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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无锡公共交通条例 6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1-03-01 09:57:46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最新无锡公共交通条例 6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公共交通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6年1月15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无锡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解读】

  为了促进我市公共交通事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基本出行需求,2016年1月15日无锡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制定了《无锡市公共交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无锡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公共交通立法,在开展立法后评估的基础上,及时将其纳入年度立法计划。在立法过程中,根据科学民主立法和精细化立法的要求,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草案全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将草案书面寄送全体市人大代表征求意见;组织市人大代表法制专业组对公共交通接驳、城市慢行系统建设、公交卡使用等进行实地调研;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党组成员带领6个调研组,分赴全市9个市(县)、区开展立法调研,召开市人大代表座谈会,面对面听取了100多位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召开专题立法协商会议,邀请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知识分子联谊会负责人,部分市政协委员,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人,对草案进行了专题立法协商;发挥专家智库作用,书面征求常委会10名立法咨询顾问、30名备案审查专家意见,并召开立法咨询顾问会议和备案审查专家会议,对草案进行了专题研讨论证。常委会在更为广泛深入、更具针对性的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对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并提交市人代会会议制定。该《条例》共七章六十四条,立足我市公共交通城乡一体化和多元化发展实际,落实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对公共交通规划建设、安全管理、扶持保障、以及公共汽车运营服务等进行了全面规范。我受无锡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条例》作如下解读。

  一、关于落实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

  公共交通优先是公共交通事业发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条例》围绕公共交通优先原则进行了相关制度设计:一是体现国家“公交都市”和省公交优先示范城市建设要求。国家“公交都市”和省公交优先示范城市建设是贯彻落实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将其要求体现在《条例》中,可以提升我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为此,《条例》明确规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交通事业的领导,确立公共交通在城乡交通体系中的主导地位,落实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建成设施完善、运行安全、服务优质、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公共交通系统,促进公共交通可持续发展。”(第四条第一款)二是完善公共交通设施建设。《条例》要求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根据公共交通规划设置公共交通设施;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置公共汽车港湾式停靠站。”(第十一条第三款)三是完善公共交通优先通行。《条例》规定,“市、县级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建设等部门根据道路条件、交通状况,编制公共汽车专用车道网络实施方案,设置公共汽车专用车道,在公共汽车专用车道沿线信号灯路口设置优先信号灯控制,完善公共汽车专用车道交通标志、标线,保障公共汽车优先通行。”(第四十五条)

  二、关于公共交通规划建设

  公共交通规划是公共交通事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条例》规定了公共交通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间的关系,并明确了公共交通规划的编制原则,要求“科学规划线网结构,优化场站布局,完善综合换乘枢纽,促进区域之间公共交通线路和多种公共交通方式的衔接,并加强与城市慢行系统及其他出行方式的协调”(第九条),突出了规划的法律地位和调控作用。为了加强我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条例》明确,“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应当与公共交通发展需求相适应。”“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公共交通设施。”(第十一条)对于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交通枢纽、商业中心、住宅小区、产业集中区、旅游景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需要配套建设公共交通设施的,要求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并不得擅自变更。同时,《条例》还对建设工程涉及公共交通设施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和管理举措,以进一步完善我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服务网络(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

  三、关于公共汽车运营服务

  《条例》的调整范围是公共交通,但鉴于《无锡市轨道交通条例》等相关法规对轨道交通运营服务等已经进行了具体规定,而公共汽车运营服务没有专门的法规规定,且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等在运营服务方面差异较大,因此,《条例》设立“公共汽车运营服务”专章,专门对公共汽车运营服务进行具体规定,体现了地方立法的针对性,更加有利于解决我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的实际问题。一是规范制度建设。要求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公共汽车运营服务规范和乘车守则,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二是规范经营许可。细化了公共汽车经营企业的许可要求,进一步完善资质管理,并明确了企业经营管理等相关要求(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三是规范线路经营。规定了公共汽车线路设置和许可要求,对公交线路临时变更与终止,以及公交车辆配备要求、驾驶员要求等都作了规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四是规范设施管理。对站点、站牌等公共汽车服务设施的命名、管理、维护提出了要求,对利用公共交通车辆以及相关设施设置广告的'行为作了明确规定(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三条)。五是规范公共交通卡。要求公共交通卡经营企业提供“技术培训和设备维护服务,提供卡内余额和消费信息查询、自助充值等服务,实现公共交通卡记名挂失功能”,并实现公共汽车、轨道交通、出租汽车、公共自行车等刷卡互联互通(第三十四条)。

  四、关于城市慢行系统和公共自行车

  城市慢行系统和公共自行车是公共交通的延伸。大力发展城市慢行系统和公共自行车,是现代城市发展的普遍趋势,不仅是解决公众出行“最后一公里”的重要惠民举措,而且体现了绿色出行的导向。为此,《条例》从三个方面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在总则中明确原则和方向,规定“加强公共交通和绿色出行的宣传,鼓励和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公共汽车、轨道交通、公共自行车等出行方式。”(第六条)二是从规划和建设方面提要求,规定“加强城市慢行系统规划和建设,合理布局公共自行车服务网点,方便公众换乘和使用。”(第十六条)三是从服务管理保障方面提要求,规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公共自行车运营服务的智能化和标准化,督促公共自行车经营企业建立和完善管理系统,提供综合查询和信息服务,实现公共自行车通借通还。”(第五十一条)

  五、关于公共交通安全管理

  公共交通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特别是近年来国内公共交通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公共交通安全保障越来越重要。为此,《条例》设立“安全管理”专章进行了具体规定。一是明确了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市和市(县)、区政府应当制定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交通运输、公安、安监等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二是规定了公共交通经营企业的安全责任。《条例》要求其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相关安全生产责任(第三十六条)。同时规定,公共交通经营企业在运营服务中,按照安全管理规定需要乘客配合的,乘客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三是规范了突发事件、运营事故的应急处置。政府及有关部门、公共交通经营企业要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妥善处置(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条)。

  六、关于公共交通扶持保障

  多年来,政府不断加大公共交通财政补贴力度,但由于公众出行需求增加,公共交通车辆增多、更新和优化等因素,公共交通经营企业成本逐年增加,保证正常运营的压力很大。为了确保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条例》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主要从六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资金投入保障。明确将公共交通事业经费纳入财政保障体系,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交通建设、运营(第四十一条)。二是用地优先保障。要求政府建立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优先保障制度,将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推动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立体开发(第四十二条)。三是财税扶持保障。规定依法免征、减征公共交通经营企业的各类税费,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建立健全公共交通成本规制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四是路权优先保障。要求推进信息技术在公共交通运营中的应用,编制公共汽车专用车道网络实施方案,设置公共汽车专用车道等,确保公共汽车优先通行(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五是建设智慧公共交通。要求“推进信息技术在公共交通运营管理和服务监管方面的应用,建设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车辆运营调度管理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和应急处置系统,鼓励设置电子站牌、信息显示屏”,提高智能化水平(第五十条)。六是建立举报、投诉处理制度。要求公开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和乘客投诉(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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