务负责人、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核,校长审批后予以支付。报销的各类票据必须填写齐全,内容真实、合法。

  (三)因公出差人员伙食费补助、交通费、住宿费以及其他开支,按临沂古城小学文件执行。

  (四)会议费、公务接待费用、培训费报销时必须附有事前审批单、来信来函及原始费用清单,由学校财务审核后报分管副校长、校长审签,最后由学校财务根据资金情况付款,会议费按临沂古城小学有关会议费文件执行,培训费按临沂古城小学有关培训费文件执行,公务接待按临沂古城小学有关公务接待文件执行。

  (五)机动车辆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维修制度。结算时按正常报批程序,并附修理费明细表,由办公室、财务审核后报送分管副校长审批,即时结算。机动车燃料费实行预付费购买制度。

  (六)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办公用品购置管理制度。学校凡购买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服务、货物或工程的,均需于每月15日前统一向财务室报政府采购计划,由财务室统一到县财政局办理政府采购手续,经县财政局批准后方可购买。根据财政局批复需委托招标公司公开招标采购的,由学校提出具体详细的采购要求,并派相关专家参加公开招标采购活动。中标合同由使用处室审核并签字后签订,具体采购活动由财务部门牵头协调组织。

  (七)学校零星办公用品的购置,由各处室提出申请,经分管副校长批准后由总务处统一采购。

  (八)各处室未申报采购计划或未经学校领导批准自行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四条公务卡管理

  公务卡的使用按照《临沂市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09〕84号)和临沂古城小学实施公务卡报销结算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在确保购买机票、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差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强制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基础上,日常维修(护)费、专用材料购置、印刷费支出和委托业务费支出方面原则上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或转账结算,不得使用现金结算。其他凡具备用卡条件的,均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六章结算及核算管理

  第一条财务结算的纪律要求

  (一)任何单位、个人借用支票、现金及办理电汇业务,均应按规定及时办理财务结算。

  (二)办理财务结算的报账凭证由经办人规范填写,一事一单,并经验收或证明人签字,本处室负责人签字审批后,办理报销手续。

  (三)公务、业务活动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或转账结算,一般应在完成工作后即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并全部归还借款。若遇特殊情况,经单位领导同意,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公务卡消费当月不能报销的需办理借款手续,财务部门根据借款手续做好还款,处室应于次月内办完报销还款手续,未按时报销款的,财务人员不再办理该处室的其他报销业务。

  (四)纳入年度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程序。

  第二条各处室应当严格遵守《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财务部门要加强出国(境)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各项费用的核算管理。学校有关处室要各司其职,严格控制各项费用的支出规模。

  第三条公用经费可视工作安排情况统筹使用,“三公”经费及会议、培训等费用需在单独核定的预算范围和限额标准内支用,项目经费需专款专用。

  第四条财务部门按照相关政府部门确定的时间和标准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社保缴费、养老保险缴存基数,维护职工利益。

  第五条支出结算和报销的流程。

  政府会计制度中财务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要求分月核算,分业务处室核算,现就部分支出结算和报销的流程制定如下,待实施后逐步健全完善:

  1、采购小组根据领导审批的手续完备的采购申请表合理安排组织采购工作,办公用品和维修用品等零星采购使用公务卡刷卡结算,大宗物品采购使用转账汇款结算,不得自行决定赊购在学期末或年末集中结算;学校统一印刷的讲义资料、办公材料款项每月结算一次或预提相关费用;报销时,持合规单据、采购申请表、合同协议、中标通知书、入库出差人员单等票证办理报销手续。

  2、仓库管理部门明确管理人员职责,施行专人专门管理,及时办理出入库手续,定期公示仓管物品出入库管理情况。采购的货物必须先入库后领用,入库单随入库物品票证走;因教学需要安排印刷的作业本、错题集、笔记本等价值5000元以上的大宗印刷品和从印刷厂购进的白纸、复印纸同样先入库后领用;月末,仓库管理部门将本月出库单集中分类报财务室入账。

  3、采购的货物、服务、工程中适用政府采购管理的,采购前应先行办理政府采购手续;财务室严格按照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法规定和合同协议约定向收款单位付款,严禁将款项支付给合同协议约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4、出差、培训人员需持会议、培训通知于出差前2天办理完善所有签批手续,出差后再行签批出差审批单的将不予报销;

  第七章票据管理

  第一条单位使用的票据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山东省非税收入票据、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税务发票等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范围包括:

  1.暂收款项。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障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2.代收款项。由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单位收入的款项。

  3.单位内部各处室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4.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二)社会团体会费收据仅限于社会团体会费的收取,不得用于收取主管部门拨款以及捐赠款、培训费、会务费、资料费及其他服务性收费。

  (四)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只能专项用于收缴工会经费,不能用于资金往来活动、经营创收活动或用于从事其他收费行为。

  (五)税务发票。单位在收取房租、物业管理费等应税收入时,一律使用税务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第二条各种收费票据由财务室统一到县财政局领购,并负责保管或者委托收款部门保管。需要开具税务发票的收入项目,由财务室到税务机关办理。有接受捐赠等特殊需求的,由学校财务协助有关处室办理。

  第八章内部牵制制度

  第一条内部牵制制度的原则

  内部牵制制度是指凡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必须由两人以上分工办理,以起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和相互核对作用的一种工作制度。其原则为机构分离、职务分离、钱账分离、账物分离。

  第二条组织分工

  按照《会计法》对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分工,设置出纳员,记账员、审核员、实物管理员。

  第三条出纳岗位限制

  出纳人员负责现金和有价证券的经管,公务卡还款,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工作。

  第四条其他岗位权限

  (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经济业务事项、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记账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做到职权明确,程序规范,责任清楚,避免因职责不清相互扯皮、推诿,甚至越权行事,造成管理失控。

  (三)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要实行职务分离。

  (四)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应当相互制约。

  第五条内部牵制制度方法

  (一)对票据数量的控制。

  1.收款票据由财务室到县财政部门统一领购,并登记票据账。其他来源的发票和收据一律不准使用。

  2.签发发票(收据)和收款的职能分离。

  3.控制已使用票据的入账情况。

  (1)每月月底将入账票据与存根核对一次,并填制票据销号单。

  (2)对作废的票据应将其全部联数附在存根上。

  (二)银行预留印鉴实行分别管理,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三)出纳员与制单、稽核、记账人员职责分离。出纳员不得兼任制单、稽核、记账等工作(只能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四)对财产、物资验收与领用的内部控制。

  1.财产物资的入库单(验收单)一式三联。其中一联送财务室,作为付款和进行账务核算的依据。

  2.对于比较贵重的财产物资,设专人保管,以防止错乱和丢失。

  3.各项财产、物资发出时,填制的原始凭证,一式三联,其中一联交单位财务作为账务核算的依据。

  第六条回避制度

  财务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学校领导成员的亲属不得担任学校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和财务会计机构工作人员。学校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亲属不得在学校财务会计机构中工作。需要回避的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配偶血亲关系。

  第九章会计稽核与会计监督

  第一条会计稽核制度是控制会计核算质量的重要环节,稽核人员负责对所发生的各项会计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准确性进行全面稽核督查。主要任务是:

  (一)审核经济业务或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数字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

  (二)审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审核账证、账账、账表的相关数据是否相符。

  (三)审核经济业务是否符合预算安排,是否存在超支或者无预算支出问题。

  (四)稽核其他会计事项。

  第二条稽核人员对会计稽核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经济业务或财务收支应当及时采取切实措施加以制止和纠正。

  学校财务稽核人员对查出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学校财务负责人汇报;重要情况由学校财务负责人及时向分管财务副校长和校长汇报。

  稽核人员对稽核过的会计凭证、账簿和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事项的合规合法性负责。

  第三条单位的财务稽核由学校财务指定财务人员承担。财务室负责人定期不定期审查记账凭证和会计账簿,对财务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学校财务对财务工作情况实行定期检查制度。每年年终决算前,财务室会同工会对单位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每两年对各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及财务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应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财务稽察,积极配合各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会计监督是对单位预算执行、财务收支活动、财产物资管理、专项资金和专用基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可靠性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六条会计监督应坚持依法、严格、公正、及时、实效的原则。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做到日常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财务监督与审计监督相补充、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促进。

  第七条学校财务应当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落实内控措施,完善财务制度建设。

  第八条单位应选择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业务水平精、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财务人员应坚持按章办事,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高效、清廉的工作原则。

  第九条财务室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税务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按要求提供真实的财务会计资料。

  第十条对监督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和付款。对不符合财务规定的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向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及时报告。

  第十章财务分析与报告制度

  第一条建立财务工作定期分析报告制度。财务室按月编制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对上月预算执行总体情况进行总结;重点项目实施时,由财务室定期编制重点项目预算执行进度情况报告。

  第二条年度财务决算的编制与报送流程管理。

  (一)每年12月25日以后,财务室对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财政直接支付等各项指标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调账;次年1月5日前,完成全部对账及调账工作,进入报表编制阶段。

  (二)次年1月上旬,完成学校年度财务决算的培训和编制及审核工作。

  (三)次年1月中下旬学校财务决算初稿的编制及财务决算情况报告。

  (四)在规定上报时间前向校长办公会汇报年度财务决算情况,按照规定时间向县财政局报出决算。

  第三条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执行情况:分析单位预算编制是否符合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是否量力而行地制定财务预算及工作计划,预算编制的依据是否正确可靠。在全年预算执行中,分析执行进度与预算计划进度是否相近,与以前各期相比,有无特殊变化原因。

  (二)资产、负债构成及资金使用情况:分析单位资产构成是否合理,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是否得当,账、物是否相符等情况。有无资产流失现象,负债来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负债水平是否合理及负债构成比例等。发现问题,及时反映,保证资产的合理、有效使用。

  (三)收入、支出情况及经费自给水平:分析各项收入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执行了国家收费标准及收支两条线的执行情况。支出是否合理、合法,是否按进度执行。支出结构是否合理,有无违规现象。分析单位经费自给水平,评价收入能力和满足经常性支出的程度,分析经费自给率的变化情况及原因。

  (四)定员定额情况:分析单位人员是否超编,人员经费占总支出的比例是否合理,能达到何种程度的经济效益。

  (五)财务管理情况:分析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各项制度及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如何。分析财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善的措施,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四条财务分析的基本要求

  (一)财务分析所依据的数据、资料同单位其他部门所提供的数据资料口径应当一致。

  (二)财务分析数据与前几年数据口径一致,要有可比性。

  (三)财务分析数据必须真实、可靠,内容实事求是,数字准确无误。

  (四)提供的数据要与上级部门及领导所需资料有直接联系,以便有关部门了解财务状况及资金运用效益等情况。

  (五)时间要求:及时提供分析数据,便于报表使用者及时掌握信息,抓住机遇,做出决策。

  第五条财务分析方法,一般采用比较分析法、比率分析法、结构(比重)分析法等。

  第六条财务分析一般采用指标评价体系,主要包括: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等。

  第七条财务分析报告的编写要求

  根据财务报表的真实数据,按照财务分析具体要求,结合财务工作及经济活动,本单位预算执行中偏差及财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文字性总结写成书面报告上报学校领导。财务报告应依次编写页码,粘贴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并经单位领导、会计主管人员、制表人签名并盖章。连同财务报表一并报送有关领导审阅。

  财务分析报告要对预算收入、支出增减与上年度的收支进行比较、与同类型的单位收支进行比较,做出最根本的原因分析。同时要对单位财务管理的状况、管理的有效性等做出正确评价。

  第十一章会计档案管理

  第一条会计档案的内容

  会计档案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各种账簿、会计报表、其他会计资料。

  第二条会计档案的管理

  (一)会计档案的装订

  1.档案成册的厚薄要一致。

  2.档案的材料要按时间、序号排列好,不得颠倒,缺号。

  3.装订时每本档案都要齐码,装订要紧。

  4.每本记账凭证要加上封皮,封皮的大小要和本一样齐,不得长短、宽窄不一。

  5.封面上要写明单位名称、凭证种类、起止日期、每月本数、本册是第几本,并盖章齐全。

  (二)会计档案的移交:

  1.移交前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一般移交都是以一个年度计算,从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

  2.移交包括所有的会计档案,如记账凭证、账簿、报表、预决算等。

  3.移交给档案部门要填写好会计档案移交表,对表中的每个栏次都要认真填写,核对准确,做到本与表、本与张数相符。

  4.移交表要用规定的墨水填写,字迹要干净、工整。

  5.移交时财务室和档案管理部门经办人都要签字、盖章,并由档案部门建立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6.档案部门移交给销毁部门时,要对年限、本、册、张数认真核对,履行好各种手续。

  (三)财务会计人员岗位变换交接的要求

  1.财务室负责人(会计主管)办理交接手续,由校长或分管校长监交,必要时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一般财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室负责人(会计主管)监交。

  2.交接的内容有:印鉴;现金、支票、存款支付凭证及空白收据等;会计凭证、账簿、报表、预算资料和其他会计档案资料;有关文件规定、规章制度;经办未了事项及其他应交代事项。

  3.交接的有关规定:记账人员办理交接时,为了明确责任,在其经管的账簿各账户结出余额,加盖名章,并在“经管人员一览表”上注明移交日期后签名盖章;接替人员也应在“经管人员一览表”上注明接管日期后签名盖章,并在接管的账簿上连续登记,不准另立新账。

  4.凡是办理会计交接事宜,都必须填制“会计移交清册”,并作会计档案归档。

  第三条会计档案的调阅

  调阅会计档案要在会计档案室查阅,并应履行登记手续。本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要经分管领导同意校长批准。外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学校分管领导同意校长批准,必要时还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借阅时不得私自对档案勾、划、涂改,不得拆散原卷册,更不能抽撤单据。档案原则上不得借出,如需要复制,需经校长批准,但不得拆散原卷册。

  第四条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所属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二年1月1日起,按国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的期限为3年、5年、10年、15年、20年五类,永久保存的有涉及外事的会计凭证、税收、年报等。

  第五条会计档案的销毁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履行以下审批手续。

  (一)报批前先由档案管理部门、财务室共同组织鉴定,逐份逐件进行严格审查,提出应销毁或继续保管的处理意见,并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分管领导和校长共同审查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二)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销毁的会计档案,由校长指派专人,并会同档案管理人员、财会人员、审计人员共同参加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以前,要认真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校长。销毁清册作为当年会计档案的其他资料装订立档保存。

  (三)对于会计档案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建设期间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第十二章会计人员培训

  第一条培训目的:为了使财务工作更加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财务风险,充分发挥财务的服务和监督职能,为决策者提供有用而可靠的信息。

  第二条培训人员:学校所有会计人员;具体培训工作由财务室负责人全面负责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财务室负责人应于每年初根据财务人员实际情况,以提高财务人员实际工作能力为目标起草培训计划,经分管领导批准,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四条培训方式:

  (一)财政局举办的各类授课讲座、推荐材料自学、组织座谈讨论、组织内部培训等。

  (二)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到本校集中授课。

  (三)派出人员到外部学习。外出学习的人员有义务将外出学习的成果向未参训人员传授所学,使大家共同提高。

  (四)参加财务审计类各种证书培训考试。

  (五)进行岗位带教和轮岗学习。

  第五条培训内容:会计培训包括入职培训、岗位技能培训、资格职称证书培训和最新会计制度、最新会计准则、最新财经法规等专业知识培训。

  第六条培训要求

  (一)会计培训是财务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每个财务人员都要认真参与,无特殊情况不准请假。

  (二)培训时要认真记录笔记,理解掌握培训内容。

  (三)每项培训工作完毕,要对培训效果进行验证,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四)学校财务鼓励财务人员利用业余时间进行财务、税法等知识的学习,鼓励财务人员参加会计专业职称考试,在考试时间安排、费用方面予以适当安排。

  (五)为使新职员了解机关财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新职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上岗培训。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条本规定由财务室负责解释。

  第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中若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以国家规定为准。

  学校财务部规章制度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及其他有关财经法规与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办学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规范财务和会计行为;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厉行节约,杜绝奢侈浪费;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金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组织管理制度

  第一节财务管理体制

  第一条:校长对本校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完整性负领导责任。

  第二条:本校财务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税务、物价等部门的领导、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二节校长对财会工作的领导职责

  第一条:贯彻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执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遵守各项财会法规和财经纪律。

  第二条:对财会人员进行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定期进行专业业务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理财水平。

  第三条:领导财会人员建立健全本校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对学校重点经济活动制定财务控制和监督办法。

  第四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学校班子集体决定,对学校的重大经济事项作出决策,审阅学校各类报表,对财务管理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三节会计工作职责

  第一条:贯彻执行《会计法》、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财务部门的各项财务政策、法规和制度。

  第二条:负责工会财务、帐目等会计档案的监督、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做好工会年度经费的预算、决算工作。

  第四条:根据各项财务制度的规定,严格审核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五条: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做好清帐、记帐、报帐工作,全面、准确、完整、真实地反映会计资料,及时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会计信息。

  第四节出纳员工作职责

  第一条:在主管校长和主管主任的领导下,从事学校资金的收付、管理工作。

  第二条:认真学习,应具有较高的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心理素质;应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育人意识、主人翁意识和合作意识。坚持原则,顾全大局,爱岗敬业。

  第三条:认真学习、掌握并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及学校的财务工作制度。遵守财经纪律。

  第四条:根据有关制度规定,及时认真做好经费、存款及其它各项费用的现金和转账的收付工作。对违犯政策、纪律、制度的一切收付有权并应坚决予以抵制。

  第五条:在办理各项收付工作时,要防止一切可能发生的差错。如有差错,及时汇报查明原因,并根据会计制度予以纠正。

  第六条:根据每天发生的收付凭证,分别现金和转账,及时按科目记好现金收付账,银行存款账,核对现金库存和银行存款金额。做好现金收付日结单,月终做好结账工作。

  第七条:按照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做好现金管理工作。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不得以白条抵库,不得保留账外公款。

  第八条:认真管好各项单据凭证,印章和钥匙,严守各项数字机密。

  第三章基础管理制度

  第一节财务处理程序

  第一条:所有财务处理必须按照规定的步骤和方法进行。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中小学财务制度》及财政局规定设置和使用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业务管理的'实际需要设置明细科目和辅助账。

  第二条:办理任何一项经济业务,必须按规定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经办人应及时检查原始凭证是否合法有效,内容是否齐全,印章是否完整、齐全和清晰,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物品申购单和验收手续是否齐全,原始凭证是否真实、有效及财务负责人是否同意报销等。出纳会计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第三条:财务处理程序是:(1)根据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2)根据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登记各种明细分类账;(3)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总分类账;(4)月末,将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各类明细分类账的余额与总分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同时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

  第二节财务监督制度

  第一条:财务监督的依据:(1)国家的方针、政策。(2)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各类财政、财务制度和其他财经制度。(3)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补充规定。(4)学校内部财会管理制度及内部各种经济、业务计划等。

  第二条:财务监督的对象:本单位资金活动情况。财务监督的内容:(1)预算编制的真实性、科学性、合理性,预算执行的进度与计划是否适应、是否及时合理地调整。(2)各种收入的计划性、合规性是否有增加的潜力、是否及时入账、是否全额纳入预算管理。(3)各种开支是否符合标准、是否按计划与预算开支、是否履行审核和批报手续。(4)货币资金、往来款项、存货、固定资产、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的领用、购建盘点情况。(5)负债的规模,各种应缴款项有无及时、足额解缴,债务是否及时结清,债务是否在可控范围内。(6)国有资产是否流失,专用基金是否专款专用,结余资金的分配情况。(7)有无乱发奖金福利、挥霍浪费、贪污盗窃等问题。(8)其他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执行情况。

  第三条:财务监督工作由校长室、总务处及相关人员按照各自的分工,各司其职。组长由学校校长担任,小组成员由教代会推选。对本单位所有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财务监督人员有权监管学校财经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权监管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有权监管资金收付的合法性、真实性和财务资料的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对于监管检查出的问题及违法违纪行为,监督人员有权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向单位领导人反映。

  第三节内部牵制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内部的财务管理,保证财产物资的安全可靠,保证会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证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财务管理必须实行内部牵制。内部牵制的基本要求是:任何财务、会计事项的处理,必须经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员或部门参与的各种会计处理程序规定和实物控制措施。每项经济业务处理,都要使下级受上级的监督,上级受下级的制约,促进上下级均忠于职守。

  第二条:财务工作按照机构分设,职务分离,钱、账、物分管的原则进行管理。每一项业务的各种经办人员相互牵制,相互制约。出纳、记账、审批和财务保管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出纳人员不得兼任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财物保管工作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审批出入库手续的人员不得担任采购员和保管员的工作;资产核算与资产保管岗位分离;物资采购与物资保管、物资核算岗位分离;报账人员与内审人员岗位分离。

  第三条: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人员要与执行岗位相分离,并对执行情况和执行结果进行监督。任何一项经济业务的办理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或人员分工办理。经办人员之间相互牵制,相互制约、相互监督。重大经济事项必须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节财务审批制度

  第一条:学校财务收支审批分为审核和批报。审核由财务室负责人负责;批报由学校校长担任,实行“一支笔”批报。审核和批报两项工作不得兼任。

  第二条:学校每一笔经济业务发生后,经办人首先要办理经办人、证明人、验收人等签名手续,然后把和经济业务相关的所有凭证如物品申购单、入库单、工程决算书、购物清单等原始资料附在原始凭证后报审核人审核,最后由学校校长批报。

  第三条:学校重大购置、维修和活动费用需报校长室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并报请教育局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条:审核和批报人员应严格执行各类收支审批手续,财会人员严格把关。审核和批报人员对违反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收支承担责任,财会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节原始记录管理制度

  第一条:原始记录的基本内容包括:1、原始记录名称;2、填制日期;3、填制单位或填制人姓名;4、原始记录编号;5、经济业务内容;6、数量、单价和金额或其他计量单位;7、经办证明、验收和审批人的签章等。

  第二条:原始记录的格式按财政部门具体管理和核算的要求执行。各种原始记录要由业务部门和总务部门进行认真审核,重点是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和合法性。

  第三条:原始记录的填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填写的内容和数字必须真实可靠,反映的经济业务符合实际情况。2、各种内容要按规定的格式填写齐全,不得遗漏,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盖章;经办人员必须认真审查,签字盖章,做到手续齐备。3、文字简明扼要,数字清楚,易于辨认,阿拉伯数字要逐个写清楚,不得连写,在金额数字前面应填写人民币符号,属于套写的凭证一定要写透。4、各种凭证必须连续编号,以便检查。在发生错误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并将作废单据全部保存备查,不得撕毁。5、不得涂改、刮擦、挖补,填写错误需要更正时,应加盖经办人印章。6、原始记录要及时填写,按规定程序进行传递。7、原始记录记载后按财务管理规定科学保存,不得遗失。

  第六节现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库存现金的存放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超过限额部分,当日必须及时送存银行。调整库存现金限额需由总务处提出申请,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定。

  第二条:收取大额现金要及时送存银行。

  第三条:不得保留账外公款,不得用转账凭证、编造用途或利用账户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更不得将学校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第四条:从银行支取现金,出纳员应在支票上写明用途,现金收入必须当日送存银行,不得将当天收取的现金直接用于支付,即“坐支”现金;不得用不符合规定的“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第五条:出纳人员每天必须按照现金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笔序时登记现金日记账,每日终了,将库存现金的实存数和日记账上的结存数核对,保证账实相符,如有差错,即时查明原因。

  第四章 收入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资金。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条:收入管理的要求:1、必须按规定的渠道、标准取得收入,不得违反规定通过非正常渠道组织收入。2、各项收入应按规定管理,对拨入经费要按国家预算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对行政性收费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执行,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接受财政监督。3、各项收入必须统一纳入财务处核算,不得设立“小金库”或账外账;各项收入要统筹考虑,综合安排,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效益。4、根据收入类别,合理设置明细账,并及时、准确地记账,防止收入流失,提高核算的准确性度。

  第三条: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1、学校收取的资金,统一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再根据财政部门的核定,从财政专户拨回。2、调整收费标准和范围,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3、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范围收取费用,凭《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实行收费公示制,严禁乱收费。

  第四条:其他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筹安排使用,作为财政拨款的补充。但取得其他收入须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不得违法取得。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对其他收入如实填报,不得瞒报、不报或虚报。

  第五章 支出管理制度

  第一条:支出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第二条:支出管理的任务是:维护本校的正常运转;保证学校基本工作任务的完成;节约使用各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支出管理的要求是:严格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适度从紧、实行保障与控制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增强支出管理的科学性,积极采取措施,强化支出管理;深化支出改革,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完善和执行重大支出项目的审批程序。对金额较大或专项支出项目的立项、审批等决策性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审批制度,严格审批程序。要严格按照主管部门制定的基本建设投资、固定资产管理、大宗物资采购的规定执行。学校的重大支出应由校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并列入学校预算和财务计划予以实施,防止造成无计划开支和损失浪费。对需要报有关部门批准的,要履行报批手续。

  第五条: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自行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用于职工待遇方面的支出,必须严格执行人事、劳动、财政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个人福利待遇政策。未经有权部门批准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包括用于个人的福利待遇支出,一律不得执行。对违反财经纪律和不合理的开支一律不得支付。

  第六条:支出管理要重点保证人员经费和学校正常运转所必须的开支,对批准的人员经费支出和维持学校基本运转的公用经费支出要予以落实。在执行过程中,努力保证国家规定所必需的人员经费支出,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完成基本工作所必需的公用经费支出。

  第七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采取有效措施,对薄弱环节加强管理,加大控制力度,杜绝花钱大手大脚、铺张浪费的行为。尤其是要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项目实行重点管理和控制,分别制定管理办法,从严控制这些支出的过快增长。必要时可根据情况适当运用经济手段来管理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支出。

  第八条:专项资金要专项审批,对于其支出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定期报送使用情况,同时建立专项资金包干负责制,落实到人。专项工程完工后,要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损失浪费、资金积压等情况,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如何,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

  第六章附则

  第一条:本制度自修订之日起实施,学校原有相关制度与本制度不符的,按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校各项经济活动。本制度由校长室负责解释,学校上级财务单位监督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与上级新出台的政策和规定不相符的,则按新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制度视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更新和实际执行情况而定期修订。

  学校财务部规章制度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财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分管财务的副校级领导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校长对财务工作的领导职责:领导本校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会计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六条 学校单独设立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是学校唯一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分管财务副校级领导的领导下,履行学校财务管理职责。

  计划财务处的工作职责: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计划财务处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计划财务处是学校管理职能部门之一,财务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管理工作,与各个职能部门有着密切的联系。各个职能部门所发生的与价值有关的经济业务需要通过会计核算来反映和监督,会计核算上的部份原始资料要通过各个职能部门提供,而且计划财务处和各个职能部门均肩负着互相及时反馈信息的职责,因此计划财务处与学校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促进。

  会计核算的组织形式:学校的会计工作集中在计划财务处。学校内部各部门对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只负责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并对原始凭证根据需要作必要的汇总,定期将原始凭证和原始凭证汇总表送交学校财会部门,由财务部门进行审核,并据以编制记帐凭证,然后根据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登记总帐和明细帐,再定期编制会计报表。

  第七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专职财会人员并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任免或者撤换,应当由学校计划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八条 学校直属二级独立核算单位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所属行业的会计制度、规则准则,参照国家、省市、行业和学校相关规定和相应办法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

  学校其他非独立法人单位或部门不得设置二级财务机构。财务确需开展单独核算的,由计划财务处委派会计人员。委派人员的编制、考核归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委派人员的工资、绩效和福利由学校承担,委派人员的相关经费在受派单位的成本费用、收益分配中考核并体现。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学校年度内所要完成的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货币表现,是学校日常组织收入和控制支出的依据。

  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平衡、分级编制、责权结合”的预算管理体制,执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学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收入预算编制坚持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二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审议通过后报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方案再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高等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收入预算调整后,应相应调整支出预算。

  第十四条 决算是指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准确、及时地编制年度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规范决算管理工作、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八条 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十九条 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学校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各项经营支出应当与其经营收入相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实际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学校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八条 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二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学校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生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三十三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六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资产交付使用和财务决算。

  第四十一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四十三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进行的投资。

  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四十四条 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七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具体审批办法由学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二条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第五十三条 费用是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五十四条 学校应当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

  第五十五条 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教育费用是指学校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科研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学校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离退休费用是指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学校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第五十六条 学校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五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校、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应当细化到科研项目。

  学校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后,应当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

  第十一章 财务清算

  第五十八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五十九条 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条 学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学校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学校撤销的,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学校合并的,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学校分立的,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一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应当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二条 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三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四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财务分析指标见附表)。

  第十三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五条 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六十六条 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六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财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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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部规章制度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的职能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税收制度,执行公司统一的财务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的执行情况。

  (三)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通过财务监督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费用。

  (六)积极主动与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沟通,及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有效规范财务工作,及时提供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

  (七)完成公司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公司财务部由财务经理、会计、出纳、和审计人员组成。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和职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第五条 财务经理负责组织本公司的下列工作:

  (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公司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及时向总经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组织领导财务部门的工作,分配和监督其他人员的工作任务,制定考核奖惩指标;

  (五)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已有的财务核算体系,生产管理控制流程,成本归集分配制度;

  (六)承办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复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报帐。

  (二)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公司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当好公司参谋。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完成总经理或财务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压现金。

  (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帐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四)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总经理签字后,方可生效。

  (五)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帐、报帐工作。

  (六)配合会计做好各种帐务处理。

  (七)完成总经理或财务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审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审计管理制度。

  (二)监督公司财务计划的执行、决算、预算外资金收支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详细核对公司的各项与财务有关的数字、金额、期限、手续等是否准确无误。

  (四)审阅公司的计划资料、合同和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便掌握情况,发现问题,积累证据。

  (五)纠正财务工作中的差错弊端,规范公司的经济行为。

  (六)针对公司财务工作中出现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七)完成总经理或财务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财务工作管理

  第九条 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出纳员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

  第十二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总经理办公室专人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十三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总经理,并报送有关部门。

  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财务经理负责审核,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经财务经理、总经理签名或盖章。

  第十四条 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公司的各项经济实行会计监督。

  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五条 财务工作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七条 财务审计每季一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事项实行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报送总经理。

  第十八条 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行政办公室主任、主管副总经理监交。

  第四章 支票管理

  第十九条 支票由出纳员或财务经理指定专人保管。支票使用时须有“请购审批单”,经财务经理、总经理批准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 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

  第二十条 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核对(购置物品由保管员签字)、财务经理、总经理审批。填写金额要无误,完成后交出纳人员。出纳员统一编制 凭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帐号,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借款单”及登记簿上注销。

  第二十一条 支票借款应在签发支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清算,超期的财务人员月底清帐时凭“支票借款单”转应收个人款,发工资时从领用工资内扣还,当月工资扣还不足,逐 月延扣以后的工资,领用人完善报帐手续后再作补发工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报销时短缺的金额,由支票领用人办理现金借款手续,并按现金借款管理规定执行。

  凡一周内支出款项累计超过10000元或现金支出超过5000元时,会计或出纳人员应文字性报告财务经理。凡与公司业务无关款项,不分金额大小由承 办人文字性报告财务经理。

  第二十三条 凡1000元以上的款项进入银行帐户两日内,会计或出纳人员应文字性报告财务经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人员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财务经理会同总经理联签字。总经理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经总经理授权可委托其他负责 人代签,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第五章 现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员工资、津贴、奖金;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四)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总经理批准的其他开支。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规定的调整,由总经理确定。

  第二十六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财务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支付现金。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固定资产、原料辅料、车辆保管维修、代办运输费用、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须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二十八条 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5000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二十九条 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报经财务经理批准。

  第三十条 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借款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财务经理批准后提取。

  第三十一条 公司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会计审核;交财务经理、总经理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并按借款审批程序第二条执行。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应收 款,在当月工资中扣还。

  第三十二条 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凭发票、工资单、差旅费单及公司认可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经手人签字,会计审核,财务经理、总经理批准后由出纳支付现金。

  第三十三条 发票及报销单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会计审核,经手人签字,金额数量无误,填制记帐凭证。

  第三十四条 工资由财务人员依据行政办公室及各部门每月提供的核发工资资料代理编制职员工资表,交主管副总经理审核,财务经理、总经理签字,财务人员按时提款,当月发 放工资,填制记帐凭证,进行帐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 差旅费及各种补助单(包括领款单),由部门经理签字,会计审核时间、天数无误并报财务经理复核后,送总经理签字,填制凭证,交出纳员付款,办理会计核算手 续。

  第三十六条 无论何种汇款,财务人员都须审核《汇款通知单》,分别由经手人、部门经理、财务经理、总经理签字。会计审核有关凭证。

  第三十七条 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帐目,逐笔记载现金、银行款项支付。帐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帐款相符。

  第六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凡是本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三十九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帐、主管),由财务经 理指定专人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第四十条 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财务经理指定专人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第四十一条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财 务经理批准。

  第七章 处罚办法

  第四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并扣发本人月薪1—3倍: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

  (二)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三)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

  (四)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五)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六)保留帐外款项或将公司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

  第四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

  (一)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二)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的;

  (三)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财物的;

  (五)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公司款项的;

  (六)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

  (七)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第八章 附则

  (一)财务负责人工作责任制度

  (二)出纳作业处理准则

  (三)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范

  (四)借款及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审批程序

  (五)其他有待补充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试行。

  财务部规章制度 2

  为了更好的管理公司财务,特地订立此规章制度供财务工作人员遵守,望大家遵照执行。

  一、工作职责

  1、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及集团财务部要求,搞好财务核算,并于每月10日前编报好上月会计报表。

  2、严格按照税法要求,于每月X日前搞好本月进项税额的认证抵扣工作。

  3、严格按照税法要求,于每月X日前搞好上月的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工作。

  4、严格按照税法要求,搞好发票及收据的领购及缴销工作。

  5、严格按照税法要求,搞好发票及收据的开具工作。

  6、严格按照税法要求,搞好发票及收据保管工作。

  7、严格按照统计法要求,搞好统计工作。

  8、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X元库存现金额预留保险柜库存现金。

  9、对业务员及代理商所交现金应及时开具现金收款收据,对无法确认的现金,应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由部门领导与销售协调落实,办理收款手续。

  10、严格认真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二、处罚规则

  1、对未按规定时间上报集团及公司领导所需各种报表的,视情况而定,对主要责任人处以X元/次罚款,对次要责任人处以X元/次罚款;未按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及集团财务部要求进行会计核算的,视情况而定,处以X元—X元罚款或调离岗位。

  2、因工作失职,造成发票不能认证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查明原因后,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全部损失金额。

  3、因工作失职,未能及时申报和缴纳税款受到税务处罚的,查明原因后,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全部处罚金额

  4、因工作失职,造成发票及收据缴销过期受到税务处罚的,查明原因后,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全部处罚金额。

  5、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及收据受到税务处罚及给公司造成其他经济损失的,查明原因后,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全部处罚金额和损失金额。

  6、因工作失职,造成发票、收据遗失受到税务处罚的,查明原因后,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全部处罚金额。

  7、因工作失职,受到统计执法部门处罚的,查明原因后,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全部处罚金额。

  8、因超规定预留现金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全部损失金额。

  9、未经批准,擅自挪用现金或支付款项的,一经查处,除责令其归还所挪用现金、所支付款项外,并处以相关责任人挪用现金、支付款项额X倍罚款。

  10、对外办理结算业务,除农副产品收购业务外,结算金额在X元以上的,一律办理银行转账结算;未经批准而办理现金支付的,一经查处,按所办业务金额处以X倍罚款。

  11、因工作失职,造成现金货款未入账或未能及时入账,给业务员销售业务带来影响和损失的`,视同挪用现金处理,处以所收现金额X倍罚款。

  12、因工作失职,造成公司货币资金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全部损失金额。

  13、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一经查处,处以相关责任人套取现金金额2倍以上罚款。

  14、积极为公司各部门特别是销售部门搞好服务工作,如发现有工作不主动或服务态度生硬等现象,一经核实,处以X元/次罚款。

  15、本部门人员违反制度当月罚款达X元以上,部门、车间负责人按其金额的X%处罚。

  三、考核的内容与目的

  对公司财务人员的品德、才能、工作态度和业绩作出适当的评价,作为合理使用、奖惩及培训的依据,促使增加工作责任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破除“干好干坏一个样,能力高低一个样”的弊端,激发上进心,调动积极,发掘内在潜力,为公司及时发现、选拔、重用人才创造条件,以提高公司的整体效益。主要是个人德、勤、能、绩四个方面。其中:

  “德”主要是指敬业精神、事业心和责任感及行为规范。

  财务部规章制度 3

  一、财务部安全管理规定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务方面的法规、制度和有关规定,结合财务工作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和漏洞及时汇报并妥善处理。

  2.营业结帐完毕,财务部及现金收款台财会人员须将现金支票上交财务部专门负责人,锁入专用保险柜,店内务零散点不得存留现金过夜。

  3.总出纳室为财务部重要部位,除专人在内工作外,其他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4.财务人员去银行取现金、支票等,必须有专车接送,并由保安人员全程护卫,取送款中途不准任何无关人员搭车,未经批准不准在途中办理任何与此项工作无关事宜。

  5.计财部严禁存放私人现金及贵重物品。各种钥匙印章指定专人保管,不得将钥匙带出酒店或随意放在不安全的地方。

  6.各部位营业收入的外汇,要按财务管理规定上缴入库,严禁私自套汇、转让。

  7.出纳员保险柜只提供一把钥匙发给收款员本人使用。总出纳查库时,必须与收款员主管一起进行。保险柜只许用来存放备用金,不许私自放杂物等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保险柜钥匙不许丢失,备用钥匙由总出纳保管,查库时备用。

  8.财务部所属出纳人员不得私配保险柜钥匙,不得将保险柜密码外传,过节或放假时,要与保安部配合,对保险柜加封。

  二、交际费用管理的有关规定

  为了保证企业的经济效益,加强成本费用管理,降低交际费用开支,酒店对交际费用支出做以下规定:

  1.全月交际费用总额支出不能超过营业总额的1%,此项由计财部保证。

  2.交际费用指标每月由计财部提出、并由总经理审定后下达到各部门。

  3.交际费用分配比例:总经理室按下达指标40%执行,营业部按40%执行,其他部门按20%执行。

  4.交际单的审批权限,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级负责签批。董事会交际单由董事会成员或计财部经理签批。

  5.交际费在使用时必须由本部门填制交际请求单,注明请求交际部门的名称、客人或团体名称、招待日期及招待理由;由本部门经理和经办人签字,呈总经理或授权的总经理助理批示后方可使用。

  6.各部门交际费需要在商场部和美容室使用时,必须由总经理签批后方可使用。

  7.交际用餐标准可由总经理根据酒店及所在地的'实际情况确定,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批准。

  8.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交际程序办事,如违反上述程序在餐厅用餐或在商场购物,餐厅、商场人员及财务收银员有权制正用餐及转帐,一经发现在交际费使用上弄虚作假,要严肃处理。

  9.执行交际费节约奖励办法:各部门按财务部下达的交际指标所剩节约额,按5%提取奖励金。

  三、关于废品处理的规定

  为了加强酒店对物资的统一管理,维护酒店的利益,现对各部门废品的处理及报废物品处理做出如下规定:

  1.酒店所有的报损设备、家具、软片、各种废品的处理,全部统一由财务部负责。

  2.各部门破损的设备、家具、软片等,本着修旧的原则,由各部门统一放在工程部指定的房内,由工程部负责维修。如经过鉴定不能维修的,由财务部统一处理(有关部门配合)。

  3.对各种包装物(易拉罐、纸箱、报纸、画报)等废品,各部门选派一名员工专门负责,要处理的废品必须有部门盖章的出门证(由财务部统一印制)财务部选派一名员工专门负责处理废品的工作,并加盖财务章方可出门,否则,保安部不允许任何物品或废品出门。

  4.处理废品的时间为每周三、五下午2点~4点。

  5.处理废品,财务部和各部选派的员工一起处理,所得款项,其中50%留有关部门使用,50%留财务部。

  6.保安部必须严格把关,决不允许没有任何正当手续的人自行出门处理废品,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处理废品,否则,按违纪处理。

  7.上述由财务部经理负责统筹、协商、监督执行。

  四、收据管理制度

  (一)收据的领用

  将每本收据的号码分别记录在登记簿上,登记内容包括:收据号码、购入日期、发放日期、领取人姓名及签章发放人、旧收据退回日期。

  1.新收据购入后,保管员需将每本收据的号码一一记录。

  2.只有下列人员才有资格领取收据:

  总出纳、前厅收银员、交款员、商务中心、保健中心、商场部收银。其它人员一律不允许领取收据。

  3.基本领取数是两本,或根据各自的工作情况增加领取数量。

  4.收据保管员在未收回以前发给相应员工的旧收据时,不得发出新收据。

  5.相应地,保管员应记录还回旧收据的日期,并应跟踪监督那些已发出相当一段时间但仍未退回换新的收据。

  (二)收据的开出

  在开收据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1.前厅收银员只能对仍在前厅客户分类帐上的帐目收款开出收据。

  2.在办公时间,已被转入后台的帐目收款及其他杂项收款应由总出纳开出收据。在非办公时间,前台收银可对这类事项开出收据。

  3.收款细则应确切陈述在收据上,如果是外客帐收款,帐目陈述及相关号码应同相应的数额写在一起。

  4.如果是预收定金或预收款,总出纳或前台收银员应立即通知所有的相关部门(销售部、前厅部或宴会部)。

  5.收据附联的传送:

  第一联:财务

  第二联:客户

  第三联:存根

  在总出纳写好前一天的总出纳报告后(不迟于下午2点),应将报告和全部第——联收据送交收入夜审,收入夜审在对收据的总数及帐目分类检查之后,将其送交应收帐款主管,应收帐款主管记录并在外客帐附属机构上打印收款数,将收据交给收据管理员存档并打印在总分类帐上。

  收入夜审应对每日使用的收据的号码进行检查并核查被取消及未报告的收据。

  五、物资库房安全管理规定

  1.专人专库,各库房钥匙专人收存。

  2.坚持值班登记制度,严格交接班手续,保管员公休、倒休、出差时的物资发放由领班和替班共同负责;保管员休假前和上岗后应交接清楚,责任落实。

  3.库房勤清扫、勤通风、勤整理。物品摆放要复合消防要求,物品保管不霉不烂,无丢失,无损坏。

  4.安全消防按岗负责。保管员必须熟知消防常识及消防器材的放置位置,掌握已配备的消防器材使用方法。

  5.对来历不清、性质不明及私人物品不得入库存放。

  6.易燃易爆、剧毒物品专库专放,专人保管,严格领用手续。

  7.库房严禁吸烟,不准会客,不准留宿。

  8.库房不准动用明火,不准使用电热设备,不准乱拉照明线路。

  9.来库领用物品要在库外等候,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库房。

  10.出现问题要及时与采购部、财务部或保安部联系。

  六、物资库房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1.严格遵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库内严禁吸烟,不得动用明火,要保持通道畅通。

  2.根据货物的不同性质分类,分库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单独设库存放,不得和其他库房混用。

  3.库内物品码垛要整齐,不得过高、过宽,物资须距电线、灯泡50厘米以上,灯泡不得超过60瓦。

  4.易燃易爆物品库,应安装防爆灯,严禁库内乱拉照明线。

  5.保管员应经常检查灯具和电线,发现破损、老化要及时请工程部更换。

  6.离开库房时必须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确无问题,切断电源后锁好门方可离开。

  7.各岗位要熟悉各种消防器材性能、使用方法及器材摆放位置。发现火情立即扑救,及时报有关领导及保安部,并保护好现场,协助查清起火原因。

  8.爱护消防器材,保持灭火器清洁,禁止随意挪动、遮挡消防器材。

  9.凡违反本规定者,按酒店消防管理规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财务部规章制度 4

  一、发票的管理

  1、企业发票需专人保管、专人开据,不得浪费与遗失。

  2、发票的申购需财务部门在税务机关领取,并按发票的编号顺序进行领发,一般一次申领一本,以旧换新。

  3、开具发票应按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发票限在本市开具。

  4、未开具的'发票不允许先盖财务章,应即用即盖。

  5、普通发票一本用完后应在封面注明日期和累计金额。

  6、财务部门应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7、如遇丢失发票的情况,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需在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8、财务部需加强发票书写格式管理,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二、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1、未按照规定领取发票的

  2、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3、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4、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三、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1、字迹清楚;

  2、不得涂改;

  3、项目填写齐全;

  4、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金额相符;

  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6、全部联次一次一具,上下联内容、金额、税额一致;

  7、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8、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9、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10、不得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

  11、用中文开具专业发票。

  以上规定望相关人员认真执行,不得疏漏。

  财务部规章制度 5

  为加强财务部门的安全防范工作,保障国家财产安全,保证项目部财务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对企业内部金融安全防范的有关规定和《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三分局渝广高速公路项目部项目部财务管理办法》制定本项目部的财务部门安全防范管理制度。

  一、财务安全防范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物防与技术防范相结合”的原则,逐级建立治安保卫责任制,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二、财务防范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防盗、防抢、防骗、防假、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保障国家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财务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财务安全防范工作责任人。

  三、财务部门的安全防范设施:

  〈一〉财务部门的房屋、门窗要安全牢固,使用防盗锁、监控设备。

  〈二〉存放现金必须使用保险柜,不准使用普通箱柜存放现金。保险柜必须是经x局技防办认可的产品。钥匙由专人保管,随身携带。

  〈三〉财务部门的`办公场所不准接待外来人员,在财务部门显眼处张贴“财务重地,闲人免进”字样,确需接待的需经主管领导批准。

  四、提款安全防范

  〈一〉提取现金时,必须专人、专车,两人或两人以上同行。

  〈二〉提取现金不得让无关人员搭车,途中不得擅自办理与取送款无关的事情。

  〈三〉取送款时,如遇车辆发生故障,应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由专人负责看守现金,不得随意下车走动,其他人协助司机加紧排除故障;如发生重大故障,应设法与单位取得联系或采取其它办法,尽量缩短现金滞留时间。〈四〉财务人员对取款数目、用途、行车时间、路线等不得随意泄露。

  五、加强现金、票据、印章的管理,坚持检验、复核制度,防止被盗和受骗。

  六、财务部门存放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因特殊原因,滞留超额现金过夜的,必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七、下班时,财务人员必须做到:

  〈一〉将保险柜锁好;

  〈二〉保险柜钥匙随身携带;

  〈三〉财务章、支票要分开存放。

  八、对违反本暂行规定,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和部门,由上级保卫部门发出通知,限期整改。因不及时整改而发生重大案件和事故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财务部规章制度 6

  1、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财务工作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建立健全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稽核审计等有关制度,监督各项制度的实施和执行。

  2、辅助财务总监编制公司年、季度成本、利润、资金、费用等有关的财务指标计划,定期检查、督导、考核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调整和控制计划的实施。

  3、组织财会人员正确、及时、完整地处理账务,办理现金收支和银行结算等业务。组织公司开展财务成果预测,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以便为公司提供可靠的资料和可行性建议。

  4、加强财务监管,认真履行财务收支审批手续和费用报销制度,正确合理调度资金,保证日常合理开支需要的正常供给。

  5、监督管理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及专项基金的管理。

  6、负责公司产品成本的核算工作,制订规范的'成本核算方法,正确分摊成本费用。制定适合公司特点的管理要求的核算方法,逐步推行公司内部二级或三级经济核算方式,指导各核算单位正确进行成本费用及内部经济核算工作,力争做到成本核算标准化、费用控制合理化。

  7、辅助财务总监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真实的会计核算资料;组织经济活动分析,编写经济活动分析报告,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为公司生产经营决策提供依据。

  8、审核年、季、月各种财务会计报表,做好年度会计决算工作。

  9、负责公司财务审计和会计稽核工作,加强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加强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司财务收支进行严格监督和检查。

  10、配合财务总监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财务部规章制度 7

  一、社区居委会应建立统一的财务账簿,应按规定规范登帐、记账,出纳人员应每月及时报送现金银行结存报表、银行对账单及单位银行调节表。根据区财政局对社区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社区居委会所有收入,应存入街道社区资金专户;各社区分别开设一个经费支出户头,专门核算社区各项支出;出纳人员应由本社区工作人员担任,并定期接受街道财政所的培训。

  二、社区居委会取得的所有收入都必须及时全额缴存到街道社区资金专户,不得以任何理由坐支或挪用。

  三、社区居委会取得的所有收入都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不得使用自购(自制)票据私设“小金库”。

  四、支出管理:

  1、按区有关规定统一规范社区居委会各类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以及福利上限标准。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由街道财政所统一制表。各社区工作人员的福利应在社区财力许可的'范围内并确保工资发放的前提下,在不超过街道统一规定的上限内酌情发放。

  2、严禁使用白条报销。

  3、不得使用复印件、收费通知单等作为报销单据。

  4、报销的发票上不能写“办公用品”、“高温用品”、“文化用品”、“纪念品”等笼统字样,报销发票需附购物清单。

  5、对需要修缮项目需报街道备案,并按有关规定实施“阳光工程”。对达不到工程公开招标的零星修缮费用,也要做到事前有预算、事后有决算和审计,并转账支付。

  6、差旅费报销应附出差通知书,审批文件,严格按财务规定报销,旅行社发票不能作为报销凭证。

  7、招待费开支要求填写“公开招待审批表”,写明招待内容、时间、人数、地点,主管审批后方能报销,不得用公款支付高消费娱乐活动,茶艺居发票不能损销。

  8、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应遵守财务规定,严格财经纪律,增收节支,理好财。补贴费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所有报销凭证必须写明事由、列支项目,由制表人、证明人签字,会计审核、主管审批后报销。

  五、各社区会计统一由街道财政所负责,各社区财务凭证必须于每月终(各街道定报关时间)将原始单据报送街道财政所,会计审核后方能报销,对不合管理要求的原始单据予以退回。会计凭证资料由财政所专人保管。

  六、严格执行政务公开,社区财务应做到每月定期公布。

  七、社区主要负责人离任应接受离任审计,并做好财务交接手续。

  财务部规章制度 8

  切实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和谐发展,就加强村级财务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收入管理:

  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凡村集体取得的各种收入,必须在五天内上交乡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储存,严禁坐收坐支。

  二、非生产性支出的管理:

  (1)、原则上村集体不得报支各种行政招待费用,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招待的,必须先请示同意后支用,并严格执行审核审批的规范制度。招待费用必须注明招待单位、招待事由,经手人,证明人手续齐全,经村民理财代表审核签名同意并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300元以下的由村负责人审批;301-500元以内的村负责人证明,乡分工干部审批;502-1000元的,由村负责人证明,乡分工干部审核,联系片的副乡级领导审批。1000元以上的',由村负责人证明,并经乡分工干部、乡分片联系的副乡级领导审核,报乡长审批。

  (2)、不得报支村干部参加各类学历教育以及参加各类培训的费用(上级确定的人员培训补贴外)。

  (3)、征兵费用及优抚对象的慰问金实行限额控制使用,所有应征青年体检期间误工补贴不得超过50元/天,如无对象的送行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乡返还的征兵补贴,即每人1000元。优抚对象的慰问金要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一般每人补贴不超过100元。

  (4)、村集体报支的计划生育费用要控制在人均1元左右,外出妇检费用实行包干使用,本市内食宿补贴不得超过50元/人·天,超出本市100元/人·天,车船费凭正式的原始票据按实报支,但必须有乡计生办证明,方可入账。

  (5)、村干部养老保险,在村集体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由农经站审核,乡组织审核后方可参保。

  三、备用金管理

  村结报员领取的备用金严格控制在2000元以内,超过交存乡乡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账户,不足领取,严禁白条抵库。

  二.费用支出审核、审批制度:

  村集体的所有经济业务支出,实行多人审核,一支笔审核,所有支出必须经手人、证明人手续齐全,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和村监督委审核同意签名并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后,再进行审批。审批权限(不含招待费)500元以内村负责人审批;501-1000村负责人证明,乡分工干部审核后,由分片联系的副乡级领导审批;2000元以上由村负责人证明,并经乡分工干部、乡分片联系的副乡级领导审核后,报乡长审批。

  财务部规章制度 9

  (一)关于设置帐户和财务人员的规定

  1、原有职工食堂或新建的职工食堂都要单独设置帐户,独立核算,要加强职工食堂的财务管理,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请示公司财务部。

  2、各职工食堂都要设置兼职或专职的会计、出纳,根据人事部核定编制设置。

  3、会计、出纳要有明确分工,不允许会计兼出纳,管帐为一人,管现金饭菜票为另一人。

  (二)关于费用开支范围等有关财务规定

  1、职工食堂工作人员工资列入工资计划,由人事部核定,定员定编定工资标准。

  2、水电费作出预算,在“营业费用——水电费”中开支。

  3、各职工食堂的.燃料费根据实际需要,由行政部定出消耗定额,列入职工福利费开支。

  4、各职工食堂首次购置的各种设施,炉具、厨具、餐具等列入基建费用,以后需要增添的用品用具列入福利费,不能列入营业支出。

  5、职工食堂需要购置的其他物料用品如洗洁精、毛巾、用具、碱粉、洗衣粉、肥皂等都要由行政部制定出合理的定额,按定额购买节约使用。

  (三)关于补贴问题

  公司各食堂提供的伙食补贴,补贴人数由人事、行政部门核定后,按每人每月补贴10元,在福利费中拨款。

  财务管理制度4

  1、财务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有关财政法规,坚持原则,秉公办理,每年要合理编制学校预算,达到收支预算平衡。

  2、严格经费收入管理,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

  3、严格履行审批、报销手续,学校财务工作在学校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的一切经费是在校长的一支笔审批签字下进行支出。因此,凡没有校长审批签字同意报销的一律不予报销。

  4、学校购物报销时,购物人必须先将物资交保管人验收签字填写入库清单,由校长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否则不予报销。

  5、财会人员要加强学习,熟练掌握有关政策法规。要定期向领导汇报财务开支情况和资金结存情况。

  6、会计每月必须将现金与帐目核对清楚。发现问题要及时查找,必须保证现金与帐目相符。

  7、会计不得私自将现金借与他人,购买物资须要借款时,必须先填好借条,经校长签字审批后方可借出,外出丢款由个人承担。

  8、会计要妥善保管好单据、帐簿、报表等有关资料。

  财务部规章制度 10

  为了加强经费管理,本着“量入为出、先急后缓、先保工资、正常办公费用”的原则,厉行节约,合理安排,根据某地局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所有人员的个人经费部分(包括工资、津贴、下乡补助、伙食补助、差放费以及按规定应由单位负担的费用)一律在分局按统一标准开支。

  二、各项开支实行一支笔管理。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个人签字说明,财务人员审核后予以报销。大笔开支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报某地局批准,方可开支。

  三、办公经费实行定额包干,核定基数,节约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即按照某地局核定的标准,每人每月100元的`限额内据实报销。节约留下月使用。超过限额的不予报销。(或扣减下月基数)。

  四、招待费实行高度集中管理,厉行节约,单位来客需要招待,由综合组开出《派餐通知单》方可招待,招待来客,一般在机关食堂,若遇特殊情况,应及时反馈于单位领导,不准一客多陪,不准以吃抵税。

  五、差旅费管理,因公外出办事,用公车者在某地内不报销任何费用。乘坐公共汽车按某地局规定只报销车船票。分局不报销其他任何任何差旅费,只报报解和分局召开会议往返车票。

  六、水电费实行定价管理。各岗住户电费每户按月收取(按当地电价),由专人抄表一月一结算,电费采取每人每月单位包30度电,超出部分由使用人承担;水费按表表计量据实收取,严禁长明灯、长流水。

  七、摩托车修理燃料费一律由个人承担。

  八、加强机关食堂的核算,由分局财务人员统一核算,加强监督,职工到食堂就餐,中、晚餐按1.50元记账,伙食费一月一清。

  九、办公用品必须按照需要购买,保证正常工作开展,严禁购买非工作用品。

  十、复印费用由分局指定专人负责,经分局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印,否则不予结算。

  十一、职工医疗费严格按照某地局管理办法执行。

  十二、电话费严格控制,不得公话私用,严禁用电话线上网、电话聊天。

  十三、在职干部经某地局批准参加各类学校自修、函授和脱产学习发生有关费用,按照某地局规定,经人教股审核批准后,方可报销。

  十四、对干部职工办公室、寝室使用的集体财产、财物、统一登记建卡,由保管人签字,不得丢失损毁,否则照价赔偿。

  十五、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不得挪用,贪污公款,严禁公款私存,严禁转借他人使用。其他管理办法按《财务管理工作归程》执行。

  财务部规章制度 11

  1、财务管理采取综合概算制、科室包干制和节约激励制相结合的机制。财务室对全年经费安排要作好综合预算,预算方案报部务会研究决定。

  2、以州财政对本部的预算总额对项目经费、包干经费和公共经费进行综合预算,经费开支优先保工作运转,年度节余和超支都结转下年。和财政共管的专项经费由相关科室报审后实施。

  3、各科室包干经费以职能与职数为依据计算,主要用于办公、出差、会议、调研、接待、培训、用车等开支。经费使用要优先保证调研、会议支范围。财政预算外争取或联系赞助支持的项目经费,必须经会计核算中心进部里账户,为厉行节约,部里预留20%,其余经费由科室凭工作实际开支发票报帐。涉及科室收费的,须由部财务人员开具收款收据。争取财政预算外资金必须先经分管财务副部长同意后才能盖章。凡年初财政已预安排预算经费的工作项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报部务会研究审定列入项目开支范围。

  4、严守财务纪律。财务审批实行分管财务副部长一支笔审批,大额支出须报部长同意或部务会研究决定,其中,凡价值10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的购置、处置必须经部务会研究;各科室办公用品的`购置,须先报办公室备案,经分管财务副部长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购买;经费列支需按预算科目和拨款项目进行,严禁挪作他用;每月向部长和分管财务的副部长报送一次财务收支情况;采取适当方式对各科室及相关人员包干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点对点通报;因公出差必须先报告,再办理出差借款手续,并严格按州财行文件规定及时报销差旅费。

  5、经费开支凭发票报销。科室包干经费支出,科室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分管财务副部长签字报销。专项经费需科室负责人报分管副部长签批后,再经分管财务副部长签字报销。发票上必须有经办人签“经手”,分管副部长签“属实”,分管财务副部长签“同意”后才能报销,否则,财务室拒绝报销。

  6、本部各项收款,经手人必须在收到款项的次日,足额向财务室交帐,任何人不得坐支、拖欠、代付和提前支取。

  7、经费开支坚持做到日清月结,凡差旅、活动、办公、借款等经费开支,必须在公务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完成报账,逾期不再签字报账,特殊情况除外。

  8、每三年组织机关妇女同志在“三八”节期间外出考察一次,每二年组织机关全体人员体检一次。

  财务部规章制度 12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

  (一)筹集资金和有效使用资金,监督资金正常运行,维护资金安全。

  (二)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三)加强财务核算的管理,以提高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四)监督公司财产的购建、保管和使用,配合综合管理部定期进行财产清查。

  (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做好分析、考核工作。

  第四条财务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坚决按财务制度办事,并严守公司秘密。

  第五条加强原始凭证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原始凭证是公司发生的每项经营活动不可缺少的书面证明,是会计记录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公司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健全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相一致。

  第八条做好会计审核工作,经办财会人员应认真审核每项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和数据的准确性。编制会计凭证、报表时应经专人复核,重大事项应由财务负责人复核。

  第九条会计人员根据不同的帐务内容采用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

  第十条建立会计档案,包括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数据都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保管和销毁。

  第十一条会计人员因工作变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交接人员及监交人员应分别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后,移交人员方可调离或离职。

  财务部规章制度 13

  一、学生社团经费公开化

  各学生社团负责人每学期必须定期向社团全体成员公开账目,增加社团经费管理制度的透明度,如有中途加入社团的应正常收取会费并向全体会员公开以及上报学生会办公室。真正做到经费“取之于社员,用之于社员。”如违反本条款规定,将直接追究负责人的全部责任。经费应用与社团活动的开展,活动经费预算应在活动策划书和申请表上写明,经学生会办公室及学生处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

  二、会员会费

  各学生社团可在每学年末向学生会办公室提交下学年社团招新期间预算、收取会费标准的申请及会费将如何服务社员等详细说明,经学生会办公室审核上报学生处批准通过后方可按规定执行。收会费时需向社员开出收据。招新工作结束后需及时向学生会办公室提交会费收据及新社员名单进行财务核查。

  三、账目管理

  各学生社团必须要有本社团的正规账本。且必须有专门的财务负责人管理社团财务、发票,并且要制定详细合理的财务制度。社团财务负责人不能是社团第一负责人。财务的出入要有社团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共同签字并定期公开给会员知晓。财务负责人具体属实地登记好每一笔财物去向用途,做好现金记账。任何人不得插手干涉。否则,追究其责任。

  四、票据正规化

  各学生社团成员在活动购买用品或是社团财务有支出时需索取正规的发票,条件不允许时可用收据(20元以上须用正规发票)。发票填写必须全面真实无涂改。发票须要有经手人、证明人及社团财务负责人签字后才方可入账。若确实遇到特殊情况无法开出发票或收据,则必须有社团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书面证明该款项的具体用途及无法开出发票的原因。如发现虚开发票、虚报人民币金额或伪造票据,立即撤消当事人的职务,并追究其责任。

  五、拉赞助

  所有学生社团向其他单位拉赞助开展活动时,须向学生会办公室声明,应拟有书面的活动方案,说明赞助经费金额和预算使用情况,必须在活动开展之前向社团全体成员说明拉赞助的成效与金额数目,必须具有正规的`赞助合同,确保对方的权利和义务。活动结束后,三天之内,必须出示此次活动的全部正规账目材料与票据上交到学生会办公室以供核查、备案。如核查发现社团存在不正常的经费收支情况,追究当事人全部责任。

  财务部规章制度 14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作社财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和本社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监事会负责本社的财务资产监督和内部审计工作。会计负责建立总账和明细分类账,作好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出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合作社资金收支、账款划转和支取。支票和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第三条 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社员出资、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他人捐赠款和其他资金。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隆阳区三达地果蔬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财产。

  第五条 合作社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建立健全各种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所有收入一律纳入账内核算,不准设账外账;收入业务使用专门的收据,不准匿报收入等。

  第六条 合作社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项支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项。

  第七条 合作社费用支出由理事长负责审批,较大支出项目需经理事会研究决定,监事会审核。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审批人、理事长签字方可入账。集体审核通过的`,需有会议记录或形成的决议复印件作为依据入账。

  第八条 合作社的开支范围及顺序:经营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技术培训、推介和宣传教育等开支;本社经营性支出;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本社盈余分配提取的风险和发展基金;合作社年经营盈余按社员与合作社的出资额或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

  第九条 合作社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不得将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十条 合作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每季度将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于办公地点。每年元月底前向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第十一条 其它财务管理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执行。

  第十二条 合作社财务要接受监事会的监督指导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本制度已经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财务部规章制度 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乡镇财务管理,规范乡镇财收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财经法规,结合乡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主要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不含垂直管理和独立核算单位,下同)的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支出等内容进行规范管理。

  第三条乡镇政府负责人对本乡镇财务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乡镇财政分局依照本制度具体履行乡镇财务管理职能。

  第四条乡镇财政分局应按照《赫章县乡镇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明确局内人员分工及岗位职责。

  第二章现金管理

  第五条乡镇财政分局出纳人员负责乡镇现金的收付、保管工作。现金管理实行钱账分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人员也不得兼任出纳工作。

  第六条乡镇财政分局应设置专门场所和工具保存库存现金。

  第七条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一般不超过三天日常报销额,超过部分要及时送存开户银行。

  第八条乡镇不得坐支现金,乡镇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并连同发票及交款单送交相关会计人员记账。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于第二日送存,支出再向银行领取。

  第九条现金开支范围:

  1.未纳入工资统发的职工工资、福利费,个人的劳务报酬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2.出差人员随身携带借支的差旅费用(外出人员返回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账,不允许长期借款挂账);

  3.1000元以内的购置费、小额接待费等零星开支;

  4.符合有关规定确需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含食堂支出等)。

  第十条出纳应根据真实、合法、完整、手续齐全(要有经办人、乡镇分管财务的副职、财政分局分局长(或副分局长)的签字,单位如有特别规定的,还要适用特别规定)的.原始凭证办理收付手续,并将办理后的原始凭证移交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不完整、手续不齐全的,应退回经办人,要求更正。

  第十一条出纳应对现金收支逐日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每日终了,要将现金实存与账存相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第十二条县财政局和乡镇要不定期检查现金使用和保管情况,确保现金安全。现金盘盈、盘亏的,严格按相关规定处理。

  财务部规章制度 16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财务部门的职能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三)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费用。

  (六)对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了解,检查财务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七)完成公司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公司财务部由总会计师、会计、出纳和审计工作人员组成。在没有专职总会计师之前,总会计师职责由会计兼任承担。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和职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财务工作岗位职责第五条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公司的下列工作:

  (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公司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四)承办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六条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复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报帐。

  (二)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公司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总经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公司参谋。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完成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压现金。

  (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帐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四)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总经理签字后,方可生效。

  (五)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帐、报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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