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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规章制度

时间:2024-06-03 16:24:45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劳动规章制度锦集[15篇]

  在当下社会,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劳动规章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劳动规章制度锦集[15篇]

劳动规章制度1

  规章制度,效力何在

  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首先明确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可以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员工应当遵守;

  二、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也应成为企业的行为依据或准则。比如制度规定企业发放工资的时间和程序,如果企业不遵守,则可能构成拖欠工资;

  三、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只要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两者冲突,观点不一

  虽然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效力的高低,但如果两者在同一问题上出现了不同的规定,则实践中有三种观点:

  一、认为规章制度作为用人单位所有成员都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其效力要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

  二、截然相反的是,认为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分别在不同的领域和层级调整劳动关系,它们之间是互补的。但劳动合同的内容是个别职工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要强于内部规章制度。

  三、有人提出应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来判定效力。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法律行为,而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单方法律行为,故在其效力适用上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即当规章制度规定的劳动者利益低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时,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反之,劳动者享有的劳动利益以规章制度为准。这么一来,可以避免用人单位随意制定规章制度而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最终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从不同角度来看,上述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实践中应该如何把握这两者的关系呢?

  两者关系,法理中寻

  应该说,劳动合同只有在双方当事人认可下才能产生,规章制度则一般理解为企业单方行使经营管理权的表现。在劳动法学领域内,双方行为一般来说比单方行为效力更高。 但是,当规章制度被内化为劳动纪律或者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的时候,规章制度就成为劳动合同的格式条款。此时,若规章制度内容和劳动合同其他条款发生了冲突,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当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的规定不一致时,适用非格式条款。

  最新解释,全新说法

  尽管从法理上界定了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的关系,但我们并没有得到法律明文的确认或支持。不过,《最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16条终于给出了较为明确的答案: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时,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此的理解,笔者认为需要把握两点:

  一是两者内容有冲突时,法院采用的判案标准,完全依据“劳动者请求”。换句话说,劳动者想选择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的效力就高于规章制度。如果劳动者选择使用规章制度时,规章制度的效力就高于劳动合同;

  二是如果劳动者无请求适用标准时,人民法院完全可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者依据法理来选择适用。

  规章制度,效力何在

  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首先明确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可以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员工应当遵守;

  二、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也应成为企业的行为依据或准则。比如制度规定企业发放工资的时间和程序,如果企业不遵守,则可能构成拖欠工资;

  三、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只要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两者冲突,观点不一

  虽然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效力的高低,但如果两者在同一问题上出现了不同的规定,则实践中有三种观点:

  一、认为规章制度作为用人单位所有成员都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其效力要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

  二、截然相反的是,认为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分别在不同的领域和层级调整劳动关系,它们之间是互补的。但劳动合同的内容是个别职工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要强于内部规章制度。

  三、有人提出应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来判定效力。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法律行为,而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单方法律行为,故在其效力适用上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即当规章制度规定的.劳动者利益低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时,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反之,劳动者享有的劳动利益以规章制度为准。这么一来,可以避免用人单位随意制定规章制度而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最终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从不同角度来看,上述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实践中应该如何把握这两者的关系呢?

  两者关系,法理中寻

  应该说,劳动合同只有在双方当事人认可下才能产生,规章制度则一般理解为企业单方行使经营管理权的表现。在劳动法学领域内,双方行为一般来说比单方行为效力更高。 但是,当规章制度被内化为劳动纪律或者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的时候,规章制度就成为劳动合同的格式条款。此时,若规章制度内容和劳动合同其他条款发生了冲突,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当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的规定不一致时,适用非格式条款。

  最新解释,全新说法

  尽管从法理上界定了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的关系,但我们并没有得到法律明文的确认或支持。不过,《最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16条终于给出了较为明确的答案: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时,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此的理解,笔者认为需要把握两点:

  一是两者内容有冲突时,法院采用的判案标准,完全依据“劳动者请求”。换句话说,劳动者想选择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的效力就高于规章制度。如果劳动者选择使用规章制度时,规章制度的效力就高于劳动合同;

  二是如果劳动者无请求适用标准时,人民法院完全可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者依据法理来选择适用。

劳动规章制度2

  一、确立工程质量目标

  本工程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二、建立质量管理组织机构

  建立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成立全面质量管理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任组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各施工队成立全面质量管理小组,队长任组长,技术主管任副组长,负责本合同整个工程质量的管理工作。

  三、制定质量检查制度

  既建立了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就要建立一整套的质量检查制度,项目部设专职质量检查工程师,各施工队设兼职质检员,对施工全过程进行质量检查,控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质检工程师对质量薄弱环节制订出能够保证质量的各项措施,并组织实施,克服质量通病。项目部每月定于25日由项目经理带队,会同项目总工、质检工程师、各施工队兼职质检员,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并写出质量检查通报,对出现质量问题的当事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对于在检查中成绩突出、质量优良的当事人,进行奖励。以此提高职工的责任心和积极性,保证工程质量。同时每月项目部由质检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写出质量检查通报,对出现质量问题的当事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对于在检查中成绩突出、质量优良的当事人,进行奖励。以此提高职工的责任心和积极性,保证工程质量。

  四、质量保证体系

  质量是企业永恒的主题,也是我公司承建该工程的主题。为全面实现业主提出的质量目标,我项目部将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周密组织,精心施工,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观念,增强精品意识,视工程质量为生命,认真履行招标文件及合同规范的各项要求。按照ISO9001的质量体系,对本工程进行管理,加强基础工作,把创优工作落到实处。

  五、质量保证措施实施细目

  5.1实施三阶段质量控制,即事前、事中、事后控制。

  5.1.1事前质量控制

  1)建立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制度

  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总工主持,由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技术员、材料员、预算员、施工队长共同商讨确认实施。施工组织设计经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后在工程开工前7天报监理工程师审核,按照监理工程师的审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方可进行施工。

  2)施工图纸复核制度

  图纸的复核在工程开工前复核完毕,图纸的复核由总工主持,工程部具体负责,必须明确复核内容,部位、复核人员及复核方法,复核结果填写《分部分项工程技术复核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监理工程师,进行复核,其结果作为施工技术资料归档。

  3)技术、质量交底制度技术、

  质量的交底工作是施工过程基础管理中一项不可缺少的重要工作内容,交底必须采用书面签证确认形式,具体可分为以下几方面:

  a项目经理必须组织项目部全体人员对图纸进行认真学习,并同设计代表联系进行设计交底。

  b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完毕并送业主和总监审批确认后,由项目经理牵头,项目工程师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施工方案并进行技术、质量、安全书面交底,列出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要点。

  c本着谁负责施工谁负责质量、安全工作的原则,各分部分项工程负责人在安排施工任务同时,必须对施工班组进行书面技术质量、安全交底,必须做到交底不明确不上岗,不签证不上岗。

  4)现场材料质量管理

  a严格控制外加工、采购材料的质量。各种地方材料、外购材料到现场后必须由质检部和材料部有关人员进行抽样检查,发现问题立即与供货商联系,直到退货。

  b搞好原材料二次复试取样、送样工作。水泥必须取样进行物理试验,有效期超过三个月的水泥必须重新取样进行物理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水泥进场时,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化验单。

  5)计量器具管理

  a质检部负责所有计量器具的标定、使用及管理工作。

  b现场计量管理器具必须确定专人保管、专人使用。他人不得随意动用,以免造成人为的损坏。

  c损坏的计量管理器具必须及时申报修理调换,不得带病工作。

  d计量器具要定期进行校对、标定;严禁使用未经标定过的量具。

  5.1.2事中质量控制

  在施工生产阶段以施工现场的各环节、各项操作、各工序的控制为主,通过“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管理,把控施工生产关。依据相关管理办法,加大检查力度,发现问题,随时解决。

  1)工序工程质量控制

  a由工程部和专职质量检查员将各作业工序质量管理要点落实到各工序,规范各道工序的施工操作规程。

  b各工序作业负责人和质量检查员按质量管理要点针对工序施工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严格控制施工。

  c各作业工序负责人和检验人员随施工过程和操作过程及时进行检查。

  d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应从巡视、检查、旁站监督等方面对工序工程质量进行严格控制。

  5.1.3事后质量控制

  以质量检查为主,配合业主、监理单位、质监站,我项目部严格执行“三检”制度,即“自检、互检、交接检”。设置专职质检员,加大检测力度。

  1)工序检测检验

  a首次检验 首次检验是指某一分项工程的`第一道工序检查验收,并对施工进行总结,将总结报告上报项目经理部,由项目经理部审批后,上报总监理工程师,得到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方能进行正式施工。

  b自检 自检是指分项工程工序施工过程和完成后对该工程产品的检查,必须强化施工过程中的自检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将问题彻底解决在施工过程中。

  c专检 项目经理部设工程质检部门,配备专人、专车、专用设备进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各施工单位设专职质检员,组织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专项检查、评分,并由项目经理部确认。

  d工序交接检查 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专职质检员组织,由交接工序作业负责人、质检员检查参加,对已完工程产品质量检查验收,质量达标准要求的工序,填写工序交接单,完备交接手续,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的工序不能交接,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5.2二级验收及分部分项质量评定制度

  5.2.1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各分管负责人必须督促班组做好自检工作,确保当天问题当天整改完毕。

  5.2.2分项工程施工完毕后,各分管负责人必须及时组织班组进行分项工程质量评定工作,并填写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表交施工队长确认,最终评定由项目经理部的质检部专职质检员检定。

  5.2.3项目经理部每月组织一次施工队之间的质量互检,并进行质量讲评。

  5.2.4质检部门对每个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样检查,发现问题以书面形式发出限期整改指令单,项目施工队负责在指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到质检部门。

  5.3工程质量评定

  5.3.1由工程质检部门根据相关评定标准及招标文件对分项工程进行评定。

  5.3.2工程质量评定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严格按合同执行。

  5.4竣工自检

  5.4.1自检领导小组,由有关领导、项目经理、总工、工程质检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对工程内外业资料进行综合质量评定。

  5.4.2自检小组:由各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工程科和质检科有关人员或专职质检员组成,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

  5.4.3对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工程项目进行质量评定并编制工程竣工自检报告,上报有关部门,待最后检验。

  六、工程质量奖罚制度

  6.1遵循“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对各施工队、班组进行全面质量管理和追踪管理。

  6.2凡各施工队、班组、劳务队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不按图施工,屡教不改或发生了质量问题,项目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处罚形式为整改停工,罚款直至赶出本工地。

  6.3凡各施工队、班组在施工过程中,按图施工,质量优良且达到优质,项目部对其进行奖励,奖励形式为表扬、表彰、奖金。

  6.4项目部在实施奖罚时,以平常检查、抽查、业主大检查、监理工程师评价、质监站检查等形式作为依据。

  七、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

  项目经理与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签订质量终身责任状;项目副经理与工班长签订质量终身责任状;项目总工与工程质检人员签订质量终身责任状;工班长与参建施工人员签订质量终身责任状;逐级负责将质量责任彻底落实到人。

劳动规章制度3

  第1条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广东___拍卖行有限公司是在广东省工商局注册的私营企业。

  第3条公司下设:财务部、业务部、办公室。

  第4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5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6条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7条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8条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9条员工应聘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10条公司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11条公司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另行约定。

  第12条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5天至2个月: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两年的,试用期60天;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劳动规章制度4

  1、在街道劳动保障所的领导下,开展宣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和咨询服务工作。

  2、负责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掌握就业、失业人员就业状况,并及时更新信息,建立基础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3、收集、发布就业信息,开展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了解、掌握培训需求,收集、发布培训信息,掌握有培训意向人员的信息并及时上报,组织推荐辖区就业困难人员到公益性岗位就业。

  4、做好就业援助对象的日常动态管理工作,受理就业援助申请,建立管理台账和及时更新信息库,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申报工作,为就业援助对象提供各种再就业援助服务。

  5、配合市、区劳动监察部门对辖区内的用人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及时采集和维护用人单位在用工管理、工资支付、劳动标准、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基本信息。

  6、负责指导本辖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签订旅行情况报告备案工作,协助做好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

  7、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督促本辖区应参保企业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办理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等参保、续保手续;为辖区内服务对象查询社会保险参保情况,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申报工作。

  8、做好本辖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了解本辖区内退休人员基本情况,并建立基本信息库,发放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指导建立退休人员自管组织,开展日常文体娱乐、定期走访慰问、医疗保健等方面活动;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各类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和体检预约。

  9、完成街道劳动保障所交办的其他事项。

劳动规章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生产秩序,保证各项生产正常运作,持续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本公司的发展,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车间固定员工和计件工,本规章统称车间员工。

  第二章员工管理

  第三条按公司每次生产任务规定具体加工工种和工序及时间。如需加班,依生产需要临时通知。

  第四条按规定时间上、下班,如遇赶货,上、下班时间按照车间安排执行。有事要请假,必须填写请假条,由厂务管理人员签名,总经理批准并送行政部作考勤依据。

  第五条禁止加工时间内在车间吃饭、嬉戏打闹、吵架打架、私自离岗、脱岗等行为。吸烟要到公司指定的地方。(全面禁!!!)

  第六条作业时间谢绝探访,禁止厂外人士在车间玩耍或滥动车床,由此而造成的事故自行承担。(台能由固定之人保操作、其人等禁碰操作)

  第七条任何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危险品或与生产无关之物品进入车间。

  第八条车间严格按照生产计划排产,根据车间设备和人员,精心组织生产。生产工作分工不分家,各个工序流水线需完成车间日常生产任务,并保证质量。

  第九条生产时如果遇到原辅料、包装材料等不符合规定,有权报告上级处理。

  第十条员工领取物料必须通过厂务管理人员开具领物单到仓管处开具出库单,不得私自拿取物料。每个流水工序完工后要将所有多余物料(如:原料、纸箱等)退回仓库,不得遗留在车间工作区内。生产过程中各个流水线工序的员工要将物品、物料有条不紊的摆放,并做好标识,不得混料。有流程卡的产品要跟随流程卡。

  第十一条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工艺规程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更改产品生产工序和装配方法。否则,造成工伤事故或产品质量问题,由操作人员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在工作前仔细学习作业指导,员工如违反作业规定,不论是故意或失职使公司受损失,应由当事人如数赔偿(管理人员应管理粗心也连带处罚)。

  第十三条生产流程按公司上下经确认后,任何人均不可以随意更改,如在作业过程中发现有错误,应立即停止并通知上级共同研讨改进。

  第十四条在工作时间内,员工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正确使用公司发放的1

  仪器,设备。不得擅自用非自己岗位的机械设备、检测等工具。对闲置生产用具,应送到指定的区域或交回仓库保管员放置,否则以违规论处。

  第十五条车间员工必须做到文明生产,积极完成上级交办的生产任务,因工作需要临时抽调,服从厂务管理人员的安排。

  第十六条车间员工和外来人员进入特殊岗位应遵守特殊规定,确保生产安全。

  第十七条在生产过程中好、坏物料必须分清楚,必须做上明显标志,不能混料。厂务管理人员、品检人员、设备维修人员必须跟班作业,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和产品质量。

  第十八条员工有责任维护环境卫生,严禁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在生产过程中要注意节约用料,不得随意乱扔物料、工具,掉到地上的'元件必须捡起。、

  第十九条操作机器的人员每日上岗前必须将机器设备及工作岗位清扫干净,保证工序内的工作环境的卫生整洁,工作台面不得杂乱无章,不能堆放产品和废品,生产配件或样品须以明确的标识区分放置。

  第二十条下班时(或作完本工序后)应清理自己的工作范围,操作机电设备的员工应关闭电源,做好设备保养工作。

  第二十一条厂务管理人员应加强现场管理,所有人员随时保证场地整洁、设备完好。生产后的边角废物及公共垃圾须清理到指定位置。

  第二十二条不得私自携带公司内任何物品出厂(除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外),若有此行为且经查实者,将予以扣发一个月工资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不准恶意破坏公司财产或盗窃行为(不论公物或他人财产),一经发现,无新开除,依照盗窃物价款两倍赔偿或送公安机关处理。

  此规章制度自20xx年7月11日星期一正式开始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如有发现不妥即做适当调整,如有发现不足即做相应补充。

  自制度公布正式执行日起,所有办公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以上制度的检查、监督工作由总经理执行。

劳动规章制度6

  为了加强企业的劳动管理,实现本厂的长短期发展目标;本着“诚信敬业,优质高效”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1、遵守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私离岗位。

  2、严格请销假制度。有事要提前请假,返回后要立即销假。

  3、遵守工作纪律,自觉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

  4、服从领导,听从分配。有意见和建议要及时反映,不得满腹牢骚,消极怠工。

  5、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同事间要以诚相待,对客人要文明礼貌。不准拉帮结伙,打架斗殴和酒后闹事。

  6、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努力钻研生产技能和业务知识,爱好工厂的一草一木。积极向厂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

  7、讲究生产工作秩序。要始终保持厂区,场地,车间及办公场所的.整洁卫生。按规定存放自行车,摩托车及其他物品。

  8、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讲纪律,讲秩序。不准在食堂,走廊,车间等场所打闹,不得有其他野蛮行为。

  9、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职工视情节轻重处以50---100 元罚款。

劳动规章制度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和全体职工。

  第三条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四条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产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用工自主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五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六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应当已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第七条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

  第八条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岗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九条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条企业招用职工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9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

  第十二条企业与职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终止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企业、职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工作时间。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应当将加班凭证交付职工,作为职工要求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的凭证。

  第十五条年休假、婚丧假等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工资福利

  第十六条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正常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第十七条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企业可以安排职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八条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第十九条因职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职工赔偿或依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处理,并可按规定幅度从职工工资中扣除。

  第五节社会保险

  第二十条企业用工当月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三章职工劳动纪律制度

  第一节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

  第二十一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实行打卡考勤的,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由本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卡方能有效;

  (3)因事、因病请假必须报经部门经理或主管同意,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院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4)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5)职工辞职应当经用人单位批准,并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企业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2)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3)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4)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保持企业环境卫生清洁;

  (5)爱护公物,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

  (6)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7)同事之间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8)关心企业,维护企业形象,不做有损企业形象和利益的行为;

  (9)遵守企业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节奖励与惩戒

  第二十三条为增强职工责任感,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实行奖励制度。奖励可分为表扬、晋升、奖金三种。

  第二十四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可视情给予表扬、晋升、奖金的奖励:

  (1)对于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3)举报损害企业利益行为,使企业避免重大损失的;

  (4)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二十五条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职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警告、赔偿经济损失、解除劳动合同三种。同时,用人单位可酌情减发职工相应报酬。

  第二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给予警告: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的;

  (3)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4)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擅带外人到生产车间逗留的;

  (6)其他程度相当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为严重违反纪律,可视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企业生产秩序的;

  (2)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企业利益受损的;

  (3)将企业内部的文件、帐本给企业外的人阅读的;

  (4)连续旷工时间超过3日,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5日的;

  (5)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

  (7)违反企业保密制度,泄露企业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

  (8)二次以上警告视做严重违反纪律;

  (9)其他程度相当的情形。

  职工违规违纪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除按规定给予警告、解除劳动合同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不同约定的,优先适用劳动合同。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20xx年1月1日生效。

劳动规章制度8

  自辞的,如果用人单位有以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1种情形”,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就不需要支付。

  被辞的,如果用人单位有以下“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2情形”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就不需要支付。

  被辞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就不需要支付补偿金,没有提前通知的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作为代通金。

  被辞的,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劳动者没有过失的情况下无理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赔偿2倍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参见以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一、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23种情形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23种情形下,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1种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2情形:

  1、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9、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0、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1、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操作指引】用人单位在实践中需注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条件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系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主动要求辞职,此种情况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二、经济补偿计算基数中工资的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计算经济补偿时,以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或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就必须理解“工资”的含义。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实践中劳动者的工资一般有基本工资、应发工资、实发工资之分。基本工资通常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设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待遇等。应发工资是指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获得的全部工资,包括了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实发工资是劳动者每月实际拿到的'工资,通常会被扣减一些费用,比如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所得税,扣伙食费、房租费等,劳动者实际到手的金额通常会比应发工资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当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基数,而不是以基本工资、实发工资为基数。基本工资仅仅是劳动者工资的一部分,显然不能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而实发工资并不能真实体现劳动者的工资水平,比如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都可导致实发工资低于劳动者实际的工资,显然也不能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规章制度9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员工的行为,维护汉中市汉水石英矿产有限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汉中市汉水石英矿产有限公司是在陕西省汉中市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代表:陈鹏达 ;业务活动地址:汉中市新沟桥。 .

  第3条 单位下设:财务部、经营部、办公室、生产车间

  第4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5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6条 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7条 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8条 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9条 员工应聘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10条 单位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11条单位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约定。

  第12条 单位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5天至6个月: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两年的,试用期60天;合同期限满两年以上的,试用期3至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13条 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4条 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5条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20xx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16条 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7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公司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按本规定第31条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另多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代通知金);依本条第一款第(1)项解除劳动合同,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同时支付员工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50%,患绝症的增加100%。

  第19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3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0条 单位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单位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单位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21条 非单位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知悉医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

  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单位的损失。

  第2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单位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3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22条的情形除外)。

  第24条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5条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26条 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工资。

  单位依本规定第21条和第23条第(2)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不超过12个月工资;依本规定第23条第(1)、(3)、(4)项等员工无过错情形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可以超过12个月工资(不封顶)。

  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以解除劳动合同前三个月员工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和工资性的补贴、津贴。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7条 单位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对特殊岗位的员工,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的另行规定。

  第28条 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上午 8:00~12:00,下午 13:00~17:00

  第29条 单位根据生产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休息日(星期六、日)加班,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3小时,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30条 员工加班加点应由部门经理、主管安排或经本人申请而由部门经理、主管批准;员工经批准加班的,依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31条 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1)休息日:星期日;

  (2)休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节3天、国庆节3天。

  第32条 员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婚 假: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

  (2)、丧 假: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丧假3天;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

  (4)、产 假:女员工生育,可享受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增加产假35天。

  第五章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第33条 员工的最低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34条 单位实行结构工资制,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基础工资、岗位(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员工的基本工资(标准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工资的决定、计算、增减等事项另行规定。

  第35条 员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以员工的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员工的正常日工资=基本工资÷21.75天,小时工资=基本工资÷167.4小时;加班加点工资是正常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法定倍数。

  第36条 按劳动法的规定,平日加点,支付基本工资的150%的加点工资;休息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第37条 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38条 单位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公司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39条 单位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每月15日前发放前一个月的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当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和依法享有的经济补偿金。

  第40条 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1个月内)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发给员工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41条 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其病伤假工资为: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60%;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工资的70%;工龄十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80%。

  第42条 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停发病假工资,按下列标准付给病伤救济费: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50%;工龄满五年及五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60%。

  第43条 病伤假工资或救济费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劳动规章制度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妥善处置我县境内因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问题引发的突发紧急情况,降低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对社会稳定、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不良影响,确保社会稳定,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凡是因劳动保障问题所引发的五人以上的罢工、游行、静坐、请愿、集体上访事件,称为劳动保障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

  劳动保障问题主要是指劳动合同纠纷、拖欠员工(民工)工资及拖欠发放社会保障待遇等。

  第三条根据突发紧急情况、参加人员多少、影响大小程度,可划分为一般性、重大、特大突发事件。

  一般性突发事件:5人以上10人以下到县以上政府部门集体上访的行为。

  重大突发事件:10人以上30人以下到县以上政府部门集体上访、静坐、请愿等行为。

  特大突发事件:30人以上到县级以上政府部门集体上访、静坐、请愿等行为,或人数虽不到30人以上,但行为激烈,影响巨大,有罢工、游行、冲击办公场所,或有引发阻断交通、阻碍执法、危害公共安全,需出动警力才能恢复秩序等行为。

  第四条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处置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处理,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贯彻统一指挥、组织有序、分工明确、条块协调、保障有力、信息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县政府成立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突发事件处置的统一指挥。领导小组成员由县委政法委、总工会、法院、监察局、信访局、工商局、发展计划局、经济贸易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局、交通局、农业(水利)局、林业局、卫生局、审计局、法制办、安全监督管理局等单位组成,各成员按各自职责做好处置工作。

  第六条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和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

  一般突发事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同事件主管部门调查,责成有关责任单位处理。

  重大突发事件由领导小组副组长协调有关部门处置。

  特大突发事件由领导小组组长协调有关部门处置。

  政法、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防止发生社会混乱等事件。

  第三章处理程序

  第七条突发事件发生后,最先接警的部门第一时间向突发事件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办公室迅速派员赶赴现场,会同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查实事件性质、发生时间、发生原因等基本情况,及时报告领导和有关部门,并根据事件等级,分别启动预案。

  第八条处置人员赶往现场,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采取事件分理、解释、安抚等措施,防止事态扩大。现场解答能解决的问题,及时解答问题,劝散人员。现场解答未能解决的问题,选择处理途径和手段。

  对于现场劝散无效的,或明显违法、故意制造事件破坏社会稳定,经教育引导又不听的,及时报告领导小组。

  第九条对于能劝散回去的一般性突发事件,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协同有关部门和责任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条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查处。

  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承包单位工程款,从而造成拖欠民工工资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垫付。承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款导致施工单位拖欠民工工资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承包方先行垫付。对于责任单位携款藏匿,导致当事人权益一时无法保障的,由政府劳动保障应急周转资金垫付。

  对其他一时难以处理的问题,必须在30日之内处理完毕。并将结果答复当事人。

  对不属于劳动保障范围能解决的问题,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属于司法救济对象需要救济的,帮助联系给予司法救济。

  第十一条对于重大、特大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领导小组领导,由领导小组协调处置。

  (一)对处置中拒不配合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和法院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予以处理。

  (二)对现场处置已经完毕的重大、特大突发事件的后期调查处理也按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对于越级突发事件按信访有关规定劝返。

  第四章保障机制

  第十三条发展计划部门要严格审批管理,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规定比例的,不批准其立项,建设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规划建设和交通部门继续整顿和规范建设建筑市场秩序,严肃查处规避招标、假招投标、综合整治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

  第十五条积极推行以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施工企业合同履约担保为核心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提取预防拖欠工程款及工资的保证金。

  第十六条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法律宣传,提高劳动者法律意识,增强民工维权意识,建立用工单位自觉与劳动者签订用工合同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制度,对未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按《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规定对用人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对于严重违反规定的企业,记入档案并向社会曝光。

  第十七条引导企业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帮助和组织企业清偿债权债务。政府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协调,引导企业依法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县财政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建立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处置应急周转资金。对于确实属于应支付未付的拖欠款,企业一时无力支付的,经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处置领导小组核实同意,用于先行垫付部分拖欠,以平息突发事件,下一步再向企业追偿。

  处置应急和日常的专项经费列入财政专项预算。

  第五章奖惩措施

  第十九条对在突发事件中依法执行公务且事迹突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第二十条在突发事件中,构成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处置预案是政府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各部门、单位要根据处置基本预案,结合实际,制订、细化完善有关应急处置分案,制定各种行动方案、相关保障方案,以提高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能力和应急反应效率。

劳动规章制度11

  名目

  第一章总则················3

  其次章员工招用与培训教导·········3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4

  第四章工作时光与歇息休假········· 6

  第五章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6

  第六章劳动平安卫生与劳动庇护·······8

  第七章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8

  第八章嘉奖与惩处·············10

  第九章附则···············12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按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矩、规则的规定,结合的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则制度。

  第2条本规则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一般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别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酬劳、歇息休假、得到劳动平安卫生庇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该履行完成劳动目标、遵守规则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酬劳、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庇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则制度权等权利。

  其次章员工招用与培训教导

  第5条公司招用员工采取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别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招用员工采取全面考核、择优录取、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聘请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员工。

  第7条员工应聘职位时,普通应该年满18周岁(必需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需是本人的真切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哄骗。录取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8条公司非常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导,按照员工素养和岗位要求,采取职前培训、职业教导或在岗深造培训教导,培养员工的职业骄傲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公司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商定。

  第10条公司对新录取的员工采取试用期制度,按照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5天至6个月: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两年的,试用期60天;合同期限满两年以上的,试用期3至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11条公司招用员工采取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2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需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光或条件另有商定的,从其商定。

  第13条在本公司延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能够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14条公司与员工商议全都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双方商议全都能够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酬劳、违约责任等。

  第15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实不符合录取条件的;

  (2)严峻违背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则制度的;

  (3)严峻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伤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公司依法制定的惩处制度中规定能够辞退的;

  (7)法律、规矩、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能够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支配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节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商议不能达成协议的;

  (4)公司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峻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规矩、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未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另多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代通知金);依本条第一款第(1)项解除劳动合同,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同时支付员工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强50%,患绝症的增强100%。

  第17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15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能够依据本规定第16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彻低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本事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规矩、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8条单位与员工能够在劳动合同中商定违背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商定,遵从公正、合理的原则。员工违背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商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公司录取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商定的按商定办理;

  (3)对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商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19条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知悉公司商业隐秘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商定的从其商定(不超过6个月)。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按本规定第18条的规定赔偿单位的损失。

  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商定的终止条件浮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公司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规矩、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公司能够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规矩、规则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1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连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第22条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3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第24条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的延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以解除劳动合同前三个月员工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和工资性的补贴、津贴。

  第四章工作时光与歇息休假

  第25条单位采取每日工作7小时、每周工作42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对特别岗位的员工,经劳动部门批准采取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的另行规定。

  第26条员工天天正常上班时光为: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

  第27条单位按照生产需要,经与员工商议能够依法延伸日工作时光和支配员工歇息日(星期六、日)加班,但每日延伸工作时光普通不超过3小时,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歇息一天。

  第28条员工加班加点应由部门经理、主管支配或经本人申请而由部门经理、主管批准;员工经批准加班的',依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支配补休。

  第29条员工的歇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1)歇息日:星期日;

  (2)休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节3天、国庆节3天。

  第30条员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年休假: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年休假与春节假一起连休。

  (2)婚假: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强10天。

  (3)丧假: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丧假3天;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赋予3天以内的丧假。

  (4)产假:女员工生育,可享受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强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强产假15天;采取晚育者(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增强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惠证》的增强产假35天,产假期间赋予男方看护假10天。

  (5)探亲假:在公司延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与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在年休假期间支配探亲,不再另行休探亲假。

  第五章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第31条员工的最低工资不低于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中夜班津贴、凹凸温津贴、有毒有害津贴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32条单位采取结构工资制,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基础工资、岗位(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员工的基本工资(标准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工资的打算、计算、增减等事项另行规定。

  第33条员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以员工的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员工的正常日工资=基本工资÷20、92天,小时工资=基本工资÷167、4小时;加班加点工资是正常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法定倍数。

  第34条按劳动法的规定,平日加点,支付基本工资的150%的加点工资;歇息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第35条歇息日支配员工加班,医院能够支配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36条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托付银行代发工资,公司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37条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每月15日前发放前一个月的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3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和依法享有些经济补偿金。

  第38条公司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1个月内)的,按劳动合同商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发给员工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39条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其病伤假工资为: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60%;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工资的70%;工龄十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80%。

  第40条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停发病假工资,按下列标准付给病伤援助费: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50%;工龄满五年及五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60%。

  第41条病伤假工资或援助费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42条因员工缘由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能够要求员工赔偿,并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依公司规则制度对员工举行处罚的罚款能够在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罚款和赔偿能够同时落实,但每月扣除的工资总额不超过本人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43条员工依法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员工因私事请假,公司不予发放工资。

  第44条有下列状况之一,单位能够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扣除依法赔偿给医院的费用;

  (5)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医院处罚的罚款;

  (6)劳动合同商定的能够减发的工资;

  (7)依法制定的医院规则制度规定能够减发的工资;

  (8)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9)员工请事假而减发的工资。

  (10)法律、规矩、规则规定能够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45条公司逐步改善和提升员工的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员工的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增强各项津贴和补贴。

  第46条公司依法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依法支付应由公司负担的社会保险待遇。公司依法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章劳动平安卫生与劳动庇护

  第47条公司努力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平安卫生条件和须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和未成年工定期举行检查。

  第48条公司对员工举行生产平安教导和培训,使员工具备须要的平安生产意识,认识公司管理制度和生产平安操作规程,掌控本岗位的平安操作技能。

  第49条公司采取平安责任制,分管经理(或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平安问题负责,法定代表人对全公司的平安问题负责。

  第50条公司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采取特别劳动庇护,担心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法律、规矩禁止的劳动。法律、规矩、规则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有其他特别待遇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第51条员工必需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必需自己签到,不得托付他人签到或代替他人签到;

  (4)有事、有病必需向部门负责人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5)请假必需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实(病假应有医生证实),在不得已的状况下,应提早电话、电报或托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6)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7)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8)员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负责人提交《辞职通知书》,试用期内辞职应提前一周书面通知;

  (9)员工辞职由部门负责人批准,辞职获准后,凭办公室签发的《离职通知书》办理移交手续。

  第52条员工必需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进入公司,必需按规定佩戴胸牌和穿着工作服;

  (2)敬业乐业,勤奋工作,听从公司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支配;

  (3)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则制度、平安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4)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游戏,不大声说笑、喧哗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5)日常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公司环境卫生清洁;

  (6)爱惜公物,当心使用公司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盗窃、贪污或有意损坏公司财物;

  (7)倡导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省用水、用电、用气,严禁铺张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公司内部人际关系,团结亲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9)维护医院形象,敢于同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10)上班时光一到即刻开头工作,下班之后无特殊事务不得逗留;

  (11)上班时光原则上不准会客和打私人电话,因故而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的除外;

  (12)遵守单位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隐秘。

  第53条员工必需遵守如下平安守则和操作规程:

  (1)要做好设备的保养、修理和用前检查工作,在确保设备可平安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设备时,必需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保证产品质量,维护设备平安及保障人身的平安;

  (3)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觉有异样状况,操作工应准时告诉领班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动作;

  (4)发觉直接危及人身平安的紧张状况,要立刻实行应急措施,并准时将状况向领班、部门主管或部门经理报告;

  (5)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需常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急防止设备,不得有任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的行为;

  (7)修理机器、电器、电线必需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8)非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不得任意操作机械设备;

  (9)危急物品必需按规定放置在平安的地方,不得任意乱放;

  (10)仓库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重烟火。

  (1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急物品进入公司;

  (12)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平安,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第八章嘉奖与惩处

  第54条为增加员工的责任感,鼓舞员工的乐观性和制造性,提升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公司对表现优秀、成果突出的员工采取嘉奖制度。

  嘉奖分为表扬、记功、晋升、加薪、发奖金五种。

  第55条员工品格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怀公司,听从支配,足为其他员工楷模者,赋予通令表扬。

  第56条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员工,除赋予通令表扬外,另赋予记功、晋升、加薪、发奖金四种嘉奖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嘉奖:

  (1)对于公司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详细计划,经落实确有成效,能提升公司经济效益,对公司贡献较大的;

  (2)节省物料,或对废料通过具有成效,能提升公司经济效益,对公司贡献较大的;

  (3)遇有灾变,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救护,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伤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使公司避开重大损失的;

  (5)对公司利益和进展作出其他显著贡献的;

  (6)其他应该赋予嘉奖的。

  第57条为维护正常的秩序,公司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员工采取惩处制度。

  惩处分为:警告、记过、罚款、辞退四种。

  第58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判教导无效的,第一次口头警告,其次次以后每次书面警告1次,并罚款20至50元;每警告2次记过1次;一个月内被记过3次以上或一年内被记过6次以上的,予以辞退:

  (1)托付他人签到或代替他人签到的;

  (2)无正值理由常常迟到或早退(每次10分钟以上)的;

  (3)不戴胸牌或不穿工作服进入公司的;

  (4)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5)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6)随地吐痰或乱丢垃圾,污染环境卫生的;

  (7)铺张公司财物或公物私用的;

  (8)未经批准,上班时光会客或打私人电话的;

  (9)非机械设备的操,任意操作机械设备的;

  (10)下班后不按规定关灯、关电、关水、关气、关窗、锁门的;

  (11)对客人服务态度恶劣,给社会造成影响的;

  (12)携带危急物品入公司的;

  (13)在禁烟区吸烟的;

  (14)任意移动消防设备或乱放物品,堵塞消防通道的;

  (15)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59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判教导无效的,每次记过1次,并罚款50至100元;一个月内被记过3次以上或一年内被记过6次以上的,予以辞退:

  (1)无正值理由不听从公司正常调动或负责人工作支配的;

  (2)未落实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

  (3)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公司工作秩序和员工生活秩序的;

  (4)上班时光打牌、下棋的;

  (5)将单位内部的文件、帐本给单位外的人阅读的;

  (6)私自调换床位或留宿外人的;

  (7)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60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判教导无效的,予以辞退:

  (1)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5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日的;

  (2)提供与录取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情况证实,骗取公司录取的;

  (3)、通过工作或职务方便,收受贿赂而使单位利益受损的;

  (4)违背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铺张原材料,造成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5)盗窃、贪污、侵占或有意损坏公司财物,造成单位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6)违背公司保密制度,泄露公司商业隐秘,造成单位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7)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61条员工违规违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按规定处罚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对员工的罚款,每次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

  第九章附则

  第62条《企业内部劳动规则制度》为公司制订的内部管理制度,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63条发生劳动争议时,企业能够与员工先举行平等商议,也能够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能够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第64条原相关管理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时,以本规定为准,同时公司保留修改的权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公司代表:xx

  职工代表:xx

劳动规章制度12

 1. 基本政策 公司员工在被聘用及晋升方面享有均等的机会; 职位或补空缺职位时,本公司将在可能情况下首先考虑已聘用员工,然后再向外招聘; 工作表现是本公司晋升员工的最主要依据。

  2. 入职手续 应聘者通过公司面试,并经确认合格后,可被公司聘为正式员工。 新入职员工必须填写《公司员工登记表》一式二份并准备彩色一寸照片2 张; 公司将组织新入司员工参加新员工培训,以使员工对公司概况有初步了解。

  3. 试用期 新员工被录用后,一律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时间为三个月,试用期间公司将对员工的表现及其对工作的适应程度进行考核。; 试用期薪资执行公司制度标准; 试用期届满,经公司考核者,可转为正式员工,考核不合格者,公司予以辞退。正式员工薪资待遇按公司工资制度执行。

  4. 聘用的终止 试用期间以后,公司或员工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一个月(至少22 个工作日) 提交书面通知。 若员工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公司可不必提前通知员 工与其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5. 劳动合同 新员工在入职一个星期内,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应严格执行劳动合同。

  6. 离职手续 凡离职者,必须先填写离职申请书。 员工离职应按公司规定移交所有属于公司的财产,经核准离职且办妥移交手续,方可正式离职。 未办离职手续自行离职者,公司财产若有损失、遗失,其损失全额从薪资中扣还;

  7. 个人资料 员工的个人资料包括家庭住址、电话、婚姻及子女状况及时提供给公司行政部。

  8. 业绩考评 公司推行严格的绩效考评制度。实行年终考核和年中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员工晋升或 提薪的重要依据。员工福利

  9.社会保险 在公司工作三个月试用期届满,并经正式录用者,公司购买社会保险。

  工作规范

  1. 行为准则 尽忠职守,服从领导,保守业务秘密;爱护公司财物,不浪费,不化公为私;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制度及工作守则;保持公司信誉,不做任何不损公司信誉的.行为;

  2. 工作态度 员工应努力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提高工作效率;热爱本职工作,对自己的工作职责负全责员工之间应通力合作,互相配合,不得相互拆台或搬弄事非; 对本职工作应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待人接物态度谦和,以争取公司同仁与客户的合作;

  3. 工作纪律 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一经上级主管决定 ,应严格遵照执行;

  考勤制度

  1. 工作时间 公司员工实行每周五日四十小时工作制。周六、周日为正常工休时间。 公司作息时间为:

  2. 考勤办法 公司员工一律实行早晨上班签到制。签到必须本人亲自执行,不得代签。在规定时间未签到者,视为迟到;超过31 分钟,视 为旷工。迟到、旷工者分别按公司制度予以处罚。

  3. 请假程序和办法 员工请假,需填写请假申请单,经部门经理审批后提交行政人事部。如假期超过三天的, 需经总经理批准,方可准假。

劳动规章制度13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状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员工聘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聘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个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聘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聘用不贴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单位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8条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9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务必经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定。

  第10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能够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位不一样意续延的除外。

  第11条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贴合失业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双方协商一致能够变更劳动合同的资料,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职责等。

  第12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职责的`;

  (4)被劳动教养的;

  (5)单位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能够辞退的;

  (6)女职工在贴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7)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能够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4条非单位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15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贴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第16条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17条单位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第18条员工每一天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根据季节时间相应调整)

  第19条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

劳动规章制度14

  目录

  一、总则

  二、员工招聘与录用管理

  三、劳务报酬

  四、工作时间

  五、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

  六、劳动定额管理

  七、劳务用工合同管理

  八、劳动纪律

  九、奖惩

  十、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员工。

  第三条 员工有取得劳动报酬、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工伤保险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第四条 公司有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建筑施工建议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招聘与录用管理

  第五条 公司招用劳动者时;需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第六条 新员工报到时需提供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公司人力资源部保留复印件。

  第七条 公司不得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得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三章

  劳务报酬

  第八条 工人的最低工资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根据东莞市当年实施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准。

  第九条 工人的加班加点工资以每次 元;每次工作时间 小时来计算

  第十条 公司每月 日前发放前一个月的工资。

  第十一条 工人工资和相关临工报酬则按照合同内容来确定。

  第十二条 员工因私事请假;公司不予发放工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

  1、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2、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3、依法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4、员工请事假而减发的工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四章 工作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对特殊岗位的员工;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按实施方案执行。

  第十五条 员工工作日正常工作时间为:

  上午7:00~11:00;下午13:30~17:30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生产需要;经与工会和员工协商后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工人加班;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1小时;最长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

  第十七条 员工加班加点应由部门负责人安排或经本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加班的;依规章制度支付加班工资。

  第五章 劳动安全劳动保护

  第十八条 公司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公司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意识;熟悉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二十条 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问题负责;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安全主任对全公司的安全问题负责。

  第六章 劳动定额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采用科学的测算方法合理确定劳动定额标准。

  第二十二条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岗位;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有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职工能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

  第七章 劳务用工合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劳动用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自用工之日起3日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使用劳动保障部门印制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也可以使用经双方平等协商修改后合法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文本经员工本人和公司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八章劳动纪律

  第二十六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负责人请假;不得旷工;

  3、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电报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2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

  4、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5、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第二十七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进入或逗留厂区;必须按规定佩戴厂证和穿着工作服;

  2、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公司合法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3、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4、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吸烟、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不大声说笑、喧哗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5、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杂物;保持工地环境卫生清洁;

  6、爱护公物;小心使用公司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盗窃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

  7、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公司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9、关心公司;维护公司形象;敢于同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10、上班时间一到即刻开始工作;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

  第二十八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操作规程:

  1、生产主管和领班要做好机器工具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在确保机器工具设备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机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保证产品质量;维护设备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工应及时告知领班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动作;

  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领班、部门主管或部门经理报告;

  5、 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险防止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的行为;

  7、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8、非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械设备;

  9、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10、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工地;

  11、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第九章 奖惩

  第二十九条 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鼓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公司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实行奖励制度。

  奖励分为表扬、记功、发奖金、加薪四种。

  第三十条 员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公司;服从安排;足为其他员工楷模者;给予通令表扬。

  第三十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公司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员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解雇警告、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 员工在一个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第1次予以口头警告;第2次予以书面警告;第3次予以解雇警告;第4次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每次3分钟以上的;

  2、不戴入场证或不穿工作服进入工地的;

  3、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4、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随地吐痰或乱丢垃圾;污染环境卫生的;

  6、浪费公司财物或公物私用的;

  7、未经批准;上班时间会客或打私人电话的;

  8、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的;

  9、下班后不按规定关灯、关电、关水、关气、关窗、锁门的;

  10、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入工地参观的;

  11、携带危险物品入工地的;

  12、在禁烟区吸烟的;

  13、随意移动消防设备或乱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的;

  14、违反公司规定携带物品进出工地的;

  15、工作时间;与别人闲聊、打闹嬉戏、大声喧哗的;

  16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公司依法调动或上司的工作安排的;

  17、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公司生产秩序和员工生活秩序的`;

  18、上班时间打牌、下棋的;

  19、将公司内部的文件、帐本给公司外的人阅读的;

  20、在宿舍私接电源或使用电炉、煤油炉的;

  21、私自调换床位或留宿外人的;

  22、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三十三条员工有下列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造成重大损害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5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日的;

  2、提供与录用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状况证明;骗取公司录用的;

  3、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4、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造成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5、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员工违规违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劳动规章制度为公司制订的内部管理制度;解释权归公司劳务部。

  第三十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时;公司可以与员工先进行平等协商;也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第三十七条 原相关管理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时;以本规定为准;同时公司保留修改的权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劳动规章制度15

  (1)、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彬彬有礼、高效灵敏;

  (2)、衣着干净、大方得体、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

  (3)、工作区域保持良好端正的坐姿与站姿,无不雅姿势;

  (4)、女性员工不得穿拖鞋、超短裙、露脐露背装、迷你短裤、过于裸露的吊带裙和无吊带低胸裙装;

  (5)、男性员工不得穿拖鞋、背心、汗衫;

  (6)、头发应梳理整齐。男员工头发不应遮住耳朵,长过衣领,不准留胡子。

  (7)、接听电话应规范、简洁、用语礼貌,树立公司良好形象,给客户留下良好印象;

  (8)、接听电话的`标准用语为“您好,xx公司”;

  (9)、来电尽量在三声之内接听,通话完毕,道别后待对方挂断之后方可挂机;

  (10)、办公区域内接听、拨打电话尽量控制音量,并注重语气文明,以免影响他人;

  (11)、接听重要电话时,养成电话纪录的习惯;

  (12)、同事不在时,代为接听工作电话,做好记录并准时转告;

  (13)、严禁通过公司电话谈天、煲电话粥;

  (14)、没按标准接听电话,每次扣1分;

  (15)、随时保持工作区域的干净,井然有序,物品摆放整齐。

  (16)、工作结束后整理好桌面,将各类资料放入文件柜,妥当保管;

  (17)、下班时要关好门窗,顺手关好自己所辖范围的电脑、打印机、复印机、饮水机等设备并切断电源;

  (18)、保持工作区域内的宁静无噪音,做到“三轻”――走路轻、说话轻、操作轻。

  (19)、工作区域内不行做任何与工作无关的事以及会见、留宿亲友。

  (20)、非工作要事,员工不得互相串岗、脱岗、打私人电话。

  (21)、任何员工在公共区域内若发觉废纸、脏物,都必需立刻清理整洁。

  (22)、不行在公司内擅自贴标、涂改、搬移公司财物。庇护公司的财产平安是每位员工应尽的职责。

  (23)、上班后不允许吃早餐,化妆,需尽快进入工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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