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最新农村失独家庭扶助金标准
2016年4月17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官网发布消息,我国统一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将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提高到与城镇水平一致,即分别为每月270元、340元。
近日,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意见》,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统一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将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提高到与城镇水平一致,即分别为270元、340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实行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动态调整。
消息表示,我国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以来,广大群众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目前,一些家庭由于独生子女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成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一些特殊困难。
2008年,国家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自女方年满49周岁后,夫妻双方分别领取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伤残)或100元(死亡)的特别扶助金。2012年,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伤残)、135元(死亡)。
2013年底,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从经济扶助、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社会关怀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的制度安排,将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伤残)、340元(死亡),农村每人每月150元(伤残)、170元(死亡)。
统一失独扶助标准是进步
财政部、国家卫计委近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意见》指出,对于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农村家庭,以往每人每月150元(伤残)、170元(死亡)的特别金,将分别提高至每月270元和每月340元。今后,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将提高到与城镇一致的水平。
这些年来,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低于城镇标准,扶助对象因为城乡户籍不同,所得到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也大有不同。此次国家统一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进一步改进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并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对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是对过去一些做法的完善,彰显了重视生命的理念,体现出社会的进步。
应当看到,统一城乡扶助标准,是医治失独创伤的第一步。有媒体报道,全国失去独生子女的家庭已超过百万,这些家庭理应受到社会的关注。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保障机制的`重要意义,对城乡计划生育家庭和育龄群众提供统一、均等化的计划生育奖励和服务,加大财政投入,明确投入主体,细化投入措施,加快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制度改革,并用一系列政策与措施,关爱失独家庭。比如,为失独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心理抚慰、健康保健、应急救助、文体健身等服务,免除其晚年无人照料等后顾之忧。
民间自发的社会救助体系也是不可或缺的。相对于经济之困而言,失独者的很多痛苦与缺憾是物质不能弥补的,因此对失独家庭还要注重“精神供养”。应积极发挥一些社会公益组织的作用,对失独家庭进行心理和经济等方面的安抚,通过以社区或公益组织为依托,志愿者和义工采取结对帮扶的方式,为失独老人提供心理疏导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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